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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感谢张中秋教授和大会主席给我一次发言的机会,谈我的一些想法。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学术的志趣,问题意识与士大夫;第二个是宋代“法官”、“司法”、“法理”的时代内涵;第三个是宋代这些名词即“法官”、“司法”、“法理”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在十五分钟可能讲不透彻,好在我专门为这个大会准备了一篇文章。
首先,讲一下学术的组织,学术志趣。北京大学邓广铭先生是国际宋词研究会的会长,他有着北京大学的学术精神,他一生和他的前辈论战,和他的学生论战,也和他的同时代的人论战,错了就改正,并且论战的时候坚持自己的观点。另外,邓先生对学生求学要求非常严谨。后来我读书的时候,大家也讲首先要有史料,有了史料还要有事实。就我个人兴趣爱好来说,我读历史特别注重对史料的分析。对学术的组织结构方面,过去俞平伯先生曾经讲,读书之道,千丝万缕,学问之术,汗牛充栋。一个人怎么来研究呢?因此他说一个人的学术志趣,可能是七分在己,三分在人。那么学术志趣定下来之后,后面是一个学术精髓。从我这个角度来讲,我学的是法学专业,但我喜欢读史,尤其是进入宋史研究,对于宋代士大夫,我认为它有三种精神,一个民保物予,万物都是我们的朋友,老百姓是我的衣食父母;第二个是他们自觉的意识;第三个是他们把自觉的意识运用到狱讼的审判之中,尤其是他们所谓请命之官。对于法律、司法,格外关注,他们有一个司法理念,就是说司法审判是头等大事。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通过士大夫作为一个切入点,来研究宋代的司法传统。
第二,宋代“法官”、“司法”、“法理”这些名词的时代内涵。这些名词看起来是现代化的法学名词,在这里我要说的绝非像学界乃至有些写司法专著的学者认为的这些名词是近代文化的产物,实际上这些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当中已有的名词。只不过人们过去对他们不加注意罢了。“法官”、“司法”、“法理”在宋代之前就出现过了,但是在宋人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审判当中反复出现,他们也和法律教育、考试和法官的素养有种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就想解释一下他们所具有的时代内涵。
“法官”在宋代的史料中是指主管司法审判以及专门官员的一个代名词,这个名词在宋代有多种含义。比如,第一可以指县级的长官,州一级的专门管司法的长官,以及中央司法机关的官员,包括御史。其中说通晓法理、主管审判这样一种韵味,和现代法学理论中的法官的职责颇为相同。至于说法官的法律教育、法律考试通义是宋代所特别的现象,因为法官又可以说是司法官,它是一种法律考试。它从一个侧面反映的法律教育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内在关联,它也反映了宋代对于司法官员法律素养的一个重视。第二,法官的任用为宋朝所重视。公正、廉洁、清明是法官执法的宗旨,尽管这些宗旨不可能在现实生活当中完全实现,但是确实与现代一些近代司法的价值因素,如强调法官以法为道的人文精神,颇有相似的暗合之处。第三,宋代的法官有时有别称,称大理官,士官,礼官等。但是在审判这一点已有价值的萌芽,这是颇为耐人寻思的时代的气象。当然这不是现代三权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第四,“法官”一词,在后来《西游记》、《红楼梦》中把捉妖的道士也称作法官。
“司法”一词在宋朝是指司法机构或者司法机构的官员。
“法理”这一个词汇,我认为有三种意思,“法理”在宋代有时就是指法律条文;有时就是指天理和国法;第三层意思是指法官根据真实案子的案情事实和法律条文以及断案的要求来综合讲的,即法义。这些名词是时代风貌的真实记录,这些名词的背后反映了宋代社会的一个精神,即以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在急剧转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多元的物质利益面前,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似乎看到物质欲望的脉动,随处都能触摸到人们眼里私人利益而发生的诉讼纠纷,如儿子告继母,侄子告叔叔之类的,几乎社会的各个基层都进入了诉讼制度。这告诉我们一个问题,当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足以消灭人们的斗争,消灭人们的诉讼纠纷的时候,它必然会诉诸于一个司法机制,所以要建立一个完美的司法组织,由一个法律素养比较高的法官来处理这些诉讼纠纷是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一个好讼的社会在这里形成,它的司法传统也是一种转性,它的一种转性就是从伦理性转向知识性。这就是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