1 序言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语出《论语·颜渊》
当西方法律观念在中国传播,一套普遍合式的现代法律机制在中国建立,当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由变法阶段深入到普法阶段,“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借用时下流行语“遇见”来打比方,就是当“送法下乡”遇见乡土社会,当“法治”遇见“乡礼”,矛盾也在现代与传统的冲突之间自然而然地产生。张艺谋导演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以近似纪实的艺术手法,展现了一个鲜活的例子,特别引起中国法学界的研究兴趣。
故事起因于一件小争执,并被主角贯穿始终都在主张的一个“说法”延续和深入。生活在中国西北小山村的村民万庆来想在承包地上盖个辣子楼,因未获得村长王善堂批准与其发生争执。庆来骂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且被绝育的老汉王善堂“下辈子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村长怒火中烧,踢了庆来下身一脚并造成其肋骨骨折。庆来的媳妇秋菊认为“要命的地方”不能踢,找村长讨要个“说法”,要村长认错。村长不以为意,她就屡次三番逐级告状,向公家人讨要她的“说法”。过年时,秋菊难产了,村长冒着大雪连夜赶去相邻的王庄找人将秋菊送去医院,挽救了秋菊母子的生命。儿子的顺利出生不仅使秋菊讨“说法”的矛盾如烟消云散,还使她对村长感激不尽。而儿子满月酒时,正当秋菊一家等着村长来吃饭,却得知中级法院已经以轻度伤害罪将村长王善堂逮捕并行政拘留15天。此时秋菊陷入了难堪的困惑——她讨要的是个“说法”,没让抓人,政府却怎么把人抓走了?
李公安:庆来,你那片子拍出来了,是肋骨骨折,虽然已经好了,但案情性质发生变化了,是轻度伤害罪,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把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
秋菊:拘留了?!
李公安:就是让公安局抓走了。
秋菊:抓走?我就要个说法么,我就没让他抓人么,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与秋菊的困惑同时产生的,是法学家们深刻的发问:“当我们看到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法治在他们那儿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
①
2 一个“说法”的维度:维权还是其他?
影片上映早期,将眼光聚焦在“打官司”上的一些论者会赞美秋菊维护权利和追求正义的执着,认为影片中秋菊遭遇侵权时逐级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和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援助的行为反映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义。他们甚至会借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的主张:“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因为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因为为了成果丰硕,抵抗必须是普遍的”,
① 高呼“斗争是法的生命”的宣言。
结合影片《秋菊打官司》拍摄时(1992年)的背景和中国法制语境来分析。当时适逢1982年宪法颁布十周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两年,中国正在走向法治化道路。人民群众逐渐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产生出一种打破了千年传统观念的里程碑式的“民告官”现象。人民群众渐渐懂得,原来公家人也是可以被拉下马来对簿公堂的。
诚如此言。但是,如果张艺谋导演单纯地想要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制作一部宣传片,那么编剧也就不用费尽心机为该片设置一个欧·亨利式的结局。可见影片所要表达的并非这般简单,因为在村长挽救了秋菊母子(儿子)生命后,在法律处罚还未传达前,矛盾就已经自然地化解为秋菊一家对村长的感激。村长甚至夸赞秋菊有本事(村长骂自己老婆说:“你看人家,想生儿子,就生儿子”)。然而就在观众为秋菊维权的行为叫好时,法律就像个害羞的小女孩在秋菊的“说法”面前红了脸。法律确实以它的方式维护秋菊的权益,拘留了村长,却“因脱离乡土气息”使秋菊陷入困惑,离那个“说法”越来越远。那么秋菊贯穿整部影片的“说法”究竟是什么呢?或许可以从那些饱含乡土色彩的台词中找出些端倪。
3 为“要命的地方”讨说法:乡土社会的家族主义和延续子嗣
首先,不得不提在秋菊和村长中间反复调解的李公安,是他问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秋菊:我家是种辣子的,你知道不?
李公安:知道。
秋菊:我家总想盖个辣子楼,砖瓦都备好了,村长他就是不批,没办法,我就在我承包的地里拾掇了一块地边边,想在那地方盖了就算了,村长还是不批,他说有啥文件,那我说,你有文件可以,你有文件,你就把那文件拿来给我看一下,他说不用给我看,他说他就是文件,不给我看。
李公安:这你别说,还真格有这文件。这承包地是让种庄稼的,都在里头动开土木了,那咱吃啥?
秋菊:那文件上也没写打人这一条。他是村长,打两下也没啥,他也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
李公安:一个巴掌就拍不响,没个因由他就能随便打人?到底为啥?(问秋菊小姑)为啥?
妹子:我哥气不过,骂了他一句。
李公安:你哥骂人啥呢?
妹子:骂他下一辈子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
李公安:这就是庆来的不是了。谁都知道,王善堂四个女子没儿么,这话是糟老汉心窝子,去年计划生育刚给老汉计划了,这事就不能提么。
秋菊:再怎么说,他打人就是不对,他是村长,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我找他去寻个说法,他说他不管,说踢了就踢了,你踢了,你不管谁管,你是村长,你还打人,你就是不对么。
李公安:就这事,是吧?
秋菊:噢。
李公安:我跟你说,他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秋菊:就是不对么,往那要命的地方踢,踢坏了,他……
李公安:我刚不是给你说了么,肯定不对么……
村长王善堂生气踢庆来,因为庆来骂他下辈子只生女孩(还抱一窝母鸡),断子绝孙,这对于只有四个女儿没儿子的村长而言是绝不能提的糟心事。有意思的是,秋菊并不觉得庆来不该被村长踢,她只是反复强调“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即使是村长也不能。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① 秋菊是明白乡土中国的规矩的。她知道自己怀着的孩子还不明性别,万一庆来的下身被村长踢坏了,自己又生了个女孩,这就意味着老万家的香火要绝灭。故事情节从庆来担心秋菊在村路上折腾使孩子流产,以及之后秋菊到县里请人代写诉状,带庆来寻访治疗下身的乡里名医,儿子顺利降生使怨恨消散等等,无一不与“那要命的地方”有关。从这段话和其他情节可以看出,秋菊要的这个“说法”从一开始就和“那要命的地方”有关,即万一庆来的下身被村长踢坏了,自己又生了个女孩,老万家百年后便无人承嗣血脉,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让村长承担的道理。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秋菊的说法与乡土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生育观念密不可分。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封建社会的家族是父系家长制的,它依然大量地保存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家庭的秩序中。男人是农耕时代主要的劳动力,是主要收入来源,支撑起家庭开销,在家庭中具有不可撼动的权威地位。
血缘是家族的根基。“血缘社会是稳定的,缺乏变动……血缘社会就是想用生物上的新陈代谢,生育,去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父死子继:农人之子恒为农,商人之子恒为商——那是职业的血缘继替;贵人之子依旧贵——那是身分的血缘继替;富人之子依旧富——那是财富的血缘继替。”
② 因此,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小农经济乡土社会里,男丁自然成为传宗接代,延续子嗣,使一个家族血缘存续的必要条件。
这便是秋菊向村长讨要的说法和执着为“那要命的地方”要个说法的原因。从此折射出的,是身处中国基层的乡村社会所具有的乡土本色。
4 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本色与乡土社会秩序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奥斯瓦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将西方文化划分为“阿波罗式”(Apollonian)和“浮士德式”(Faustian)两种文化模式。前者借古希腊最多才多艺的光明之神阿波罗之名,认定文化被规制在一个超人类的宇宙完善的秩序中。人类应当安于其位,自觉接受和维护它的安排。后者认为人生是个无限创造、不断改变和对现实限制不断克服的过程,冲突是存在的基础又阻碍着生命的存在,而克服阻碍就是生命的意义。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这两种文化观很可以用来了解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感情定向上的差别。乡土社会是阿波罗式的,而现代社会是浮士德式的。这两套精神的差别也表现在两种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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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以占据人口最大基数的农业人口为基础,这些世代依地为生、安土重迁的“乡里人”,在“土”的养育和熏陶中形成浓固的乡土性性格和感情定向,而这正是中国基层社会的本质。“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②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同的。礼和法都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所不同的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利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③“礼”就是通过一代一代地积累和传授来帮助人们生活的祖宗之法,是安土重迁的农耕民族结合土地实情世代形成的可靠经验。乡土社会秩序并不像现代法治社会是由成文法律体系规范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来自于传统,是社会经验长久积累后逐渐养成的群体习惯。
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却是个“有礼”的社会。“无法”并不影响乡土社会的秩序,它通过“礼治”来维持,使人们从传统教化中养成个人对祖宗之法的敬畏之心,使人主动地服膺于成规。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④ 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从外限制人的,用“罪、责、罚”三位一体的理性框架来审视人们的行为。不守法得到的惩罚是由特定的权力加之于个人的,也就是说个人在法律面前被动地服从于它和支撑它的强权。因此,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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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秋菊的困惑:当“法治”遇见“乡礼”的二难问题
影片中有几个有意思的情节。一个是秋菊为庆来几次三番找公家人讨说法无果,明明占理的她反而遭到了乡里邻居的排斥,甚至庆来的反对。另一个情节是影片的结尾,村长因为致人轻度伤害被行政拘留,似乎秋菊已经得到一个说法,然而秋菊得知村长被拘留后却又陷入了尴尬的困惑:
李公安:就是让公安局抓走了。
秋菊:抓走?我就要个说法么,我就没让他抓人么,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秋菊的困惑,真实地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现代法治思想遇到传统乡礼时产生的二难问题。
中国传统法是一部伦理法,同时也是一部饱含人文关怀的温情法。崇尚和注重人情是其特色之一。礼教对乡里矛盾的调解是一个教育的过程。礼在乡土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缓和着法的强制性和暴力性,其目的是在乡村以血缘为纽带的聚居家族和因农耕文化世代群居的睦邻之间形成一种自觉的规范和一种具有“人情味”的调和。毫无疑问,这种传统礼法是最“接地气”的。中国古代的民事纠纷多以调解为主,执法官吏不仅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还能够礼法并施,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例如当兄弟或亲属为争财产讼于公堂时,执法官吏便会以礼教之,以情化之。正如《北齐书·循吏传》中一兄弟间财产纠纷案,主审东魏苏琼所言:“天下难得者兄弟,易求者田地。假令得地而失兄弟,心如何?”不仅是兄弟之间,礼法还告诫邻里百姓,邻里之间也应当以和睦为务,以和为贵,彼此扶持。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传统法的人文主义温情要求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宜缓不宜急;在惩恶扬善的同时,更多地去考虑判决可能会对乡邻生活产生的长远效应和社会结果。
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建立在权利论的基础之上,个人享有权利,国家制定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只需要将案件事实进行拆分,放入法律法规已经设置好的程式里,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分析,就可以进行裁判。法律保护的是法益不受侵犯,惩罚的是违反合式规则的行为。然而法律却在秋菊打官司的案件中陷入尴尬的二难问题。它本依据法益保护原则和法秩序维护原则,按照法规保护了秋菊和庆来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理性的合法宣判却打破了千年来调解乡里矛盾的传统礼规,将秋菊推到了与她的生活更紧密的乡礼的矛盾中心,产生较差的社会结果。可以想象,倘若剧情继续发展,秋菊今后将如何面对被拘留十五天后的村长?王家和万家将如何相处?其他村里人又将对秋菊和村长进行怎样的评价?
中国正处于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对诉讼的原有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制度不能彻底推行。现行法作为一种舶来品,里面蕴含的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主义原则与乡土社会中礼法体现出来的秩序伦理相差很大,因为“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
① 秋菊生活的村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中指出:
“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②
显然,秋菊的村子和那些除秋菊外的村民就是乡土中国的一个缩影。李公安作为秋菊和村长之间的调解人,实际代表着礼与法在历史和现代之间的连接。而秋菊,正是“送法下乡”初期现代法治思想对旧有礼治秩序进行冲击时,那些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并希望运用尚未熟悉的现代法治思维来解决旧秩序中民事纠纷的人民的典型代表。矛盾已经很突出,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陷入了调解乡情民怨和维护法益原则的二难问题。
6 《秋菊打官司》:一次尴尬的“送法下乡”
秋菊打官司,是“送法下乡”初期现代法治思想与旧有礼治秩序冲突下,人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并希望运用尚未熟悉的现代法治思维来解决旧秩序中民事纠纷的一个经典案例。然而它确实是一次尴尬的“送法下乡”。
着急于“送法下乡”,将现行法律制度推行到农村,不仅应该看到法治思想在空间广度上的传播,还更应该看到,现行司法制度在推广初期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下的默契和关系,并且在诸多客观要素影响下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正如苏力教授所言的,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吸收西方的观念和法律制度,同时应该对那种“大写的”普适真理保持一种怀疑,“因为这种大写的真理有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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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的复杂性决定了中国的司法实践绝不能单纯地依靠制定若干法律法规和设立若干法庭来实现。法治秩序的建立,在引入西法法治思想的同时,应该积极地结合乡土民情。“如果按照那种普适的、客观的权利观和法律制度,权利和权利保护都将以一种外来的观念来界定,而对于人们的‘地方性知识’却没有给予多少重视。”
② 改革与乡土中国的群众路线相适应,结合本土化中的地方性知识。一方面,要肯定传统礼治思想对调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关系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要批判地继承古代中国的法礼思想,对传统法进行扬弃,使其法律温情和人文关怀得以继承和发扬。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积极考察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是最适的:不仅合法,而且较为合乎情理;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结果。
7 结语:一个人的困惑?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里程碑式的标志,在体制制度层面宣告了我国宏观立法结构的基本完成,无疑让中国法律界为之振奋。
然而,法治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与她广大的乡土礼法基础在相遇和融合的过程中,诚然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如果说秋菊打官司的经历是一次尴尬的“送法下乡”,那么它引发的法律界广泛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无疑为新中国的法理理论和司法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秋菊的村子就是乡土中国的一个缩影。影片用“秋菊的困惑”,巧妙地将现代法律本土化进程中遇到的“法治”与“乡礼”的二难问题含蓄地表达出来。因为这本来就不应该是秋菊一个人的困惑。
①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5页。
①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2页。
②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血缘和地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5页。
①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男女有别》,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3页。
②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乡土本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
③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礼治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4页。
⑤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礼治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4页。
①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无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5页。
②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无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5页。
①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页。
②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