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节适用于生活计划的关于善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只讨论了关于善的规定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还没有提出关于被认为已知的目的的合理性问题。一个东西对K来说是一个好的X,这句话被认为等于是说,考虑到K的兴趣和目标,这个东西具有K可以向某个X合理要求的那种属性。然而,我们常常要估价一个人的欲望的合理性,如果这个规定要能适用于正义理论,那它就必须扩大,以便包括这个基本情况。第三阶段的基本概念是把关于善的规定应用于生活计划。一个人的合理计划决定了他的善。罗伊斯的思想认为,可以把一个人看作是按某种计划生活的人。这里,我对这个思想略加改变。在罗伊斯看来,一个人表明他是什么人,是通过描述他的目的和事业,即他打算一生中做些什么事。如果这个计划是一个合理的计划,那么我就可以说,这个人对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也同样是合理的。就他的情况而言,实际善和表面善是一致的。同样,他的兴趣和目标也是合理的,因此,恰当的做法就是把这种兴趣和目标看作是作出与这个规定的前两阶段相应的判断的终点。这种意见是十分直截了当的,但不幸的是,要详加说明就有点冗长乏味了。为了使问题简化,我打算从一对规定开始,然后在下面的几节中对它们加以说明和评论。
这一对规定如下:首先,一个人的生活计划是合理的,如果(1)在合理选择原则适用于他的情况的全部有关特征时,它是一个符合这些原则的计划,(2)在符合这个条件的那些计划中,可能被他以充分的审慎合理来选择的正是这个计划,就是说,他在选择时充分认识到有关事实,并对选择的后果经过了仔细的考虑(审慎的合理这个概念要在下一节讨论)。其次,如果一个人的兴趣和目标能够得到对他来说是合理的计划的鼓励和保证,那么,它们就是合理的。请注意:在提出第一个规定时,我曾间接地指出,一个合理的计划大概只是符合合理选择原则的许多可能有的计划中的一个。这种复杂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这些原则并不是把某个计划作为最好的计划挑出来。相反,我们面临着为数极多的一类计划:这一类中的每一个计划比不在这一类中的所有计划都好,但如果挑出这一类中的任何两个计划,则哪一个也不优于或劣于另一个。因此,为了确定一个人的合理计划,我假定,他可能以充分的审慎的合理性来选定的计划,正是属于为数极多的那一类中的那个计划。因此,我们批评某个人的计划,就是指出他的计划或者违反了合理选择原则,或者这不是他可能采用的计划,如果他根据关于自己情况的全部知识来认真评价自己的前景的话。 在说明合理选择原则之前,我应该就合理计划这个相当复杂的概念谈几点看法。这对关于善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合理的生活计划规定了一种基本的观点,据以作出所有有关特定个人的价值判断,并最后使这些判断协调一致。如果一个人正在(或多或少)顺利地执行在(或多或少)有利的条件下制定的生活计划,同时他又有理由深信他的计划能得到贯彻,那么,事实上我们就可以有条件地(第83节)认为他是幸福的。如果某个人的计划进行顺利,他的比较重大的愿望正在得到实现,同时他又确信自己的好运将会持久不衰,那么他就是幸福的。既然人的天赋和环境等等的不同,决定了可以合理采用的计划因人而异,不同的人就从做不同的事中找到了幸福。对所谓有利的环境加以解释是必要的,因为如果自然条件严峻,别人的要求咄咄逼人,那么,甚至一个人的活动的合理安排也可能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从幸福生活或一个人一生的幸福时期这种比较广泛的意义上说,幸福的实现大概往往要归之于一定程度的好运。
关于长期计划还有几个问题也应该提一下。第一个问题与时间结构有关。毫无疑问,一个计划甚至会为最遥远的将来以及为我们的死亡作好某种准备;但在时间上越往后,计划就越不具体。对大概会发生的偶然事故作好了预防,对一般的预防手段也作好了准备,但细节要随着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更准确地知道我们的要求与需要而逐步补充。实际上,一个合理选择原则就是一个延迟原则:如果在将来我们可能希望做几件事之一但不知该做哪件,那么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我们现在就应该计划,使这几件事都有被选择的余地。我们绝不可以认为,一个合理的计划就是整个一生行动的详细蓝图。它是由一系列的计划组成的,比较具体的辅助计划要在适当的时候补充。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关。一个计划的结构不但反映了具体知识的缺乏,而且也反映了各个层次的欲望以同样的方式从比较笼统到不太笼统。一个计划的主要特点对实现比较长远的一般目标起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例如,一个合理的计划必须把基本善也考虑在内,因为不这样做,任何计划都不能实现;但各种相应的欲望会采取什么特别的形式,这通常是不能预知的,而只能因时制宜。这样,尽管我们知道,在任何一段时间内,我们永远会有饮食之欲,但只有等到那个时刻的来临,我们才能决定吃一顿包括这一道菜或那一道菜的饭。这些决定有赖于能够得到的选择,有赖于当时能够提供的菜单。 这样说来,制定计划就有几分像制定时间表了。我们努力把自己的活动按照某种时间顺序来安排。每一个活动进行一段时间,这样,一系列互相有关的欲望就能以一种有效而和谐的方式得到满足。把时间和精力的基本资源分配给活动,要按照它们予以满足的那些需要的强烈程度,按照它们对实现其他目标司能作出的贡献。审慎思考的目的是要找到能够最好地安排我们的活动并影响我们后来需要的构成的那种计划,以便可以把我们的目标和兴趣卓有成效地合并成一个行动安排。往往会妨碍其他目标或破坏进行其他活动的能力的欲望被剔除掉了,而本身令人愉快并有助于实现其他目标的欲望则得到了鼓励。因此,一个计划就是由按照某种层次而适当安排的辅助计划组成的,这个计划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考虑了互为补充的比较长远的目标和兴趣。由于能够预知的只是这些目标,兴趣的大致轮廓,为它们作准备的这些辅助计划的有效部分是随着我们的前进而最后独立确定的。在较低阶段进行的修正和改变,通常不会在整个结构中产生反响。如果这种计划观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想到,生活中的美好事物大体上讲就是那些在合理计划中占据主要位置的活动和关系。而基本善最后应能证明就是这些东西,因为不管这个计划及其最后目的具有什么特别的性质,这些东西对于顺利地执行这种计划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
遗憾的是,这些论点过于简略。但它们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防止对合理计划概念产生比较明显的误解,并指出这个概念在关于善的理论中的地位。现在,我必须努力说明合理选择原则的含义。这些原则要通过列举才能得到,这样,它们最后就取代了合理性概念。一个人的地位的有关特征,是通过这些原则和计划必须与之相适应的人类生活一般条件来确定的。在这里,我要提一下人们最熟悉的、也似乎最少争论的关于合理性的那些方面。就目前来说,我将假定这种选择地位与短期问题有关。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对预定要在较短期间执行的辅助计划的或多或少的最后细节进行补充,就像我们制定度假计划时要做的那样。比较大量的欲望可能不会受到重大的影响,虽然在这段时间内有些欲望自然能得到满足,而另一些则不能。
无论如何对短期问题来说,某些原则似乎是十分明确的,也是没有争论的。这些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有效手段原则。假定有一个必要的具体目标,同时假定所有可供选择的办法都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在其他方面又都是不确定的。这个原则认为,我们应该采用能以最佳方式实现目标的那个选择办法。说得更完整一些:如果目标已知,一个人就应以最少的手段(不管是什么手段)去实现目标;或者,如果手段已知,一个人就应最大限度地去实现目标。这个原则也许是合理选择的最自然的标准。事实上,正如我将要在后面指出的那样,有某种倾向认为,审慎思考必须始终采用这种方式,归根到底它是由一个单一的最后目标支配的(第83节)。否则,就可以认为没有任何合理的办法能够使许多目标相互取得平衡。但是,我暂且撇开这个问题不谈。
合理选择的第二个原则是,如果执行一个(短期的)计划可以实现另一个计划的全部合意目标以及另外一个或多个进一步的目标,那么就应该去选择这个计划而不要去选择那另一个计划。佩里把这个标准称为兼容原则,我也将这样做。因此,我们应该采用这种比较能够兼容的计划,如果存在这种计划的话。举例来说:假定我们正在计划一次旅行,我们必须决定是去罗马还是去巴黎。两个地方都去看来不可能。如果经过认真的思考,显然我们能够在巴黎做我们希望在罗马做的一切,同时还能做些别的事情,那么我们就应该去巴黎。采用这个计划可以实现更多的一系列目标,凡是另一个计划可能实现的,它都能实现。然而,往往这两个计划没有一个会比另一个更能兼容;每一个只能实现另一个不能实现的某个目标。为了作出决定,我们要么必须采取某种别的原则,要么对我们的目标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第83节)。
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较大可能性原则。假定可以用两个计划来实现的目标大致相同。这就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某些目标用这一个计划比用另一个计划可能有更多的实现机会,而同时在其余目标中无论哪一个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都不会更少。例如,虽然一个人也许能够做他希望在罗马和巴黎做的一切,但他希望做的某些事情在巴黎做似乎更有可能成功,至于其余的事情则大致相仿。如果是这样,这个原则就认为他应该去巴黎。更大的成功的可能性偏向于某个计划,就像更能兼容的目的所做的那样。如果把这些原则结合起来使用,那么选择也就再清楚不过了。假定我们喜欢的是一幅提香的画而不是一幅丁托列托的画,而同时有两张奖券,第一张,提香的画中奖的机会较大,而第二张,丁托列托的画中奖的机会较大。这样,我们就必须选择第一张奖券。
迄今,我们一直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把合理选择应用于短期情况。现在,我想研究一下一种完全相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采用一种长期计划,甚至是终生计划,就像我们在必须选择某个专业或职业时所做的那样。可以认为,必须作出这种决定,是一种完全由某种特定的文化形态提出的任务。在别的社会里,这种选择也许不会产生。但事实上,怎样来对待我们的生活这个问题是始终存在的,虽然某些社会比另一些社会更加明显地在某个不同的生活时期把选择强加给我们。根本不作任何计划,一切听其自然,这就是最大的决定。从理论上讲,这种决定仍然是一种计划,它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如果接受长期计划的思想,那么按照将来各个时期可能产生的结果来对这种安排进行评价,这就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了。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兼容原则有如下述:如果某个长期计划为鼓励和满足另一个计划中的全部目标和兴趣,同时又为鼓励和满足某种进一步的目标和兴趣创造了条件,那么,对任何特定时期(或若干个时期)来说,这个计划就比另一个计划好。应该选择的就是这种比较能够兼容的计划(如果存在这个计划的话):它包含了第一个计划的全部目标,同时还包括了至少另外一个目标。如果把这个原则同有效手段原则结合起来,那么,它们就能一起把合理性规定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选择能够实现我们的目标的较大手段,而如果这种愿望能够实现,则还要使广泛多样的兴趣得到发展。如果用不甚全面的计划也能有实现较大目标的同样机会,那么即使在我们无法肯定这些目标能够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较大可能性原则也仍然赞成上述选择。
把有效手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应用于长期情况,看来是相当合理的。但应用兼容原则可能就有问题了。就固定的短期目标系统来说,我们假定我们已经产生了欲望,于是我们就根据这个事实来考虑怎样尽最大可能使它们得到满足。但就长期选择来说,虽然我们还没有产生各种计划将会予以鼓励的欲望,但我们仍然要以这些进一步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这个设想为根据,来采用那个将会发展更广泛兴趣的计划。不过,一个人也许会说,既然他还没有产生这种范围更广泛的兴趣,那么,如果他没有决定对这些兴趣予以鼓励和满足,这也并没有使他失去什么。他可能认为,欲望的可能满足是一种毫不相干的考虑,因为他可以通过安排,使这种欲望永远不会产生。当然,他也许会说,更兼容的一系列兴趣会使他碰到更大的得不到满足的危险;但由于这个原则假定规模宏大的目标也同样有可能实现,他的这种反对理由也就被排除了。
有两种考虑似乎偏向于长期情况下的兼容原则。首先,假定一个人的幸福程度部分地决定于他的目标实现的比例,即他的计划完成的程度,由此可见,采用兼容原则往往会提高这个比例,从而扩大了一个人的幸福。只有在不那么兼容的计划中的全部目标已经得到了可靠的保证,才不会产生这种效果。另一种考虑是,按照亚里士多德原则(说明见下文第65节),我假定人都有一种要采用兼容原则的较高层次的欲望。他们喜欢范围更广泛的长期计划,因为执行这种计划大概要涉及更为复杂的综合能力。亚里士多德原则表明,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人喜欢运用他们的现实能力(他们的先天的或后天的能力),这种喜欢的程度越高,这种能力就实现得越多,或者说,这种能力就越复杂。如果一个人对做某件事比较熟练,他就会对做这件事感到乐趣,如果有两种活动他能干得同样好,他就会选择要求更高、更敏锐、更复杂的辨别能力的那种活动。实现规模宏大的目标,可以使杰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实现这种目标的欲望就成了亚里士多德原则的一个方面。这种欲望和按其他合理选择原则办事的更高层次的欲望一起,成了一种规定目标,正是这种目标使我们努力做到合理的审慎并接受它的结果。
上述论点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例如,这三个原则一般地说显然都不足以评定可供我们选择的计划。手段也许不是不确定的,兼容的计划也许是不存在的,已经实现的目标也许不十分相同,等等。为了应用这些原则,我们在考虑自己的目标时,总想把它们描述一番,或多或少地计算一下这个或那个计划已经实现了多少个目标,或者估计一下有多少成功的可能性。由于这个缘故,我打算把这些标准叫做计算原则。这些原则并不要求进一步分析或改变我们的欲望,也不要求判断我们的需要的相对强烈程度。这些问题我要留到讨论审慎的合理性时再来研究。在结束这个初步的说明时,看来最好还是指出似乎相当清楚的一点,即我们能够对合理的生活计划进行选择。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可以决定我们以后将会有哪些欲望。
人们开始时也许会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有时认为,我们的主要欲望至少是固定不变的,我们唯一要考虑的就是用什么手段来满足它们。当然,有一点显而易见:反复考虑使我们产生了我们以前不曾有过的某些欲望,例如利用某些手段的欲望,因为经过认真的思考;我们终于认识到这些手段对于实现我们的目的十分有用。此外,进行思考显然可以使我们把一种笼统的欲望变成比较具体的欲望,就像听音乐的欲望变成听某一音乐作品的欲望一样。但我们不妨假定,除了这些例外情况,我们现在想要得到什么,不是现在决定的。尽管如此,我们无疑仍然能够在现在决定去做某件事情,而我们知道这件事将会影响我们将来会有的那些欲望。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有理性的人都是根据他们的地位和信仰来决定行动计划,而他们的地位和信仰又都是和他们当前的主要欲望以及合理选择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我们是按照包括按合理原则办事的欲望在内的现有欲望来选择将来的欲望。当一个人决定要做什么样的人,例如决定从事什么职业或专业时,他也就是采用了某种具体的生活计划。他的选择迟早会使他获得关于需要和愿望的某种明确的模式(或没有此种模式),这种模式的某些方面是他所特有的,而另一些方面则是他选定的职业或生活方式所特有的。这些考虑似乎是相当明显的,就个人来说,它们完全具有相当于正义观的选择对社会基本结构所鼓励的那类目标和兴趣必然会产生的那种深刻的作用。对于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认识同样与承认正义的原则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