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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二十九

 

59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余条应坐者,亦准此。

   【疏】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余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 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准此。

   【疏】议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余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入上合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

   【疏】议曰:上合之内,谓太极殿东为左上合,殿西为右上合,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合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合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合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上合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合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合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谓明德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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