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到法治,人们常常会想起战国时期的法家,并将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混为一谈。其实,法家所提倡的“法治”在本质上与现代法治精神南辕北辙,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所要消除的恰恰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不良影响。
兴起于战国时期的法家是一个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的“法”从制度上说不无可取之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就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确立并发展的。接受了法家思想的秦朝的法律制度就十分发达。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发掘古代墓葬时得到了大量的秦简,其所记内容大部分是秦律。从秦简所记的部分秦律来看,秦朝法律的完善严密程度超出了专家们的想象,秦律中不仅有犯罪及其所应受到的惩罚的规定,而且也有调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定。甚至在当时就有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细致的规定。如《田律》规定:春天不得砍伐正在生长中的林木、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获幼鸟幼兽;秋冬狩猎不准打死怀孕的禽兽等。其实自秦始,中国古代的“法制”就比较完备,宋人撰写的《折狱龟鉴》记载了许多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古代法律的严格。如有一位名叫马麟的人,殴伤一人。按律规定,被殴者若在规定的时限内死亡,则处“殴杀人”罪,应判死刑;如超过时限死亡,则判“殴伤人”罪,罪不致死。被殴者在超过时限14分钟时死亡,县府判马麟殴杀人罪,以命抵命。马麟之子马宗元不服判决,向郡守提起申诉,认为父马麟所殴之人于时限外死亡,应判殴伤人罪,而判殴杀人罪不当。郡守依律改判。
但制定法制的目的何在?为什么要制定如此完备严密的法律?法家毫不讳言:法是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因为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强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国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将法比喻成“虎笼”,将百姓比喻为“虎”。在他们看来只有法才能制服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从统治。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实际上就是用完备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制”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我们找不到丝毫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民主思想;也很难找到现代法治所关注和强调的每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相反,法家的“法治”产生了秦王朝的暴政,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汉代许多思想家对法家的思想进行了批判,认为法家的“法治”过于严酷,使天下人谈“法”色变,畏法如虎。但古代社会的绝大多数思想家对法家的批判只是从“法治”的实际效果方面论述的,认为“法治”不仅没有使百姓俯首帖耳,而是逼反了百姓,使国家陷于动荡之中。与“法治”相比,古代思想家更青睐儒家的“德治”,因为“德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使君与臣、官与民在某些方面取得共识。这些思想家对法家的批判没有、也不可能触及到传统“法治”的实质。
由于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所以从法律中获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亦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平民——社会中最广大的阶层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几乎只是义务。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古代社会中,法制越缜密,君主的权力就越大,平民失去的利益和自由就越多。也许正是因为法家的“法治”将民众置于敌对的位置,法制才成为大多数人的桎梏,人们也才格外的反感“法治”而推崇儒家的重礼轻法思想。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曾批判专制制度的法是维护一家一姓利益、而将天下人之利尽归于君主一人的“一家之法”;黄宗羲主张建立“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的“天下之法”——这是中国思想家对法家“法治”最彻底的批判,从中我们依稀看到中国启蒙思想对法的新的认识。
在现实社会中,如果不根除法家的“法治”思想,人们就无法树立起权利的观念,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的一些官员一味地将法作为治民之具,而不懂得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法制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法律毕竟具有强制力,如果使用不当将会损坏现代法治精神,并促使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我们在完备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以清除、杜绝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营造社会的和谐气氛。当然,在批判法家“法治”思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借鉴法家的一些立法、司法经验,因为在现代法治精神的指导下,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是社会民主、公正及维护人们正当利益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