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为封地
将自由土地变为封地的方法在马库富斯制定的一条法律定式中可以找到。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献给国王,国王再将这些土地作为一种被称为“使用权益地”或“恩赏地”的形式返还给土地奉献者;土地奉献者又向国王指定自己的继承者。
为了探寻土地所有者为何改变自由土地的原因,就得像坠人深渊一般,去探究当时贵族们古老陈旧的特权;这些贵族们十一个世纪以来,周身布满了尘埃、血迹和污泥。
拥有封地的人们享有极大的利益。当他们受到伤害时得到的和解金比自由人丰厚得多。从马库富斯制定的法律定式中可以读到,“杀死国王所封朝臣的人要被斥罚和解金六百苏”,这便是国王所封朝臣的特权。这种特权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中得以确立。这两项法律都规定由国王所封朝臣的死亡应得和解金六百苏,而一个自由公民的死亡则仅有二百苏的和解金,诸如法兰克人、野蛮人或是在《撒利克法》笼罩之下生存的人们都是如此;而一个罗马人的死亡却仅有一百苏。
这并非国王所封朝臣们惟一的特权。我们应该知道,如果某一个人被传唤受审而拒不到庭,或是不服从法官的指令的话,他将被告唤去面对国王;如果他仍然不到场的话,就会被排除在国王的保护之外,而且没有人收留他,甚至不给他提供面包。如果他出身于普通人家,他的财产将被没收;但是,如果他是国王所封的朝臣,就不会如此境遇了。前者由于拒不到场,会被定罪;后者却不然。前者即使是极轻微的犯罪,也要受到沸水立证的惩罚,而后者只有在犯下凶杀罪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此种审判。在最后审判时,也不得强制国王所封的某个朝臣作出不利于另一个朝臣的誓言。此类的特权不时地增加;卡尔罗曼的赦令给予朝臣们这样一个荣誉,那就是并不强制他们自己立出誓言,而只是通过其他的朝臣们的嘴这样做。此外,如果享有这种荣誉。的人不去从军的话,对于他的惩罚,只是在他未去服兵役期间禁止吃肉、饮酒;然而一个自由人如果不跟随伯爵去征战的话,就要被处以罚金六十苏,而且要服役至交付此项罚金为止。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得到,那些不是国王所封朝臣的法兰克人,更有甚之的则是罗马人都竭尽全力试图成为国王的朝臣;而且为了不使土地被剥夺,便想出一个办法,就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国王,再由国王以封地的方式返还给他们,随后向国王指定其土地继承人。这种做法被长期沿用;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动乱年代尤为盛行;那时所有的人都需要某个人成为其保护者,并且力图与其他领主联合起来,进入一个被称之为“封建君主国”的社会。因为,所谓的“政治君主国”已不复存在[16]。
这种做法在第三时期(第三朝代)仍然继续实行着,从当时的某些条例中能够看到;要么土地所有者将自己的土地献出,又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收回;要么首先宣布其土地为自由领地,然后又称这些土地为封地,这就是所谓的“收回的封地”。
这样做并非可以证明,拥有封地的人就如同一个善理家政的家长一般管理着封地。尽管自由人竭尽全力试图获得封地,然而他们对待这类财产的方式,仍然如同我们如今管理用益权一样。鉴于此种原因,我们看到君主查理曼极为谨慎,且小心翼翼地制定了许多法规阻止人们为了自己产业的利益而贬低封地的神圣地位;这种做法只能证明,在他所执政时期,绝大多数的恩赏是终身享用的,鉴于此,人们对于自由土地的关注程度要大于对恩赏的关注;但是,这并没有阻止人们热中于成为国王所封的朝臣,而心甘情愿地作为自由人。鉴于种种理由,某个领主可以任意处置其封地的某一些特殊部分,但却不情愿丧失自己的爵位。
我完全理解查理曼在他的赦令中的抱怨所在,那是由于某些地方有人将封地作为产业给予他人,随后又作为产业买了回去。然而,我并没有说人们在产业和用益权之间更钟情于前者。我只是想说,当人们如同我上述谈及法律的定式一样,将某一块自由土地转变为可以作为世袭封地的时候,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