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1--9)
○第一节 封建法律
有一件事,如果我把它放过不谈;有一些法律,如果我把它们放过不谈;我想这将成为我这本著作的一个缺点。这件事曾经在世界上发生过,但是它也许永远不会再发生了。这些法律曾经突然在整个欧洲出现,但是和以前人们所知道的法律没有任何关连;这些法律曾经成就无数的好事和坏事;它们在辖地被割让出去的时候把权利保留下来;它们在相同的一件东西之上或在相同的一些人之上,设立了不同种类的“领主权利”,又把这些权利分给好些人,这样便减少了整个“领主权利”的重要性;它们给过于辽阔的帝国划出各种界线;它们产生了一种纪律,但它带有纷乱的倾向;它们产生了一种纷乱,但它带有走向秩序与和谐的趋势。
这就需要写一本专书;但是由于本著作的性质的关系,这里对这些法律是瞰视多而论述少。
封建法律是一幅优美的图景。一棵古老的橡树巍然耸立;远看簇叶蔭翳;侧近就看到干茎;但是看不见根柢;要挖掘土地才能找到它们。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征服罗马帝国的民族是从日耳曼出来的。虽然记述他们的风俗的著者并不多,但是其中却有两个极重要的人。凯撒和日耳曼人作战,记载了日耳曼人的风俗;他的一些方略就是根据这些风俗拟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凯撒的几页就有好几卷的分量。
塔西佗写了一部专书,论日耳曼人的风俗。这部书并不长,但它是出自塔西佗的手笔!塔西佗所写的一切都精简扼要,因为一切都在他洞鉴之中。
这两个著者所记述的东西和我们所据有的这些野蛮民族的法典,极相吻合,所以当我们读凯撒和塔西佗的著作的时候,处处都看到这些法典,当我们读这些法典的时候,处处都看到凯撒和塔西佗。
在研究封建法律时,我虽然仿若置身阴暗朦胧的迷宫里,到处都是纷杂的道路和羊肠曲径,但我却相信我抓住了研究的线索,是能够向前挺进的。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凯撒说:“日耳曼人不务农耕;大多数人以奶子、干酪和肉过生活;没有人有土地,更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界限;各民族的君主和官吏随意把某一地方的某一块土地划给私人。并强制他在第二年迁移到别的地方去。”塔西佗说:“每一个君主有一群人拱卫、随从”。这位著者用他自己的语言,给这些人一个名称,即所谓“侍从”。这个名称和他们的地位是有关系的。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奇怪的争胜心,要在君主身旁,超类拔萃;君主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同样奇怪的争胜心,要使自己侍从的数目和勇敢超过别人。塔西佗又说:“经常有一群精选的年轻人拱卫着,就是尊严,就是权力;他们是太平时期的装饰,是战争时期的堡垒。如果一个君主的侍从的数目和勇敢超过其他君主,这就将使他在国内和在邻近民族间声名卓著;他将收到礼品;各地将遣使来朝。声名常常决定战争的命运。在战争中,君主的勇敢不如人,是可耻的;侍从如果没有君主这种品德,也是可耻的;在君主死后而仍然活着的话,是永世的羞耻。最神圣的义务就是保卫君主。如果城市太平无事,君主们就到那些有战事的城市去;他们就这样保持许多朋友。这些朋友从他们得到战马和可怕的标枪。他们享受到味素并不佳美但却丰盛的餐膳。君主们单凭战争和劫掠来维持他们的广施博给。你劝他向敌人挑战、经受危险,要比劝他们耕种土地、等候岁时的收成容易些。他们对能够用鲜血获得的东西,就不愿用汗珠去换取。”
因此,在日耳曼人之间,是只有封臣而没有采地的。什么采地也没有,因为没有土地可给。要是说采地,毋宁说就是些战马、武器和餐膳。当时是有封臣的,因为是有些忠心的人,受到誓言的约束,有义务打仗;他们所负的役务和后来对采地所负的役务差不多一样。
○第四节 续前
凯撒说:“当这些君主中有一人向议会宣布,他已经拟定某一征讨计划,并要求人们跟从他的时候,赞成这个首长和计划的人就起立,表示要为他效劳。他们就受到群众的赞扬。但是如果他们没有履行他们的约言,他们就失掉公众的信任,人们就把他们当做逃兵和叛徒看待。”
凯撒在这里所说的和我们在前一节依据塔西佗的记载所作的叙述,就是黎明时期第一朝代的历史的根源。
当我们看到底下的情况的时候,我们不应当感到奇怪。国王们每一次征讨都要组织一些新军队,激励一些新士兵,雇佣一些新的人员;他们必须大肆挥霍,然后大肆攫取;他们通过土地和掠夺物的分配而不断得到东西,又不断把这些土地和掠夺物分给别人;他们的辖地不断地扩大,又不断地缩小;如果一个父亲把一个王国给与一个儿子,就要同时给与他一个宝库;人们认为国王的宝库是君主国必不可缺的东西;一个国王如果没有得到其他国王的同意,不得把宝库的一部分给与外国人,甚至作为他女儿的嫁妆也是如此。君主国是靠着一些发条走动的;这些法条需要时常上紧。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如果说,法兰克人一进入高卢,就占据这个国家的一切土地,把它们变成采地,那是不正确的。有些人是这样想的,因为他们看到将近第二时期第二朝代末期,差不多所有的土地都已成为采地、附属采地,或成为彼此间的附庸地;但是这个情况有它特殊的原因,我们在后面将加以说明。
人们从上述基本看法所做出的推论,和这个基本看法本身,是同样不正确的。这个推论是,野蛮人曾制定一条一般性的法规,在各处建立起耕种的奴役制度。在采地并未确定的时期,如果王国的一切土地都是采地或采地的附庸地,而王国内的人们都是封臣或附属于他们的农奴的话,由于有财产的人通常也就是有权力的人,国王既不断地处分采地,也就是说处分当时唯一的财产,那末国王就拥有一种和土耳其的皇帝一样的专制权力了。但这却是违背一切历史的。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日耳曼诸民族侵略了高卢。西哥特人占领了纳尔波内兹和几乎整个南方;勃艮第人定居在东部;法兰克人征服了几乎所余的一切地区。
毫无疑问,这些野蛮人在他们的征服地里仍然保留着他们本国原有的风俗、嗜好和习惯,因为一个民族不能立刻就改变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的方式。这些民族在日耳曼很少从事耕种。从塔西佗和凯撒的著作,可以看出他们主要过着畜牧的生活。所以这些野蛮人的法典的所有条文差不多都环绕着牲畜的问题。在法兰克人的地方撰写历史的罗利更,就是牧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用种种借口,侵入了帝国的内地之后,罗马人为了停止他们的劫掠,不得不供给他们的生活。首先,罗马人给他们小麦;但后来却愿意给他们土地了。
罗马皇帝或代表皇帝的官吏和他们订定一些分割国家土地的专约。这在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编年史和法典里可以看到。
法兰克人并不推行同样的计划。所以我们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里看不到这种土地分割的任何痕迹。他们征服了那些地方之后,就随意把所要的东西拿走;除了为自己之间的关系而外,并不制定其他法规。
因此,我们应当把1勃艮第人、西哥特人在高卢的做法、这些西哥特人在西班牙的做法、奥古斯杜路斯和欧都阿塞麾下的救援军在意大利的做法同2法兰克人在高卢的做法、汪达尔人在非洲的做法区别开来。前一些人和原有居民订立一些专约,结局和他们分割了土地;后一些人对这一切事情就全都没有做。
○第八节 续前
人们为什么会有野蛮人曾经大量抢夺了罗马人土地的看法?这是因为人们在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里发现这两个民族占有了三分之二的土地。但是他们仅仅是在指定地区里取得三分之二的土地。
贡德鲍在《勃艮第法》里说,在他的居留地里,他的人民接受了三分之二的土地;该法补篇第2号又说,以后再到国内来的人则只得到一半土地。所以并不是一开头所有的土地都由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分割了。
在这两种法规的条文中,我们看到了相同的词句。因此,这些词句可以互相阐释。第二种法规既然不得了解为所有土地的普遍分割,那末对第一种法规也不得认为具有这种意义。
法兰克人的行动,和勃艮第人是同样温和适中的。他们并没有在他们的征服地的整个范围内对罗马人进行劫掠。他们要这么些土地做什么呢?他们仅仅把对他们合适的土地拿走,其余的就留下了。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
应当了解,这些土地的分配并不是依专制横暴的精神行事;而是以满足两个要一同居住在一个国家里的民族彼此间的需要的思想为根据的。
勃艮第人的法律规定,每一个勃艮第人在一个罗马人的地方应被作为客人款待。这和日耳曼人的风俗适相符合。据塔西佗说,日耳曼人是世界上最喜欢殷勤招待客人的民族。
这项法律规定,勃艮第人取得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农奴。这项法律符合两民族的特征,又适应它们谋生的方式。勃艮第人牧养牲畜,所以需要多量土地,少量农奴。耕种土地要付出巨大劳动,所以罗马人需要较少土地,较多农奴。森林就平分,因为在这方面双方的需要是相同的。
在勃艮第人的法典里,我们看到每一个罗马人的地方就放一个野蛮人。可见土地的分配并不是普遍性的。不过分出土地的罗马人的数目和接受土地的勃艮第人的数目是相等的。罗马人受到了最微小的损害。勃艮第人是战士、猎人和牧者,对接受荒芜的土地是满不在乎的;罗马人则保有最适宜于耕种的土地;勃艮第人的畜群肥沃了罗马人的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