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 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62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
【疏】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 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
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
【疏】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三〕即以卫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余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