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10--14)
○第十节 奴役
勃艮第人的法律说,当他们定居在高卢的时候,他们接受了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农奴。可见在高卢的这个地区,在勃艮第人进入以前,就已经建立了耕种的奴役制度。
勃艮第人的法律,在规定有关两民族的事情上,对两民族正式地做出了贵族、自由民和农奴的区分。可见奴役并不是罗马人特有的事,自由和贵族制度也不是野蛮人特有的事。
同法又说,如果一个脱离奴籍的勃艮第人没有给他的主人一笔钱,也没有从一个罗马人接受第三份财产的话,他就经常被看做是他的主人的家庭的人。所以罗马的业主是自由的,因为他不属于他人的家庭;他是自由的,因为他的第三份财产就是自由的标记。
只要翻开《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就可以看到,法兰克人所给与罗马人生活上的奴役并不多于其他高卢的征服者。
德·布兰维利埃伯爵的理论中最重要的地方是错误了;他有证明法兰克人曾经制定一条一般性的规则,把罗马人置于某种奴役之下。
他的书的写法缺乏艺术;他是古贵族的后裔,他在书里就用古贵族的那种质朴、直爽和天真来发言,所以谁都能够辨别他所说的美好东西和他所犯的错误。因此,我不要加以检查。我只要指出,他的兴致多于领悟,领悟多于知识。不过他的知识还是不可轻视的,因为他对我们的历史和法律的大事是很知道的。
德·布兰维利埃和杜波神父各有一套理论;一个就像对“第三等级”平民的咒诅;另一个就像对贵族的咒诅。当太阳让费顿驾驶他的车的时候,曾吩咐费顿说:“如果你上得太高的话,你将要烧掉天宫;如果你下得太低的话,你将要把大地化为灰烬。不要走得太靠右,以免掉进巨蛇星座;不要走得太靠左,以免走进祭坛星座。要让你自己老是在二者之间。”
○第十一节 续前
人们为什么认为在征服时期曾经制定了〔建立耕种奴役制度的〕一般性法规呢?这是因为人们看到法国在第三时期第三朝代的初年有无数种类的奴役存在。由于人们没有看到,这些奴役是在不断往前发展的,所以人们就对一个晦暗的时代想像出一条一般性的法律来。这条法律是从来没有存在过的。
在黎明时期第一朝代的开头,不论在法兰克人或是在罗马人之间,人们看到无数自由的人;但是由于农奴的人数与日俱增,所以到了第三时期第三朝代的初年,所有的农民和几乎所有的城市居民都成为农奴了。在第一时期的开头,城市的行政几乎和罗马人一样,有市民的团体,有一个元老院和一些法院,但是在第三时期的开始,人们则几乎只能看到一个领主和一些农奴了。
当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哥特人进行侵略的时候,他们尽军队所能运载的力量,劫掠黄金、白银、家具、衣服、男人、女人、孩子;一切都放到一起,由军队分有。全部历史都可以证明,在第一次定居之后,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劫掠之后,他们和居民取得了和解,留给居民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权利。在战争时,一切都抢走,在和平时,一切都给与;这就是当时的国际法。不然的话,我们怎能够在《撒利克法》和《勃艮第法》里看到那么多和人类的一般性奴役相矛盾的条款呢?
但是,征服战争所没有做的事情,是由征服战争后仍然存在的同一国际法做出来的。反抗、叛乱、城市的占领,这些事情都带来对居民的奴役。除了不同的征服民族间的战争而外,法兰克人之间还有一种特殊的事情,就是这个君主国的许多分领区不断产生兄弟或侄甥间的内战;在这些战争里,这条国际法规是经常被适用的;因此奴役在法国就变得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了。我认为,这就是关于领主的权利问题,我们法国的法律和意大利、西班牙的法律所以不同的原因之一。
征服战争很快就过去了;但是人们适用于征服战争的国际法规却产生了某些奴役。同一国际法规经过了几个世纪的适用,就使这些奴役有了惊人的发展。
梯欧多立克认为奥维尔茵的人民对他不忠心,就对他的分领区的法兰克人说:“跟从我,我将领导你们到一个地方,那里你们将得到黄金、白银、俘虏、衣服、无数的牲畜;你们将把那里的人全都迁移到你们的地方来。”
在贡特兰和查尔柏立克媾和后,围攻布尔治的人接到命令撤回,他们大肆虏掠,所以当地的人和牲畜几乎一无余存。
意大利王梯欧多立克的志气和政策,是要老是在许多野蛮君王中高人一筹。他派遣军队到高卢去的时候,写信给他的将军说:“我要人们遵守罗马法,要你把逃走的奴隶归还给他们的主人;自由的防卫者不应当赞成他们放弃对奴役的义务。让别的君王们为抢劫和毁灭他们所占据的城市而高兴吧!但我们要我们的胜利的方式使臣服我们的子民抱怨他们向我们归顺得太晚了”。显然,他要人们厌恶法兰克和勃艮第的君王们,又指出这些君王所奉行的是怎样的国际法规。
这种国际法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仍然存在。《麦次史记》一书中说,柏彬的军队进入阿规丹后,重返法国,带回无数的劫掠物和农奴。
我可以引证无数的权威著作。这些不幸的灾难激起了大家的慈悲心;有一些神圣的主教,看到俘虏们被一对一对地捆缚在一起,就用教堂的钱,甚至售卖教堂的圣器,来尽量赎买这些人;又有一些圣僧为这事鞠躬尽瘁;所以从这些圣人的传记可以得到关于这事件最清楚的说明。虽然人们可能责难这些传记的著者们有时对于某些事有点过于轻信,认为这些事既然属于上帝计划的范围,上帝一定曾经做了这些事;但是从这些传记,我们却可以极明白地看到当代的风俗和习惯。
我们只要一看我们的历史和法律的著作,就会发现它们真是浩如烟海,甚至是茫无边际的海洋。所有这些冷冰冰的、干燥的、无味的、困难的著作,全都要读;要把它们吞下去,像寓言里所说的土星把石头吞下去一样。
自由民所利用的无数土地变成了不可让与的“永远管业”。当一个国家剥夺了自由的居民的时候,那些有许多农奴的人们就攫取或强迫人们让与给他们大块的土地,并在那里建立起村庄,就像我们在各种《条例》里所看到的一样。在另一方面,那些从事各种手艺的人发现操手艺也受到一种奴役。于是奴役就把技艺和农耕所被剥夺的东西归还给它们。
当时有一个流行的做法,就是土地的所有主把土地给与教会,自己则缴纳贡金以保有该土地。土地所有主相信,这样用自己的奴役就可以分沾教会的尊严神圣。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领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简朴,贫穷、自由、好战、畜牧的民族不是靠技艺而生活;他们和他们的土地的关系只是在上面盖些草棚而已。他们跟随他们的首领,为的是获取虏掠物,并不是为着缴纳或征收租税。后来,人们才发明了征税的艺术,这时人们已享受了其他艺术的福泽。
一亩地征收临时税:酒一瓮。这是查尔柏立克和佛烈德贡德的勒索的一种;它仅仅适用于罗马人。诚然,撕毁这些赋税的花名册的并不是法兰克人,而是僧侣们。当时的僧侣们全都是罗马人。这种赋税主要折磨了城市的居民,而居住城市的几乎都是罗马人。
格列高里说,在查尔柏立克死后,有一个法官不得不逃进一所教堂避难,因为在这位君主当朝的时候,这位法官曾经使一些法兰克人缴纳这种赋税;这些法兰克人在柴尔德柏时是自由民。格列高里著作的拉丁原文说:“他使许多法兰克人缴纳公共赋税;这些法兰克人在柴尔德柏国王时代是自由民ingenui。”可见非农奴的法兰克人是不缴纳赋税的。
没有文法学者看到杜波神父对这段拉丁文的解释而不感到惊愕的。他说,在当时,“脱离奴籍的人”les affranchis也叫做“自由民”les ingenus。因此,他就用affranchis de tributs脱离或免除赋税的人这些字来解释这个拉丁字ingenui自由民。这些字的用法在法文是可以的,例如我们说 affranchis de soins免除看护、affranchis de peines免除刑罚;但是在拉丁文,ingenui a tributis不纳税的自由民、libertiniatributis不纳税的被释放的奴隶、manumissi tributorum纳税的被释放的奴隶这些术语却是怪异不通的。
格列高里·德·都尔说,帕提尼乌斯认为他将被法兰克人处死,因为他曾强制他们纳税。由于这段记载无法解释,所以杜波神父就冷静地对疑问的东西进行臆断。他说,这里所谓“纳税”指的是一种“苛税”。
在西哥特人的法律里,我们看到,如果一个野蛮人占有了一个罗马人的土地,法官就强迫这个野蛮人把土地出卖〔误!应作“归还”原主〕,这样,该土地就可以继续纳税。可见当时野蛮人是不纳土地税的。
杜波神父需要的论据是西哥特人缴纳租税,所以他违反了法律的文字和精神所体现的意义,而根据想像——单纯地根据想像,说从哥特人定居到这项法律制定的期间,曾经增加过赋税,而这种赋税的增加仅仅适用于罗马人。但是人们不能许可阿尔顿神父对事实施用专断的权力。
杜波神父又在查士丁尼的法典里寻找了一番,为的是要证明罗马人的军事权益需要缴纳赋税,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法兰克人的采地和权益同样也要纳税。但是,认为我们的采地是渊源自罗马人这种法制的意见,今天已经是站不住了。这个意见仅仅是在人们对罗马的历史十分熟悉,对我们自己的历史十分生疏的时代,在我们古代的著作还埋在尘土里的时代,才有人相信。
杜波神父引证加西奥都露斯的著作,并把意大利和梯欧多立克统辖下的那部分高卢地区所发生的事情用来向我们说明法兰克人的习惯;这是错误的。这是一些不应当相混淆的事情。有一天,我将用一本专著来证明,东哥特人的君主国的计划和当时其他野蛮民族所建立的一切君主国的计划,是完全不同的;来证明,说“这一件事情在东哥特人是如此,所以在法兰克人也是如此”,是如何的荒谬;反之,我们恰恰有理由可以认为,东哥特人实行的事情法兰克人并不实行。
对那些精神浮荡在广博的学问里的人们,最困难的事却是在那里寻觅一些“不是文不对题的”证据,并且——用天文家的话来说,找到“太阳的位置”。
杜波神父也滥用帝王的敕令,好像他滥用历史、滥用各野蛮民族的法律一样。当他想说法兰克人曾缴纳赋税的时候,他就把应当解释为有关农奴的东西适用到自由人身上去;当他想谈他们的民兵的时候,他就把仅仅关系自由人的东西适用到农奴身上去。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我本来可以讨论一下,到底被征服了的罗马人和高卢人是否继续缴纳皇帝时代所负担的赋税。但是为着节省篇幅,我想只要指出一点就够了。这就是,即使他们在开头缴纳这些赋税的话,不久这些赋税也就被免除而变成兵役;我承认,我几乎没法子想像,为什么法兰克人在起初对赋税要那样亲热,而突然变得那样疏远。
柔懦路易有一道敕令极清楚地说明了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自由人所处的地位。有一些哥特人或是伊柏立亚人的团队脱离了牟尔人的压迫,而在路易的领土内被收留了下来。同他们缔结的专约规定:他们,作为自由人,将随从他们的伯爵,参加军队;在进军的时候,他们将奉该伯爵的命令进行守卫和巡逻;他们将为国王的钦差和从朝廷来或到朝廷去的使节准备车马运送;除此之外,他们不得被迫负担其他贡役;他们受到和其他自由人同样的待遇。
我们不能说,这些是第二时期第二朝代初年建立的新习惯;这些应当是黎明时期第一朝代的中叶或末年的东西。864年的一道敕令明白地说,自由人服兵役和贡纳上述车马,是一种古代的习惯。我在下面将证明,这些贡役是他们特有的义务,而领有采地的人们则免负这些义务。
不仅如此,还有一条规则,使自由人几乎不用纳租税。凡是有四所田宅的人就都有义务服兵役。只有三所田宅的人就和只有一所田宅的人联合起来〔这样就成为四所,负有一个人的兵役义务〕,前者去服兵役,后者则为前者负担四分之一的租税,而呆在家里。同样,有两所田宅的人就和另一个有两所田宅的人联合起来〔这样也就成为四所,负有一个人的兵役义务〕,其中一人去服兵役,另一人为他负担二分之一的租税,而呆在家里。
此外,我们又看到无数条例把采地的特权给与自由人所领有的某些土地或管区;这点我在后面将详加论述。这些土地无须缴纳伯爵和国王的其他官吏所征收的一切租税。条例里既然特别举出所有这些租税,又没有提到其他贡赋,可见这些土地是不征收贡赋的。
罗马式的征税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被废除是理所当然的。罗马式的征税是极端复杂的一种艺术;它进不了这些简单的民族的脑子里和计划里去。如果鞑靼人今天侵扰欧洲的话,要使他们了解我们的总税务司是什么一回事,将是非常费事的。
《柔懦路易传》的匿名著者在谈到查理曼在阿规丹设立的伯爵和其他法兰克国家官吏时说,他把防卫边境的工作、军事权力和管理国王辖地的责任交给他们。这就说明第二时期第二朝代君主的征税的情况。君主据有辖地,由他的奴隶开垦耕作。但是十五年一征的特别税、人头税和皇帝时代对自由人的人身和财产所征收的其他赋税,则已经变成了防卫边境或参加战争的义务了。
这本历史书又记载:柔懦路易在日耳曼访问了他的父亲。这位君主问路易说,他是国王为什么会那样贫穷。路易答说,他只是名义上的国王,领主们把他所有的辖地差不多全都占据了。查理曼恐怕这位年轻的君主自己去索回由于他轻率没脑筋而赐给了人们的东西,将会因此失掉人们的爱戴,所以查理曼派遣一些委员去恢复原有的状态。
主教们写信给秃头查理的兄弟路易说:“看管你的土地,以免被迫不断旅行于僧侣们的宅第之间,使他们的农奴因为车子而劳累。”他们又说:“应当采取措施,使你有足够的生活费,并能够迎接使节。”可见当时国王的收入都是从辖地来的。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野蛮人离开了本国之后,就想把他们的习惯用文字写出来;但是由于不容易用罗马的字母去写日耳曼的词句,所以他们就把这些法律用拉丁文写了。
在征服战争及其进展时的混乱中,大多数事物的性质都发生了变化。要表现这些事物,就不能不利用和新习惯关系最近似的拉丁文字。因此,人们就把能够唤起古罗马人的“贡赋”cens的东西也叫做“贡赋”census tributum。至于和罗马找不到任何关联的东西,人们就用罗马的字母来写日耳曼的词句。因此就制造了“安全税金”fredum这个名词。我在下面几节里将详谈这种税金。
因此,“赋”和“贡”这些字的用法是武断的,这就使黎明时期第一朝代和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这些字的含义有晦暗不明的地方;而近代创立特殊论说的著者在当时的著作里看到“贡赋”这个名词,就认为当时的所谓“贡赋”的的确确是罗马人的“贡赋”。他们得到的结论是,我们的黎明时期第一朝代和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君王们就代替了罗马的皇帝们的地位,并在施政上没有作任何改变。第二时期所征收的某些税捐,由于某些偶然事件和某些修正,而被改为他种赋税。这些著者便得出结论,说这些赋税就是罗马人的“贡赋”。又自从近代的法规颁行而后,他们看到国王的统辖权是绝对不得让与的,他们便说,这些赋税,既然就是罗马人的“贡赋”,但又不是国王统辖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那末它们的征收必然纯粹是对王权的篡夺。他们的其他推论,我就略而不论了。
把一切当代的观念用到辽远的古代去,这是产生无穷错误的根源。对这些愿意把所有古代都近代化的人们,我就引埃及的僧人们对梭伦所说的话:“呵,雅典人,你们只是一些小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