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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之十

 

12节 对第二个原则的解释

  我已经提到,由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用语含糊不清,第二个原则的两个部分就都有了两种应有之义。由于这些意义是彼此独立的,这个原则就有了四种可能的含义。假定关于平等自由权的第一个原则自始至终意义不变,那么我们对这两个原则就有四种解释。这些解释由下表表示:

                每一个人的利益

  平等的开放       ——————————————————

                效率的原则    差别原则

  —————————————————————————————

  向人才开放职业的平等   自然自由权制度   自然贵族政治

  平等即公平机会的平等   自由的平等       民主的平等

  我将依次概述这三种解释,即自然自由权制度、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就某些方面说,这个序列更多地是直觉序列,但是通过解释自然贵族政治而安排的序列也并非毫不重要,因此我也将予以简短地评论。在提出正义即公平这个观点时,我们必须确定哪种解释更为可取。我将采用民主的平等这个解释,在本章中说明这个概念的含义。赞成在原始状态中接受这个概念的理由,要到下一章才开始讨论。

  我将把第一种解释(在两种序列中)称之为自然自由权制度。在这个提法中,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理解为效率原则,并加以调整以适用于体制,在此情况下,也就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第二部分被理解为一种开放的社会制度,按照传统的说法,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各种事业都是向人才开放的。在所有这些解释中,我都假定关于平等的自由的第一个原则得到了实现,而经济大致上都是一种自由市场制度,虽然生产资料可能是私人占有的,也可能不是私人占有的。因此,自然自由权制度认为,实现效率原则并使各种地位向那些能够而且愿意努力争取这些地位的人开放的基本结构,将会导致一种正义的分配。这样来分配权利和义务被认为产生了一种安排。这种安排用这种分配的结果所证明的任何一种公平的方法来分配财富和收入,权力和责任。这种理论包括了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的成分,而关于程序正义问题留待以后另作解释。

  这里有必要用几句题外的话来说明一下效率原则。这个原则不过是为了应用于基本结构而提出来的(经济学家所谓的)巴莱多最优化原则。不过,我们将始终使用效率这个词,因为从词义看,这是个正确的字眼,而最优化这个词表明它的概念要比实际上广泛得多。当然,这个原则本来就不是要适用于体制,而是要适用于经济制度的某种结构,例如,适用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分配,或者适用于生产方式。这个原则认为,只要无法办到把一种结构改变得使某些人(至少一个人)更幸福,而同时又不致使另一些人(至少一个人)更不幸,那么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因此,如果不存在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又不使另一个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善的再分配,那么在某些个人之间对现有商品的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如果没有办法改变投入,使某种商品的生产较多,而又不致使另一种商品生产较少,那么这种生产组织就是有效率的。如果我们能够生产更多的某一种善而又不必减少对另一种善的生产,那么现有的更多的善就能够用来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又不致使其他人的境况恶化。这个原则的这些适用情况表明,它确实是一个效率原则。如果还有办法做到使某些人得到更多的好处而又不使其他人的处境更糟,那么善的分配或生产安排就是没有效率的。我将假定,原始地位中的各方接受这个原则,就是为了判断经济和社会安排的效率(参见关于效率原则的附加讨论)。

    效率原则

  假定可以在X1X2两人之间分配的现有商品量固定不变。以AB线上各点表示X1在对应水平上的得益时,则除曲线所指示的那一点外,无法使商品分配有利于X2的各点。设D=ab)。然后使Xl处于平面a的位置,则X2所能得到的最佳结果为水平线b

   

    在图3 中,原点O表示任何商品分配以前的位置。AB线上的各点即效率点。AB线上的每一点都可看作符合巴莱多的标准:任何再分配都不能使两人中的任何一人境况更佳而又不使对方境况更糟。这一点由AB线向右下方倾斜表示出来。既然现有的商品数量是固定的,则一人得益另一人必定受损(当然,如果基本结构是一种产生一定数量积极利益的合作体系,则这一假定不复存在)。一般地说,OAB区域被当作是一种凸集合,这就是说,如果在该集合中有任何成对的点,则连接这两点的直线上的各点也在该集合之内。圆、椭圆、正方形、三角形等等都是凸集合。

  显然,事实上有许多效率点,所有这些点都在AB线上。效率原则本身并不挑选特定的商品分配方式作为有效率的分配方式。在有效率的分配方式中挑选另外某种原则;即正义原则;是必要的。

  在这两点中,如果其中一点处于另一点的东北方,那么根据效率原则,这一点就是较优的点。在西北方或东南方的点是不能比较的。由效率原则规定的次序只是一种偏序。因此,在图4中,虽然C优于ED优于F,但AB线上的点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效率点是不能划分等级的。甚至表示有关各方中的某一方拥有一切的端点A和瑞点B,也和AB线上的其他点一样,是有效率的。

  请注意:我们决不能说AB线上的任何一点优于OAB区域内的所有各点。AB线上的每一点仅仅优于西南区域内的那些点。因此,D点优于由连接Dab的虚线所表示的矩形内的所有点。D点并不优于E点。这些点是不能划分等级的。然而,G点却优于E点,因而属于角上有E点的小三角阴影区的那一段AB线上所有的点也优于E点。

 

     另一方面,如果把45度线看作是表示平均分配的轨迹(这表现为对一种人际对轴线所作的基本解释,是前面的评论中没有提到的一种假设),如果把这一点看作是作决定的又一根据,那么。从全面考虑,D点也许比C点和E点都更为可取。它与这条线接近得多。人们甚至可以确定,区域内的一点,如F,比c这个有效点更为可取。实际上,根据正义即公平这个观点,正义原则优先于对效率的考虑,因此,大致说来,表示正义的分配的区域内的各点,一般要比表示不正义的分配的有效点更为可取。当然,图4描述的是一种十分简单的情况。它对基本结构是不适用的。

  然而,有许多有效的结构。例如,一个人得到全部现有商品的分配是有效的,因为并不存在任何使某些人境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人境况更坏的重新安排。占有全部商品的人必定会失败。不过,当然也并非每一种分配都是有效的;这一点也许可以从这种多寡悬殊的情况得到说明。只要某种分配使某些人愿意与其他人交换善,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这种交换意愿表明存在着一种既改善了某些人的境况又不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境况的重新安排。事实上,有效的分配就是一种不可能找到更有利的交换的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占有一切的那种善的分配是有效的,因为所有其他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拿来和他交换。因此,效率原则承认有许多有效的结构。每一种有效安排都比其他安排好,但没有一种有效安排比另一种有效安排好。

  现在,效率原则可以通过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适用于基本结构。例如,我们能够说,如果无法改变规则,无法重新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从而提高任何有代表性的人(至少一个人)的期望而同时又不致降低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至少一个人)的期望,那么,基本结构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就是有效的。当然,这种改变必须符合其他原则。这就是说,在改变基本结构时,我们决不可以违反平等自由权原则或对开放职位的规定。所能改变的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组织权力和其他各种权力管理合作活动的方式。对这些基本善的分配,同对自由权和获得自由权的限制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加以调整,以改变有代表性的个人的期望。如果无法改变这种分配以提高某些人的希望而又不致降低另一些人的希望,那么基本结构的安排就是有效的。

  我将假定,基本结构有许多有效的安排。其中每一个安排都明确规定了对社会合作利益的具体分配。问题是要在这些安排中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以便从这些有效分配中挑出一种也是正义的分配。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以一种仍然符合效率的方式超出了纯粹效率的范围。现在检验一下这样一种设想,即只要社会制度是有效的,自然就没有理由为分配问题担心。一切有效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都被宣布为同样正义的。当然,这种设想对于向已知的个人分配某些善来说,可能是古怪可笑的。没有人会假定,若干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是否恰巧占有一切,从正义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但对基本结构来说,这种设想似乎是同样不合理的。因此,情况可能是:在某些条件下,如果不降低某些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比如地主的期望,农奴制就不可能得到重大的改革,而按照这些人的期望,农奴制是有效的。然而,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不降低某些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比如自由劳工的期望,自由劳工制度就不可能改变,因此,这种安排也同样是合理的。更一般地说,只要一个社会被恰当地划分为若干阶级,那么我们可以假定,每一次都把最广泛的代表性赋予社会中每一个有代表性的人是可能的。这种最广泛的代表性至少给这一个人提供了许多有效的地位,因为不可能离开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来提高任何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而又不致降低另一个人,即对其规定了最广泛的代表性的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因此,每一种最广泛的代表性都是有效的,但它们不可能都是正义的,也不可能是同样正义的。这些论点只是为了替社会制度找到向已知个人分配某些善的相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占有一切这种分配是有效的。

  不过,这些考虑只是表明了我们始终知道的事情,就是说,光有效率原则还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予以补充。在自然自由权制度中,效率原则受到了某些背景体制的限制;只要实现了这些限制,其后的任何有效分配就都被承认是正义的。自然自由权制度大致上是以下列方式来选择一种有效分配的:假定我们从经济理论知道,根据规定竞争性市场经济的一般假定,收入和财富将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在任何一段时间产生的某种有效分配都决定于资产的原始分配,就是说,决定于收入和财富以及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随着每一次原始分配,产生了一种明确的有效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承认上述结果不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正义的,那么我最终将必须承认资产的原始分配始终赖以决定的基础。   在自然自由权制度中,这种原始分配受到事业向人才开放(如前面所规定的)这个观念所包含的各种安排的支配,这些安排以自然自由权为背景(由第一个原则明确规定),并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它们要求有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均等,使所有的人至少拥有得到各种有利的社会地位的同等合法权利。但是,除了为维持必要的背景体制而必须做的以外,并没有为维持社会条件的平等或相似而作出任何努力,所以资产在任何时期的原始分配都要受到自然和社会的意外事故的强烈影响。例如,现有的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因为这些资产或者已经开发,或者尚未实现,而由于社会环境以及诸如意外和幸运这类偶然因素,对于这些资产的利用或者一直得到赞同,或者始终遭到反对。从直觉上说,自然自由权制度的最显而易见的不正义,就是它允许分配份额受到这些因素的不适当的影响,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因素太没有道理了。

  正如我将要谈到的那样,对这两个原则作自由主义的解释,是试图给事业向人才开放的规定再加上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这个条件来改变这种情况。这里的思想是:地位不仅在正式的意义上是开放的,而且所有的人都应该有取得这些地位的公平机会。这里的意思一下子看不清楚,但我们可以说,具有相似能力和技艺的人应该具有相似的生活机会。说得更明确点,假定要对自然资产进行分配,那么那些具有同等才智和能力并同样愿意利用这些资产的人,都应该有取得成功的同样前景,而不管他们在社会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如何,就是说,不管他们出生于什么收入等级。在社会的各个部门,每一个具有相似动机和天赋的人,都应该有大致平等的文化和成功的前景。具有相同能力和抱负的人的期望,不应受到他们的社会阶级的影响。

  因此。对这两个原则作自由主义的解释,是为了极力减少社会意外事故和天生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对社会制度从基本结构上规定进一步的条件。自由市场的安排必须符合政治和法律体制的结构,因为这个结构支配着经济事件的总趋势,并维持着为公平的机会均等所必要的社会条件。这个结构的各个成分是人们所熟知的,虽然去回想一下防止财产和财富的过分积累的重要性,回想一下维持人人受教育的平等机会的重要性,也许是值得的。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机会,不应决定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因此,学校制度,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制度,都应以打破阶级界线为其目的。

  虽然这种自由主义的观念似乎明显地比自然自由权制度更为可取,但从直觉来看,它仍然显得不完全。首先,即使它能完全消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由能力和才智的自然分配来决定。在背景安排所许可的范围内,分配份额是由自然不测之事的结果决定的;而从道德的角度看,这种结果是毫无道理的。没有理由要让历史和社会命运来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同样也没有理由要让自然资产的分配来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此外,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现,至少在家庭体制存在期间是如此。自然能力发展到什么程度和实现到什么程度,要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的影响。甚至是努力奋斗的意愿,从而一般说来应该受到奖赏的意愿,其本身也决定于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保证具有相似天赋的人在成就和文化方面具有同等的机会,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可能需要采用一种原则,它既能承认这个事实,又能减轻自然不测之事本身的毫无道理的影响。这种自由主义的观念不能做到这一点,从而促使人们去寻找对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另一种解释。

  在转而讨论民主的平等这个观念之前,我们应该注意一下自然贵族政治观。根据这个观点,除了形式上的机会均等所规定的以外,并无任何要控制社会偶然因素的意思,但是具有更大天赋的人的利益,必须以能促进社会上较不幸部分的善为限。贵族政治的理想适用于一种开放的制度,至少从法律观点来看是如此,而受这一制度之惠的那些人的较优越的地位,只有在居上位者得到较少的利益才使居下位者也可能得到较少利益的情况下,才被看作是正义的。这样,位高任重的思想在自然贵族政治的观念中得到了延续。

  因此,自由主义的观念和自然贵族政治观都是不稳定的。一旦我们在决定分配份额时为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或天然机会的影响而感到苦恼,我们在思考时也不免要为另一种影响而感到苦恼。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两种影响似乎是同样毫无道理的。因此,不管我们对自然自由权制度如何敬而远之,但如果没有民主的观念,我们是不会感到满足的。关于这个观点,我仍需予以说明。此外,前面的所有论点都不是赞成这个观念的论据,因为严格说来,根据契约理论,全部论据只有按照原始状态中可能作出的合理选择才能提出。但我这里所关心的是要为对这两个原则作出有利的解释作好准备,以使这两个标准,尤其是第二个标准,不会使读者产生过于古怪或莫名其妙的印象。我曾试图证明,一旦我们努力找到了实现这两个标准的办法,把每一个人都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来同等对待,并且不是根据人们的社会命运或在自然不测之事中的运气来决定人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那么用民主的平等来解释,显然就是这四种选择办法中的最佳选择。有了这些评论作为引子,我现在可以转而讨论民主的平等这个概念了。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