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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二十三

 
    46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

  「疏」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若大功以上親」,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雖輕,論情重。故有罪者並相為隱,反報俱隱。此等外祖不及曾、高,外孫不及曾、玄也。
  
  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
  
  「疏」議曰: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叛」以上,並不坐。

  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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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議曰:假有鑄錢及盜之類,事須掩攝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謂報罪人所掩攝之事,令得隱避逃亡。為通相隱,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疏」議曰:小功、緦麻,假有死罪隱藏,據凡人唯減一等,小功、緦麻又減凡人三等,總減四等,猶徒二年。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各從本條科斷。
  
  問曰:「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得減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隱義同,其於小功以下理亦不別。律恐煩文,故舉相隱為例,亦減凡人三等。
  
  47諸官戶、部曲、稱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準良人。

  「疏」議曰: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部曲,謂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與官戶、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條有正文者,謂犯主及毆良人之類,各從正條。其「本條無正文」,謂闌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詛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類,各準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疏」議曰:犯徒者,準無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準犯三流,亦止杖二百。決訖,付官、主,不居作。

  應徵正贓及贖無財者,準銅二斤各加杖十,決訖,付官、主;
     
  「疏」議曰:犯罪應徵正贓及贖,無財可備者,皆據其本犯及正贓,準銅每二斤各加杖十,決訖付官、主。銅數雖多,不得過二百。今直言正贓,不言倍贓者,正贓無財,猶許加杖放免;倍贓無財,理然不坐。其有財堪備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廢疾,不合加杖,無財者放免。
  
  「疏」議曰:謂以上應徵贖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檢復無財者,並放免不徵。其部曲、奴婢應徵贓贖者,皆徵部曲及奴婢,不合徵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殺,主求免者,聽減死一等。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疏」議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但奴殺奴是重,主求免者尚聽;部曲殺奴既輕,主求免者,亦得免。既稱同主,即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九〕

  注: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疏」議曰:律云「各準良人」,悉準良人為法。既犯親屬,不依求免減例。

  48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49諸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者,依本條。
     
  「疏」議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鬥訟律「同謀共毆傷人,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聽贖」;又斷獄律「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如此之類,並是與例不同,各依本條科斷。
  
  即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
 
  「疏」議曰:依詐偽律:「詐自復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課役,即從戶婚律脫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又,詐偽律「詐增減功過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若因詐得賜,贓重,即從詐欺官私以取財物,准盜論,罪止流三千里」之類。
     
  其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論;本應輕者,聽從本。

  「疏」議曰:假有叔姪,別處生長,素未相識,〔一0〕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聽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行盜,盜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得依凡論,悉同常盜斷。其「本應輕者」,或有父不識子,主不識奴,毆打之後,然始知悉,須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鬥而論,是名「本應輕者,聽從本」。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