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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辨证》讲座综述

 

          《中国法律史辨证》讲座综述

[日期:2007-12-11]       来源:行政法学院

  间:071125日晚730

  点:西政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主持人:陈金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071125日,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马小红教授为我们作了一次名为“中国法律史辨证”的学术讲座。这次讲座由我校的陈金全教授主持。在这次讲座中,马小红教授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中国法律史进行了辨证分析:

首先,法的概念方面。她提到,最初的法的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法是审判的过程。当时处于神权法时期,法是神定的,审判要以神的意志为依据,统治者只是法的执行者,法就是代表神的獬豸兽的审判过程。第二,法是裁判要达到的目的。即法的理念就是要“平之如水”。到了秦汉时期,法的概念有了变化,它演变成了制度的含义。当时,法家思想占主导地位。法家就是制度家。于是,法律观念淡漠,法律的制度性加强。那么,这时法的观念和理念又在哪里呢?它们转移到了“礼义”上面,法的精神体现在了“礼”上。理念以“礼”(铭刻在人们心中的大法)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到了近代,“礼”的内容逐渐融入到法之中,近代意义的法具有两方面内容:第一,法的精神。第二,法的制度和条文。所以,法律史不应该只是制度史,不应该把制度和精神割裂地研究法史。

其次,法治概念方面。马小红教授从东西方对法治与人治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在西方,法治和人治是不矛盾的。西方的人治主张贤人政治,即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的统治。西方的法治即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执行。”这里强调了法本身应是良法,与贤人政治的意义相同,并不矛盾。中国的法治和人治是不同的。法治是法家的理念,主张用制度来治理国家。法家的法治并不重视法律本身的良恶,只是强调运用法律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人治是儒家的思想,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要求统治者德才兼备,要起到表率作用。第二,要用道德的感化作用教育百姓,道德的作用远远大于制度。中西方的区别在于,西方现实地意识到哲学王的出现是困难的;而中国对贤人圣君的希望始终没有放弃,认为教化可改变一切人性恶的东西,使人性善。

再次,中国古代是“以刑为主”还是“以礼为主”的问题。马小红教授认为,中国古代主要还是“以礼为主”的。在三代时期,刑是礼制体系中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次要手段。在礼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手段是教化。春秋至秦这段时期,法制逐渐占主导,但是社会的普遍理念不一定就是统治者的主导理念。当时,统治者的主导理念是“法治”(法家思想);但人民大众对“礼”是深深怀念的,社会的普遍理念还是儒家思想。汉朝至清朝是礼法合流的时代,但是“礼”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有人说,重刑主义是中国的特点。马小红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刑罚制度的残酷是古代社会所共有的,不能把这就说成是中国的特点。由于“礼”的影响,“慎刑”、“去刑”才是中国的特点。然后,息讼与禁讼制度。在梅因的《古代法》中提到西方以民法为主;中国以刑法为主。普遍观点也认为,中国古代是没有民法的。马小红教授认为,中国古代也有民法性质的法律制度,比如契约制度和调解制度。中国法律的理念就是追求社会的和谐。其实,息讼是东西方共同的追求,只是追求的方式不同。西方是通过对轻率诉讼者进行适当惩罚的方式来达到息讼的目的,而中国是通过礼义教化,使人们内心自律,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

最后,皇权问题。普遍观点认为,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被任何规章制度所约束的。马小红教授认为,其实不然,皇权至少受到了三方面的约束:第一,皇帝受到天的约束,主要表现在祭祀方面的约束。第二,皇帝受到祖宗之法的制约。第三,皇帝受到史官的约束,主要表现在对皇帝言行方面的约束。

马小红教授深入浅出地向我们阐释了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问题。她强调,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很多对现今法律有借鉴作用的思想和制度。比如,治人思想对现代法治就有好处,该思想是一种对上的约束,要求上位之人德才兼备。同时,她还肯定了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认为调解息讼是对社会和谐的追求。我们应该弘扬传统法律文化,学习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精华。马小红教授的这次讲座让我们受益非浅,对我们今后在法史方面的学习和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

录入编辑: 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