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传统中国法制史学的变与不变
(一)学术传统的延续
国民党政权1949年迁台时,带走的不仅是败军、残将、黄金、档案,还带走了一批民国时期的学术精英[1],其中有法制史先驱者之一陈顾远先生和徐道邻等一批早期著名的法史学者。他们为中国法制史学科在台的延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陈顾远、杨鸿烈诸先生的学术思想一直为台湾中国法制史学界所承续。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概要》[2]一直是台湾地区流行的教科书。林咏荣、张金鉴相关著作承续了老一辈的学术传统,他们以传统中华文明为背景,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华夏文明昌盛时期的唐宋明清以及距今未远的民国年间的法制史。这一学术传统一直是台湾地区法史界的主流,其一是与学术传承密切相关,其二是与学术资源相关。1990年代以来相关论著有高明士的《论武德到贞观律令制度的成立》、《从英藏CH0045捕之律断片论唐贞观律捕律之存在问题》,戴炎辉的《唐律上议减赎制之溯源》,巨焕武的《明代律例关于化外人的犯罪规定》,黄彰健的《大明律诰考》,徐道邻的《鞫谳分司考》、《翻异别勘考》,陈学霖的《明太祖文字狱考疑》,以及那思陆关于明清两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等等。其研究问题集中在唐、宋、明、清四朝。另外依靠台湾地区保存的稀有司法档案,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最为突出的是戴炎辉、张伟仁和黄源盛先生等。戴先生开司法档案整理之先河,对清代“淡新档案”做了整理研究;张伟仁依据“清内阁大库档案”对清代中央政府的司法状况研究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黄源盛依据政大所藏民初“大理院司法档案”及“平政院裁决录”而作了规模庞大的整理与研究。其成果无论从研究时间、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上看都令世人震惊,其所代表的学术传统和所贯彻的严谨学风实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楷模。
这一学术传统现在仍为黄源盛、巨焕武、林文雄、韩毓杰诸学者所承继发扬,从近10年台湾史学界相关法史学博硕论著中可窥见一斑。如关于秦律有何宗昌的《云梦秦简中秦律之研究》;关于汉律有杜钦的《汉代的刑罚制度》;关于隋唐律有桂齐逊的《唐代“判”的研究----以唐律与皇权的互动关系为中心》、张玉芳的《唐诗中的罪与罚----唐代诗贬谪心态与诗作研究》、李淑媛的《唐宋家庭财产继承之研究》、陈俊强的《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中国皇权的一个侧面》、陈登武的《唐代法制研究----以庶民犯罪与诉讼制度为中心》、何美慧的《唐代司法与监察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唐律上官吏犯罪惩治为中心》、刘燕俪的《唐代的夫妻关系----以礼律规范为中心》,廖祖威的《唐代军法与案例探讨》,徐萃文的《唐律与现行刑法之研究比较》,吴佳珍的《唐宋狱讼故事研究----以文言作品为主》;关于宋代法制有郑安宜的《龙图公案之公道文化研究》,李如钧的《宋代土地交易之研究》、刘馨君的《南宋县衙的“狱讼”》、黄纯怡的《宋代刑罚之修正研究》、张智玮的《北宋通判制度之研究》。研究唐宋律的作者,其学术背景几乎均是史学界人员[3],这一点我将在后文中阐述。关于明代法律的研究有连启元的《明代的狱政管理》,刘兴浪的《明律中的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罪》,许必奇的《明律中风宪官吏犯赃罪》等文。
清代的法律制度是当前台湾法史学界研究的重中之重。主要文章有宋名晰的《清律中“坐赃致罪”罪----社交礼仪馈赠之刑事法例》、吴武训的《清律中的略人略卖人罪》、陈韻如的《帝国的尽头----淡新档案中奸拐故事与申冤者》、张益祥的《清代民间买卖田产法规范之研究----以官方表述为中心》、钟千琪的《清朝苖疆例之研究》、董至善《清朝社会控制之研究----以秘密社会判例为中心》等等。近10年相关法制史的博硕论文中“清代法制”成为其主要研究领域,这与戴炎辉、张伟仁等学者的开拓有直接关联,同时距今年代较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清末民初的法制史同样成为研究的焦点。主要论文有梁弘孟的《论清末民初以迄当代我国刑法上奸淫罪的立法与司法演变》、张焰辉的《民初建立法治国家的实践----以平政院裁决为中心》、杨湘钧的《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锏----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周伯峰的《民国初年“契约自由”要领的诞生----以大理院民事判决对身份等差的变革》、黄圣棻的《大理院民事判决法源之研究(1912--1918)》、虞静仪的《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以大理院民事判决为中心(1912--1927)》。这些文章受到黄源盛教授科研成果的直接影响,由于黄源盛的努力开拓而创造了一个研究清末民初法制极好的局面[4]。
在法制思想史领域,主要集中在先秦诸子的法制思想研究和跨时代法制思想的研究,研究者主要是史学界人士。如陈正凡著《慎子的思想》、张菀琤著《西汉前中期“秦之于法家”之说的检讨》、邓桂秋著《董钟舒“法制”思想之研究》、蔡文彦著《以商君派的法治思想看秦王朝的政经形势》、吴肇嘉著《道法合流的慎到思想》、房慧真著《阴阳刑德研究----黄学、阴阳与黄老三者之间的交会融通》。偶有总体性的法制思想研究,如许耀明的《朱熹的理学与法律思想----中国传统秩序正当性的探讨》以及李玉玺的《从孝道思想论尊亲属要领的演变》。
(二)学术传统的变化
基于时代潮流的转换以及学科的相互交叉,中国法制史的学术传统在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视角上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目前台湾“学界将形成另一波研究传统中国法律的风潮,其范围既不局限于某单一朝代,也不止于法律制度、典章、条文的历史研究,而是以包含法理学、法社会学 、法史学、法文学和比较法学等的基础法学为根基,进而更多元化的面向去切入过去,还历史真相。[5] ”
1、时代潮流使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内容发生了转变,也给中国法制史研究引入了全新的视角,倡导人权、实现男女平等、尊重个人发展已成为时代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引发法史研究的新变化。这是时代进步的一个标志。
(1) 人权主义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末台湾的政治气氛发生重大转换,民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使得民权、民生相关事宜备受关注,而人权主义则是一个重要领域。法史学的人权主义视角引起了法制史研究内容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研究人权方面的法律制度、法律事件等[6],如赖珍宁的《日治时期台湾思想控制法令之研究》、洪世明的《党权与民权之间:训政时期立法院之试行(1928--1937)》、洪淑华的《台湾戒严时期大法官释宪与人权发展》、罗诗敏的《二二八事件之法律史考察》。这些文章反思了人权在某些恶法压抑下的损伤,引入了一种时代潮流的新视角。
(2)女性主义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影响
长久以来,中国女性一直受到相对不平等的待遇,而今女性主义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台湾法史研究的新视角。具体影响到法制史的论文有郑桂莹的《元朝妇女的守节与再嫁----以律令为主的讨论》、邵雅玲的《由淡新档案看晚清台北女性讼案》、刘燕俪的《唐代的夫妻关系----以礼律规范为中心》、林怀慈的《情欲与社会秩序----从刑科题本看妇女的抉择》、陈昭如的《离婚的权利史:台湾女性离婚权的建立及其意义》,沈静萍的《百余年来台湾聘金制度的法律分析----兼谈台湾女性法律地位之变迁》。
(3)学术个性化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影响
学术是一个人思想的最大表达方式之一,个人的自由使得学术越来越富于个性化。近10年来台湾法制史学界有几篇硕博论文选题独特,填补了法制史研究的盲点(相关内容后文叙述。),如吴欣哲的《日本殖民主义的满洲国法制》和钟千琪的《清代苗疆例之研究》。
2学科交叉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影响
目前学科交叉与整合给台湾地区法制史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活力,新视角的不断引入,使得文史界成为继法学界之后第二大法制史研究的主力军。
(1)史学的渗入
近20年来,台湾史学界与法制史学界的科际整合大大促进了史学界对法制史的研究,特别是高明士先生1994年10月组织跨校际的“唐律读书会”[7],使得台湾地区一流的史学研究者和法学研究者的交流日趋频繁,学术成果颇丰。其中近10年来对唐律的研究,几乎所有的成果均由史学家完成,他们对唐律研究的贡献极大。其代表作有桂齐逊的《唐代“判”的研究----以唐律与皇权的互动关系为中心》、李淑媛的《唐宋家庭财产继承之研究》、陈俊强的《北朝隋唐思赦制度研究----中国皇权的一个侧面》、陈登武的《唐代法制研究----以庶民犯罪与诉讼制度为中心》、何美慧的《唐代司法与监察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唐律上官吏犯罪惩治为中心》、刘燕俪的《唐代的夫妻关系----以礼律规范为中心》。在此我们不能忽视著名史学家高明士、王吉林、邱添生等教授对研究唐律所起到的巨大推动作用。
(2)文学的渗入
以文学的视角审视法制史亦是近年台湾地区法史学界的一个亮点[8],如从小说、诗词散文、笔记、文法等方面来进行法史研究。其中相关博硕论文有陈智聪的《从公案到侦探----晚清公案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张玉芳的《唐律中的罪与罚----唐代诗人贬谪心态与诗作研究》、郑春子《明代公案小说》、王琰玲《明清公案小说研究》、吴佳珍《唐宋狱讼故事研究----以文言作品为主》等。
(3)社会学的渗入
以社会学的视野引入法制史的研究在台湾可追溯到戴炎辉著的《清代台湾的乡治》,其法律社会学的视野给近几十年的法制史研究特别是法制史料的处理模式、法律史方法论等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种视野迄今对台湾地区法制史学者影响颇深,如近10年法史学界的论著有陈昭如的《离婚的权利史:台湾女性离婚权的建立及其意义》、沈静萍的《百余年来台湾聘金制度的法律分析----兼谈台湾女性法律地位之变迁》、曾文亮的《台湾法律史上的祭祀公业》、张益祥的《清代民间买卖田产法规范之研究》等等。林端教授的《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其典型之一,把法律史的宏大叙述模式转而成为一种细致、精准的学问。
学科之间的交叉使得中国法制史从史料研究的范围、处理史料的方法、审视法制史的视野均发生了重要变化,从而成就了一批新成果,并产生交叉学科。
二、“去中国化”的“台湾法律史”的兴起
近20年以来,台湾主体意识的不断上扬,特别是奉行“台独”意识的民进党于2000年在台湾地区选举中获胜大大加速了法律史学科的“台湾化”。“台湾法律史”不再被视为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而成为与后者相抗衡的另一种法律史,它代表的是另一种意识形态的影响。“台湾本土意识的抬头,传统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无法完整提供吾人对于以台湾为主体研究台湾法制史之了解。故随着台湾主体意识提升,台湾法制史研究也跟着兴盛起来。”[13]其实法制史学科的“台湾化”只是目前台湾学术界“台湾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14]。我们从近10年的硕博论文中可窥见一斑。
在法制史学科“台湾化”进程中,一位极为重要的人物便是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泰升,其《台湾法律史概论》便是法制史“台湾化”的代表作。他导入了“台湾为主体”的历史观和意识形态,将台湾法作为单独的主体,以台湾治权转移为主轴立场进行分析,将台湾法制史分为6个时期,即“原住民自治时期”、“荷兰西班牙统治时期”、“郑氏王朝统治时期”、“大清帝国统治时期”、“日本帝国统治时期”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历史分期法主要是为了贯彻台湾的主体性。王泰升、黄宗乐、陈惠馨等学者在其所任教的台湾大学法学院,将其学术思想及历史观通过论文指导的方式影响了大批台大硕博论文。
近10年来,王泰升教授指导的16篇硕博论文(统计数据表明其指导论文几乎占该时期全台湾地区法史学论文总数的43.2%)全部以台湾为主体,造就了以“台湾法律史”与“中国法制史”相抗衡的局面,其所导入的历史观深刻影响了当前台湾地区的法制史研究状况。其中研究原住民法制史的论文8篇,分别是林佳陵的《论关于原住民土地之统治政策与法令》、刘互文的《台湾法律史上国家法体系对民间习惯规范之介入——以台湾“典”规范之变迁为例》、梁炜智的《百年来台湾原住民土地分配制度的变迁与国家法令》、沈静萍的《百年来台湾聘金制度之分析——兼谈台湾女性法律地位之变迁》、魏家弘的《台湾土地所有权形成的经过》、陈昭如《离婚的权利史:台湾女性离婚权的建立及其意义》、陈宏基《从契字上看台湾法律史上有关土地买卖的法规范》、曾文亮《台湾法律史上的祭祀公业》。这一学术群的另一个研究重点是“日治”时代的台湾法律史[9],相关论文有3篇:陈志雄的《日治时期的台湾法曹:以国家法为中心之历史考察》、李崇僖的《日本时代警察制度之研究》、村永史朗的《台湾日治时期的民事争讼调停》。“国治” 时期的法史研究论文共3篇[10],即裘佩恩的《战后台湾政治犯的法律处置》、《二二八事件之法律史考察》、《台湾刑事诉讼法朝向当事人主义修正的历史动因》。关于“清治”时期台湾法律史只有1篇,即陈韻如的《帝国的尽头----淡新档案中奸拐故事与申冤者》。还有一篇是跨时期论文,即黄丞仪的《台湾近代行政法的生成一种“替论”与“揭露”的书写策略(1895--1990)》。
王泰升指导的学术群,其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以治权转移为视线的台湾地区本土的法律史考察,他们所代表和贯彻的台湾“去中国化”的意识形态,显然受到了政治意识强烈影响。该学术群凭借数量上的优势以及岛内政治意识的支撑和台湾大学的学术资源优势,现在已改变了台湾地区法制史研究的生态结构。正如黄源盛先生所言:“近10年间,由于本土意识的抬头以及师资人士的更迭,台湾大学的硕博论文皆以台湾为研究对象。”[11]
此外,该学术群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延续了戴炎辉先生的学术研究传统(虽然戴氏的法制史研究明显区别于所谓“台湾法律史”,他的学术立场仍然是一个中国法制史学者[12]),重要研究对象是台湾本土的身份法史和财产法史的演变[13]。
对台岛部分学者的“台湾为主体”的“台湾法律史”,梁治平先生作了清楚而准确的判断,即“他们的法律分类和历史分期构成的法律史叙述完全不同于早先的台湾法研究。它导入的是一种新的历史观和政治意识,因此,毫不奇怪,这种新的法律史叙述,作为十数年来遍及几乎所有学科领域的‘台湾化’过程的一部分,同时也应和了台湾地区当下占支配地位的政治话语”。他同时指出:“政治和学术分享着同一种意识形态,后者不但促成了政治和学术的结盟,而且决定了包括‘台湾法律史’在内的全部台湾化研究的问题、方法、旨趣和范式。”[14]
三、台湾地区法制史学研究的优势与困惑
(一)优势之所在
1、严谨扎实的学术传统之延伸
老一辈的中国法制史学者,如陈顾远、林咏荣、徐道邻、戴炎辉等,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打造了一个优良好的学术传统,这些优良的学术传统仍然为台湾地区当代法史学者所发扬。如70年代张伟仁先生历时数十年对“明清内阁大库档案”进行研究、黄源盛先生耗力十余年点校“北洋大理寺司法档案”,其严谨扎实之学术态度深深地影响新一代学人,同时也大大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这些均是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者的宝贵精神财富。
2、相对丰富学术资源之支撑
台湾历史的复杂性同样给该地区的法制史研究带来了丰富的史料和稀缺的学术资源。如清代台湾的司法档案“淡新档案”,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关于台湾地区的民事习惯调查及相关司法史料;国民党政权迁台时带来的大批珍贵文物档案,如“明清内阁大库档案”、“民初大理院司法档案”及国民党政府本身诸多司法文件及材料[15]等,这些宝贵的史料给台湾地区法制史学者带来独一无二的资源优势,它成就了一批勤奋刻苦的法律史学者。
3、多重文化交融之机缘
台湾地区集中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台湾本土文化以及世界各民族文化,拥有其它区域难得的文化交融机缘。在法制史研究中,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不同的法律文明在此交汇,无论是对中国固有法的研究还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精神的理解,台湾均因自身的经历而拥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老一辈法史学家的学术传承(如陈顾远等人)、日本学者的学术思想(如中田薰、滋贺秀三等人)[15]、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现代法律研究方式(如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影响),均给台湾法制史研究提供了既传统又现代、既外来又内在的丰富思维方法。这是台湾法制史学界另一大学术优势。
(二)因惑之所存
基于台湾是区域和人口相对较小的海岛并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台湾岛内的学术研究处于总体资源相对匮乏的状态。
1、政治意识过分影响学术研究
近20年来由于台湾本土意识的抬头以及台湾政治局势的变革,使台湾地区的法制史研究遭到新一轮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即法制史研究的“台湾化”。以台湾地区法律史进行学术研究本无可厚非,但人为的政治因素影响,即把“台湾法律史”刻意“去中国化”的倾向偏离了追求的目标和学术研究的轨道,因为台湾的法制无论从哪一个方面讲都无法与中国法制史相切割,台湾的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毕竟我们使用同一种文字,讲同样的中国话)。诚如台湾学者韩毓杰所言:“基于两岸文化与历史发展关系,若能从事二者之比较法研究,亦能收到法律文化交流效果。所以无论以中国法制为名,或以台湾法制史为名,进行研究,皆宜以学术探讨为核心,针对各该核心研究之,而非以政治立场或意识形态局限其意含与范围,此才是从事法制史研究应有的态度。”[17]
2、学术资源分布之不均
由于台湾从跨越历史年代和储存史料的局限性,导致该地区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存在许多空白与盲点,使其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唐宋明清四朝和近百年的历史,特别是清朝至今的历史阶段。而且目前学术资源主要集中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台湾大学、台湾政治大学等少数科研单位及高校,虽然有便于集中研究,但某种意义上讲亦会导致学术垄断局面的产生和延续[18] 。因此,台湾法史学者应当广泛加强与祖国内地学者的交流,才能使学术研究狭隘化的局面得到改善。
3、研究队伍的质与量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台湾法史学界遭遇了与大陆同行类似的问题,相关人才的匮乏直接影响到法制史研究的数量和质量,法律史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成为冷门,这是一个深具文化底蕴的国度的悲哀。相比而言,内地较台湾更具优势,如内地拥有10多家高校及科研单位的法律史硕士点,多家单位有博士点,每年有几百人加入法律史研究,硕士、博士已逾千人。但是在宝岛台湾,学术梯队及师资力量的断层以及后续力量补充不足,导致该领域学术研究面临人才断层的局面;从事法制史研究的院校仅仅集中在以台湾大学、台湾政治大学为主的几所高校之中[19],这是当前台湾地区法制史研究面临的最大困境。
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简述
李泽岩(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一直以来,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至少“领先国内二十年”,尤其是他们在法史资料的整理、翻译、校订、考证等基础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更是我们所难以企及。基于丰富的基础资料他们得以对各方面法律制度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其视角和方法往往为国内学者所称道,甚至可以说几十年来的积累使得日本学界对于大凡属于中国法制史以及相关联的诸多领域和课题都有所论及。在有新的考古史料出现之前,如果有人想避开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而在中国法制史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的话实在是一项艰难的任务。笔者借鉴其他学者的一些观点和文章,同时结合自己的课堂所学,试对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得与失进行些许论述,偏颇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其成果主要体现在:
第一,基本史料、文献的整理和译注方面。典型的如对《唐律疏议》的译注,唐律研究会曾于20世纪50年代出版过《唐律索引稿》,其后,律令研究会编《官版唐律疏议》。日本学术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更是组织了一批资深法史学者着手翻译注释这部中国现存最早的重要法典。滋贺秀三的《唐律疏议译注篇(1)〈名例〉》于1979年问世。此后,八重津洋平《职制律》、滋贺秀三《户婚律》、奥村郁三《斗讼律》也相继出版。仁井田陞早期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三大名著《唐令拾遗》 、《唐宋法律文书研究》 、《支那身分法史》 素来在学术界享有盛誉。对于其所取得的成就,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仁井田陞大力开拓了前人未踏的领域,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方面留下了巨大的足迹,这是为众人所承认的” 。其后,他的弟子又著《唐令拾遗补》等共同开创了唐代律令研究的新境界。
第二,简犊资料、敦煌文献的研究与译注方面。日本学界非常重视对敦煌、吐鲁番等西域发现的法典断简及云梦秦简、居延汉简的研究,这也使得他们的诸多课题具备不可多得的独创性和严密性。可以看到的是,日本学界近年来又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成果,如池田温《战国楚的法治——从包山楚简看起》亦在此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第三,中国研究文献的翻译方面。近年来日本法制史学界陆续翻译出版了一些中国学者关于法制史研究的论文、专著,主要有:内田智雄《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续中国历代刑法志》 (分别包括《汉书》、《晋书》的《刑法志》、《魏书•刑罚志》和《隋书》、《旧唐书》、《唐书》中《刑法志》的原文、校勘、译文和注释)、冈野诚译杨廷福《关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1980年)、富谷至译林剑鸣《中国秦汉史研究的现状与展望》(1988年)、宫坂宏译张希坡、韩延龙著《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册)(1989-1994年)、八重津洋平、森正夫译蒲坚《试论唐律疏议制作年代问题》(1993年)、后藤武秀、何天贵译张晋藩著《中国法制史》(1993年) 、梅原郁译注《名公书判清明集》 和清明集研究会《名公书判清明集》 等。这些译著,加深了日方对中国法史学界研究现状的了解以及中日间的学术交流。
第四,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 。此书为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包括二十九位各专业的法制史学者,从各自研究的领域,分别介绍了从先秦直至近现代的中国法制史各种类型的主要史料文献和其他史料领域的研究现状。该书作者们以历代王朝颁布的法典、简牍史料、判语及有关民间习惯调查报告等文献为中心,将各种史料的研究、整理、运用等状况进行了综合考察,以事实描述的角度在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诸多课题已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揭示的同时,也介绍了日本方面对各时代、各类法制史史料文献的研究史及研究动向等情况,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学术价值并得到了日本学术界较高的评价和广泛重视。
另外,在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法发展轨迹的同时众多日本学者也尝试运用法史学的研究方法、观点,来对中国现代法进行研究,例如80年代滋贺秀三《从法制史的立场来看现代中国的刑事立法》和《中国家族法原理》 、奥村郁三《中国文化大革命——从法制史角度的认识》、岸本美绪《现代中国大陆民事裁判理论与传统》等著作,也包括仁井田陞后期转型作品《中国的农村家族》 ,试图“不再将法制史孤立起来,而是力图在研究中寻求法制史与社会经济史的关系”,开始在理论阐释方面进行探索。都是从法制史的角度和视点对现行法及社会现象进行探讨的有益实践。
以上本文所述,究属少量笔者所能见到之作品,以此来总结日本学者几十年来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成就等实在是有些单薄而缺乏说服力,但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而循着这些线索我们必将看到整个日本学界的研究历程,而这本身也必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如此,总结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可以看出,其成功背后的原因大致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解释:
第一,重视基础资料的研究。在法制史基础史料领域,他们从古代法典、法律文献的整理和译注,到简牍资料、敦煌文献的研究等方面,投入很大力量。有雄厚的资料研究做基础,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就比较扎实,许多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比如上文提到的滋贺秀三的《唐律疏议译注》。这可能也是制约国内研究的瓶颈之所在,这一点在法制史这一更具“客观性”的部门法的研究上上体现的尤其明显——“有一份史料,说一句话”。
第二,科学细致的研究方法。大多日本学者在研究方法上都非常注重考证,擅长“微观研究”。同时各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以及与法制史相关的各学科、各层次,都有人做专业研究或搞专题研究。比如池田温《唐令拾遗补》 等著作,仍继承了前代日本学者的治学传统,体现出对基本史料的充分重视和细密扎实的考据能力和所采取的事实描述的写作手法。此类作品尚有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 等。另一方面对有些传统的研究课题,在研究的方法和角度方面作了更新,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方位进行研究,从而逐步勾画出中国法制史的总体轮廓。前者如森田成满对清代单条法、松马进对中国古代讼师的研究,后者如谷井俊仁的著作《清代外省的警察机能——以割辫案为例》。
第三,严谨求实的学风。这一点可能也是日本学界催生大量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内在因素之一,众多学者甘于将毕生的精力放在某些细节问题的研究上,专心致志、一丝不苟地开展研究,其严谨的学术作风和崇高的学术奉献精神无疑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当然这是有理由的,其国家经济的发达以及对学术雄厚的资金支持也免去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不受或者少受一些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而专心地投入到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如此一来,他们所取得的成就也就可以理解了。相比之下,国内的学者想要做到如此的程度,其面临的困难可能要多得多。
另一方面,日本学者们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似亦有偏颇之处,限于笔者对此的涉猎范围,只能由一点来对此进行说明,片面之处,敬请各界见谅。
日本学界在对中国法制史进行研究的时候多倚靠考证等“扎实稳妥”的方法,对一手的原始材料进行系统的编排和整理,雄厚的资金支持也使得他们能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搜罗所需的珍稀资料——这项优势是众多有志于献身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国内学者们所不具备的,也是制约国内学术发展的瓶颈。这种细致的研究使得日本学者得以勾勒出部分中国法制史制度层面的大致形态,或是对某项制度的细节有较深的把握。但对于“形神兼备”的中国古代各项制度来讲,仅掌握了“形”的东西还远远不够,“神”的方面往往才是更为重要的。就如同一棵树在具有树干、树枝、树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还要有更深层次的生命才能称其为树,如若不然则只能被视为木材或是木头,甚或是用处不大的柴薪——不能想象有人能把一堆树枝摊在一起然后告诉别人那是一棵树!现实是我们也确实看到国外的少数作品有此倾向,要命的是他们所依据的材料似乎只能算是几片树叶和几根树枝。中国传统法律是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的整个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蕴藉宏富、博大精深,其特点独树一帜、自成一体,卓然而为中华法系,延绵千年。在此积淀下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其背后所蕴藏的深层文化底蕴决不是仅靠考证就可以把握的,而整个中华文明在不同时期于不同地域与不同民族文化相融合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众多的异变,从而也缔造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对于生活于异域文化的日本学者来讲,这一点无疑是横在其面前的一道难以跨越的障碍——客观地讲,这同样是长期困扰国内学者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后果便是往往有些论著仅能停留在一个固有的层面上而无法进一步深入问题的本质。以前文提到的仁井田陞的三大名著为例,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其成就即使在日本学界也是非常有影响力的,然而与此同时它同样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深入探析其研究方法可知,他的成果大都立足于对事实的考证、对史料利用范围的拓展,主要属于事实描述型的研究——笔者并无丝毫否认此种研究方法之意,并同意这种方法也创造了并将继续创造着学界辉煌的观点,只是认为它尚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这一点我们同样可以滋贺秀三对他的评价中看出:“我认为仁井田著作在资料丰富这一点上,具有珍贵的价值。至于他对资料理解的准确程度,从资料里引出命题的推理过程以及在叙述上所使用概念的严密性方面,相当粗糙。我指出这一点,决没有责备故人的意思。他一个人完成了如此大量工作,而在一个一个具体问题上产生了考虑不周的缺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此可见,相对于美、德、英等亦非常重视中国法研究的国家,即使是对中国法制史研究较为透彻的日本学界要想达到对中国古代各项法律制度有一个通透了解的程度短期内仍属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即使在日本学界已经有人意识到文化分析对于理解一国的法律的重要性 。如此一来,其他西方国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将面临的困难将会更加艰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亦是有得有失,对此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并清醒地意识到对中华法资源作进一步深入化的探讨是众多国内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对西方法文化资源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更没有理由不对中国法文化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只有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重新认识和发掘中华法文化的价值,才有可能纠正百余年来对于中西法治文明的简单化和教条化的认识。” 。而对国外学者的研究我们可报以欣赏的态度或加以借鉴但绝不可对之依赖,也唯有如此才会迎来中国法制史真正辉煌的那一天。
源自《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2卷,北大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余钊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