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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辉殴主伤胎案看我国的人治传统

 

【摘要】
    北魏神龟年间,兰陵公主驸马刘辉与已婚妇女通奸,殴主伤胎,畏罪潜逃。尚书元修义与尚书三公郎崔纂与皇室就该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皇室不仅没有采纳该二人的意见,还免除了崔纂尚书三公郎之职,尚书元修义也被“夺禄一时”。本文针对该案进行分析,论述了其中反映出的我国人治传统的四个特点,即: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立法等差和人情治官。

【关键词】人治传统 法自君出 权尊于法 立法等差 人情治官
根据《魏书—刑罚志》、《北史—列传》记载,北魏孝明帝神龟年间(大约518-522)发生了一起刑事司法审判案件。兰陵长公主驸马刘辉“私幸”公主的侍婢,致其怀孕。公主因妒而怒,笞杀侍婢,并且剖出胎儿“节解” ,再用草塞进侍婢的腹中,让刘辉看裸尸。驸马刘辉很生气,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最后了离婚,刘辉因此被削除了世袭的爵位。后来虽经胡太后同意两人复婚,但感情仍未能复合。不久,刘辉又和张智寿的妹妹容妃,陈庆和的妹妹慧猛两位已婚妇女私通,张智寿、陈庆和二人知道这种情况,却没有严加防范和禁止。公主发现后与刘辉争吵起来,刘辉对公主拳脚交加,致使公主“伤胎”流产,不久后病死了。刘辉殴伤公主后畏罪潜逃。皇室 与尚书元修义、尚书三公郎崔纂就刘辉、容妃、慧猛、张智寿、陈庆和的“定罪量刑”问题产生了分歧,该案最终按照皇室的意见严惩了刘辉、容妃、慧猛、张智寿、陈庆和等人,并且对在处理该案中不与皇室保持一致的崔纂、元修义分别给予了免职、“夺禄一时”的行政处分。后来刘辉被抓住,本来要被判处死刑,恰遇国家大赦得免,后来甚至“复其官爵”。这则案例是我国刑法史甚至法制史中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浅谈其中反映的我国古代人治传统的几个特点。
    一、 法自君出
    我国从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起,便形成了以国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可以说源远流长。 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围绕王权(皇权)进行的,君主“口含天宪”,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法律的制定颁行都需要国王的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由王所出,刑罚由王所定。《汉书—刑法志》即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刑。”汉代的律为基本法,令、比、例是追加法。其中令就是天子之言,所谓“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为令”。 汉武帝曾一语道出封建立法的玄机,即“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在本案当中,尚书三公郎中崔纂认为皇室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先朝旧格”不符,而奏请:“夫律令,王者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 疾呼:“刑名一失,驷马不追”, 却没有认识到刑名本为钦定,因此被了免职。据《全后魏文》记载,崔纂后来做了洛阳令,正光年间去世后,被追授为司徒左长史,也算皇恩浩荡了。
    我国古代“法自君出”、“律由钦定”,以国家制定成文法为主干,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皇权法制化的需要。由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典,确立皇权的合法性和至高无上,以维系君君臣臣的等级关系。二是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从夏朝开始,我国就初步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国家,至秦建立起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后,追求大一统成为君王的目标。为了实现和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统一制定和实施,通过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三是维持家天下的需要。自禅让制被打破后,奴隶与封建社会帝王总希望子承孙继,万世一系。因此历代开国之君,都潜心于制定一部大法,以维持一姓之家天下。
    在阶级社会,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自然也要维系统治阶级的利益。法自君出必然使法律以维护皇权为目的,以义务本位为特征,以重刑轻罪为手段,难免出现“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
    二、 权尊于法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皇权在一国具有高无上的地位,天子只是“受命于天”,在其之上不可能存在现实的羁束者,法律亦不能例外。因此,君王不但控制最高的立法权,使自己的意志能够随时成为法律;而且要掌握最高的司法权,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案之中,皇室下诏时就明说,这个案件“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
    在封建专制时代,皇帝一方面积极立法以维持国家的统治,但另一方面又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以致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发生了某种矛盾。 于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出现了两派,一派主张权尊于法,另一派主张“令尊于君” 。主张权尊于法者认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主张令尊于君者认为,“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 ,两派的论战至今仍绵延不绝。实践之中,甘愿受接受法律约束的皇帝恐怕没有,依法约束皇权的事例也是凤毛麟角。时至今日,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法外特权等现象在某些地方亦时有发生。推而广之,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从秦朝形成后,历经各朝不断完善巩固,到明清时期极端强化。专制皇权的极端化发展,是在克服了与皇权制衡的机制与法律之后才达到的。 例如,宰相对皇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制肘作用,于是皇权与相权之间也会发生摩擦和斗争。从总的发展趋势看,相权不断被分割、被削弱,皇权越来越集中越强化。 本案之中,尚书元修义认为“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不应连坐张智寿、陈庆和,而被“夺禄一时”,则集中反映了皇权与相权这种微妙的制衡与斗争。
    三、 立法等差
    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关系是由不同的等级所构成,反映在法律上不同的等级也是公开不平等的,所谓“良贱易制”,同罪不同罚。 皇帝是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制定和更改法律,也可以任意适用法律“以制敕断罪”。皇帝以下的贵族、官僚组成另一个统治等级,他们如果犯罪,可以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赦等各种制度,逃脱罪责、免除刑罚。本文所提案例之中,兰陵公主因驸马刘辉“私幸”侍婢致其怀孕,而笞死侍婢,将胎儿取出肢解,用草塞进侍婢的腹中示众,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犯罪”手段不可谓不恶劣,然而仍然可以若无其事的做她的公主。驸马刘辉“殴主伤胎”,畏罪潜逃,本来被判处死罪,后逢大赦得以“复其官爵”。容妃、慧猛与驸马私通,差点丢了脑袋,不仅自己“髡鞭付宫”,还要连累兄长流放充军。不同阶层在法律上的权利形成多么鲜明的反差!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汉代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家族伦理法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国家立法等差之外,又形成了家族立法等差,国家立法与家族立法互相补充,共同维系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制度
    四、人情治官
    经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动,以国王任免文武长官的封建官僚制度逐渐形成。 到了汉初,为了加强皇权,即使百石小吏也要由皇帝任命。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门阀享有法定特权,由此产生了九品中正的选官制度,凡出身上品的,即可任高官,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的不平等。及至隋唐由于科举制的实行,官制才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然而入仕固然可以通过科举,但任免升迁却仍掌握在皇帝和上级官长的手中。这种上级官长以个人的亲疏好恶,评判事物的是非曲直,决定他人的前途命运,即可以称得上“人情治官”。人情治官由来以久,影响深远,案例之中尚书元修义、尚书三公郎崔纂因进谏而遭受处分,只不过是“人情治官”长河中的一朵浪花。
    说到“人情治官”不得不提到官场中的“门生”现象。东汉称儒学宗师亲自授业者为弟子,转相传授者为门生。东汉中后期,渐与宗师形成私人依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门生成为世族豪强地主的一种依附人口,一部分比较富裕的庶族地主,为了提高社会政治地位,求取官职,通过送礼行贿,去投靠高门世族。他们可以通过主人的举荐而被任用为主书、令史一类杂流官,在取得官职之后,还可能继续得到升迁,因此不失为庶族地主进入封建政权的一个重要途径。隋唐代科举考试实行后,考生得中进士,对主考官自称为门生,虽有投靠援引之意,已非依附关系,但对任职升迁多少会产生影响。门生是“人情治官”和用人非制度化的产物,门生现象的出现会使导师与门生、门生与门生之间结成特殊利益集团,通过垄断权力掠取社会公益。这对我国现在的用人制度也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一个和谐社会虽然不一定能消除人们的阶级、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但一定不允许靠人情网络、私利维系、权力勾结而侵占社会公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大行其道。
    
【参考文献】
  大概是解剖、肢解的意思 北魏孝明帝以皇太子嗣位,年纪幼小,其母胡太后临朝听政,后被胡太后毒杀。故在本案中用“皇室”而非“皇帝”。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参见《汉书—杜周传》。 参见《魏书—刑罚志》。 参见《魏书—刑罚志》。 参见《全后魏文》卷四十。 参见黄宗羲(明)著:《明夷待访录》。 参见《诗经—小雅》。 参见《魏书—刑罚志》。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参见《管子—重令》。 参见《商君书—修权》。 参见《晋书—刑法志》。 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139页。 参见《晋书—刘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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