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节 亚里士多德原则
关于善的规定纯粹是形式上的规定。它仅仅说明,一个人的善决定了合理的生活计划,而这种计划又是他以审慎的合理从为数极多的一类计划中挑选出来的。虽然审慎的合理这个概念和合理选择原则依赖于一些相当复杂的概念,我们仍然不能仅仅从合理计划这个规定中推断出可能会得到这些计划鼓励的是哪些目的。为了得出关于这些目的的结论,有必要注意一下某些一般事实。
首先,人的欲望和需要,它们的相对迫切性和重复出现的周期,以及它们受到心理和其他情况影响的发展阶段,全都具有广泛的特征。其次,计划必须适合对人的能力的要求,必须适合他们的成熟程度和发展趋向,以及为实现这个或那个目的他们所受到的训练和教育的最高程度。此外,我还要提出一个关于动机的基本原则,我把这个原则称为亚里士多德原则。最后,还必须考虑一下关于社会相互依存的一般事实。社会基本结构通过奖赏其成员以符合正义的方式对共同的善所作出的贡献,必然会对某些计划比对另一些计划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考虑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缩小了可供选择的计划的范围,从而使决定问题无论如何在某些方面变得相当明确起来。毫无疑问,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某种随意性仍然存在,但正当优先使它受到了限制,从而从正义的观点看(第68节),它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关于人的需要和能力的一般事实也许是相当清楚的,因此,我将假定这里常识性的知识足以解决我们的问题。然而,在着手讨论亚里士多德原则之前,我应该简单地说明一下人类善(我将要这样来称呼它们)和正义的制约问题。考虑到关于合理计划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这些善看作这样的一些活动和目的,这些目的与活动所具有的任何特征,都使它们适宜于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一种即使不是主要的也是重要的位置。由于根据关于善的全面理论,合理的计划必须符合正义的原则,所以人类善也要受到同样的限制。这样,个人的感情和友谊、有意义的工作和社会合作、对知识的追求和对美好事物的塑造和向往等等人所共知的价值,不仅在我们的合理计划中处于突出的地位,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还能以正义所允许的方式得到提高。无可否认,为了实现并维持这些价值,我们常常情不自禁地采取不正义的行动;但实现这些目的与本来就有的不正义毫无关系。与欺骗和诋毁别人的欲望不同,做不正义的事并没有包括在对人类善的说明之中(第66节)。
这些价值的社会相互依存性表现在:它们不但对享有它们的那些人来说是好的,而且它们还可能增进别人的善。我们实现这些目的,一般也就对我们的同伴的合理计划作出了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互为补充的善;这就是为什么要把它们挑出来予以特别推荐的缘故。推荐某个东西就是对它表示称赞,就是用强调和赞赏的语言来描述使它成为好东西(可以合理地要求得到的东西)的属性。关于相互依存性的这些事实,成了把公认的价值列进长期计划的进一步的理由。如果我们希望得到别人的尊敬和善意,或至少希望避免他们的敌意和轻视,这些生活计划就往往是可取的,因为它们不但促进了我们自己的目标,而且也促进了他们的目标。
现在回到我们眼前的题目上来。我们记得,亚里士多德原则的内容如下: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人们喜欢运用他们的现实能力(他们的先天的和后天的能力),这种喜欢的程度越高,这种能力就实现得越多,或者说,这种能力就越复杂。这里的这个直觉概念是说,如果人们对做某件事越熟练,他们就越喜欢做这件事,如果有两种活动他们能进行得一样好,他们总是选择一种需要更全面、更复杂、更敏锐的辨别力的那个活动。例如,国际象棋是比跳棋更复杂更巧妙的一种游戏,代数比初等算术更为复杂。因此,这个原则认为,如果某个人对这两个方面都行,他一般地宁愿下国际象棋,而不愿下跳棋,宁愿研究代数,而不愿研究算术。我们这里无须说明亚里士多德原则为什么是正确的。复杂活动之所以更为有趣,大概是由于它们满足了体验变化和新奇的欲望,并给发明创造留下了用武之地。它们还产生了期待的乐趣和惊喜,而且活动的整个形式,即它在结构上的发展,也常常是引人入胜、美不胜收的。此外,较简单的活动不能显示个人的风格和个人的表现,而复杂的活动则许可这样做,甚至还要求这样做,因为从事复杂的活动,怎么可能人人都用同一种方式呢?如果我们要找到自己的方式,我们就应该按我们的天生爱好去办事,按我们过去的经验教训去办事,这看来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特征中的每一个特征都从国际象棋得到充分的证明,甚至国际象棋大师们在下棋时也都有他们自己特有的风格。这些见解究竟是对亚里士多德原则的说明,还是对它的含义的详细描述,我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关于善的理论至关重要的东西,没有一个是决定于这个问题的。
亚里士多德原则包含有一个不同的兼容原则,这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可以说,关于更复杂能力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准备拿来作比较的一种活动,它包括了其他活动的全部技能和辨别力,还要加上其他一些技能和辨别力。我们仍然只能规定一种有所偏爱的次序,因为在几种活动中,每一种活动都可能要求不是用于所有其他活动的能力。这种次序是我们能够得到的最佳次序,我们可以把它保持至我们有了某种比较准确的理论以及衡量复杂性的手段,使我们能对看上去不同的活动进行分析和比较。然而,我不打算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而只是假定我们对复杂性的直觉看法将能满足我们的需要。
亚里士多德原则是一个动机原则。它说明了我们的许多主要欲望,并说明了为什么我们要不断左右我们的活动过程,从而显得喜欢做某些事情,而不喜欢做另一些事情。此外,它还表示了一种支配我们欲望模式的变化的心理法则。因此,这个原则意味着,由于一个人的能力随时间发展(这种发展是由心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成熟带来的,例如儿童时期神经系统的发展),由于他培养了这些能力并学会如何去运用它们,他迟早会选择更复杂的活动,因为他现在已能从事这些要求他必须具有新实现的能力的活动了。他以前喜欢做的那些比较简单的事件,不再那么有趣或那么吸引他了。如果我们问,为什么我们愿意经受锻炼和学习的辛苦,理由也许是(如果我们撇开来自外部的奖励和惩罚不谈),过去我们的学习取得了某种成绩,现在我们正在体会活动的乐趣,这就使我们在一旦获得了各种更大的本领之后,便去指望得到甚至更大的满足。对亚里士多德原则来说,还有一个附带作用。当我们目睹别人在运用他们的训练有素的能力时,他的种种表现使我们大为赞赏,并唤起了一种欲望,但愿我们自己也能做同样的事。我们希望能像那些能够运用这种能力的人一样,运用我们固有的潜在能力。
因此,我们学到了多少,我们对自己固有能力的培养程度如何,这似乎决定于这些能力有多大,决定于实现这些能力的困难程度。可以这样说,随着活动变得更加艰苦和更加困难,在对运用更大的实际能力的越来越大的满足和学习的越来越紧张之间展开了一场竞赛。假定自然才能是有止境的,而对训练则可以使之变得更加艰苦而无止境,那么大概可以使实际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但要超出此限而进一步提高这个水平,那么由此得到的利益正好被为达到并保持这一水平所必不可少的实践和学习的负担抵消掉了。这两股力量互相抵消,于是就达到了平衡,到这时,要获得更大实际能力的努力也就宣告结束。由此可见,如果活动的乐趣同不断提高的能力(让我们假定,这表明是一种较低水平的固有能力)相比增加得太慢,那么,我们就会较早地放弃与之相适应的较大的学习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不会去从事某些更复杂的活动,也决不会获得由参加这种活动而产生的欲望。
如果承认亚里士多德原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那么,考虑到其他假定,要获得并培养成熟的能力,一般说来都会是合理的。最好的或令人满意的计划,几乎肯定就是多半规定这样做的计划。不但存在着向亚里士多德原则所要求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而且社会相互依存的明显事实以及我们狭隘利益的性质,也都使我们倾向于这样去做。一个合理的计划——始终受到正当原则的限制——在情况许可时,能使一个人身心活跃,充分运用他的实际能力。此外,他的同伴们也可能认为这些活动促进了共同善而予以支持,并从这些展现了人类优点的活动中得到了乐趣。于是新产生了一种想得到别人的尊敬和钦佩的欲望,到这时,亚里士多德原则所赞成的活动对别人来说也同样是好的。
为了防止对这个原则产生误解,有几个问题必须牢记。首先,它阐述的是一种倾向,而不是一种不变的选择模式,因此,和所有的倾向一样,也可以不予考虑。起抵消作用的倾向能妨碍实际能力的发展,妨碍对更复杂活动的选择。心理的和社会的种种障碍和危险,影响到能力培养和未来成就,而对这些问题的担心,可能会超过原来的倾向。我们在解释这个原则时必须考虑这些事实。然而,如果它是一个有用的理论概念,那么它所提出的那种倾向,应该是比较强大的,不易抵消的。我认为,情况确实如此,在社会体制的设计中,必须给它留有足够的地位,否则人们就会觉得他们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枯燥无味,空虚无物。随着他们的生活变成一种令人厌倦的例行公事,他们的活力和热情也将消失殆尽。似乎能为这一点提供证明的是,吸收人们的精力的生活方式,不管它们是宗教的祈祷,还是纯粹的实务,甚至游戏和消遣,都会几乎无止境地去发展它们的复杂微妙之处。随着社会习惯和合作活动借助许多人的想象力而建立起来,它们也愈加引起了一系列复杂的活动和新的办事方式。这个过程是由对自然而自由的活动所产生的乐趣推向前进的,这—点似乎可以用儿童和动物的那种显示了全部相同特征的自发游戏得到了证明。
还有一种见解是,这个原则并不是认定非要选择哪种特定活动不可。它只是说,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我们所选择的活动是由一种更大的也是更复杂的实际能力决定的。更准确地说,假定我们能够按照兼容关系把若干个活动排成一关系链。这就是说,第n项活动运用了第n-1项活动的全部技能以及其他某些技能。不过,让我们假定,这种链多得不计其数,而链上的每个环节又都不相同;此外,无数的链可能都是从同一个活动开始,这个活动代表着使它得以形成和变得丰富起来的不同方式。亚里士多德原则说,无论何时,只要一个人从事属于某个链上的(也许是属于几个链上的)某种活动,他往往会沿着这个链向上移动。一般来说,他会选择第n项活动,而不会选择第n-1项活动。他的能力越是有待实现,他越是觉得学习和训练的负担不那么繁重,这种倾向也就越强烈。大概他会选择具有运用较高能力而又最不费力的最大前景的某个链或某些链向上攀登。一个人所走的实际道路,即他认为最有趣的一些活动的结合,决定于他的爱好、才能和他的社会环境,也决定于他的同伴所赞赏和鼓励的东西。因此,自然资产和社会机会明显地影响着一个人最后所选择的那些链。这个原则本身仅仅认定有一种要沿着任何被选择的链攀登的倾向。它并不是认为一个合理的计划应包含任何特定目标,也并不意味着任何特定的社会形态。
我们还可以假定(虽然这样做可能并非必要),每项活动属于某个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的智慧能够而且通常会为每项活动找到一个能使各种技能和辨别力日益得到发展的连续不断的链。然而,如果上去得更高将会耗尽为提高或维持某个被选定的链的水平所必要的资源,那么,我们就停止沿着链向上攀登。对这里所说的资源应作广义的理解,时间和精力也是最重要的资源。例如,为什么我们系鞋带或打领带都宁愿直截了当地去做,而通常不对这些日常行动搞什么繁文缛节,其原因就在于此。每一天只有这么多小时,这就使我们不能竭尽我们的能力沿着我们可以得到的所有的链向上攀登。但是:一个在牢房里的囚犯也许会不惜花时间去做一些日常琐事,并想出种种办法去做;而如果他不是囚犯,他是不会为这种事去伤脑筋的。正常的标准是,一个有理性的人选择了一个他所喜欢的(符合正义原则的)活动模式,然后沿着每一个链前进,直到对预定计划的任何可能的改变都不能使情况有所改善为止。这个总的标准当然不是告诉我们怎样去作决定,而是着重指出时间和精力资源都是有限的,并说明为什么某些活动被忽略,而另一些活动则受到了重视,虽然从我们从事活动的方式来看,没有得到重视的那些活动是仍然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的。
不过,有人可能会反对说,没有理由假定亚里士多德原则是正确的。它同关于自我实现的理想主义观念有某种类似之处,因此,它也和这个观念一样,可能有点像某个哲学家的原则很少得到赞同那种味道。但它似乎为许多日常生活事实所证明,并为儿童和某些高等动物的行为所证明。此外,它似乎还可以用进化论来说明。自然选择大概也偏爱可以适用这个原则的那些生物。亚里士多德说,人有求知的欲望。大概我们就是通过某种自然发展来获得这种欲望的,如果这个原则是正确的,那么,只要更复杂、要求更高的任何活动是我们力所能及的,它实际上就是从事这种活动的欲望。人喜欢获得丰富多采的经验,所以他们喜欢新奇的和意想不到的东西,喜欢这种活动为发挥他们的发明创造精神而提供的机会。自发活动的多样性表明了我们喜欢想象和创造性的幻想。因此,亚里士多德原则认为,人多半不仅受到肉体需要之乐的驱使,而且也要受到纯粹由于喜欢而去做某件事的欲望的驱使,至少在紧急迫切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是这样。这些被人喜欢的活动有许多标志,从进行这些活动的方式方法,到后来一次次进行的反复性,无所不有。事实上,我们从事这些活动并没有什么明显的报酬,我们让自己从事这些活动,其本身往往可以作为做其他事情的报酬。由于亚里士多德原则是人的现有欲望的一个特征,所以合理的计划必须对它加以考虑。进化论的解释即使是正确的,也肯定不能成为证明我们本性的这一方面的理由。事实上,所谓理由问题是不存在的。问题毋宁是:如果这个原则按照我们所知道的情况来说明人性,那么,对它的鼓励和支持应该到什么程度,同时在制定合理的生活计划时,又应该怎样来处理它?
亚里士多德原则在关于善的理论中的作用是:它表明了一个心理学上的深刻事实,这个事实和其他的一般事实以及合理计划观一起,说明了我们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通常被看作人类善的那些东西,最后应该证明是那些在合理计划中占据主要地位的目的和活动。这个原则是指导这些判断的背景知识的一部分。如果它是正确的,并得出符合我们对好与坏的看法(通过反思平衡)的最后结论,它就在道德理论中取得了应有的地位。即使这个观念对某些人是不适用的,合理的长期计划的概念还是适用的。我们能够基本上和以前一样弄清楚对他们来说什么是好的。因此,设想有这么一个人,他的唯一乐趣是在各种几何形状的空地上如公园广场和修剪整齐的草坪上数草叶子。他在其他方面都很聪明,实际上具有不平常的能力,因为他能靠解决数学难题收取报酬来维持生活。关于善的规定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人的善事实上就是数草叶子,或者说得更准确些,他的善是由一个特别突出这个活动的计划决定的。自然,我们可能会感到惊奇,竟会有这种人存在。面对他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来检验一下其他一些假定。也许,他特别神经过敏,从早年开始就讨厌与人交往,所以他数草叶子就是为了避免同别人打交道。但如果我们承认,他的本性就是喜欢这种活动,而不喜欢任何其他活动,同时又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改变他的状况,那么,他的合理计划肯定就是以这种活动为中心的。对他来说,这就是目的,这个目的支配他的行动计划,而这一点也就证明了这个目的对他来说就是好的。我提出这个异想天开的例子只想表明,用一个人的合理计划来说明关于他的善的规定的正确性;并不要求亚里士多德原则准确无误。我认为,即使这个原则证明是不准确的,或完全不起作用,这个规定也仍然是令人满意的。但是,设想出这个原则,我们似乎就能说明,从实际情况来看,什么事被认为对人是好的。此外,由于这个原则和自尊这个基本善有关系,它最后证明了在作为正义即公平观的基础的道德心理中占据中心位置(第67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