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繁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象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院。法院要做出判决;
判决要保存起来,又要加以学习。这样,我们今天的判决才能和昨天的一样,公民的生命和
财产才能同国家的政制一样地安稳、固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荣誉的事,所以
需要极谨慎的查讯。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裁判所涉及的利益越重要的时候,他便要更加细
心。
因此,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规条、限制和引伸极多,产生了浩繁的特殊案例,
俨然自成一套推理的艺术;但我们不应当感到奇怪。
君主政体建立了等级、门第、出身的区别,这常使财产的性质也发生差异;和这个国家
的政制有关的法律又可能增加这些差异。因此,在我们欧洲的国家,财产有“夫妻各人的私
有财产”和“夫妻的共有财产”或“夫妻非继承取得的财产”;有“奩产”及“奩产以外的
妻产”;有“父系遗产”和“母系遗产”;有各种“动产”;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和
“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有“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有“由让与而取得的财产”;
有“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和“负有义务的平民财产”;有“在不动产上设定的年金”和
“在现金上设定的年金”。每一种财产都设有特别法规,财产的处分都是遵从这些法规。这
样,法律就不可能简单了。
在欧洲各国,采地是世袭的,所以贵族必须有固定的财产,意思就是说,采地必须有一
定程度的稳固性,以便使采地的所有主能够总是有力量去侍奉君主,办法也必然是多种多样
的。例如有的国家,采地不得由兄弟们分割;有的国家,弟弟们得享受较宽裕的生活费用。
熟悉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不同的法律,或是容许不同的习惯。但是暴君则什么也不
知道,什么也不注意,所以他只能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不论对什么地方都依照同一的、
绝对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都在他的脚下压平了。
在君主国里,法庭裁判越多,案例中互相矛盾的判决也就越多。这种矛盾有时候是因为
后来的法官想法不同;有时候是因为同一案情,有辩护得好的,也有辩护得不好的;最后,
有时候是因为凡是由人们的手经办的事便会产生无数的弊端。判决的矛盾是一种不可避免的
弊害。立法者时常加以纠正,因为它甚至是和政治宽和的国家的精神相违背的。因为人民所
以不能不求助于法院,应该是由于政制的性质,而不是由于法律的矛盾或不确定。
在必须有身分区别的国家,就必定有特权存在。这更减少法律的简单性,并制造出千百
种的例外。
有一种特权对社会,尤其是对这个特权的授与者来说,是最无所损的,那就是可以任意
选择一个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但这里也有新的困难;就是应该在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成为
问题的时候所发生的困难。例如:当有特权的两造选择不同法院时。
在专制国家,人民所处的情况则是迥然不同的。在这些国家里,我不知道立法者有什么
法可以订立,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判。因为所有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
还有些专制
以几乎没有关于奩产或关于妻的利益的民事法规。又由于奴隶众多,所以几乎没有有个人意
志的人,因此也没有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簿公庭的人。他们的道德上的行动,大半只
是父亲、丈夫或主人的意志而已,所以他们的这些行动由这些人决定,而不是由官吏决定。
我忘了说,我们所谓荣誉的东西,在这些国家几乎是没有人懂得的。一切关于荣誉的事
情对于我们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是在这些国家是没有地位的。专制主义自身就具备了一切;
在它的周围全是一片空虚。所以当旅行家们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着的国家时,他们很少
谈到民法。
因此,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而且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那
里的诉讼人受到极粗鲁的对待。同时,诉讼人不公道的要求,因为没有繁复的法律可作掩盖、
缓冲或保护,所以很快就被人看出来。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繁简
我们听到人们不断地说,我们的司法工作应该处处都象土耳其一样。那末世界最愚昧的
人民在人类最应当懂得的一件事情上竟然是明彻的,这有可能么?
如果我们检查一下我们的司法程序的话,我们无疑将看到,这些程序太多,以致一个公
民要经过许多麻烦才能重新获得他已失去的财产或是获得损害的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
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去考虑的话,我们便将感到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并
且将看到我们司法上的麻烦、费用、迟延,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
出的代价。
在土耳其,对公民的财产、生命和荣誉是很少关心的,所以一切诉讼,随便用这种或那
种方式很快就给结束了。结案的方式是无关紧要的,只要结了案就行了。总督草率地讯问一
下,随便命令打诉讼人的脚掌几棍子,就把他们打发回去了。
在这种国家里,好讼的性情是很危除的。好讼就一定有获得公平处理的强烈愿望,有憎
恨的心情,有灵活的头脑和追求目的的决心。所有这些东西都是这种政体之下所应避免的。
在这种政体之下,除了畏惧而外,是不应该有其他感情的;在这种政体之下,一切事情都可
以骤然地导致革命,革命是不能预见的。每一个人都应知道,不要让官吏们听到人们谈到他,
卑屈微贱就是他获得安全的唯一保障。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他的
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
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所以,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在这种国家里,他首先
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受到关怀的。
共和国至少要和君主国有一样多的诉讼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两种政体之下,对
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越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
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
是”。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断案
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确定;在拉栖代孟共和国,民选长官断案
是武断的,没有任何法律作依据;这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执政官们的裁判方式也和拉栖
代孟的民选长官一样,但因感觉不便,所以制定了明确的法律。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国是有法律的;法律明确时,法官
遵照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
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作有
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在罗马,法官只能够宣告被告犯了某一罪行,而这罪行的处罚,法律是有规定的。这从
当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由陪审员根据向他们提出的事实,认定被
告是否犯罪。如果他们宣告犯罪属实,法官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做这件事,法官只
要用眼睛一看就够了。
○第四节 裁判的方式
从上述情形,便产生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君主国,法官们采取公断的方式。他们共同审
议,交换意见,取得协调;改变自己的意见,以便和别人的意见趋于一致;而且少数又不能
不服从多数。这和共和国的性质是不相容的。在罗马以及希腊的城市,法官们从来不是共同
商议的。每个法官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发表意见,就是:“我主张免罪”、“我主张定罪”、
“我认为案情不明”;因为这是人民在裁判或者人们认为这是人民在裁判。但是人民并非法
学者,关于公断的一切限制和方法是他们所不懂的。所以应该只向他们提出一个目标,一个
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须决定应该定罪、免罪或是延期判决。
罗马人仿照希腊的例子,采用了诉讼定式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仅仅适用于该类案
件的诉讼进行审理。这在他们裁判的方式上是必要的。他们必须先确定讼争的内容,使人民
无论什么时候都看得很清楚。否则在审理某一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讼争内容不断发生变化,
终会令人无法辨识。
因此,罗马的法官只准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不得作任何增减或变更。但是裁判官
们另立一种诉讼定式,叫做“照实定式”,按照这些定式,在宣判的方法上法官有较大的裁
量自由。这对君主政体的精神比较适合。所以法国法学者们有一个说法,就是在法国一切诉
讼都是“照实”的。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
马基雅弗里认为佛罗棱萨失掉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象罗马一样集体地审判反人民的叛
逆罪。佛罗棱萨设法官八人,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说,“但是因为人少,所以腐化他们
也用不了多少人。”我很愿意采用这位伟人的名言。但因在叛逆罪案件中,政治上的利益可
以说超过了民事上的利益;因为人民当自己的讼案的裁决者常常是不方便的;所以法律就应
当尽量有法规保障个人的安全,以资补救。
由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以前,可以自动离开本
国。他们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产被人民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
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裁判权力所加的其他限制。
梭伦很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所可能发生的弊端。他规定最高裁判所对这类案子
应进行复审;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免罪是不公正的话,就应该重新再向人民提出控告;如果它
认为被告的定罪是不公正的话,便应停止判决的执行,并让人民重新审理。这真是良好的立
法;它使人民受到他们最尊敬的官吏的审查,而且甚至受到人民自己的审查!
这种案件,迟延些时候总是好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场合。这样人民可以安静下
来,冷静地进行审判。
在专制的国家,君主可以亲自审判案件。这在君主国是不可以的;如果这样的话,政制
便将被破坏,附庸的中间权力将被消灭,裁判上的一切程序将不再存在;恐怖将笼罩着一切
人的心,每个人都将显出惊慌失措的样子,信任、荣誉、友爱、
存在了。
此外,我们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在君主国,君主是原告,控告被告,要被告或被处刑
或被免罪。如果他亲自审判的话,
在这种国家里,君主常常取得没收的东西。如果他审判犯罪的话,他又将既是审判官又
是诉讼当事人了。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当审判官的话,他便将失掉君权最尊贵的一个标志,就是特赦。他
做出判决又取消自己的判决,岂不是荒谬么?他一定不愿意如此自相矛盾。
此外,如果他当审判官还会引起一切思想上的混乱;一个人到底是被免罪,还是被特赦,
就弄不清楚了。
路易十三世愿意亲自审判德·拉·华烈德公爵案,在他的办公室召集最高法院的一些官
员和参政院的一些参事谘议讨论这件事。当国王强迫他们对公爵的逮捕令发表意见的时候,
院长德·只列夫尔说:“他认为君主对一个臣民的讼案发表意见,是一件奇怪的事,君王们
只保留着特赦的权力,把定罪的权力留给官吏;陛下却很愿意亲眼看到一个坐在被告席上的
人由于陛下的判决在一小时之内走向死亡!以君主慈祥的容颜是不能容许这样做的;君主唯
有在撤销教会的例禁的时候才亲自幸临;不要使人们离开元首座前时心怀不满。”当进行审
理的时候,该院长又发表意见说:“法兰西的一个国王,以法官的身分,依自己的意见,把
一个贵族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甚至是一个违反从古至今一切惯例的判决。”
不仅如此,由君主做判决将成为不公正和弊端无穷无尽的泉源;朝臣们将通过啰嗦的请
求
使全世界为之惊愕。
塔西佗说,“格老狄乌斯把案件的审理和官吏的职权都揽在自己的身上,因此给各种掠
夺制造机会。”但是尼禄继格老狄乌斯帝位的时候,为着怀柔民心,曾下诏说“他绝对不当
任何诉讼的审判官,这样可使原告和被告免得在宫廷中受到几个脱离奴籍的人的邪恶权力的
侵害”。
佐济穆斯说:“当阿加底乌斯朝代时,诽谤之风,蔓延全国,宫廷被一群诽谤者所包围,
变得腐败不堪。一个人死亡的时候,便立即假定他没有子女,因此用一道敕令,就把他的财
产赐与别人。君主愚蠢得出奇;帝后的进取心又过分强烈,成了她的家仆和心腹们的无厌贪
求的奴隶;这种情况,对于安分守己的人们来说,没有比死更好的了。”
普罗哥比乌斯说:“从前朝廷上的人是极少的;但是在查士丁尼朝代时,由于法官已无
司法的自由,他们的法庭已成为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君主的宫廷内,前来恳求拜托的诉讼人
却是吵吵嚷嚷,声音嘈杂。”谁都知道在这个朝廷里是怎样地可以出卖裁判,甚至可以出卖
法律。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过法律,可以看到没有法律时所不能看见的东西。如果他想
行使法官的职权,他将不是为自己而劳碌,而是为那些对他进行欺骗的奸佞之辈而劳碌。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案
在君主国,大臣们亲自审判讼争也有极大的不便。我们看见,今天还有一些国家设有许
多法官审理财政诉讼,但是大臣们也要审判这些案子,真是不可思议的一件事!这情况引起
我们极多的思考,这里我就只说一点吧。
由于事物性质的关系,君主的枢密院和法院之间有一种矛盾存在。枢密院的人员应该少,
而法院的人员应该多。
原因是:枢密院商议与处理事务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并且要顺从感情,这只能由四
五个人负责,否则就恐怕不可能做到。反之,法官需要冷静,对一切讼案多多少少要冷漠无
情。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这种职官是只有专制政体才会有的。在罗马的历史里,我们看到单一的审判官如何滥用
权力。阿庇乌斯在他的法庭里是怎样藐视法律,甚至违背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这有什么可
奇怪的呢?狄特·李维告诉我们这位十大官中的一员对法律所做的不公正的解释。他曾经暗
中指使一个人在他面前索回维珍妮为女奴;维珍妮的亲属们主张:按照阿庇乌斯的法律,在
判决确定之前,应把维珍妮交给她的亲属。阿庇乌斯宣称,他所制定的法律只是为着父亲的
利益,她的父亲维奇尼乌斯既然没有在场,该法律便不得适用。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在罗马,一个公民可以控告另一个公民。这和共和国的精神是相符合的。一个共和国的
公民,对于公共的福利应该有无限的热情,并且应当认为每一个公民手里都掌握着国家的一
切权利。到了皇帝的时代,共和的准则仍然为人们所遵循,但是不久就出现一种阴险的人,
一大群告密者,全都是凶顽狡黠,人格卑鄙,野心勃勃之辈;他们寻觅犯罪的人,是因为这
些人被判了罪,他们便可以取悦
国家里是没有的。
我们现在有一项很好的法律,那就是,根据法律,君主是为着执行法律而设的,所以每
一个法庭应由他委派一个官员,用他的名义对各种犯罪提起公诉;因此,我们不知道告密者
这种人是谁;如果这位公诉人有凟职嫌疑,人们便将强迫他指出原告发人是谁。
按照柏拉图的《法律》,凡因疏忽,没有向官吏告发或协助官吏的人,要受处罚,这在
我们今天就不那么合适了。国家的检察官密切注意公民的安全;检察官执行职务,公民则获
得安宁。
○第九节 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
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对
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民事上的法律可以比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
不需要许多大的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
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老是说,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革命。这是因为
风俗越浇薄,刑罚便越增多的缘故。
在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欧洲的国家里,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例,这是
不难证明的一件事。
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很悲惨的,所以人们畏惧死亡甚于爱惜其生活。因此,刑罚便要
严醋些。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
们的生命就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同样地倾向于严酷;僧侣们和征服者就是例证。只有处于
平凡的地位,再加上命运顺逆的混合,才能有温和、恻隐之心。
个人所看到的东西,在国家也同样可以看到。在野蛮人居住的地方,人们过着艰苦的生
活;在专制的国家,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的极端的恩宠,而其他的一切人则受幸运的凌辱;
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仅仅笼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历史读到苏丹的司法残暴的例证时,不禁以一种痛苦的心情感到人性的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一个好的立法者来说,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当做刑罚。斯巴达
最主要刑罚之一,是不许一个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并且只许他和童贞女
同室,这岂不是非常奇特的事么?总之,法律认为什么是刑罚,就是有效的刑罚。
○第十节 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古代法国的法律里,我们很可以看到君主政体的精神。罚金的案子,贵族所受的处罚
比非贵族重。但是刑事案件,则完全相反,贵族失掉荣誉和在法庭上的答辩权,而没有荣誉
可以丢失的平民则只受体刑。
○第十一节 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罗马的人民性格正直。这种正直有很大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要向人民指出正当的
道路,让人们依从就够了。对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命令。
到了共和国的时候,因为有了瓦烈利法以及鲍尔西法,所以君王的法律和十二铜表法所
规定的刑罚都被废除了。从来没听说共和国因此而治理得不如从前好;政事也并没有因此受
到了损害。
瓦烈利法禁止官吏们对曾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使用一切暴厉的手段,违反者则被认为
是一个凶恶的官吏,加以处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象其他国家受到
严刑的影响一样。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什么不便的事情发生的话,一个暴戾的政府便想立即加以消弭。
它不想法执行旧有的法律,而是设立新的残酷的刑罚,以便马上制止弊害。但是因为政府的
动力被用尽了,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也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
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有的国家时常发生拦路抢劫,为着
消除这种祸害,它们便发明了车轮轧杀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不久以
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在今天,士兵的逃跑是极常有的事;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死刑,但是逃亡并没有减少。
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士兵往往习惯于冒生命的危险,便轻视生命的危险,或是以轻视生命
危险自诩。他有害怕羞辱的习惯,所以应该给他一种让他终生带着耻辱的刑罚。说来刑罚是
加重了,而实际上却是减轻了。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与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
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
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
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从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
罚最重的部分吧!
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暴政对恶
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如果有一个国家,那里的人所以不敢犯法纯粹是因为惧怕残酷的刑罚的话,我们也可以
肯定,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暴戾,对轻微的过错使用了残酷的刑罚。
常常有立法者,打算要纠正一个弊端,便只想到纠正这一点;他的眼睛只对于这个目标
是睁着的,而对于一切弊害则是闭着的。当弊端纠正了的时候,人们所看见的只是立法者的
严酷,但是在国家里却留下一个由于这种严酷而产生的弊害;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习惯于
专制主义了。
里山大战胜了雅典人;当对雅典俘虏进行审判时,人们控告雅典人曾把两只大划船的俘
虏全部扔下断崖去,并曾在议会中决议,凡是抓到俘虏,就把他的手砍掉。因此,那些雅典
人,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迪曼蒂斯而外,全部被屠杀了。在把腓罗克列斯处死之前,
里山大责备腓罗克列斯,说他败坏了人民的精神,把残忍教给整个希腊。
普卢塔克说:“阿尔哥斯人把他们的公民一千五百人处死;雅典人曾经举行赎罪祭,希
望神明使雅典人的心永远避开这样残忍的思想。”
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
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中。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软弱
过度的刑罚甚至可以腐化专制主义本身;日本就是一个例子。
在那里,差不多所有的犯罪都处死刑,因为不服从象日本天皇那样伟大的皇帝便算是一
个大罪。问题不是在惩戒罪犯,而是为君主报仇。这些思想来自奴役制,尤其是来自这一事
实:皇帝是一切财产的所有人,所以几乎一切犯罪都直接违背他的利益。
在法官面前撒谎的,处死刑;这是和自卫的天性相违背的。
在那里,甚至不象是犯罪的事情也受到严厉的刑罚;例如赌钱的人处死刑。
日本人民的性格是使人惊异的。日本人民是顽固、任性、刚毅、古怪的,一切危险和灾
难都不放在眼里。乍一看来,似乎这种性格可以使立法者免受责难,不认为他们的法律过于
残酷。但是这些人本来就轻视死亡,并且往往因为最最微不足道的一种幻想就剖腹自杀;不
断地让他们看到刑罚就能够改正或阻止住他们么?他们不会司空见惯,不以为意么?
关于日本人的教育问题,旅行家的记述告诉我们,对待日本儿童要温柔些,因为他们对
惩罚是顽抗的;旅行家又告诉我们,对待日本的奴隶不要太粗暴,因为他们立即起来自卫。
你是不是会认为,他们从家庭事务上应有的这种精神,很容易地联想到应该用什么精神去处
理国家政治上与民事上的事务呢?
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通过和上述性格相适宜的哲学、
道德与宗教的箴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应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
太平生活的享受,去教养人民。而且,如果立法者怕人民的精神已经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
才能有所约束,较轻的刑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觉之
间改进,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变为止。
但是这些方法是专制主义所不能了解的;它不走这些道路,它能够滥用自己的威力,它
所能做的,止此而已。在日本专制主义曾尽力滥用权力,因此变得比专制主义本身还要残忍。
人们的心灵,处处都受到震惊,并变得更残暴了;只有用更严厉的残暴才能驾驭它们。
这就是日本法律的起源。这就是日本法律的精神。但是这些法律的残暴多于它的力量。
日本法律曾经成功地摧毁了基督教;但是它所尽的惊人的努力,适足以证明它的软弱无力。
它愿意建立一个良好的体制,却更清楚地暴露了它的软弱。
我们应该谈一下天皇和大老在都城会见的故事。在那个城里被暴汉闷死或刺杀的人多到
不能令人置信;每天都能发现暴徒们把年青男女绑走,然后在夜深时把他们遗弃在公共场所。
他们赤身裸体,被缝在麻袋里,为的是不让他们知道曾经走过哪一条路;暴徒抢劫所要抢劫
的一切东西;他们把马肚子刺破,使骑马的人掉下来;他们推翻四轮马车,抢劫车里妇女们
的衣饰。人们告诉荷兰人不要在露台上过夜,否则将被暗杀;那些荷兰人便从露台上下
来……。
我再举另外一个事实。一个日本天皇耽溺于可耻的逸乐,不娶妻室,因此有绝嗣的危险。
大老送给他两个很美丽的少女。为着对大老表示尊敬,他娶了其中的一个,但是不跟她在一
起。他的乳母让人为他遍寻帝国最美丽的女子,但他都不要。最终有一位兵器工人的女儿中
了他的心意,他决定娶她,生了一个儿子。宫廷中的贵妇们看到这样出身卑贱的人反比她们
得宠,极为愤慨,便把那个小孩窒死了。这个罪行曾被隐瞒,不让天皇知道,否则便要使很
多人流血。所以法律过于严酷,反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如果刑罚残酷无度,则往往反而不处
刑了。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在阿基利乌斯·格拉布利欧和毕荪执政的时代,制定了阿基利阿法以防止阴谋秘计。据
狄欧说,元老院让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因为护民官哥尼利乌斯曾决心要设立可怕的刑罚
来对待这种犯罪。人民也很有这种倾向。元老院认为,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怖,但是也会
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如果建立适中的刑罚,则将
经常有审判官和控告者。
○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当我发现罗马人的事迹证明了我的看法时,我对我的意见更加坚定了。当我看到伟大的
罗马人民按照他们更改政治法规的比例去更改他们的民事法规时,我便相信刑罚和政体的性
质是相互联系着的。
为一个由逃亡者、奴隶和匪徒所组成的民族而制定的“王法”是很严厉的。要是按照共
和国的精神,就应该要求十大官们不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铜表法内;但是那些醉心于暴政的
人们是无意追随共和国的精神的。
阿尔巴的独裁者梅蒂乌斯·苏腓蒂乌斯被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判处两车裂尸的刑罚。
狄特·李维说,这是罗马人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忘掉人道的刑罚。他错了;十二铜表法里
是充满着极残酷的条款的。
十大官们的意图,可以在对诽谤者和诗人判处极刑这一事上看得最清楚。这是和一个共
和国的精神不相符合的。一个共和国的人民喜欢看大人物们受到贬抑。但是愿意毁灭自由的
人们是害怕那些可能复活自由精神的著作的。
在十大官被驱逐之后,差不多所有规定这些刑罚的法律都被废除了。这并不是由明文废
除的,而是由鲍尔西法规定,对罗马公民不得处死刑,所以那些法律便不能再适用了。
狄特·李维论罗马人时说,从来没有人比罗马人更喜爱宽和的刑罚了;他所指的正是这
个时代。
罗马于刑罚宽仁之外,被告还有在宣判前离去其本国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罗马人所
遵循的就是我所说的符合共和国性质的精神了。
苏拉把暴政、无政府状态和自由都混淆了。他制定了哥尼利法。他制定法规的目的,似
乎只是为了创立罪名而已。因此,他把无数的行为都叫做杀人罪,所以他不论在哪里都看到
杀人犯;而且极其惯常做的一件事,就是在全体公民的道路上,设置陷阱,播种蒺藜,开辟
深渊。
差不多所有苏拉的法律,都只是规定着准死或流放等刑罚。凯撒再加上“没收财产”,
因为如果富人在流放时仍旧保存他们的财产的话,他们将更加敢于犯罪了。
皇帝们建立了一个军政府,不久便发觉这个政府对于君主和对于人民是一样的可怕;因
此他们便企图使这个政府变得温和些;他们觉得需要设立品爵,并给以应有的尊重。
政府便这样稍为接近了君主政体;刑罚也分做三类,即:一对待国家“重要人物”的刑
罚相当宽和;二对待“品级较低的人”便严峻些;三仅仅适用于“身分卑微的人”的刑罚,
就最为严酷。
那个凶暴而愚蠢的玛克西米努斯本来应当使军政府变得柔和些,但他使它更加严酷了。
据加必多利奴斯说,元老院获悉,有的人被钉死在十字架,有的人被扔给野兽吃,有的人被
包裹在刚屠宰的野兽的皮内,完全不顾他们的品爵如何。他好象是要执行军事的纪律。他宣
称要用军事纪律做模范去整饬民政。
在我写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里,我们看到君士坦丁怎样把军事的专制主义变成一个军
事兼民政的专制主义,因而接近了君主政体,这里,我们可以追寻这个国家历次革命的史迹,
并且看到这些革命怎样由严酷转到松弛,由松弛转到犯罪不受处罚。
○第十六节 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
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
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
“一个骗子自称是君士坦丁·杜甲斯,在君士坦丁堡煽起了一个大叛变。他被捕并被判
处鞭笞刑。但是当他告发一些有名位的人物时,他便被当做诬告者判处火烧刑。”他们对叛
国罪和诬告罪这样地量刑,真是咄咄怪事。
这使我想起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话。他在路上看见一个人被上枷示众,便问这个人
为什么上枷。人们回答说:“陛下,他曾经写东西诽谤陛下的大臣们。”国王说:“愚蠢的
家伙!为什么不写东西诽谤我。要是诽谤我,大臣们就不会把他怎么样了。”
“七十个人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烧他们的头发和胡子。有一天,
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他的一位随从拔剑割开腰带救了他。他命令斩这位随从的
头,他说:‘因为这个人曾经向着他的君主拔出宝剑。’”同一个君主能做出这样两种不同
的决定,真是不可想象的事!
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
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着公共安全起见,刑罚一定要有一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
劫的人不常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
也不说的。”
在刑罚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希望上有些区别。在英国,抢劫者从来不
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为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希望;如果杀人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
罪刑的赦免在政治宽和的国家是有极大的用处的。君主掌有赦免的权力,如果谨慎地使
用的话,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专制政体的原则不宽恕人,也不为人们所宽恕,因此就
没有这些好处。
○第十七节 拷问
因为人类是邪恶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类比他们真实的情况要好些。因此,在处罚
一切犯罪时,两个证人的证言就已经够了,法律相信他们,仿佛他们说的都是真实的。因此,
每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受孕而生的子女,我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
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对罪犯使用拷问,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
天在我们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便。因此
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
已经有许多聪明而才华卓绝的人著论反对这个习惯,所以我不敢再谈了。我所要说的是,
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我所
要说的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但是我听见大自然的声音呼唤着,反对我。
○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
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民认为,除非是
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流的。日本人正相反,他们反对罚金,他们的借口是:如果用罚
金,则有钱人便可以避免处罚了。但是有钱人难道不怕丧失他们的财产么?罚金不能按照财
产的比例科处么?而且在罚金之外不能再加上某种耻辱么?
一个好的立法者是不偏不倚的。他并不老是用罚金,也不老是用肉刑。
○第十九节 报复刑的法律
专制的国家,喜爱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报复刑的法律。政治宽和的国家有时候也
准许使用这种法律。但是有不同的地方:前者是严格地执行,后者则时常加上一些和缓的办
法。
十二铜表法采用两种和缓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害人,绝不判处报复刑;
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损害赔偿金,这样,肉刑就变做罚金了。
○第二十节 子罪坐父
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这个习惯是从专制思想产
生出来的。
如果说,在中国子罪坐父是因为大自然建立了父权,法律并加以增益,而父亲却没有使
用他的权力,所以才受到处罚,这种说法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子罪坐父这一事实说明“荣誉”
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在我们的国家,父亲因儿女被判罪,和儿女因父亲被判罪所感到的羞耻,
就是严厉的刑罚,严厉得象在中国的死刑一样。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的特色。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所以仁慈不那么必要。在恐怖笼罩着的专制
国家,仁慈是罕见的,因为对国内的大人物是用严刑的范例加以约束的。在君主国,仁慈比
较必要,因为这种国家是用荣誉来治理的,而荣誉所要求的常常正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这种
国家里,羞辱就等于刑罚,甚至裁判的形式就是刑罚。在那里,羞辱来自各个方面,形成了
刑罚的一些特殊种类。
在君主国里,羞辱和财产、信用、习惯、享受等的丧失——这种丧失常是想象的——对
大人物们已经是很重的刑罚,所以对于他们,酷刑是不需要的。酷刑只能失去臣民对君主的
爱戴,失去对职位应有的敬重。
专制政体的性质,使专制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定;而君主政体的性质却使君主
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稳固安全。
君主们可以从仁慈获得许多好处,仁慈的君主得到极大的爱戴和光荣,所以当君主有表
示仁慈的机会的时候,他们总认为这是一件快乐的事;这在欧洲是常有的。
人们对君主们的某部分权力也许会有争议,但对君主们的全部权力则几乎是不会有争议
的。即使有
但是人们要问:什么时候应该刑罚?什么时候应该宽赦?这是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
的。施仁慈而有危险的时候,是很可以看得出来的。一个君主因为软弱而受到轻蔑,甚至无
力执行刑罚;这种软弱和仁慈是容易区别开的。
玛乌列斯皇帝决定永远不流臣民的血。阿那斯塔西乌斯没有惩罚过任何犯罪。以撒·安
吉鲁斯立誓在他在位期间不处任何人以死刑。这些希腊的皇帝忘记了,他们佩剑并不只是为
了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