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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之十三

 

17节 平等的倾向

    我想说明一下正义的两个原则所表达的平等正义观的意义,从而结束对这两个原则的讨论。我还想事先防止有人对公平机会原则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原则会导致冷酷无情的能人统治的社会。为了为做到这一点铺平道路,我要指出我已经提出的正义观的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说,差别原则对补救原则特加考虑的问题给予一定的重视。所谓补救原则也就是对不应有的不平等要求予以补救的原则;既然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有的,那就应该以某种方式对这些不平等予以补偿。因此,这个原则主张,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为了提供真正的机会平等,社会必须对具有较少先天禀赋的人和生来社会地位就不大有利的人给予更多的关心。这种思想就是要补救在平等方面偶然因素所产生的偏差。在采用补救原则时,可以为教育智力较差而不是智力较强的人花费更多的资源,至少可以在他们一生的某个阶段,例如早期学校教育阶段这样去做。

    不过。就我所知,还不曾有人把补救原则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作为社会秩序的单一目标提出。这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大多数这样的原则只被当作一种初步的原则,就是需要与其他原则比较来予以考虑的原则。例如,我们可以把这个原则和提高平均生活标准或促进共同善的原则相比较。但是不管我们还有其他什么原则,补救的要求是必须考虑的。补救原则被认为是体现了我们的正义观的要素之一。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救原则。差别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拉平不利条件,好像所有的人都应该在同一场比赛中在公平的基础上一争短长似的。但差别原则可以把教育资源加以分配,以提高受惠最少者的长远期望。如果更多地关心天赋较好的人来达到这个目的,那是可以允许的,否则就是不能允许的。而在作出这个决定时,不应仅仅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价值。教育的作用即使不是更重要的,也是同样重要的,因为教育能够使一个人享受他的社会的文化和参与社会事务,从而使每一个人产生一种牢固的自我价值意识。

  这样,尽管差别原则和补救原则不是一回事,但差别原则确实达到了补救原则的某些目的。它改变了基本结构的目标,使体制的总体安排不再突出社会效益和专家政治的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差别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协议,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并分享这种分配产生的无论什么利益。得天独厚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只有按照改善竞争中失败者的地位这种条件,才可以从他们的好运中得到利益。条件天生有利的人获得利益,不仅仅因为他们更有天赋,而只是因为弥补他们的训练和教育费用,也是因为他们把他们的才能用来帮助较不幸的人。任何人不是天生就应该有较大的能力,也不是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上占据一种比较有利的起点。但这并不是说要消灭这些差异。消灭这些差异另有办法。可以把基本结构安排得使这些偶然因素有利于那些最不幸的人。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的社会制度,其中没有一个人由于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所处的任意地位或在社会中的初始状态,或者得益或者受损,而又不给予补偿利益或得到补偿利益,那么我们就被引向了差别原则。

  根据这些说法,我们也许可以否定这样一种论点:由于天生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是不正义的,而这种不正义又必然要影响到人类的各种安排,所以体制的安排始终是有缺陷的。有时候,这种意见是作为无视不正义的借口而提出来的,似乎拒绝默认不正义就像不肯承认死亡一样。自然分配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人们在社会里生而具有某些地位,这也不是不正义的,这些都不过是天然的事实。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取决于体制如何来对待这些事实。贵族社会和种姓社会是不正义的,因为它们把这些偶然因素变成或多或少封闭的和拥有特权的社会阶级最后归宿的基础。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把自然的随意性具体化了。但是人们没有必要听任这些偶然因素的支配。社会制度不是人类无法控制的一种不可改变的秩序,而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模式。按照正义即公平的观点,人们一致同意要命运与共。他们在设计体制时相互约定,只有在有利于共同利益时,才利用自然的偶然事件和社会环境。这两个原则是对付命运的随意性的一种合理办法;能够实现这两个原则的体制虽然在其他方面无疑仍不完美,但它们是正义的。

  还有一点是,差别原则体现了一种互惠观。它是一种互利的原则。我们已经看到,至少在连锁关系维持期间,每个有代表性的人都会承认,基本结构是为了促进他的利益而设计出来的。对每一个人来说,尤其是对那些受惠最少的人来说,社会秩序能够证明是合理的;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平等的。但是,怎样来实现这种互利的条件,也似乎有必要从直觉上来予以考虑。把任何两个有代表性的人定为AB,设B为受惠较少的一个人。实际上,既然我们最关心的是和受惠最少者的比较,那么就让我们假定B就是这样一个人。现在,由于A的利益是通过改善B的前景而获得的,所以B能够承认A的较好境况。如果A不能得到他的较佳地位,那么B的景况甚至可能比自己现时的境况更差。问题是要指出A没有理由要表示不满。也许,他所得到的应该比他可能得到的要少一些,因为他得到的多了,可能会导致B的某种损失。那么,对于受惠较多的人,又能说些什么呢?首先,每个人的福利显然决定于对社会合作的安排,没有这个安排,任何人都不可能过上美满的生活。其次,只有这种安排的条件是合理的,我们才能要求得到每个人的自愿合作。因此,差别原则看来就成了一种合理的基础,而如果某种切实可行的安排是实现所有人的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那些有较好天赋的人,或者在社会环境中运气较佳的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指望别人来和他们携手合作。

  地位较好的人应该得到较大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别人的利益。对于这种说法有一种天然的不赞成倾向。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弄清楚应得这个概念。鉴于正义的合作制度就是公共规则体系和由这个体系确立的期望,凡是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状况并做了这个制度宣布将予以报偿的事的那些人,都有权得到他们的利益。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较幸运的人有权要求得到较好的地位;他们的要求是社会体制规定的合法期望,社会有责任去满足这些期望。但是,这种应得的观念是以存在合作安排为先决条件的;至于这种安排是否首先要按照差别原则或其他某个标准来设计,则与本问题无关。

  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较多天赋的人应该得到那些天赋条件和使他们可能得到发展的优秀品格。由于在这一点上他更突出,他应该得到可以靠自己的天赋来取得的更大的利益。然而,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任何人在天赋分配中的地位都不是他应得的,正如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初起点不是他应得的一样,这一点似乎成了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一个固定点、断言一个人应该得到那使他能够努力培养自己能力的优秀品格,这是同样成问题的;因为他的品格大部分决定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此他自己决不能声称有功。应得这个概念对这些情况似乎并不适用。因此,地位较有利的有代表性的人决不能说,他应该得到某种合作安排,从而也就有了参加这种合作安排的权利,而在这种安排中,他可以用并不增进别人的福利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他提出这种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从常识的角度看,差别原则对于地位较有利的人和地位较不利的人似乎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严格说来,这种观点丝毫不能成为赞成差别原则的论据,因为在契约论中,论据是根据原始状态的观点提出来的。但是,这些直觉上的考虑有助于弄清这个原则的性质及其作为平等原则的含义。

  我在前面(第13节)曾经指出,一个社会应该努力避免出现这样的领域,在那里,境况较好的人对受惠较少者的福利的边际贡献是负的。它只应该在贡献曲线(当然也包括最大值)的上升部分起作用。我们现在可似看到,这样说的一个理由就是:在曲线的这一部分,互利的标准始终得到了实现。此外,还有一种天然的观念,认为社会利益的一致已经实现;既然只允许有相互利益,那么有代表性的人的利益就不是通过彼此损害对方的办法来得到的。当然,贡献曲线的形状和斜度至少部分决定于天赋的难以预测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是谈不上正义不正义问题的。但是,假定我们把四十五度线看作是代表利益完全一致的理想;正是沿着这条贡献曲线(这里是直线),每个人都得到了同样的利益。因此,坚持实现这两个正义原则,看来往往会使这条曲线上升,使之更接近于利益完全一致的理想。一旦社会超过了这个最大值,它就沿着曲线向下倾斜的部分发生作用,于是利益的一致就不再存在。受惠较多者得益,地位较不利者就受损,反之亦然。这一情况与处于效率限界相似。如果涉及基本结构的正义问题,这种情况是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为了按照自然给予我们的条件来实现利益一致的理想,为了符合互利标准,我们应该继续停留在正贡献区内。

  差别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为博爱原则提供了解释。与自由权和平等相比,博爱的概念在民主理论中处于次要地位。它被认为是一种不太明确的政治概念,它本身并不规定任何民主权利,而只是传达了某些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这种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我们可能会看不到这些权利所表明的价值。或者,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博爱被认为是体现了社会尊重的某种平等,这种平等在各种公共会议上和没有驯服与屈从习惯的地方表现得至为明显。博爱除了含有公民友好和社会团结的意思外,无疑还含有上面说的那些意思,不过,如果这样来理解博爱,博爱就不是表示任何明确的要求。我们仍然需要找到一种能与这个基本概念相配合的正义原则。然而,差别原则看来似乎确实符合博爱的天然含义,即如果不能使境况欠佳的人得到利益,则自己也不希望得到较大利益的思想。按照理想的家庭观和通常的实际情况,家庭这个地方是不能用最大限度扩大利益总量这个原则的。家庭成员一般都不希望得到利益,除非他们的得益能够促进其余家庭成员的利益。如果要按照差别原则办事,其结果恰好如此。境况较好的人只有根据一种能够促进较不幸的人的利益的安排,才愿意得到较大的利益。

  博爱的理想有时被认为涉及与思想感情的联系问题,而在差距较大的社会里,指望社会成员之间会有这种思想感情的联系,那是不现实的。这无疑是民主理论比较忽视博爱问题的又一个原因。许多人觉得,博爱在政治事务中是没有任何适当位置的。但是,如果把博爱看作是体现了差别原则的要求,那么它就不是一种行不通的观念。我们最有把握认为是正义的体制和政策似乎符合博爱的要求,至少从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对受惠较少者的福利起了积极作用这个意义来看是如此。不管怎么说,我将在第五章为此提出似乎说得通的论据。因此,根据这种解释,博爱原则是一种完全切实可行的标准。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个标准,我们就能够把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些传统概念用下述方式和从民主角度对正义的两个原则所作的解释联系起来:自由符合第一个原则,平等符合第一个原则中的平等概念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概念,而博爱则符合差别原则。这样,我们就为博爱观在从民主角度对两个原则所作的解释中找到了一个位置,同时我们认为,它也对社会基本结构提出了一种明确的要求。博爱的其他方面也是不应忘记的,但是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表明了它的基本含义。

  根据这些看法,有一点似乎是不证自明的,那就是,从民主角度对这两个原则所作的解释将不会导致能人统治的社会。这种形式的社会秩序遵循事业向人才开放的原则,并把机会平等用作使人们致力于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的一种手段。无论在生活手段方面,还是在对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权利和特权方面,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贫穷阶层的文化是贫乏的,而统治阶层和技术官僚阶层的文化则由于对国家的权力和财富目标所作出的贡献而得到可靠的保证。机会平等就是在追求个人影响和社会地位时把较不幸的人丢在后面的平等机会。因此,能人统治的社会的危险不在于民主观念,而在于对正义原则的不同解释。正如我们刚才看到的那样,差别原则在一些基本方面改变了社会的目标。一旦我们注意到在必要时我们必须考虑自尊这个必不可少的基本善,必须考虑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就是一种社会联合中的社会联合(第79节)这个事实,这一结果就尤其显而易见。这就是说,必须为受惠最少者寻找确然无疑的自我价值意识,这样就使层序形式和正义所许可的不平等程度受到限制。例如,教育资源的分配不是唯一地或必须主要地根据这些资源从有生产能力的经过训练的技能方面所估计的收益,而且也要根据这些资源在丰富公民(这里也包括受惠较少的人)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有多大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这后一种考虑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起来。

  要概略地叙述适用于体制的这两个原则所表达的社会正义观,上述看法大概是足够了。在着手讨论适用于个人的原则之前,我应该提一提另外一个问题。迄今我一直假定自然资产的分配是一个自然事实,我们没有任何必要去改变它,甚至考虑它的打算。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分配必然要受到社会制度的影响。例如,种姓制度就往往从生物学上把社会分为不同的人,而开放的社会则从遗传学上鼓励最广泛的多样性。此外,从优生学上采取一些或多或少明确的政策也是可能的。我将不考虑优生学问题,而始终限于讨论对社会正义的传统关心。然而,我们应该指出:提出削弱别人才能的政策,一般地说,是不符合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的。而如果接受了差别原则,他们就会把较大的才能看作是一种可以用来促进共同利益的社会资产。但具有较高的自然资产,也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这样就能使每一个人去实行一种更好的生活计划。因此,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希望保证他们的后裔能够得到最佳的遗传才能(假定他们自己的才能是固定不变的)。在这方面推行合理的政策,应该是上一代为下一代做的事情,这是一个在两代人之间产生的问题。因此,任何时候社会都应采取步骤,以便至少保持天生才能的一般水平,防止严重缺陷的扩散。指导这些措施的原则,应该是各方为了后代而可能会愿意赞同的一些原则。我提到这个纯理论的困难问题,是为了再一次指出差别原则在有可能改变社会正义问题时所用的方式。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才能也有上限,那么从长远看,我们最终可以进入一种具有最大的平等自由权的社会,一个人人都具有最大才能的社会。但对这个设想我不打算作进一步的讨论。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