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1月29日晚7:0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93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6会议室如期举行。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做了题为“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民国时期的西安地方法院为例”的主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旭晨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李倩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周大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
马小红教授对主讲人侯欣一教授的学术成果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向到场嘉宾表示感谢。
侯欣一教授对诸位老师和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表示,这个讲题是从他刚出版的一本新书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题目。社会治理是一个当下的概念,传统中没有这个概念,也很难和司法机关联系起来,地方治理和法院的关联,在中国最早只能从民国来找,这是本次讲座题目的缘起。
第二部分,侯欣一教授讲了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状况。西安地方法院始建于宣统二年(1910年),是全国各地级法院中创办最晚的,由于西安地处内陆,创立时受到的抵制非常强。近代以来,行政机关受时局变迁的影响比较大,但司法机关受到的影响比较小,相对独立于其他系统。前后39年间,西安地方法院的地点一直没有变,内在组织和内在运行逻辑也几乎没有变,所以才能把它作为一个个体现象去观察。
第三部分,侯欣一教授从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治理能力的观察出发,首先讲到法官制度设计者的制度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精英化;第二个原则是专业化;第三个原则是中立化,一方面是法官非党化,另一方面是法官任命权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而不是留在法院系统内部,从而保证个体法官的独立。其次从个案方面来观察,西安地方法院中的所有14名推事,都系统地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司法官考试,经过较为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素质养成,其家庭出身都是中产以上阶层。最后从诉讼审判制度来看,一是新式全天候办案,大大提高了效率;二是举证责任的确立,有别于全能型的传统审判,这就大大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也使法官得以保持中立;三是对抗性审判。
(文/周鼎,图/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