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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硕士考研综合课笔记(民法)

 

民法(名词解释)
1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
、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
、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
、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
、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
、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
、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
、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
、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妨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5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6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移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7
、房屋典权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
、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9
、流质契约
  在抵押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
20
、动产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21
、转质
  质权人在债权存续中,为了给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这种情况称为转质,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情况。
22
、权利质押
  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包括有价证券的质押、股份股票的质押、知识产权的质押等。
23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24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5
、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26
、先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7
、后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它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28
、人身权
  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9
、特殊侵权行为
  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0
、共同侵权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具有主体复数性、过错共同性、结果同一性、责任连带性的特征。
31
、民事责任竞合
  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32
、演绎作品
  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3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4
、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单位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业余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35
、邻接权
  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36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适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37
、外观设计
  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即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38
、优先权
  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适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
39
、服务商标
  指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40
、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41
、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2
、驰名商标
  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不法经营者假冒或仿冒的重点对象,因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43
、继承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44
、法定继承
  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45
、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46
、转继承
  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47
、遗嘱继承
  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48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也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9
、遗赠
  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0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民法(简答)
1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a
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b
准民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c
事实行为:行为人为某种行为,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识,依法律规定,即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
、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1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 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 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 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3
、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知该自然人的消息时起算,战争状态下自战争结束后起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该自然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接受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3个月,届满后作出失踪判决。
4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含哪些情况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假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为其他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生效但为相对人明知则除外。
2 虚伪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隐藏行为。指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虚假的意思表示不生法律效力,其中真意的法律效力则视情况而定。
4 错误。指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5 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错误和误传在我国民法上均被归于重大误解,以此做出的民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1 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相对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胁迫。以自然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的损害或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的损害相要挟,迫使相对人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3 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基于以上三种的民事行为,除因损害国家利益方为无效外,均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已经成立,但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发生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e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
6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该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欠缺。主观上,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情况存在根本性的背离;客观上,这种背离给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害。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且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7
、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
a
因产生重大误解,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
b
非因当事人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
c
因被欺诈、胁迫或被利用了自身的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8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及确定
概念: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
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a
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做明确的追认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b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追认权的行使之前,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9
、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10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二者期间届满,均使某种权利消灭。
区别:
a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使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c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d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11
、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2)下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
1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权利即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会受到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3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相邻关系发生的原因是权利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在地理上相邻;
3)相邻关系的内容因发生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的内容都是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4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3)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做担保
5)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需要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做特别约定。
15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2)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留置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16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生的前提。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4)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7
、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正确的履行,又称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了其全部债务,即债的主体、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2)不适当的履行
  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常见的有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和受领迟延。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损害的情形;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3)债的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况。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等。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18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a
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b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c
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d
须债务人有过错。
19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要件:
a
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关系中互负债务;
b
双方互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
c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d
对方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
20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1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给付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其债务;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有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
a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b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d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除保存行为外,是行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请求权,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得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这个是教材上这么写的,我在复习司考的过程中,这个知识点好像不是这么回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给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大家自己查查吧)
23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即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且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2)债务人或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撤销权才得以成立,须受益人为恶意,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恶意为主观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债权人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和债权人。
24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a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
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c
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d
保证债务于保证期限内存在
e
保证债务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25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种类:
1)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即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4)违约定金。即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且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解约定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6
、债权让与的概念、种类、条件及法律效果
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转移、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
种类:
  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且与受让人一起共同成为债权人。
条件:
a
当事人之间达成让与合意
b
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c
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可让与的债权通常包括第三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依债权的性质不可让与的债权。
d
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效果:
1)对内效力
a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
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c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对外效力
a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
债务人对向原债权人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为之
c
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27
、债务承担的概念、种类、条件、法律效果
概念:
  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
种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而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
条件:
a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b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c
所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d
须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效果
a
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
b
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28
、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原因如下:
a
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b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c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d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e
双方协议。
f
解除合同。
g
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h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9
、《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提存的情况
a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
债权人下落不明
c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b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c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d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
31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b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c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2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a
一方获得利益
b
他方受到损失
c
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3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a
为他人管理事务
b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c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4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a
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b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c
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d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5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a
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b
主观过错。过错,即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6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a
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b
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c
因果关系。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上的联系。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
d
主观过错。
37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过错
  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一定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自愿
  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做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38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
现实性。指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b
必要性。指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c
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d
目的性。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e
合理性。指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9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
危险的紧迫性。指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b
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c
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 IZE: 14pt; COLOR: #4b555b; FONT-FAMILY: Tahoma">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e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
6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该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欠缺。主观上,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情况存在根本性的背离;客观上,这种背离给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害。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且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7
、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
a
因产生重大误解,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
b
非因当事人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
c
因被欺诈、胁迫或被利用了自身的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8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及确定
概念: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
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a
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做明确的追认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b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追认权的行使之前,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9
、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10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二者期间届满,均使某种权利消灭。
区别:
a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使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c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d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11
、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2)下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
1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权利即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会受到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3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相邻关系发生的原因是权利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在地理上相邻;
3)相邻关系的内容因发生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的内容都是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4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3)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做担保
5)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需要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做特别约定。
15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2)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留置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16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生的前提。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4)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7
、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正确的履行,又称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了其全部债务,即债的主体、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2)不适当的履行
  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常见的有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和受领迟延。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损害的情形;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3)债的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况。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等。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18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a
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b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c
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d
须债务人有过错。
19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要件:
a
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关系中互负债务;
b
双方互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
c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d
对方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
20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1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给付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其债务;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有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
a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b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d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除保存行为外,是行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请求权,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得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这个是教材上这么写的,我在复习司考的过程中,这个知识点好像不是这么回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给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大家自己查查吧)
23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即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且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2)债务人或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撤销权才得以成立,须受益人为恶意,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恶意为主观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债权人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和债权人。
24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a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
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c
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d
保证债务于保证期限内存在
e
保证债务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25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种类:
1)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即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4)违约定金。即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且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解约定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6
、债权让与的概念、种类、条件及法律效果
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转移、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
种类:
  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且与受让人一起共同成为债权人。
条件:
a
当事人之间达成让与合意
b
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c
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可让与的债权通常包括第三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依债权的性质不可让与的债权。
d
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效果:
1)对内效力
a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
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c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对外效力
a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
债务人对向原债权人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为之
c
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27
、债务承担的概念、种类、条件、法律效果
概念:
  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
种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而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
条件:
a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b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c
所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d
须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效果
a
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
b
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28
、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原因如下:
a
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b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c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d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e
双方协议。
f
解除合同。
g
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h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9
、《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提存的情况
a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
债权人下落不明
c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b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c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d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
31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b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c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2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a
一方获得利益
b
他方受到损失
c
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3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a
为他人管理事务
b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c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4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a
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b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c
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d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5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a
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b
主观过错。过错,即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6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a
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b
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c
因果关系。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上的联系。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
d
主观过错。
37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过错
  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一定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自愿
  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做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38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
现实性。指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b
必要性。指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c
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d
目的性。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e
合理性。指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9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
危险的紧迫性。指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b
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c
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录入编辑: 王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