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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三十二

 

65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合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合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合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 “弓、箭相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楯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楯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五〕

66 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于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 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