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5节 作为期望基础的社会基本善
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及其所表达的程序观,就简单地讲这么一些。在后面的几章中,我将通过说明实现这一观念的一种体制安排,介绍进一步的细节。然而,目前还有几个预备性的下一节讨论,显然,功利主义对这些期望设想了某种相当准确的衡量标准。不仅对每一个有代表性的人都必须有一种基数衡量标准,而且这些标准用于人际比较也必须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说,某些人的所得会超出另一些人的所失,那么我就得先假定有把不同的人的尺度相互联系起来的方法。要求做到非常准确,那是不合理的,但是,对这方面的估计决不能留给我们的未经指导的直觉去做。对利益的较大差额问题所作的判断,很可能使不同的要求互相冲突。此外,这些判断可能是以伦理观念和其他观念为基础的,更不用说是以偏见和自私自利为基础了,这样一来,这些判断是否有效也就成了问题。这只是因为我们事实上作出的我们称之为人际福利比较,并不意味着我们了解这些比较的基础,也不是意味着我们应该承认它们是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对这些判断作出说明,以便提出构成这些判断的基础的标准(第49节)。至于社会正义问题,我们应当努力找到进行这些比较的某些客观基础,也就是人们能够承认和同意的基础。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现在对这些困难似乎还没有什么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因此,至少在目前,对我们估计利益差额问题的能力来说,功利原则似乎提出的要求太高所以它至多只能规定建立一个暧昧不明的上诉法院来解决正义问题。
然而,我也并不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圆满解决是不可能的。虽然这些困难是实际存在的,而且提出差别原则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这些困难,但我并不想因此就特别强调这个原则的相对优点。首先,对人际比较表示怀疑的态度,常常是从一些靠不住的观点出发的,例如:作为幸福指标的快乐程度或喜欢程度是纯粹感觉的程度;虽然感觉的主体能够体验和了解这种感觉到的程度,但别人却不可能了解,也不可能合理而肯定地予以臆断。这两个论点看来都是错误的。事实上,除非能够说明为什么对幸福的判断会提出一些难以解决的特殊问题,否则,上述第二种论点就只能是怀疑别人也有思想存在这种怀疑论的一部分。我认为,功利主义的真正困难不在这里。主要问题是,即使能对满足问题作出人际比较,这些比较也必定反映了可以合理追求的价值。促进某种目标而不是促进另一种目标,仅仅是因为前者能够得到比较准确的评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关于人际比较的争论往往模糊了问题的实质。即是否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总的(或平均的)幸福。
差别原则在人际比较中可以解决一些这样的困难。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只要我们能够确定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那么此后所需要做的不过是对福利的次序作出判断而已。我们知道应该根据什么地位来判断社会制度。至于这个有体表性的个人的境况比其他人的境况差到什么程度,这无关紧要。如果能把地位分为较好的或较差的。那么最低地位也就能找到。基本的衡量标准不会引起进一步的困难,因为其他的人际比较都是不必要的。当然;在充分重视受惠最少的有代表性的人时,我们无需用次序判断之外的方法。如果我们能够断定基本结构的变化是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还是更差,那么我们就能够确定他的最佳地位是什么。我们无需知道他对一种地位比对另一种地位更喜欢到什么程度。因此,差别原则更少要求我们去对福利作出判断。我们决不需要计算涉及基数衡量标准的利益总量。虽然在确定最低地位时要进行人际定性比较,但对其余地位,只要对一个有代表性的人作出次序判断就可以了。
差别原则采用了一种简单化的办法作为人际比较的基础,从而避免了一些困难。这些比较是按照对社会基本善的期望作出的。事实上,我把这些期望简单地规定为一个有代表性的人能够指望得到的这些善的指数。如果处于某种地位的某个人的这个指数较高,那就是说这个人的期望大于另一个人的期望。我已经说过,所谓社会基本善就是假定一个有理性的人无论想要别的什么时都需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想来有各种各样的东西是他希望多得或不希望少得的。有了更多的这种善,人们一般都能保证在实现自己的意图和促进自己的目标(不管这些目标可能是什么)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功。广义地说,社会基本善就是权利和自由权,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一种十分重要的基本善就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但为了简明起见,这一点我要留到下文第67节讨论)。一般地说,这些东西符合对基本善的描述,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它们和基本结构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社会善;自由权和权力由主要体制的规则来规定,而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受这些规则的支配。
用来说明基本善的关于善的理论,将在第七章中予以更全面的介绍。这是一个为人们所熟悉的理论,远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有了,而与此类似的理论,也为康德和西奇威克这些在其他方面各不相同的哲学家们所接受。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对这个理论是没有争论的.这个理论的主要思想是;一个人的善决定于他在相当有利的环境下所制定的最合理的长期生活计划。如果一个人在执行这个计划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取得了成功,他就是幸福的。简单地说,所谓善就是合理欲望的满足。因此,我们可以假定,每个人都有一个在他面临的条件下制定的合理的生活计划。这个计划的目的是要使他的利益得到适当的满足。它对活动作出了安排,以便使各种欲望都能不受干扰地实现。这个计划的产生,要排除或者不大可能成功或者不能使目的如此全面实现的其他一些计划。和各种可能有的替代计划相比,一个合理的计划就是一个圆满无缺的计划;从各方面考虑,再没有比它更好的计划了。
现在假定:尽管人们的合理计划的最终目标的确各不相同,但在执行中它们都需要某些基本善,自然的或社会的善。由于个人的能力、环境和需要不同,他们的计划也就各异;合理的计划是按照这些偶然情况而进行调整的。但是,不管一个人的系统目标是什么,基本善总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手段。例如,更高的智力、更多的财富和机会,使一个人能够实现他否则连想都不敢想的目标。因此,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是按照他所能得到的社会基本善的指数来规定的。虽然初始状态中的人并不了解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但想来他们确实知道他们对社会基本善都想多得。而不愿少得。而这种知识就足以使他们知道如何来促进他们在初始状态中的利益。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几个困难的问题。有一个问题显然就是对指数本身的解释问题。应该怎样来估量不同的社会基本善呢?假定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序列安排的,那么这个问题就大大简化了。基本自由权永远是平等的,公平的机会均等也是存在的;人们无需把这些自由权和权利拿来同其他价值相平衡。在分配中发生变化的社会基本善是权力和特权,是收入和财富。但是,由于差别原则的性质,这些困难并不像它们初看起来那样大,唯一使我们关心的指数问题,也就是与地位最不利的集团有关的问题。为了提高这个指数,要对其他有代表性的个人所享有的基本善进行调整,当然这要受到通常应有的限制。只要我们确信他们处于较有利的地位,那就没有必要对这种地位详细规定重点。但这通常是容易做到的,因为他们往往拥有更多的每一种基本善,较大的权力和财富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知道对地位较有利的人的善的分配是怎样影响着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这就够了。因此,指数问题基本上变成了给地位最不利的人、权力最少的人和收入最低的人增加基本善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也常常是相互联系着的。我们如要做到这一点,那就要采纳这个集团中有代表性的个人的观点,并且问一问他选择哪种组合的社会基本善才是合理的。在这样做时,我们无可否认地要依靠我们的直觉能力。但这一点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合理谨慎的判断来代替道德判断,并使求助于直觉的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更明显地集中。
另一个困难是这样的: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说,无论如何不应把期望规定为基本善的指数,而是规定为在利用这些善来执行计划时可望得到的满足。人们得到幸福,毕竟是由于实现了这些计划,因此,对期望的估计不应以可以得到的手段为基础。然而,正义即公平理论却采取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不是为了衡量,更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人们所得到的满足而回过头来看他们是怎样利用他们能够得到的权利和机会的。它也不想对不同的关于善的观念的相对优点进行评价。相反,社会成员都被设想为能够使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与自己的地位相适应的有理性的人。一旦假定不同的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价值是与正义原则相一致的,那就没有必要对这些观念的价值去进行比较。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权都得到了保证,只要他的生活计划不违反正义的要求,他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实行他的任何生活计划。人们分享社会基本善的原则是:如果某些人的基本善是以改善占有较少基本善的人的地位而获得的,那么他们是可以占有较多的基本善的。一旦这整个安排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那么满足的总量有多少,或者是否完整无缺,这些就不再成为问题。事情本身是按照在原始状态中可能选择的原则进行的。因此,按照这种社会正义观,期望就被规定为一个有代表性的人可以合理地指望得到的基本善的指数。如果一个人能够预期得到一批优先的基本善,他的前景也就得到了改善。
值得指出的是,对期望的这种解释,实际上代表着某种一致意见,即只参照假定人们都希望得到的更多东西来比较他们的地位。这看来是确立一种公认的客观标准,即通情达理的人能够接受的一种共同标准的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说,对于如何按照人们执行其合理的生活计划所取得成就来估价幸福来说,不可能有任何相似的一致意见,那么,对于评价这些计划的固有价值来说,就更不可能有一致意见了。这里,把基本善作为期望的基础,是又一个简单易行的办法。我想顺便说一下,这个简单的办法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办法,都伴随着某种哲学上的说明,虽然这并不是绝对需要的。当然,理论上的假定光是简单易懂还是不够的;它们必须指出能够说明我们希望了解的事实的一些基本因素。同样,正义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必须体现社会结构的基本道德特征,而如果某些道德特征似乎被丢在一边。那么我们最好还是相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将努力遵循这一条规则。但即便如此,正义理论的正确性不但表现在它的前提的显而易见可接受性上,同时也表现在它的结果上。事实上,这两者是不可能有效地分开的,因此,关于体制问题的讨论,尤其是本书第二编中的讨论,虽然初看起来似乎缺少哲学眼光,但事实上这是不可避免的。
第16节 相关的社会地位
在把正义的两个原则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时,人们要从某些有代表性的个人的地位出发,考虑社会制度是如何照看他们的。例如,差别原则规定,地位较有利的人的较高期望应有助于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前景。或者,就像我有时说得比较不严密的那样,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各种相关地位中有代表性的人的利益。处于这些地位的人的观点,规定了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不过,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社会地位都是相关的。因为这里不仅有农场主,而且也有牛奶场主、种植小麦的农场主、耕种大片土地的农场主、以及不计其数的职业和团体等等。如果我们一定要考虑如此众多的地位,我们就不可能有一种合乎逻辑的、得心应手的理论。对如此众多的互不相让的要求进行评价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认定某些地位是比其他所有地位都更基本的地位,是能够为评价社会制度提供一种合适观点的地位。这样,对这些地位的选择就成了正义理论的组成部分。但是,按照什么原则来认定这些地位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记住正义的基本问题和正义的两个原则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我已着重指出,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深远。无所不在,而又与生俱来。这种结构在分配社会合作利益时赞成某些起点而不赞成另一些起点。正义的两个原则所要限制的正是这些不平等。一旦这两个原则得到实现,在人们根据自由结社原则而采取自愿行动时所产生的其他一些不平等就可得到允许。因此,所谓相关的社会地位,可以说就是经过恰当概括和综合的起点。人们选择这些地位来说明这种普遍观点,也就是遵循了这两个原则要缩小自然意外事故和社会命运的随意性这种思想。
因此,我假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个人都占有两个相关的地位:平等公民的地位和他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应有位置所规定的地位。因此,相关的有代表性的人也就是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代表不同福利水平的人。既然我假定其他地位一般都是自愿进入的,所以我们在对基本结构作出判断时用不着考虑这些地位中的人的观点。事实上,我们应该调整整个安排,使之与处于所谓起点上的那些人的选择相适应。在判断社会制度时,我们必须抛开我们更具体的利益和我们的团体,而是按照这些有代表性的人的观点来看我们的地位。
这就是说,应该尽可能按照平等公民的地位来评价基本结构。这种地位是由权利和自由权规定的,而权利和自由权又是由平等自由权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所要求的:如果这两个原则实现了,所有的人就都是平等的公民,于是每个人也就都有了这种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的公民身份规定了一种普遍的观点。裁定基本自由权问题就是按这个观点来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将在第四章予以讨论。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许多社会政策问题也可以从这个地位来考虑。还有些问题虽然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但分配的效果对于这些问题是不重要的或不相干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可以适用于这些情况。根据这个原则,对体制进行评定,要按照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保证了所有的人都有同等地促进自己目标的必要条件。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促进将会使每一个人同样受益的共同目标。例如,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保卫的合理规章,或维护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有效指施,就促进了这个意义上的共同利益。在正义战争中保卫国防的集体努力也同样如此。可以这样认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安全以及在正义战争中取得胜利,也具有分配效果:富人比穷人受益多,因为富人要失去的多。但是,如果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正义的,那么可以不管这些效果,而应用共同利益的原则。平等公民的观点是一种适合的观点。
为了判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对有代表性的人所作的规定,是不大令人满意的。首先,我把这些个人看作是由收入和财富水平规定的,因此,为了回避指数问题,我假定这些社会基本善同权力和权威这些社会基本善有着充分的联系。总的来看。这个假定对于我们的论题是相当可靠的。还有一个问题是要挑出多少个这种有代表性的人,不过这个问题无关紧要,因为差别原则只挑选一个代表来扮演一个特定的角色。严重的困难是怎样来界定最不幸集团。
这里,想要避免某种随意性似乎是不可能的。有一种可能的做法就是选择一个特定的社会地位,例如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这个集团中所有的具有平均的或更少的收入和财富的人算作地位最不利的人。地位最低的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被规定为整个这一类人的平均期望。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只根据相对的收入和财产来作出规定,而不管社会地位如何。例如,所有收入和财富不到平均数一半的人,都可以被看作是地位最不利的那一部分人。这种规定仅仅取决于较低的那一半分配,并且具有把注意力集中于受惠最少者和一般公民的社会差距的优点。毫无疑问,这种差距是受惠较少的社会成员的地位的一个基本特征。我假定,这两种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或这两种规定的某种结合,都相当有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把境况最差的人的期望或多或少地总合起来看,在这个计算基础上选定的数字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有针对性的。然而,我们在提出差别原则时,可以在某个方面以一些实际考虑为理由。哲学论据或其他论据迟早都会用尽,而无法作出比较细微的区别。因此,我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认为差别原则就是按照其中的一种方式来规定的。他们从一开始就把这个原则看作是一种有限的总合原则,并在和其他标准比较时来对它进行估价。这不是说好像他们都一致同意把地位最不利的人严格地看作就是境况最差的个人,从而为了使这个标准能起作用而在实际上采用某种平均化的办法。相反,正是这种适用标准本身应该从原始状态的角度来予以评价。关于受惠最少者的更确切的规定,最终可能证明是不必要的。
因此,正义即公平这个观点尽量地按照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及财富的各种水平来评价社会制度。然而,有时候其他一些地位可能也需要考虑。例如,如果存在着以固定的自然特点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些不平等就要挑出一些相关的地位。由于这些特点是不可改变的,它们所规定的地位就可以当作基本结构中的出发点。性别的差异就具有这类特点,种族和文化的差异也具有这类特点。因此,如果人们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中得到偏爱,那么只有在这种不平等对妇女有利并且从妇女的观点看是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差别原则(按一般解释)才能证明这种不平等是正当的。类似情况也可以用来为种姓制度或种族不平等辩护(第39节)。这种不平等大大增加了相关的地位。并使这两个原则的应用变得复杂起来。另一方面,这些不平等即使能对受惠较少者有利,那也是难得如此,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数目较少的相关地位一般来说应该足够了。
至关重要的是,从相关地位的角度作出的判断,拒绝考虑我们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容易提出的要求。如果我们按照我们的比较明确的地位来为自己考虑,那就不是每个人始终都能从这两个原则的规定中得到好处。除非相关地位的观点具有优先性,否则仍然会存在对立要求的混乱情况。因此,这两个原则事实上就是表明了一种默契,要把我们的利益加以安排,而对其中的某些利益予以特别的重视。例如,从事某种行业的人常常发现,自由贸易违反他们的利益。如果没有关税和其他限制,这个行业也许不能始终保持繁荣。但是,如果从平等公民的观点或地位最不利的人的观点看,自由贸易是可取的,那么即使某些更具体的利益要受到损失,这种贸易仍然是正当的。我们应在事先就同意正义的原则,并同意始终按照某些地位的观点应用这些原则。如果对有代表性的人的地位规定得比较狭窄,那就无法保证使每个人在每个阶段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我们承认了某些原则和应用这些原则的某种方式,就必然要承认这些结果。当然,这不是说可以对自由贸易的严酷性放任不管。但是,应该从一种合适的普遍角度来考虑减少自由贸易严酷性的安排。
因此,相关的社会地位规定了普遍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正义的两个原则被应用于基本结构。这样,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了考虑,因为每个人都是平等公民,无论是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或是在差异赖以存在的固定不变的自然特点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其应有的位置。对于某种合乎逻辑的社会正义理论来说,选定相关的地位是必要的,但被选定的地位应该符合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选定了所谓出发点,人们就是贯彻了减少自然偶发事件和社会环境的后果这种思想。除了能增进别人的福利的方法外,任何人都不会从这些意外事件中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