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
「疏」議曰:斷罪無正條者,一部律內,犯無罪名。「其應出罪者」,依賊盜律:「夜無故人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又條:「盜緦麻以上財物,節級減凡盜之罪。」若犯詐欺及坐贓之類,在律雖無減文,盜罪尚得減科,餘犯明從減法。此並「舉重明輕」之類。
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又例云:「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若有毆告期親尊長,舉大功是輕,期親是重,亦不得用蔭。是「舉輕明重」之類。
51諸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
「疏」議曰:乘輿者,案賊盜律:「盜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盜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物者,得罪並同。車駕者,依衛禁律:「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若衝三后隊,亦徒一年。又條:「闌入至御在所,斬。」至三后所,亦?。是名「並同」。
稱「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減一等。
「疏」議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職制律:「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違三后及皇太子令,各減一等之類。
若於東宮犯、失及宮衛有違,應坐者亦同減例。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於東宮犯者,謂指斥東宮及對捍皇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并闌入東宮宮殿門,宮臣宿衛冒名相代、兵仗遠身、輒離職掌、別處宿之類,謂之為「犯」。失者,謂合和皇太子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并守衛不覺闌入東宮宮殿門,如此之類,謂之為「失」。犯之與失,得罪並減上臺一等科斷。
注: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謂於東宮犯、失,準上臺法罪當十惡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