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晚六点,第四十五期“明德法律文化论坛”在明德商学楼0101教室举行。德国法学专家、日本国立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副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博士陶安先生应邀作了“现代法学的‘法源模式’与中国古代诉讼法研究——以秦汉‘断狱’、‘听讼’程序为例”的专题讲座。论坛由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
陶安教授一直致力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从他一口流利的汉语就不难看出他对中国文化的深刻了解。在讲座中,陶安教授首先从中国考古发现的《奏谳书》中引出中国古代的“断狱”问题,他指出在“断狱”程序中,“鞫”是断狱的核心,“告”与“辞”是断狱程序的出发点,“当”为拟罪,并重点论证了“论”与“断”是否就是判决的问题。接着陶安教授对“听讼”程序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听讼”不只是传统理解的“争财”,而且包含“讼罪”等诸多内容,同时中国古代还存在与“听讼”有关的“自言书”,即一种个人向官府提出要求的文书形式,以及“听讼”程序的结局,因没有强制约束力而要借用“断狱”程序的威风,即必须转移到“断狱”程序。
在结束讲座前,陶安教授最终阐释了本次讲座的主题——“中国古代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执行而不是判决”,根据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特点陶安教授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断狱”与“听讼”程序没有与“判决”相似的成分,可以说是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因为中国的官府在战国时代就得到高度的发展,官府在审理过程中有相当大的调查权与非常发达的执行能力,与英美法系不同,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律规范发达,在唐朝即有令典,再到明清时的会典形式。而国家将行政法规体系化的目的不是用于审判,而是为了执法,与行政程序性质相同。因此,区别于欧洲的诉讼法模式,中国古代的诉讼法是以行政法模式为法源的。
陶安教授的演讲立足于史料,研究深入,观点新颖,整个讲座过程安静严肃而认真,充满了学术气氛。这次讲座使同学们对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有了深层次的思考。演讲结束后,同学们意犹未尽,就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西方古代的纠问式诉讼是否也属于行政程序范畴等问题与陶安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