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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五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杜波神父认为,在我们的君主国的初期,法兰克人的公民只有一个等级。这个主张对我国第一流家族的血统是一种侮辱,对相继地统治了我们的三个伟大王室也同样是一种侮辱。如果这个主张是对的话,则这些王室的赫赫权威的起源就将不能因为经过草昧时代,因为世远年湮而为人们所忘却了;历史也将能够记述它们曾经是普通家庭的时代;而且我们也将不能不从罗马人或撒克逊人,也就是说,从被征服的民族去探寻查尔柏立克、柏彬和雨格·卡佩的血统的起源,来把他们说成是普通的人了。
 
    杜波神父的意见是以《撒利克法》为根据的。他说,从这个法律去看,法兰克人的公民显然是没有两个等级的。该法规定,不论被杀死的法兰克人是谁,和解金都是二百苏;但是对于罗马人,该法则规定一些区别,即作为国王幕宾的罗马人被杀死,和解金是三百苏,作为业主的罗马人是一百苏;作为他人附庸的罗马人则仅仅是四十五苏。和解金的多寡既然产生了重要的区别,因而杜波神父就得出结论说,法兰克公民只有一个等级,罗马公民则有三个等级。
 
    奇怪的是,杜波神父的错误本身并没有使他发现他的错误。实际上,在法兰克人统治下生活的罗马贵族,如果真是比最显贵的法兰克人,比最高的法兰克将领得到更多的和解金,而且比后者又是更重要的人物的话,那将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这个胜利的民族如果真是这样不尊重自己,反而那样尊重被征服的民族,能不奇怪么?杜波神父又引证其他各野蛮民族的法律。这些法律证明这些民族的公民是有各种等级的。这个一般性的规律如果仅仅在法兰克民族里看不见,那将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这就应该使杜波神父感到,他对《撒利克法》的条文并没有彻底了解,或是没有加以好好引用。——实际上,他就是这样。
 
    我们一翻开《撒利克法》,就将看到,一个“臣宰”,也就是说,国王的义士或封臣,死亡的和解金是六百苏,作为国王幕宾的罗马人死亡的和解金只是三百苏。我们将看到,一个普通法兰克人死亡的和解金是二百苏,一个出身平常的罗马人死亡的和解金仅仅是一百苏。此外,人们对一个作为他人附庸的罗马人——即农奴或脱离奴籍的人之类——的死亡,给与和解金四十五苏;但是我不谈论这种和解金,也不谈论法兰克农奴或法兰克脱离奴籍的人死亡的和解金了,因为这里的问题和这个第三等级的人无关。
 
    杜波神父是怎样做法呢?他对法兰克第一等级的人,沉默地放过,不发一言,也就是说,不谈那条有关“臣宰”的条文;然后,他就把死亡时人们给与二百苏和解金的普通法兰克人和死亡时人们给与不同和解金的所谓三种等级的罗马人做个比较,因此他就发现法兰克的公民只有一个等级,而罗马人却有三个等级。
 
    他既然认为法兰克人的身分只有一个等级,那末,勃艮第人也应该只有一个等级对他才好些,因为勃艮第人的王国是我们的君主国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但是在勃艮第人的法典里却有三种和解金;一种是勃艮第贵族或罗马贵族的和解金,一种是普通出身的勃艮第人或罗马人的和解金;第三种是两民族中出身卑贱的人的和解金。杜波神父就不引证这条法律了。
 
    当我们看到,他对各种和他的意见大不相同的历史记载,如何躲躲闪闪,不能不感到诧异。历史记录不是告诉他有大人物、仕绅和贵族么?他说,这仅仅是一些称号,并不是等级的区别;这是一些礼仪上的东西,不是法律上的特权。要不然他就说,历史所说的这些人是国王的枢密院的人员;他们甚至可能是罗马人;法兰克的公民总是只有一个等级。当历史谈到某种低级的法兰克人的时候,他就说,他们是农奴;他就用这个方法去解释柴尔德柏的诏谕。我必须停下来谈谈这个诏谕。杜波神父把这个诏谕搞得很有名,因为他利用它来证明两件事情。第一,我们在野蛮人的法律里所看到的一切和解金仅仅是附加于体刑的民事利益而已。这彻底推翻了一切古代的历史记录。第二,一切自由人都由国王直接地、立即地进行审判。这和记载当时司法程序的无数历史记录和权威著作的说法是相反的。
 
    这个诏谕是在一个全国的会议时颁发的。它规定,在法官发现了一个声名狼籍的强盗的时候,如果他是一个“法兰库斯”Francus的话,就应当让人把他捆绑起来,送到国王面前;但如果他是“一个较软弱的人”debilior persona,就要把他就地吊死。按照杜波神父的意见,“法兰库斯”是自由人的意思;“一个较软弱的人”是农奴的意思。我暂时不管“法兰库斯”这个名词是什么意思;而首先确定一下“一个较软弱的人”这个名词的意思。我认为,无论什么语言,一切比较说法都必然含有三级,就是最上级、中级和最下级。如果这里只是自由人和农奴的问题的话,该诏谕就会说:“一个农奴”,而不说“势力较小的一个人。”因此,在这里,“较软弱的人”的意思就不会是农奴,而是一个位于农奴之上的人。按照这个假设,“法兰库斯”的意思就不是自由人,而是一个有势力的人了。此外,我们在这里所以认为“法兰库斯”的意思是有势力的人,是因为在法兰克人之中常常有在国家里拥有较大势力的一些人;他们是法官或伯爵不容易加以惩戒的人。这个解释和极多敕令相吻合。——这些敕令规定哪些案件的罪犯可以解送国王,哪些案件的罪犯不可以解送。
 
    在戴甘所写的柔儒路易的传记里,我们看到,使这位皇帝受到羞辱的首谋者就是主教们,尤其是那些过去是农奴,和那些出生在野蛮人中的主教们。这位君主曾把爱奔从奴役之中提拔起来,使他当兰斯的大主教。戴甘就这样责备爱奔:“皇帝做了这么些好事,得到什么报酬呢?他使你得到自由,而没有使你成为贵族;他给与你自由之后,就不可能使你成为贵族。”
 
    这段话明确地证明公民有两个等级。但是它并没有能够使杜波神父感到为难。他是这样回答的:“这段话的意思不是说柔懦路易不能够使爱奔得到贵族的等级。作为兰斯的大主教的爱奔应该已经是第一等级,高于贵族的等级了。”我让读者去判断,到底这段话是不是这个意思;我让读者去判断,这里是不是有僧侣地位优于贵族的问题。杜波神父接着又说:“这段话只能证明,生而自由的人就叫做贵族;很久以来,按照世界的习惯,贵族和生而自由的人,二者的意思是一样的。”什么!由于我们近代有某些中流社会的人取得了贵族的资格,他就把柔儒路易传记中的一段话应用到这类人身上了!他又说:“此外,爱奔也许没有在法兰克人的国家里,而是在撒克逊人的国家或是在其他日耳曼人的国家里,当过奴隶。在撒克逊或其他日耳曼人的国家里,公民是分为几个等级的。”那末,根据杜波神父的“也许”,法兰克人的国家里就没有贵族了。但是他对“也许”的用法,没有比这次更糟的了。我们刚刚看到,戴甘把反对柔懦路易的主教们分为两类,一类是当过农奴的,一类是出自野蛮民族的。爱奔是属于前一类,而不是后一类。此外,我不知道人们怎样能够说,像爱奔这样的一个农奴可能是撒克逊人或日耳曼人。因为一个农奴是没有家族的,所以也没有民族。柔懦路易释放了爱奔;因为被释放的奴隶是服从他们的主人的法律的,所以爱奔就成为法兰克人,而不是撒克逊人或日耳曼人。
 
    我刚才是进攻;现在又应当防守了。人们将对我说,“臣宰”这个集团在国家里很明确地自成一个等级,和自由人的等级显然有别;但是,由于采地起初是可以撤销的,后来才是终生给与的,所以“臣宰”这个集团不可能形成一种血统上的贵族,因为他们的特权并不是附着于一种世袭的采地上的。毫无疑义,就是这个反面的意见使德·瓦罗哇先生认为法兰克的公民只有一个等级。杜波神父就采用了瓦罗哇的这个看法,而只是提出了一些坏证据把它破坏得体无完肤就是了。但无论如何,杜波神父是不能提出这个反面意见的。因为他说罗马贵族有三个等级,作为国王的幕宾的罗马人是第一等级,所以他无法主张说这个“幕宾”的称号比“臣宰”的称号更具有贵族血统。不过,我必须给与直接的回答,臣宰或义士之所以为臣宰或义士,并不是因为他们有采地;而是因为他们是臣宰或义士,所以人们才给他们采地。人们还能记得,我在本章前几节说过,他们当时并不像后来一样,拥有相同的一块采地;但是即使他们没有这一块采地,他们却有那一块采地,这是因为采地是在他们出生时授与的;因为它们常常是在全国的会议时授与的;又,末后一点,因为接受采地是贵族的利益,同时授与采地也是国王利益之所在。这些家族是因为它们的义士地位而得以显扬,又因为它们有资格为采地矢誓忠诚而得以显扬。在下章,我将说明,如何由于时代环境的关系,有一些自由人被准许享受这个重要的特权,并因而取得了贵族的等级。在贡特兰和他的侄子柴尔德柏的时代并不是如此;而是在查理曼的时代才是如此的。但是,虽然在查理曼时代自由人不是不能领有采地,不过从上引戴甘的那段记载可以看出,被释放的农奴是绝对不能领有采地的。杜波神父把我们引到土耳其去,好向我们说明古代法国贵族是什么样子。他是不是将告诉我们,土耳其人就像柔懦路易和秃头查理朝代的人一样,对出生微贱而获致显贵与高位的事一向总是抱怨的?在查理曼时代,人们总是不这样抱怨的,因为这位君主对旧家族和新家族是加以区别的;而柔懦路易和秃头查理是不作这种区别的。
 
    不应忘记,我们大家要感谢杜波神父所写的几本优秀的著作。大家应根据这些美好的作品,而不是根据上面讨论的那本书,来对他进行评价。在那本书里,他犯了一些重大错误,因为他放在他眼前的主要不是他的题目,而是布兰维利埃伯爵。在我这一切评论之后,我仅仅有这么一点感想,就是:这个大人物都犯了错误,我不是更应该战战兢兢么?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