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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藏书家、法律史学家田涛教授做客“明德法律文化论坛”

谈“中国人的契约精神”

 

128,著名藏书家、法律史学家田涛教授做客“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三十九期,作了题为“中国人的契约精神——诚信与平衡”的讲座。讲座开始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宪义教授主持授予田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仪式。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小红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晓耕教授、王云霞教授和全国各地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1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田涛教授首先从如何使用学术标准的角度展开他的讲座,指出如果采用西方的标准,认为中国古代缺乏独立的人格权,人与人之间权利不对等,就会产生中国古代没有契约精神的质疑,以为中国古代没有契约。我们必须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中国的契约。中国的契约有中国自己的特点,之所以没有像西方契约那样发展,是由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社会条件及人文氛围所决定的。古代的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由一个个相对封闭狭小的宗族、村落群体所组成,即所谓的熟人社会。在由中人暂时架构的相对平衡中,内心的自省和外部的约束使签订契约的双方保守诚信。契约的订立更多的依靠彼此的人情和熟识程度以及中人的威信和信任程度。但是这种形式最终走向了权威主义。而西方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占主体的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要求人、财、物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契约双方的诚信靠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因此,中国和西方的契约虽有共性,但个性更加鲜明。不能用中国的标准看待西方的契约,也不能简单的以西方的标准审视中国的契约。

 

 田涛教授还对“契约”一词的来历、红契与白契的分类、卖方对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中人的平衡与担保作用、当事人的签字画押等方面阐述了中国传统契约的基本精神——诚信。田涛教授强调指出,合同一词并非舶来品,而在中国商代就有了这个词语。中国人有着中国自己的契约历史,在《淮南子》中就有“上古刻木为信,结绳记事”的记载,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合同。中国契约有自己独特的内在因素和规律,同样也满足了作为法律中共有的原则。西周时期就有“质剂”,但是那时候的契约是贵族之间签订的契约。在唐朝时期,契约就主要是市民之间的了。在明朝,契约的形式已经基本定型。

 

中国古代的契约主要分为红契和白契。红契是指经官府认可盖章的契约,而白契则可以称为私契,没有经过官府认可盖章而私下签订的契约。红契的上限是西晋,《晋书》中载:凡是民间买卖,都要纳税。在纳税的买卖中都要做个标记,就是在官方盖押。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红契制度开始了。在早期刻木为信时期,不可能官府盖押,只有纸的产生才有红契。唐宋以后,土地的买卖必须告知官方。北宋人口买卖要求红契。明朝要求土地买卖用红契。但是当时有趣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地上物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两种都可以买卖,两种权利单独存在。土地所有权必须用红契,地上物转让,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前者称为大卖,后者是小卖。在清末同治时期,外国殖民者和上海地方政府签订的“道契”,正面是按中文写的,背面按英文写的,这标志着契约转型为现代的合同,也标志着红契的结束。

 

在谈到契约当事人对契约的认可时,田涛认为中国古代契约,当事人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要签字画押。按手印就是当事人的亲自认同,唐朝是按手印,宋代是画指节,到明朝就形成了画押制度。契约中总计共计有19种当事人认同的形式,最常见的是画押。

 

整个讲座始终在一种诙谐、互动的氛围中进行,最后在和同学提问与回答中结束。

录入编辑: 李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