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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民商法前沿论坛七周年 王利明教授主讲论坛第三百期

20071011日晚,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内座无虚席,气氛极其热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三百期暨民商法前沿论坛七周年庆典在这里隆重举行。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我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为同学们做题目为“《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精彩演讲。我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为前沿七周年庆典致辞。我院石佳友副教授、高圣平讲师到场评议。北京市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心兼职研究员李晓斌博士也参加了讲座。讲座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在讲座开始之前,张新宝教授首先进行了热情洋溢的庆典致辞。在致辞中,他充分肯定了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民法学界的重要地位,高度赞扬了民商法前沿论坛在过去七年中取得的辉煌成绩,并衷心祝愿民商法前沿论坛越办越好。

致辞结束后,王利明教授正式开始了今晚的讲座。讲座共涉及 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新的担保形式。王利明教授认为其具体体现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对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等四个方面。

    第二,《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王利明教授指出,其首先表现在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其次是《物权法》承认了重复抵押的存在。

    第三,《物权法》很好地协调了担保物权法定和意定两个方面,赋予了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创设、实现等方面的广泛自由。王利明教授分别以抵押财产的范围的扩展、动产抵押或质押的采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对涤除权的规定以及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缓和等为论据进行了详细论证。

    第四,《物权法》完善了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的效果。王利明教授指出,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成立的依据。在谈到《物权法》确立了抵押权的对内效力时,他特别强调,《物权法》199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对抗的情况,在登记要件主义下,不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权,没有该条适用的可能。

    第五,《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方式,降低了交易费用。王利明教授在重点谈了当事人协议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后指出,当事人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的,可以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实现抵押权,而无需法院再审理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效力。

    第六,《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规定。王利明教授强调,对此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应区分物保是由谁提供的,如果物保由债务人提供,那么先要实现物保,如果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人保和物保应平等对待,这时应交由债权人选择是实现人保还是物保。

    第七,《物权法》富有开放性,为担保物权未来的发展留足了空间。

    最后,王利明教授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的规定进行了整体评价,他认为,《物权法》在兼顾了各种价值的冲突同时,为担保物权未来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从总体上看,它的规定是非常现代化的。

在讲座结束后的评议阶段,石佳友副教授从担保物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非典型担保以及登记生效主义的局限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反思。高圣平讲师则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公示效力的不统一、抵押标的物的宽泛化规定以及反对规定非典型担保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评议。之后,李晓斌律师从实务的角度发表了独到见解。

    最后,王利明教授就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所有权、按揭等讲座中涉及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互动。讲座在同学们阵阵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摘录:张朝辉、刘苡玮)

录入编辑: 李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