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諸稱「監臨」者,統攝案驗為監臨。謂州、縣、鎮、戍、折衝府等,判官以上,各於所部之內,總為監臨。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姦及取財亦同監臨之例。
「疏」議曰:統攝者,謂內外諸司長官統攝所部者。案驗,謂諸司判官判斷其事者是也。
注:謂州、縣、鎮、戍、折衝府等,判官以上,各於所部之內,總為監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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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此謂州、縣、鎮、戍、折衝府等判官以上,雖有曹務職掌不同,但於部內總為監臨之例。鎮、戍、折衝府,唯統攝身,不管家口。〔一四〕
注: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姦及取財亦同監臨之例。
「疏」議曰:「自餘」,為除州、縣、鎮、戍、折衝府以外,百司總是。若省、臺、寺、監及諸衛等,各於臨統本司之內,名挂本司者,並為「監臨」。若是來參事者,是為「案驗」。尚書省雖管州、府,文案若無關涉,不得常為監臨。內外諸司皆準此。「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姦及取財亦同監臨之例」,假若諸衛管府史身,〔一五〕官司姦府史家口及於府史家內取財;或折衝府官人唯管衛士,若姦衛士家口及於衛士家內取財,皆同監臨之法。內外不管家口之司,姦及取財皆準此。
問曰:假有主帥,於所部衛士家盜物,得同於監臨內取財以否?
答曰:主帥於所部衛士,統攝一身,既非取受之財,盜乃律文不攝,止同常盜,不是監臨。
稱「主守」者,躬親保典為主守。雖職非統典,臨時監主亦是。
「疏」議曰:「主守」,謂行案典吏,專主掌其事及守當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其職非統典者,謂非管攝之司,臨時被遣監主者,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