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8节 优先问题
我们已经知道,直觉主义提出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系统说明我们对正义和不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问题。尤其是它认为,对于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重点问题,不可能提出任何肯定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依靠我们的直觉能力。当然,古典的功利主义努力避免完全求助于直觉。这是一种只有一个最后标准的单一原则观;至少从理论上说,重点的调整是参照功利原则来决定的。穆勒认为,只能有一个这样的标准,否则在不同的标准之间是不可能有裁决者的,所以西奇威克详尽地论证说,功利主义原则是能够承担这个任务的唯一原则。他们认为,在面临准则互相冲突的情况下,或在面临含糊不清的概念时,我们除了采用功利主义别无他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道德判断无疑就是功利主义的。穆勒和西奇威克认为,在某种问题上,我们必须用一个单一的原则来纠正我们的判断并史之系统化。无可否认,这一传统理论的巨大魅力之一就是它正视优先问题并努力避免依靠直觉的方法。
我已经说过,依靠直觉来解决优先问题,不一定就有什么不合理之处。我们必须承认,可能没有任何办法来摆脱原则的多元性问题。毫无疑问,任何正义观都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直觉。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量少去直接求助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因为如果人们各自以不同的方式来权衡最后的原则(大概他们是经常这样做的),那么他们的正义观就是各不相同的。确定重点是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的而不是次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不能说明这些重点应该怎样靠合理的伦理标准来确定,那么合理讨论的手段也就没有了。可以说,直觉主义者的正义观只是一种不完全的观念。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我们也应尽力为优先问题提出明确的原则。
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直觉的作用受到几方面的限制。由于这整个问题相当复杂,这里我将只提出几点看法,这些看法的全部含义要在以后才能看得清楚。第一点与这样的事实有关,即正义原则就是在原始状态中可能会得到选择的那些原则。这些原则是某种选择状态所产生的结果,由于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所以他们承认应该考虑这些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如果他们希望为裁定相互权利要求而确定一致同意的标准,他们就会需要用来确定重点的原则。他们决不可以假定他们对优先问题的直觉判断是大体相同的;由于他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判断肯定是不会相同的。因此我假定,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想达成关于如何权衡正义原则的某种协议。选择原则这个概念的部分价值在于:原先促使他们采用某些原则的理由,可能也是他们赋予这些原则以某些重点的理由。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正义原则并不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它们的正当性就在于它们可能会被选择。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根据它们被人们所接受这一点来找到如何权衡它们的指导方针或限制条件。考虑到原始状态的情况,有一点可能是清楚的,这就是,某些优先规则比另一些优先规则更为可取,其理由基本上仍然是某些原则从一开始就得到了一致的同意。强调正义的作用和原始选择状态的特征,可以使优先问题变得更加易于处理。
另一种可能性是,我们也许能够找到可以用我所说的连续序列或词汇序列来予以说明的某些原则(正确的术语是“词典编纂序列”,但它过于累赘)。这种序列要求我们首先满足序列中的第一个原则,然后才能转向第二个原则;满足了第二个原则,然后才考虑第三个原则,以此类推。一个原则要等到它前面的那些原则或者得到充分的满足或者不能适用之后才开始起作用。因此,连续序列毋需去权衡原则;这个序列中处于前列的原则可以说具有一种对后面原则而言的绝对重点,而且毫无例外是有效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排列看作是类似于一些受到限制的最高原则的先后次序。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序列中的任何原则只有在前面的原则得到充分满足时才可以得到全面的考虑。事实上,我将作为一个重要特例提出这样一种次序,把平等自由原则置于控制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原则之前。这实际上是说,社会基本结构应该按照与前面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权相一致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当然,乍看起来,词汇序列或连续序列这个概念似乎并不显得很有前途。事实上,它似乎立即同我们的稳健思想和良好判断格格不入。此外,它必须预先假定序列中的所有原则都是一种相当特殊的原则。例如,除非前面的原则只有一个有限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了能够得到满足的明确条件,否则后面的原则就决不会起作用。这样,平等自由权原则就可以占据一种优先的地位,因为我们假定它是能够得到满足的。而如果功利原则是第一位的,那么它就会使后来的所有标准成为多余的东西。我将努力证明,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下,正义原则的某种连续序列为优先问题提供了一种近似的解决办法。
最后,可以提出一些内容比较有限的问题和用审慎的判断代替道德判断,来减少对直觉的依赖。这样,面对某种直觉主义观念原则的人就可以回答说,如果没有某些指导审慎思考的准则,他就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例如,他可能会认为,在对满足的分配中,他无法解决总功利和平等的矛盾。不但这里所涉及的概念过于抽象。内容过于广泛,使他没有把握来作出任何判断,而且即使是解释这些概念的含义,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总合-分配二分法无疑是一个吸引人的概念,但此时此地又似乎是难以处理的。它没有把正义问题分解成足够小的部分。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求助于直觉的做法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从社会制度中挑出某个地位,并按照这个地位来评价社会制度,然后再提出这样的问题:从这种地位中的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观点来看,选择基本结构的这种安排而不是那种安排是否合理?根据某些假定,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是按照地位最不利的社会集团的长远期望来予以判断的。当然,对这种集团的说明不很准确,我们的审慎判断也必然会给予直觉以相当大的余地,因为我们也许还不能提出决定这种判断的原则。尽管如此,但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内容有限得多的问题,并用一种合理审慎的判断代替了道德判断。我们应怎样作出决定,这常常是十分清楚的。对直觉的依赖是一种不同性质的依赖,而且远不如在直觉主义观念的总合-分配二分法中对直觉的依赖。
在解决优先问题时,任务就是要减少而不是完全排除对直觉判断的依赖。没有理由假定我们能够避免所有求助于直觉的做法,不管是什么样的直觉,也没有理由假定我们应该努力那样去做。这个住务的实际目的是要在判断方面取得一种相当可靠的协议,以便产生一种共同的正义观。如果人们在直觉上的优先判断是相同的,那么几乎可以说,即使它们不能提出说明这些信念的原则,或者甚至这些原则是否存在,都是无关紧要的。然而,相反的判断却产生了困难,因为这时裁决不同要求的基础甚至是不明确的。因此,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出这样一种正义观,不管它多么依赖于伦理的或审慎的直觉,它都有助于使我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殊途同归。如果这种正义观确实存在,那么,从原始状态的观点出发,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去接受它,因为在我们对正义的共同信念中引进更多的一致是合理的。事实上,一旦我们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问题,优先问题就不再是如何去应付既定的无法改变的道德情况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为了达成关于判断的理想协议而提出合理的、普遍可以接受的方案问题了。按照契约论的观点,道德情况决定于在原始状态中可能选择的原则。这些原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考虑从社会正义的观点看是恰当的。既然这些原则是由原始状态中的人来选择的,那么也应由他们来决定他们希望道德情况简单或复杂到什么程度。原始协议决定了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准备妥协,从而使事情变得简单一些,以便确定为共同正义观所必需的优先规则。
我已考察了根据推定来处理优先问题的两个明显而又简单的方法,这就是:或者利用一种单一的无所不包的原则,或者利用词汇序列中的许多原则。其他方法无疑是存在的,但我不打算去考虑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方法。传统的道德理论在大多数情况下或者是单一原则的,或者是直觉主义的,因此,提出一种连续序列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新奇的方法。虽然一般说来,词汇序列不可能完全正确,这一点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某些特殊的然而重要的情况下(第82节),它大概还是可以给人以启发的。这样,它就可以表明正义观的更广泛的结构,并指出能够找到更合适方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