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右昌(1885-1970),字黼馨,湖南醴陵人。他出生于书香门第,其祖父黄道让为清咸丰时的进士。黄公自幼聪颖,3岁能识千字,12岁为秀才,17岁中举人。后入湖南时务学堂,因成绩优秀而被选送日本留学,23岁归国。后任湖南法政学校教授、校长及湖南省议会会长等职。1917年,黄公出任北京大学法科本科教授。1918年任北大法科学长。在北大期间,还曾两度担任法律系主任。1930年起,黄公历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等职。1948年,又回籍任湖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建国后,曾应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之聘,担任中国文史馆馆员。1970年病逝于北京。
黄右昌是民国时期相当活跃的民法学家,其著作十分丰富,涉猎面也非常广泛。《罗马法与现代》一书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这本书充分体现了
其一,研究的目的是指向现代的。黄公在书中感叹:“余震绷贝(即庞培——引者注)之武功,益知法律之实用,非扫除民权之障碍不行;余诵虎哥(即胡果·格老秀斯——引者注)之议论,益知学说之势力,对于世界之影响甚大也。”显然,在黄公的眼中,格老秀斯的学说与庞培的武功拥有同样强大的影响力。对他本人而言,作为一个民法学家,他所希望的正是以知识兴邦、以法律强国。基于这种现代抱负,他的研究越细致,就越有助于发掘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的外国立法例的历史渊源,也就越有可能为民法的完善提供最具合理性的动议。事实确是如此:他曾在书中批评民律一草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归于一处的做法,认为这沿袭了法国和日本对罗马法的误读,而民律二草把消灭时效列入总则编、取得时效列入物权编的规定则较为合理。这种批评与修正在书中是常见的,也恰当地昭示了黄公之研究的问题意识的中国立场。他的目的不纯粹是明晰罗马法的诸种规定,而且在于将罗马法的合理精神纳入中国的民法典之中。这就是一代民法学家的拳拳报国之心,或许也是他作为一个学者仅能奉献的绵薄之力。
其二,研究态度是客观的。黄公的努力首先表现在他对罗马法的历史性理解上。正如他自己所说的:“研究罗马法要知道她的宗教、历史和政治及其帝国主义的失败,”他对某一制度的分析总是能超出法律本身的界限去寻求一个更为广泛的解释空间,而这或可赞之以真正的“历史的理解”。其次,黄公之研究态度的客观还反映在他的研究进路上。他对罗马法的介绍并不以理清历史上的规范为满足;相反,他还时常阐述某种制度在后世的衍化与变迁,试图比较古今制度的差异并对何者更为合理做出判断。他对德国与法国这两个罗马法系的主要代表也不报以一味地肯定或否定,其分析不是单纯提出所谓“潘德克顿模式”或者“平民化法典”这样的用语,而是建基于规范分析与社会生活相结合之上的评判。最后,罗马法的诸多规定因其年代久远而存有歧义。为此,西方著名法学家均对其做出了自己的解释,阿佐、萨维尼、温德晒德、耶林等响亮的名字几乎都与此有所关联。面对众多民法大师的卓有不同的见解,黄公从未丧失自信。他并不简单推崇某位法学家的看法,他的态度就是依据从罗马法本身推导出来的精神评判各种观点的恰当与否。所以,他敢于批评萨维尼对农奴的不适当的理解,敢于指责温德晒德、普赫塔在条件成就之效力能否溯及既往的问题上所做出的不合法理的判断。尽管黄公之论或有不当,但作为一个民法向不发达的国度的学者,能够非难他所理解的来源于民法之诞生地的伟大法学家们的错误,这是何等英雄的勇气!这就是民国学者的自信,因为他们的学术功底是如此的深厚,他们学贯中西的成就使他们具备了挑战世界法学之颠的能力;这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只能在西方之后亦步亦趋的反照,因为我们的浮躁与随意使自己在西方法学家的振聋发聩的学说面前陷入了彻底的失语。
其三,研究的话语系统是主观的。黄公之书虽以现代关怀而充满活力,却也因现代话语的泛化而留下遗憾。黄公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解读罗马法确为牵强附会,以中国史之本纪的纪事色彩描述罗马诸帝的历程也显示了本民族思维方式的惯性。以本土话语系统理解异域法律制度的结果必定是某种程度的扭曲。然而,这本身也是学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上的特点,它丝毫不能抹杀黄公在罗马法研究上的贡献。
依据这三个基点,我们可以说,黄右昌的罗马法研究虽不乏缺陷,但亦足以为后世罗马法研究者之典范。黼馨已仙逝,后学犹可追;若然无觅处,空余前人悲。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