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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遗规》一

 
                                       ◆呂東萊官箴
 
                         【 公名祖謙南宋時婺州人官至著作郎直祕閣諡曰成從祀廟庭】
 
  ○覓舉求權要書
 
  弘謀按東萊先生。以體道自任。以立教為心。朱子稱其德宇寬弘。識量閎廓。所立甚高無求不備。蓋相推者至矣。所著官箴。首以覓舉求權要書為戒。見居官者。必先自立。然後可以有為。士大夫不講氣節。雖有才華。徒工奔競。患得患失。何所不至耶。至於謹小慎微。慈祥豈弟。任理而不任氣。此儒術之異於俗吏也。雜說中。有語最精確。足為居官之箴者。并附錄焉。
  覓舉。        求權要書保庇。
  容尼媼之類入家。   刑責過數。
  接伎術人。及薦導往他處。
  薦人於管下買物。 【 茶墨筆之類。】
  親知雇船腳。用官錢。或令吏人陪備。 【 須令自出錢。但催促令速。足矣。】
  □事不可從。不當時明說。誤人指擬。以致生怨。
  受所部送饋。及赴會。 如送饋果食之類。則受。仍當廳對眾開合子。置簿抄上。隨即答之。餘物不可受。
  凡治事有涉權貴。須平心看理之所在。若其有理。固不可避嫌。故使之無理。 【 直須平心看。若有一毫畏禍自恕之心。則五分有理。便看作十分有理。】 若其無理。亦不可畏禍。曲使之有理。政使見得無理。只須作尋常公事看。斷過後。不須拈出說。尋常犯權貴取禍者多。是張大其事。邀不畏強禦之名。所以彼不能平。若處得平穩妥貼。彼雖不樂。視前則有間矣。然所以不欲拈出者。本非以避禍。蓋乃職分之常。若特然看做一件事。則發處已自不是矣。
 
  ○舍人官箴 【 此先生曾叔祖名大中之言而先生述之者也】
 
  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則知所以持身矣。然世之仕者。臨財當事。不能自克。常自以為不必敗。持不必敗之意。則無不為矣。然事常至於敗。而不能自已。故設心處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借使役用權智。百端補治。幸而得免。所損已多。不若初不為之為愈也。司馬子微坐忘論云。與其巧持於末。孰若拙戒於初。此當官處事之大法。用力寡而見功多。無如此言者。人能思之。豈復有悔吝耶。
  事君如事親。事官長如事兄。與同僚如家人。待羣吏如奴僕。愛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 【 有才識而不能任事。皆由不肯如此著想耳。】 然後為能盡吾之心。如有毫末不至。皆吾心有所不盡也。故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事兄弟。故順可移於長。居家治。故事可移於官。豈有二理哉。
  當官處事。常思有以及人。如科率之行。即不能免。便就其間。求所以使民省力。不使重為民患。其益多矣。
  予嘗為泰州獄掾。顏岐夷仲。以書勸予治獄次第。每一事。寫一幅相戒。如夏月取罪人。早間在西廊。晚間在東廊。以避日色之類。又如獄中遣人勾追之類。必使之畢此事。不可更別遣人。恐其受賂已足。不肯畢事也。又如監司郡守。嚴刻過當者。須平心定氣。與之委曲詳盡。使之相從而後已。如未肯從。再當如此詳之。其不聽者少矣。
  當官之法。直道為先。其有未可一向直前。或直前反敗大事者。須用馮宣徽所稱惠穆稱亭之說。此非特小官然也。為天下國家當知之。
  前輩嘗言小人之性。專務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當官者不可徇其私意。忽而不治。諺曰。勞心不如勞力。此實要言也。當官既自廉潔。又須關防小人。如文字歷引之類。皆須明白以防中傷。不可不至謹。不可不詳知也。
  當官者。凡異色人。皆不宜與之相接。巫祝尼媼之類。尤宜疏絕。要以清心省事為本。
  後生少年。乍到官守。多為猾吏所餌。不自省察。所得毫末。而一任之間。不復敢舉動。大抵作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盜不貲矣。以此被重譴。可惜也。
  當官者。先以暴怒為戒。事有不可。當詳處之。必無不中。若先暴怒。只能自害。豈能害人。前輩嘗言。凡事只怕待。待者。詳處之謂也。蓋詳處之。則思慮自出。人不能中傷也。嘗見前輩作州縣。或獄官。每一公事難决者。必沉思靜慮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則是非判矣。是道也。唯不苟者能之。 【 治獄不苟。皆一點不忍之心非僅懼禍而已。】
  處事者。不以聰明為先。而以盡心為急。不以集事為急。而以方便為上。 【 方便二字。即利濟也。要盡心體貼方得。】
  同僚之契。交承之分。有兄弟之義。至其子孫。亦世講之。前輩專以此為務。今人知之者蓋少矣。又如舊舉將。及舊嘗為舊任按察官者。後己官雖在上。前輩皆辭避坐下坐。風俗如此。安得不厚乎。
  當官取庸錢般家錢之類。多為之程。而過受其直。所得至微。而所喪多矣。亦殊不知此數。亦吾分外物也。畏避文法。固是常情。然世人自私者。率以文法難事。委之於人。殊不知人之自私。亦猶己之自私也。以此處事。其能有濟乎。 【 在己畏為其難。偏欲以難責人。不恕故也。不恕由於不公。】
  唐充之。 【 廣仁】 賢者也。深為陳鄒二公所知。大觀政和間。守官蘇州。朱氏方盛。充之數譏刺之。朱氏深以為怨。傅致之罪。劉器之以為充之為善。欲人之見知。故不免自異。以致禍患。非明哲保身之謂。
  當官大要。直不犯禍。和不害義。在人消詳斟酌之爾。然求合於道理。本非私心專為己也。
  當官處事。但務著實。如塗擦文書。追改日月。重易押字。萬一敗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養誠心。事君不欺之道也。百種姦偽。不如一實。反覆變詐。不如慎始。防人疑眾。不如自慎。智數周密。不如省事。 【 養誠心句所包甚廣。】
  事有當死不死。其詬有甚於死者。後亦未必免死。當去不去。其禍有甚於去者。後亦未必得安。世人至此。多惑亂失常。皆不知義命輕重之分也。此理非平居熟講。臨事必不能自立。古之欲委質事人。其父兄日夜。先以此教之矣。中材以下。豈臨事一朝一夕所能至哉。教之有素。其心安焉。所謂有所養也。
  忍之一字。眾妙之門。當官處事。尤是先務。若能清慎勤之外。更行一忍。何事不辦。書曰。必有忍。其乃有濟。此處事之本也。諺有之。曰。忍事敵災星。少陵詩云。忍過事堪喜。此皆切於事理。為世大法。非空言也。王沂公嘗說。喫得三斗釅醋。方做得宰相。蓋言忍受得事也。 【 耐瑣屑。習煩苦。不輕喜。不易怒。不激不隨皆忍字之妙。故居官以此為尚】
 
  ○雜說附
 
  大抵人臣多顧一分之害。壞國家十分之利。
  仕宦須脫小規模。一仰羨官職。二隨人說是非。三乘空接響。揣量測度。四謂求知等事為當為之事。
  凡世俗所謂不妨。有例。不見得。未必知。眾人都如此。也是常事之類。皆不可聽。 【 許多苟且之事。俱由此起。】
  士大夫喜言風俗不好。風俗是誰做來。身便是風俗。不自去做。如何得會好。 【 講風俗。能就自己身上講起。便有許多不肯苟且之意。】
  凡聽訟。不可先有所主。以此心而聽訟。必有所蔽。若平心去看。便不偏於一。曲直自見。
  凡人有所干求。可不可。須便說。不可含糊。
  凡使人。須度其可行。然後使之。若度其不可而強使之。後雖有可行者。人亦不信。且如立限令三日可辦。卻只限一日。定是違限。其勢不得不展。自此以後。雖一日可到之事。亦不信矣。
  與人交際。須是通情。若直以言語牢籠人情。豈能感人。須是如與家人婦子說話。則情自通。 【 居官臨民。尤宜體此。】
  兩人不足。自處其間。甲必來說乙不是。乙亦來說甲不是。若都不應和。人將以我為深。或以為黨。在應和之語。須是如與甲同坐。對乙面前也說得方可。
  聽人說話。或有不中節者。亦無都不應答之理。說十句中。豈無一句略可取。將此一句推說應之。亦於其人有益。 【 略其所短。取其所長。既不失己。亦不失人。推之。即大舜之隱惡揚善也。】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