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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和守法的原因

   法律制定以后是否能够得到遵守,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人们是否守法是一个由多重现实因素所决定的问题。这里我们大致可以把守法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从合法性出发守法,这种观点与法律信仰有关,因为它是法律,所以我遵守,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即使我认为法律的规定与我的利益冲突,甚至与我个人的价值观念矛盾,我也应该服从。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政府、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合法权威的信仰。与此相关,一些人违法也是与他对法律的不信任,对政府、对立法者、执法者的合法性不信任相联系,他之所以做出违法行为,恰恰是要对法律和政府的合法性提出挑战。公民的这类违法有时和政府或政府官员本身的违法、腐败相联系,在老百姓中他们已经失去了合法性。老子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说的就是这个意思。须知,公民的法律信仰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建立起来的,这种信仰不但要通过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而且要通过政府官员、立法者、执法者的实践加倍珍惜。如果领导人对法律就不信仰,一言可以立法,一言可以废法;对有些违法犯罪追究,对有些赦免,对有些睁只眼闭只眼,树立法律信仰不过是一句空话。
 
  不错,法律信仰和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传统。领导人的一句话,比千百条法律规定管用得多。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建立法律信仰开始。但这并不是说,法律信仰是决定人们是否守法的唯一因素。有人说,只有西方法律传统,公民才可能具备法律信仰。这种说法是成问题的。其实,从犯罪率来讲,西方国家并不比中国低,而是高得多。凭什么说西方人具备更高的法律信仰哪?实际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有人守法是出于法律信仰,也有人出于其他因素。中国法律传统有自己的特点,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不是从形式因素出发,道德的因素、舆论压力和利益权衡等实质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类是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之所以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定都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对广大群众而言,即使这些规定没有上升为法律它们也是人们日常行为的道德准则,也是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信念。比如不从事偷盗、欺诈、抢劫、强奸等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公民的道德准则。因此,遵守法律对大多数人来讲是和他们的内在道德信念一致的。在这里,所谓法律信仰实际就是人们的道德信仰。这就告诉我们,法律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信仰是没根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法律的实施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法律的道德共识基础越广泛国家通过强制力实施法律的范围就会越小。
 
  第三类是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这是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人是一种社会动物,都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要顾及到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体面,做了违法的事情可能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群体中丧失体面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群体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相一致时,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心理环境,对于这些出于舆论压力而守法的人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类是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即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宁愿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必须保证对违法行为有必要的威慑度,不能因违法而获利;对于执法者来说,也必须有足够的预防和惩戒机制,使任何违法行为都逃不脱应有的惩罚。否则,只能助长人们对违法的选择。对于大多数从利益观点出发而违法的人,在立法和执法上加大威慑的力度会减少违法的数量。但是,许多人违法并不是从利益观点出发,而是从合法性或道德观点出发,即认为法律本身或政权就是不合法的,他们之所以采取违法行为就是为了对法律提出挑战,或者他们认为法律与他们的道德信条根本是冲突的,对这些人来说,很难用加大惩罚力度使之就范,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上述四种守法原因又是相互联系的。出于合法性或法律信仰出发的守法应该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使法律信仰有根;出于道德信念的守法应该上升为法律信念,把自觉守法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出于舆论压力的守法应该把舆论压力变成自己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知;而出于威慑和利益的守法则更应该看到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人们法律信仰与法律合法性的建立都有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需要法律和政府不断地证明自己,除了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决不能不顾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失信于民,使老百姓伤了心,尽管过去曾经对人民做出了贡献,赢得了合法性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旦丧失,即使花费很大的力量也难于立即重新恢复。还应该指出,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更要求立法者妥善的处理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现实矛盾,使立法更少偏私,而更多公正,更少地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而更多地从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从而增加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信任感;更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面对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要公正廉洁,明法辨理,不是激化矛盾,使判决成为新一轮争斗的起点,而是要化解矛盾,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只有这样才可能为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奠定良好的基础。

录入编辑: 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