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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之二十一

 
第46节 再论优先
 
  正义的储蓄问题可以用来进一步说明正义的优先问题。契约论的一个特点是:它对可以要求某一代人为后代人的福利储蓄多少规定了上限。正义的储蓄原则成了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每一个时代都要尽它应尽的力量,以便实现为正义的体制和自由权的公平价值所必需的条件;但不能提出比这更多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表示异议说,尤其是在利益量很大并意味着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更高的储蓄率。有人甚至会认为,如果继之而来的经济和利益相当大,则违反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的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可能证明是合理的。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可以指出一些例子,来证明我们为了后代的福利似乎承认了这种不平等和积累率。例如,凯恩斯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种巨大的资本积累,在一个财富平均分配的社会里是决不可能发生的。他说,十九世纪的社会安排把更多的收入交给那些极少有可能用完这些收入的人去掌握。新富人生来不是为了大量消费,他们所喜欢的不是直接消费的享受,而是投资所产生的权力。正是财富分配的这种不平等使迅速积累资本和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提高每个人的一般生活水平成为可能。在凯恩斯看来,正是这一点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主要的辩护理由。如果富人把他们的新财富花在自己身上,那么,人们就会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可容忍的而予以抛弃。当然,还有比凯恩斯所描述的更有效、更正义的方法来提高福利和文化水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与贵族阶级的纵欲相对而言的资本家阶级的节俭,社会通过给予富人以多于他们认为自己可以正当花费的财富,才能获得投资资金。但这里最根本的一点是:凯恩斯的理由无论其前提是否正确,都可以使它转而完全为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服务。虽然工人阶级的状况似乎艰难,但凯恩斯大概会认为,尽管资本主义制度有许多明显的不正义之处,但要消除这种不正义,使地位较不利的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这并不是真能做到的。在其他安排下,劳动者的地位甚至可能会更糟。我们无需考虑这些论点是否正确。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与人们可能会认为的相反,凯恩斯并不是说,为了后代的较大福利,穷人的苦难是合情合理的。这一点是与正义优先于功利是一致的,也是与更大的利益总量相一致的。不论什么时候,只要在储蓄问题上违反正义的限制,就都必须指出这样的情况:不违反这种限制,结果就可能会使那些遭受不正义的人遭受更大的损害。这种情况类似于业已在自由权优先题目下所讨论的情况(见第39节)。
  显然,凯恩斯心目中的不平等同样违反了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因此,这就使我不得不考虑应该用什么样的论据来为违反这一标准的行为辩护,并考虑怎样来提出适当的优先规则。许多作者认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认为,某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以及一个具有普遍传统特点的统治阶级,对于公共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执掌政权的人应该对自己社会的宪法传统富有经验,并从小受到这种传统的教育,他们的有保障的地位给他们带来的特权和享受减少了他们的野心。否则风险就会太大,那些缺乏文化和信仰的人就会互相争夺,为一己的狭隘目标来控制国家的权力。因此,伯克认为,统治阶层的那些大家族用他们政治统治的聪明才智,为一代代的普遍福利作出了贡献。黑格尔认为,诸如长子继承权之类的对机会均等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地主阶级不受国家、利润追求和文明社会中种种随机事件的影响,所以这种限制可以保障特别适合于政治统治的地主阶级。特权家族和财产安排使深受其惠的人准备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采取一种比较明确的普遍利益的观点。当然,人们毋需赞成诸如等级森严的制度这类东西;人们可以相反地认为,对保持统治阶级的活力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具有非凡才能的人应能进入这个阶级并得到全面的承认。但这个限制性条款是与否认公平机会原则相一致的。
  为了与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保持一致,如果像伯克和黑格尔似乎论证的那样,认为包括受惠最少者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得益于对机会均等的某些限制,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认为,消灭这些不平等的企图,可能会与社会制度发生冲突并妨碍经济的运转,从长远来看,这无论如何会使地位不利的人的机会受到甚至更多的限制。公平机会优先同自由权优先这个平行的例子一样,意味着我们必须强烈要求把机会给予那些机会较少的人。我们必须坚持使他们能够得到在其他情况下不能得到的更广泛的较称心合意的选择。只有在情况证明抛弃词汇序列并进而根据直觉来解决公平机会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矛盾是正确的时候,所谓全社会都得利这种不太明确的要求才可以说得过去。这些情况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要求我们抛弃正义原则的词汇序列。这两个序列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发生作用。
  我不打算进一步讨论这些复杂情况。但我们应该指出,虽然家庭内的生活和教养大概也和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影响着儿童的动机和他从教育获得好处的能力,从而又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但这些影响并不一定就与公平的机会均等相矛盾。即使在一个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家庭也可能成为个人之间平等机会的障碍。因为正如我已经规定的那样,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仅仅要求社会各部分中具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同等的生活前景。如果在社会同一部分中的家庭之间在如何发展儿童的志向问题上存在着差异,那么,虽然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公平的机会均等可能实现,但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实现。这种可能性提出了机会均等的概念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的问题;但我要把这个问题留到后面(第77节)去讨论。这里我只打算说这样一点,即遵循差别原则及其所提出的优先规则,可以减少实现完全的机会均等的紧迫性。
  至于是否有合理的论据可以否定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而赞成一种等级制的阶级结构,我不打算研究这个问题。这些问题不属于正义理论的范围。与此有关的一点是,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起来似乎是自圆其说并且是虚伪的,但由于是按照差别原则及其所遵循的词汇序列来对这种正义观进行解释的,所以当这些论点体现了普遍的正义观时,它们也就具有了正确的形式。其他人或整个社会享有更大的利益总量,并不能证明违反公平的机会均等是正当的。但即使消灭了这种不平等,这种要求(不管是否正确)也必定会使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那部分人的机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人们将认为这些不平等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全面实现正义原则的条件还不存在。
  在指出了关于优先的这些情况之后,我现在打算最后说明一下适用于体制的两个正义原则。为了完备起见,我将作一全面的说明,包括以前系统提出的一些观点。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
  (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
    (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
    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 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  
  这里有两种情况:  
    (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
    (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  
  (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
  (2)过高的储蓄率必须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一般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
  及自尊的基础——都应予以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此类善
  的不平等分配符合受惠最少者的利益。
  应该说明的是,这些原则和优先规则无疑都是不完全的,无疑需要从其他方面予以修正,但我不打算把对这些原则的说明弄得更加复杂。这里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可以了:如果我们最后得出了非理想理论,我们也不是直接退回到普遍的正义观上去。这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以及这种序列所含有的价值,提出了在许多情况下都似乎相当合理的优先规则。我曾试图通过不同的例子来说明怎样利用这些规则,并指出它们的似乎合理性。例如,在理想理论中,正义原则的排列次序反映并指导了如何把这些原则应用于非理想的情况。它指出哪些限制需要首先处理。普遍正义观的缺点是,它缺乏序列中这两个原则的明确结构。在非理想理论的比较极端和比较复杂的例子中,也许除此别无选择。适用于非理想情况的一些规则的优先,在某个问题上将会行不通;而且事实上我们也许根本就找不到任何圆满的答案。但我们必须努力尽量地摧迟算帐的日子,同时努力把社会安排好,使这个日子永远不会到来。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