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諸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原其罪;
「疏」議曰:「公事失錯」,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未發露而自覺舉者,所錯之罪得免。「覺舉」之義,與「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將告,減二等;「覺舉」既無此文,但未發自言,皆免其罪。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
「疏」議曰:應連坐者,長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檢、勾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覺舉,餘並得原。其檢、勾之官舉稽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無私曲,檢、勾之官雖舉,彼此並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決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斷罪失錯已行決者,謂死及笞、杖已行決訖,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訖,此等並為「已行」。官司雖自覺舉,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被斷徒二年,已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覺舉者,一年未役者,自從舉免;已役一年者,從失入減三等,科杖八十之類。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
「疏」議曰:「文書」,謂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辯定後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覺舉者,並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者,以官司不舉,故長官以下並減二等;如官人、主典連署舉者,官人並得免罪,主典仍減二等科之。其制敕,案成以後頒下,各給抄寫程:「二百紙以下限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注云:「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三日。」此等抄寫程,既云案成以後,據令:「成制敕案,不別給程。」即是當日成了。違令限日,皆是有稽。稽而自舉者,同官文書法,仍為公坐,亦作四等科斷,各以所由為首;若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問曰:公坐相連,節級得罪,一人覺舉,餘亦原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連坐,勾、檢之官舉訖,餘官何故得罪?
答曰:公坐失錯,事可追改,一人舉覺,餘亦原之。至於行事稽留,不同失錯之例,勾官糾出,故不免科。
42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
「疏」議曰:「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為首,餘並為從。家人共犯者,謂祖、父、伯、叔、子、孫、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長獨坐,卑幼無罪。
注: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
「疏」議曰:「於法不坐者」,謂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歸罪於其次者,假有尊長與卑幼共犯,尊長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長者當罪,是名「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者,假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造意,仍以男夫獨坐。
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
「疏」議曰:侵謂盜竊財物,損謂鬥毆殺傷之類。假令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
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凡人以常從論。
「疏」議曰:「監臨主守」,具如後解。假有外人發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盜庫絹五疋,雖是外人造意,仍以監主為首,處徒二年;外人依常盜從,合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