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洪义,祖籍浙江宁海,1960年出生。1976年12月参军,1979年12月复员并当工人,1980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先后读完本科、研究生,1984和1987年分别获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10月至2002年7月在职攻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并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分配至西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任教,1989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98年任学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2000年任所长;199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同年开始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996年破格晋升教授;2004年6月调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工作,任法学院院长,同年11月兼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2003年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006年兼任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991年,获陕西省教委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称号。1995年获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及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荣誉称号,2003年获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称号,2005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称号,2006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1999年,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任高级研究员(三个月)。先后到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瑞典伦德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香港大学等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 担任的学术、社会兼职有:1992年兼任中国法理研究会副秘书长;1998年兼任中国法理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广东省法理学专业委员会副总干事;第八届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第八届陕西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常务委员;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主要学术倾向是侧重从哲学、社会理论角度分析法学理论基本问题。 80年代初率先提出法律价值问题,参与、协助发起权利本位讨论,发起法学家的文化品位的讨论,提出并推动了我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广东地方法制建设的研究。在法律本体论和法律方法论领域有突出成果。葛洪义教授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与理性、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学家文化品位、法律职业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形成与讨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研究方向主要是法律本体论与法律方法论。近年来,葛洪义教授先后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司法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各一项,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研究项目一项。
主要学术成果:《法与实践理性》(个人专著)、《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个人专著)、《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个人专著)。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有《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等八部,其中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中有三部分别为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等10余种刊物上发表论文近50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各一项,教育部优秀教材一、二等奖各一项,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陕西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多项。
代表论文:
1 、《政治·理性·法律》 学习与探索 2005/05
2、《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5
3、《论法的生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5
4、《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 法学研究 2002/06
5、《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含义、意义与构架》 法学 2001/09
6、《社会团结中的法律——略论涂尔干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现代法学 2000/04
7、《理性化的社会与法律——略论韦伯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比较法研究 2000/03
8、《实证法学和价值法学的协调与我国法学研究》 法学 19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