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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之四十六

 
第72节 原则的道德
 
   如果一个人获得了比通过平等公民的理想表现出来的形式更复杂的团体道德,那么他必定对正义原则有了某种了解。他还显示了一种忠诚于许多具体的人和团体的感情,而且他愿意遵守适用于他的各种地位并通过社会的赞同和不赞同而得到维持的道德标准。他在和别人一起成为团体的成员并一心想要实行这些道德观之后,他所关心的就是如何为他的行动和目标赢得别人的承认。虽然这个人对正义原则有了了解,但至少在一定时间内,他遵守这些原则的动机似乎主要来自他对别人的友好和同情关系,来自他对取得广大社会认可的关心。现在,我想研究一下一个人忠诚于这些最高原则本身所经历的过程,这样,就像他在团体道德的早期阶段可能希望成为一个好人一样,现在他希望成为一个正义的人。去正义地行动和促进正义体制的观念,开始对他产生了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同以前的次要理想所具有的吸引力相类似。
  在对这种原则的道德可能会怎样发生这一点进行推测时(这里所说的原则是指诸如在原始状态中得到考虑的那些基本原则),我们应该指出,团体的道德十分自然地导致了对正义标准的了解。无论如何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不仅这些标准规定了普遍的正义观,而且对政治事务有兴趣的公民以及拥有立法、司法和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必须经常地应用和解释这些原则。他们必须经常地采用别人的观点,这不仅是为了弄清楚他们将需要什么和可能做什么,而且也是为了在相互竞争的要求之间取得平衡,为了对团体道德的各种次要理想进行调整。实行正义原则,需要我们去采用四阶段序列(第31节)所规定的观点。我们应按照不同情况,采用制宪会议的观点,或立法机关的观点,或诸如此类的观点。最后,一个人就会掌握这些原则,了解它们所保证的价值以及它们使人人都得到好处的方式。这样,通过第三条心理学法则,就使这些原则得到了承认。这条法则说明,一旦爱和信赖的态度以及友好感情和互相信任的态度按照前面的两条心理学法则宣告产生,那么,承认我们自己以及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就是某种既定的并且持续存在的正义体制的受益者,往往会使我们产生相应的正义感。一旦我们认识到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安排如何促进了我们的善和促进了同我们一起加入团体的那些人的善,我们就产生了一种应用这些原则并按这些原则办事的欲望。到适当的时候,我们就能对正义的人类合作的理想进行正确的评价了。
  正义感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使我们承认适用于我们并使我们和我们的同伴从中得益的正义体制。我们希望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维护这些安排。即使我们不会受到我们通过具体的伙伴之情的联系而予以利用的那些人的约束,但如果我们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往往也会产生犯罪感。也许他们还不曾有足够的机会来表明他们愿意尽力的明显意图,因而根据第二条心理学法则,他们不是同情的对象。另一方面,所说的体制安排可能十分庞大,还不能普遍地建立起具体的约束。总之,把全体公民约束在一起,一般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同情关系,而是通过对普遍正义原则的承认。虽然每一个公民是某些公民的朋友,但任何一个公民绝不是所有公民的朋友。不过,他们对正义的共同忠诚,提供了他们可以用来裁定他们的分歧的一种统一的观点。其次,正义感产生了一种为建立(至少不是反对)正义体制,为按照正义的要求改革现存体制而努力的意愿。为了促进正义的安排,我们希望按照自然责任来办事。这种意愿不仅仅对确认我们的善的那些特定安排起了支持作用,它还为了更大团体的善而设法把这些安排所体现的观念扩大应用于其他情况。
  当我们违反了我们的正义感时,我们就根据正义原则来说明我们的犯罪感。因此,对这种犯罪感的说明完全不同于对权威和团体的犯罪感的说明。现在,全面的道德发展已经实现,我们第一次体会到了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感;这种情况也适用于所有其他道德感情。就儿童的情况来说,他还不能理解道德理想的观念以及意图与动机的关系,因此,(对原则的)犯罪感的合适背景是不存在的。就团体的道德来说,道德感基本上决定于对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友好和信任关系,而道德行为的根据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得到同伴们的赞同的。即使在这种道德要求的更高阶段,情况也可能仍然如此。如果个人按照自己的公民角色,充分了解了正义原则的内容,那就可以使他们按照这些原则来办事,其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他们对一些特定个人负有义务,对自己的社会产生了忠诚。然而,一旦某种原则的道德得到了承认,道德态度就不再唯一地同特定个人和团体的福利和认可发生联系,而是决定于不顾这些偶然情况而选定的正当观。我们的道德感情表明,它们是不以我们世界的偶然情况而转移的,而这一点的意义在介绍原始状态及康德对原始状态的解释时已有说明。
  但是,即使道德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不以偶然情况而转移的,我们对特定个人和团体的自然忠诚仍然占有一种适当的地位。因为在原则的道德范围内,早先产生的(对团体的)犯罪感和不满情绪以及对其他道德感的违反行为,现在引起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的犯罪感。在说明一个人的情绪时已经提到了相关的原则。然而,在存在友好和相互信任的自然关系时,这些道德感要比不存在这种关系时强烈。甚至在原则的道德阶段,现有的忠诚加深了犯罪感和义愤,或所要求的诸如此类的感情。假定这种加深是理所当然的,那么,违反这些自然关系就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假定,合理的犯罪感(即按照真正的或合理的信念应用正确的道德观而产生的犯罪感)意味着我们的过错,而更大的犯罪感意味着更大的过错,那么,背信和辜负友谊等行为当然要特别予以禁止。如果违反对特定个人和团体的这种关系激起了更强烈的道德感,那就说明这种违反行为更严重。当然,欺诈和不忠永远是错误的,是同自然责任与义务背道而驰的。但是,它们未必总是同样错误的。在爱和友好的感情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它们的错误就更为严重,而这方面的考虑关系到制定恰当的优先规则问题。
  我们终于产生了要按照某种正当和正义观办事的欲望,这初看起来似乎显得奇怪。道德原则怎么会约束我们的感情呢?正义即公平理论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几个答案。首先,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第25节),道德原则必然有某种内容。由于它们是由有理性的人选择来裁定互不相让的要求的,所以它们就规定了促进人类利益的商定办法。评价体制和行动的立足点就是它们能否达到这些目的;因此,像一个人每逢星期二不得抬头看天这种毫无意义的原则,就被看作是莫名其妙的不合理的限制而被抛弃。在原始状态中,有理性的人没有任何理由要去承认这种标准。其次,情况仍然是,只要人类之爱继续存在,正义感也会继续存在。我曾在前面(第30节)指出,如果爱的许多对象互相对立,善行义举也会不知所措。这就需要正义原则的指导。正义感和人类之爱的不同在于:后者是份外之事,不属于道德要求的范围。也不引起自然责任和义务原则所许可的豁免。然而,这两种感情的对象显然是密切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同一个正义观规定的。只要其中的一种感情似乎是自然的和可以理解的,那么另一种感情也会如此。此外,犯罪感和义愤是由于我们自己或第三方不正当地损害和剥夺了别人而引起的,我们的正义感同样也会因此而遭到损害。正义原则的内容说明了这一点。最后,康德对这些原则的解释表明,人们按照这些原则办事,就是表现了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第40节)。既然这样做是符合他们的善的,正义感就甚至更直接地以他们的福利为目标。它赞成那些使每一个人都能表现其共同本性的安排。事实上,如果没有某种共同的或部分一致的正义感,公民的友谊就不可能存在。因此,正义地去行动的欲望不是一种对与合理目标毫无关系的武断原则的盲目服从。
  当然,我不应认为正义即公平理论是唯一的可以自然而然地对正义感作出解释的理论。正如西奇威克指出的那样,一个功利主义者决不认为自己仅仅是为了某种与人无关的法则而行动的,而是认为自己始终是为了得到他的某种同情的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福利而行动的。功利主义的观点,当然还有至善论,符合能够说明正义感情的特征从而使其在心理学上可以理解的条件。一种理论首先要能描述一种理想的正义状态,即提出一种关于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概念,从而使实现这种状态并维持其存在的愿望与我们的善相一致,并与我们的自然感情同其始终。完全正义的社会应是理想的一部分,有理性的人一旦对这种理想有了充分的知识和经验,就会对它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为向往。正义原则的内容、正义原则产生的方式以及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全都表明,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这种解释是如何成立的。
  因此,所谓纯粹自觉行动的原则似乎是荒谬的。首先,这种原则认为,最高的道德动机就是去做正当的和正义的事的欲望,而这样做仅仅是由于它是正当的和正义的,任何其他说明都不恰当;其次,虽然其他动机无疑也有其道德价值,例如希望去做正当的事,是由于这样做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或是由于这样做必然会促进平等,但同仅仅是为了做正当的事而做正当的事的欲望相比,这些欲望的道德价值较少。罗斯认为,正当感是对某种特殊的(无法分析的)东西的欲望,因为某种特殊的(无法分析的)性质表明了作为我们的责任的某些行动的特征。其他具有道德价值的欲望,虽然实际上是对必定与正当的东西相联系的事物的欲望,但它们不是对这正当的东西本身的欲望。不过,按照这种解释,正当感就缺乏任何明显的理由;它就像喜欢菜而不喜欢咖啡一样。虽然这种喜欢是存在的,但要用它来规定社会基本结构却是完全靠不住的;同时,它与正当判断的合理依据有着一种侥幸的必然联系,而正是由于在这种联系的掩盖之下,它同样是靠不住的。
  但对一个了解并接受契约论的人来说,正义感作为一种欲望,和按照有理性的人在原始状态中可能赞同的原则办事的欲望,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这种原始状态使每一个人获得了作为一个道德的主体的平等代表权。它和按照表现人们作为平等而自由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的原则办事的欲望,也没有什么不同。正义原则同这些说明是一致的,这一点使我们能够对正义感作出某种可以接受的解释。我们借助于正义理论,懂得了道德感情怎样调节我们的生活,并通过关于道德原则的正式条件,把这个角色赋予它们。接受这些原则的指导,意味着我们希望按照一定的条件与别人共处,而这些条件从一种人人都可能认为是合理的观点来看,人人都会承认是公平的。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合作的人们的理想,对我们的感情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吸引力。
  最后,我们还可以指出;原则的道德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与正当和正义感相一致,另一种形式则与人类之爱和自制相一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后者是份外的,而前者则不是。原则的道德在其关于正当和正义的通常形式中包含了权威道德和团体道德的优点。它规定了道德发展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所有次要的理想终于得到了理解,并通过相当一般的原则形成了一种合乎逻辑的体系。其他道德的优点,要在更广泛安排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说明和论证;它们各自的要求,要根据更全面的正义观所规定的优先次序来进行调整。份外的道德有两个方面,它们是由原则的道德要求被自愿超出的范围决定的。一方面,人类之爱表现在促进共同善方面,它大大超出了我们的自然责任和义务的范围。这种道德不是一般人的道德,它的特有的优点表现为善行、对别人的感情和要求的高度敏感、适当的谦卑和对自己的漠不关心。另一方面,最单纯的自制的道德,表现为从容不迫地去实现正当和正义的要求。如果个人在以严格的纪律和训练为先决条件的行动中表现出这种道德所特有的勇敢、大度和克己等优点,它就成了真正的份外的道德。个人要做到这一点,或者可以通过自由地取得为圆满地履行职责而要求具有这些优点的职务和地位,或者可以通过以符合正义的方式去寻求更高的目标而不囿于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因此,份外的道德,也就是圣徒和英雄的道德,同关于正当和正义的准则并不矛盾;它们的标志就是自己愿意接受与这些原则同其始终的目标,但又超出了这些原则所要求的范围。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