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15---17)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国王、僧侣们、领主们各向其辖地内的农奴征收所规定的赋税。关于国王,我可以提出由维利思颁发的敕令;关于僧侣,我可以提出野蛮人的各种法典;关于领主,我可以提出查理曼所制定的有关法规;作为证据。
这些赋税就叫做“贡赋”。它们是一种经济税,而不是财政税;是纯粹私征的贡金,而不是公有的赋税。
我说,所谓“贡赋”是向农奴征收的赋税。我可以提出马尔库尔富斯的一条“法式”作为证据。它说,国王准许,凡是自由人又在“贡赋”名册内没有记名的,就可以修道为僧。我还可以提出查理曼发给一个伯爵的一道敕令,作为证据。查理曼派遣这位伯爵到萨克森去。敕令说,要释放萨克森人,因为他们已经信奉了基督教;它恰恰是一篇“自由宪章”。这位君主恢复了他们原有的国民自由,并免除他们缴纳“贡赋”。可见,当农奴同时就要纳“贡赋”,自由人就不纳“贡赋”。
这位君主也曾发给被收留在法兰西君主国内的西班牙人一种敕令之类,禁止伯爵们向他们征收任何“贡赋”和剥夺他们的土地。我们知道,外国人到法国去是受到农奴的待遇的,而查理曼却要人们把他们当作自由人看待,因为他要他们有土地所有权,又禁止人们向他们征收“贡赋”。
秃头查理也曾颁发过一道优待这些西班牙人的敕令,规定给予他们与其他法兰克人相同的待遇,并禁止人们向他们征收“贡赋”。可见自由人是不缴纳“贡赋”的。
《毕斯特敕令》第30款革除了当时的一种流弊,就是有国王或教会的一些“屯垦者”把他们田宅的附属地卖给僧侣或和他们同等身分的人,只留给自己一所小草棚,这样就避免缴纳“贡赋”了。这道敕令要人们恢复原有状态。可见“贡赋”是奴隶们的一种赋税。
从这里又可看到,当时在法兰西君主国内并没有一般性的“贡赋”。这从许多文献去看,也是很清楚的。有一道敕令说:“在过去合法征收属于国王的贡赋的一切地区,我们规定要征收这种贡赋。”它的意思不是很明白么?查理曼有一道敕令,训令他在各行省的钦差们精确调查古时属于国王辖地的一切“贡赋”。他的另一道敕令处理了那些被征收“贡赋”的人们所缴纳的“贡赋”。这些敕令的意思还不明白么?还有一道敕令说:“如果有人取得一块纳税的土地,那里我们曾经在习惯上征收过贡赋的话。”末了,还有秃头查理的一道敕令,谈到“贡赋土地”,那里的“贡赋”自古以来就属于国王。这些敕令的意思还不清楚么?
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文献的记载乍一看来和我所说的正相反,但却是肯定了我的说法。我们已经在上面看到,在法兰西君主国内的自由人仅仅有义务提供某些车辆。我刚才所引的敕令就把这种车辆叫做“贡赋”;但是敕令把这种“贡赋”和农奴所缴纳的“贡赋”对立了起来。
此外,《毕斯特敕令》又谈到这些法兰克人应按人头、按草棚向国王缴纳“贡赋”;这些法兰克人曾在饥荒的时候把自己出卖为奴隶。国王命令要赎回他们。这里因为那些依国王的敕令脱离奴籍的人通常并没有获得完全的自由;他们要缴纳“按人头计算的贡赋”;敕令里所说的就是这种人。
因此,我们应当放弃这种看法,就是以为当时有渊源自罗马人施政制度的一种一般性的和普遍性的“贡赋”;并且以为领主们的赋税也是渊源自这个一般性的和普遍性的“贡赋”,而且是通过篡夺而获得的。法兰西君主国里的所谓“贡赋”和人们对这个字的错误理解,二者是有天壤之别的;它是主人对农奴所征收的一种特殊赋税。
我请求读者原谅我不得不给他们这么许多烦腻死人的引文。要不是在我面前时时都要碰到杜波神父《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这本书的话,我就可以简略一些。没有任何东西比一个有名著者的一本坏书更能阻碍认识的进步了,因为我们在授与知识之前,要先从解除迷误着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我在上面已经谈到日耳曼人间有一种志愿人员,跟随他们的君主们到各种事业中去。在征服战争之后,这种习惯仍然存在。塔西佗把这种人称为“侍从”;《撒利克法》称为“对君王誓守忠诚的人”;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称为“国王的忠臣”;我国初期的史家称为“忠臣”,称为“义士”;此后的史家称为“封臣”,称为“领主”。
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里,有无数条款是关于法兰克人的;关于这些“忠臣”就只有几条。关于“忠臣”的条款和关于其他法兰克人的条款是不一样的;这些法律里处处都有关于法兰克人财产的规定,而关于“忠臣”们的财产则没有一字谈及。这是因为“忠臣”们的财产主要是由政治法规而不是由民事法规加以规定;他们的财产应该归属于军队,而不是家传的财产。
不同时期和不同著者把为“忠臣”、“义士”们保留的财产称为“国库财产”、“恩赏”、“荣赏”、“采地”。
无疑,起初,采地是可以撤销调换的。格列高里·德·都尔记载,人们剥夺了苏内吉西尔和伽罗曼从国库所获得的东西,仅仅把他们自己的产业,留给他们。贡特兰把他的侄子柴尔德柏捧上宝座的时候,曾和侄子密议,指示他应当把采地给谁,应当剥夺谁的采地。马尔库尔富斯的一条法式说,国王不但可以用属于自己的国库的恩赏,还可以用曾经属于其他财库的恩赏,进行交换。在伦巴底人的法律里,恩赏和自己的产业是对立的。关于这点,史家们的著述、各法式例规、各野蛮民族的法典,都是一致的。末了一点:《采地论》这本书的著者们告诉我们,起初,领主们可以随意把恩赏撤销,其后就把它们固定为一年,后来就终生给与。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两种人必须服兵役,就是:1封臣和附属封臣。这是由他们的采地所产生的义务。2在伯爵下面服务的自由人——法兰克人、罗马人和高卢人。他们由伯爵和他的官吏们率领。
当时所谓自由人,就是一方面不受恩赏或采地,另一方面不受耕作上的奴役。他们所据有的土地,人们称为“自由土地”。
伯爵们召集自由人,并率领他们作战。伯爵之下有官员叫做监督;所有的自由人分成百人团,组成一个堡。伯爵之下还有官员叫做百总。百总率领堡内的自由人,也就是各个百人团,进行战争。
这种按百人数目分队的办法是法兰克人在高卢定居之后才有的事。它是格罗大利乌斯和柴尔德柏颁行的制度,为的是使每一个地区对当地所发生的盗劫事件负责。这从这两位君主的诏谕可以看到。今天在英国仍然施行类似的一种制度。
伯爵们既然率领自由人作战,那末“忠臣”们也就率领自己的封臣或附属封臣作战;主教们、僧院长们,或他们的代理人也率领他们的封臣作战。
主教感到十分困惑;他们的实际行为前后产生了很大矛盾。他们要求查理曼不再强迫他们参加战争。当他们得到了许可的时候,他们又抱怨查理曼这样做使他们失掉了群众的尊敬。因此,这位君主就不得不依据这点而认为他的意图是正当的。无论如何,当主教们不必作战的时候,我并没有看到伯爵们率领他们的封臣去作战;我们所看到的正相反,就是国王们或是主教们选择他们的一个亲信率领封臣们作战。
国王柔儒路易有一道敕令,把封臣分为三个种类,就是:国王的封臣、主教的封臣和伯爵的封臣。一个“忠臣”或是说领主的封臣,不由伯爵率领上阵,除非是国王家里有某些事务缠绊,使这些“忠臣”不能亲身率领他们出征。
但是谁率领这些“忠臣”们上阵呢?无可怀疑,就是国王;他永远是他的忠实臣子的首领。因为这个缘故,在敕令里,我们老是可以看见国王的封臣和主教们的封臣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我们的君王是勇敢、骄矜而宽怀豁达的;他置身戎阵,并不是为着当教会军队的首领;他并不选择同这些人一同胜利或一同死亡。
但是同样,这些“忠臣”要率领他们自己的封臣或附属封臣;这在查理曼的一条敕令里是看得很清楚的。该敕令规定,每一个自由人,如果有四所田宅,不管是自己的产业或是谁给的恩赏,都要和敌人作战或是随从他的领主。显然,查理曼的意思是,自己有一块地的人就要参加伯爵的军队,受有领主恩赏的人就要随从他的领主出征
但是杜波神父却主张说,敕令里所谈附属于个别领主的人,就只是农奴;他是以西哥特人的法律和该民族的习惯为根据的。我认为,还是以敕令本身为根据好些。而我刚才所引的敕令所明确叙述的,却和杜波神父的说法正相反。秃头查理和他的兄弟们之间所订立的条约也同样提到自由人可以自由选择要跟从一个领主或是跟从国王;这个条款和许多其他条款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当时有三种兵队,就是:1国王的“忠臣”或“义士”的军队;这些人有附属于自己的忠信臣属。2主教们或其他僧侣以及他们的封臣的兵队。3伯爵的兵队;他率领着自由人。
我不是说,封臣们不能从属于伯爵,因为一个握有个别指挥权的人常常附属于一个握有较广泛的指挥权的人。
我们甚至看到,伯爵和国王的钦差们,在封臣们没有履行他们的采地义务时,可以让他们交付赔偿金。
同样,在国王的封臣行劫的场合,除非是他们比较愿意接受国王的惩罚的话,他们都由伯爵加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