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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三十四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
 
    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

    在黑暗之中,我们能够辨认哪里最不黑暗;在几个深渊之前,我们能够辨认哪一个最不深;同样,在各种虚伪的宗教之中,我们也能够看出哪一些宗教最符合于社会的利益;哪一些宗教最能够使人得到今生的幸福,虽然它们不能够给人来世的快乐。
 
    因此,我只要从一种宗教在尘世生活上所可能给人们的好处着眼,去研讨世界上的各种宗教,不管它们的根源是在天上或是在人间。
 
    我不是以神学家,而是以政治著作家的身分来写这本书的,所以书里可能会有一些东西,只有用人类尘俗的思维方式去考察,才能看出是完全真实的;这不是从它们和更崇高的真理的关系去考虑的。
 
    关于我们的真教,只要稍微有一点点公正心的人,就可以看到,我从来没有意思要使这种宗教的利益服从政治的利益,我是要两种利益结合起来。那末现在,既然要结合它们,就必须要了解他们。
 
    基督教要人相亲相爱,毫无疑义它愿意各民族都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因为除了基督教是人类最高的福泽之外,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类所可能“施”与“受”的福泽中最大的福泽。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贝耳先生自称已证明,当一个无神论者要比当一个拜偶像的教徒好些。换句话说,什么宗教都没有的害处,要比有一个坏宗教的害处少些。他说,“我宁愿人们说我不存在,也不愿人们说我是个坏人”。这只是一种诡辩而已。它的根据是:“相信某一个人的存在”对人类是毫无用处的。那里知道,“相信一个神的存在”却是很有用处的。从没有神明存在的思想,就将产生人类恣肆无羁的思想;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没有神明存在的思想,我们就将有背谬的思想。如果因为宗教不能无时无刻都约束住人们的坏行为就否认宗教是一种约束力量的话,那末我们也就可以否认民事法规是一种约束力量了。在一本卷帙浩繁的著作里,不厌其详地臚列宗教所产生的弊害来反对宗教,而不同样地列举宗教所给人们带来的好处,这种论法是笨拙的。如果我把世界上的民法、君主政体、共和政体所产生的一切弊害都叙述一下的话,就将使人们毛骨悚然,惊骇不置。即使说,老百姓信仰宗教是没有用处的话,君主信仰宗教却是有些用处的;宗教是唯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君主就像狂奔无羁、汗沫飞溅的怒马,而这条缰绳就把这匹怒马勒住了。
 
    一个又热爱又畏惧宗教的君主,就好比是一只狮子对抚摩它的手掌或安慰它的声音驯服一样。一个又畏惧又憎恨宗教的君主,就好比是一只野兽,怒吼着、啮咬着那防备它向走近的人们扑去的链子。一个完全不信宗教的君主,就好比是一只可怕的动物,它只有在把人撕碎、吞食时才感到它的自由。
 
    问题不是:一个人或是一个民族“不信宗教”和“有宗教而产生流弊”二者之间哪一个好处多。而是:“宗教有时候产生些流弊”和“人类完全不信宗教”二者之间,哪一个害处少。
 
    为了使人比较感觉不到无神论的可怕,人们就对崇拜偶像的宗教作了过度的指责。古人设立祭坛,供奉某种邪恶之神;这并不是说,他们喜爱这种邪恶;恰恰相反,它意味着对这种邪恶的憎恨。拉栖代孟人建筑一个庙宇供奉恐惧之神,这并不是说,这个好战的民族竟期望该神在战役中夺去他们的英勇气魄。有些神明,人们祈求他们不要鼓励罪恶;另一些神明,人们祈求他们保护,不至陷入罪恶。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教

    基督教和纯粹的专制主义是背道而驰的。《福音书》极力提倡仁爱,所以基督教反对君主以专制淫威去裁决曲直、去肆意横虐。
 
    基督教禁止多妻,所以基督教的君主们比较不幽居深宫,比较不和国民隔绝。因此,就比较有人性;他们比较愿意依从法律,而且能够感觉到自己并不是什么都可以为所欲为的。
 
    伊斯兰教的君主们不断杀人或是被杀。但基督教却使君主们无须那样畏惧怯葸,因此也就不那样残忍。君主信赖国民,国民信赖君主。真是妙极!基督教看来似乎仅仅追求来世的福祉,但还给我们今生的幸福。
 
    基督教阻止了专制主义在埃塞俄比亚确立脚跟,虽然那个帝国幅员广阔,气候恶劣。基督教又把欧洲的风俗和法律带到非洲的中部去。
 
    埃塞俄比亚的皇太子,享受着治理一个公国的快乐,给其他国民做出了仁爱和顺从的榜样。就在他的近邻,人们看到,伊斯兰教使塞纳尔国王的王子们都被幽禁了起来;国王死后,枢密院就派人把他们都杀死来支持那位登上宝座的王子。
 
    让我们张开眼睛,一面看看希腊、罗马的君王和领袖们所不断进行的屠杀,另一面看看铁木儿、成吉思汗这些蹂躏了亚洲的领袖们,如何把人家的民族和城池毁灭掉。我们就将理会到,我们受到了基督教的恩惠,即在施政方面,获得了某种“政治法”,在战争方面,获得了某种“国际法”,这些法规是人性所不能充分认识到的。
 
    在我们彼此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国际法使战胜者保存这些属于战败者的重要东西,即生命、自由、财产和宗教——总是保存宗教;同时,胜利者也不是看不到自己的利益。
 
    我们可以说,今天欧洲的人民并不比专制的、军事的罗马帝国时代的人民和军队,或是比当时军队与军队之间的关系,更为纷乱。当时,军队混战,互相攻打,另一方面又抢劫城池,分割或没收土地。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来说,我们并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察,就可以知道应当皈依哪一种,舍弃哪一种;因为一种宗教如何使民风朴实,总要比一种宗教是否是种真教,明显得多。
 
    如果宗教是由征服者授与的话,这对人性是一种灾难。伊斯兰教只靠利剑讲话;它是通过破坏建立起来的;它仍然用这种破坏的精神去影响人类。
 
    飒拔哥是游牧的君王之一。他的故事是美妙的。梯柏人的神在他梦中出现,命令他把所有埃及的祭司们都杀死。他认为,这是神明们已经不再喜欢他当国王,所以才命令他做一些同他们通常的意愿这样相反的事情;因此,他退居到埃塞俄比亚去了。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国

    一种宗教在一个国家里的诞生和成长,通常同那里的政体的意图是相吻合的,因为它是在这种政体之下建立起来的,在那些信奉或让人信奉这种宗教的人们的脑子里,除了他们出生地的国家的政策思想而外,几乎是没有他种关于施政的思想的。
 
    两世纪以前,当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的时候,北方的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的民族则仍然保存了天主教。
 
    这是因为北方的民族具有,并将永远具有一种独立和自由的精神,这是南方的民族所没有的。所以一种没有明显的首长的宗教,比一种有了明显的首长的宗教,更适宜于那种风土上的独立无羁的精神。
 
    在建立了新教的那些国家里,革命也是按照国家各自的政治意图进行的。支持路得的是一些大君主,所以路得是不可能使这些君主领略一种没有堂皇外表的教会权威的好滋味的。但是,支持喀尔文的是一些生活在共和国里的老百姓或是一些在君主国里默默无闻的中产者。所以喀尔文是大可不必建立优越特权和高位显职的。
 
    这两种教派都自信是最完善的。喀尔文派的教徒认为自己的信仰最符合于耶稣基督所说的话;路得派的教徒则认为自己的信仰和使徒们的行为最相吻合。
 
    第六节 贝尔的另一谬论

    贝尔先生,在侮辱了一切宗教之后,又毁谤基督教。他竟大胆地说,真正的基督教是不可能组成任何能够生存的国家的。为什么不可能呢?真正的基督徒,如果作为公民的话,一定非常了解自己的职责,并将用最大的热诚去尽他们的职责;他们将最能感觉到天赋的自卫权利。他们越相信受到宗教的恩泽,就越想念受到祖国的恩泽。基督教的原则,深深铭刻在人们心坎上的时候,将比君主国那种虚伪的“荣誉”,共和国那种属人的“品德”和专制国家那种奴隶性的“恐怖”,远为坚强而有力。
 
    这个伟大的人物竟然会被人指责为误解了他自己的宗教的精神,竟然不懂得建立基督教的政令和基督教本身的区别,不懂得《福音书》的“戒律”和“劝说”的区别,实在使人骇异。当立法者不制定法律,而只是进行劝说的时候,那是因为他看到,如果把这些劝说也定为法律的话,就将违背他的法律的精神。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
 
    例如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不仅如此,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基督教劝人独身。在人们为某一种人制定了一条独身的法律之后,为使那些人遵守这条法律,就每天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立法者把喜爱至善境域的人们可以作为一种“劝说”来实现的东西,竟当作一种“戒律”来执行;这样,他既使自己疲劳,又疲劳了社会。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在一个不幸而信奉一种非由上帝赐与的宗教的国家里,它的宗教总是有必要同道德取得一致;因为一种宗教即使是虚伪的,也是人类所可能使自己诚实廉正的最好保证。
 
    秘古人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人,不偷窃,避免淫秽失节的行为,不做任何使邻人不愉快的事情,而且要尽量为邻人做一切好事。他们相信,这样的话,不论什么宗教都可以得救。因此,这些人民,虽然又骄傲又贫穷,但对不幸的人们却是温柔慈悲的。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立誓愿:要对人公道;不害人——甚至要忍让屈从;对一切人守信用;憎恨不义;指挥命令时要谦和;永远和真理站在一边;避开一切不法的利益。
 
    第十节 斯多噶派

    古代哲学的各种流派,可以看做是一种宗教。其中没有一个流派的道义比斯多噶派的道义更有益于人类,更适宜于培育善人了。倘使我有片刻时间可以不想我是一个基督徒的话,我就将情不自禁地把芝诺的这一个学派的毁灭列为人类所遭遇的不幸之一。
 
    这个学派做得过火的只是那些含有伟大因素的事情。这种伟大因素就是对快乐和痛苦的轻蔑。
 
    只有这个学派懂得培养公民;只有它培养了伟大的人物;只有它培养了伟大的帝王。
 
    让我们暂时把天启的真理放在一边,而到万物中去寻找,我们将找不到比两个安托尼努斯帝更伟大的人物。甚至茹利安,在他之后,也没有一个君主比他更配做人类的统治者虽然我很不得已而赞扬了茹利安,但是我并不赞同他的背教。
 
    斯多噶派虽然把财富、人间的显赫、痛苦、忧伤、快乐都看做是一种空虚的东西,但他们却埋头苦干,为人类谋幸福,履行社会的义务。他们相信有一种精神居住在他们的心中。他们似乎把这种精神看做一个仁慈的神明,看护着人类。
 
    他们为社会而生;他们全都相信,他们命里注定要为社会劳动;他们的酬报就在他们的心里,所以更不至感到这种劳动是一种负担。他们单凭自己的哲学而感到快乐,好像只有别人的幸福能够增加自己的幸福。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

    人类生来就需要保养自己,自谋衣食,并做社会的一切工作,所以宗教不应当给他们一种过度的沉思默想的生活。
 
    伊斯兰教徒养成了沉默思辨的习惯;他们一天祈祷五次,每次都要做一件事,就是,把属于尘世的一切,全都置诸脑后。这就使他们习惯于沉默思辨。除此之外,他们对一切事物,又都淡然视之,漫不经心。这种对事物的漠视是由命数不易的教义产生出来的。
 
    如果在此之外,又有其他因素来鼓励他们这种超脱尘世的思想——例如苛政,又如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给他们一种变幻无常的思想——那末一切就都完了。
 
    从前格柏尔人的宗教振兴了波斯王国,使它欣欣向荣;这个宗教消弭了专制主义的恶果。但是今天,伊斯兰教却毁灭了波斯帝国。
 
    第十二节 苦行

    苦行应该同劳动的思想,不应该同怠惰的思想相结合,应该同良善的思想,不应该同非凡的思想相结合;应该同节俭的思想,不应该同贪婪的思想相结合。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在西塞罗所引高僧们的著述中,有一段可以看出罗马时代有一些罪恶是无法救赎的;佐济穆斯就是用这个情况为根据而创造出他那美好的故事来对君士坦丁信教的动机进行诬蔑;茹利安也是以这个情况为根据,在他所著《诸凯撒传》里,对君士坦丁的皈依基督教做了尖锐的嘲笑。
 
    拜偶像的宗教只禁止几种大罪,只止住人们的手,而不管人们的心,所以就有一些罪恶是无法救赎的。但是如果有一种宗教,它抑制一切情欲;它不但对行为,而且对欲望和思想,都一样是小心谨慎的;它不是用几条链子,而是用千丝万线系住了我们;它把人类的正义标准放在一边而另立一种正义标准;它的使命是不断引领人们由忏悔达到了仁爱,又由仁爱达到了忏悔;它在裁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中保;在义人和中保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裁判者;——这样的一种宗教应该是没有不可救赎的罪恶的。但是,这种宗教把恐惧和希望给与一切人,同时它又让人充分地了解到,虽然没有罪恶在性质上是不可救赎的,但是整个都是罪恶的生命却是不可救赎的;了解到,如果用重新犯罪,重获救赎,去不断凟扰上帝的怜悯宽恕,那是非常危险的事;了解到,我们因欠天主的旧债从来没有还清,正感焦虑,所以应该害怕再负新债,害怕罪恶贯盈,到了慈父不能再宽恕的程度。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宗教和法律主要的倾向应该是使人成为好公民,所以如果其中有一方背离了这个目标,另一方就更应坚持。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越多。
 
    因此在日本,主要宗教几乎没有任何教义可言,既不讲天堂;也不谈地狱。所以,为弥补宗教的欠缺,就制定苛酷的法律,执法也格外严格。
 
    如果宗教建立起宿命论的教义的话,法律规定的刑罚就应该严厉些,官府的警惕也就要高些,这样可使人类受到这些动因的支配,否则人类将自暴自弃。但是,如果宗教所建立的是自由的教义的话,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精神的懒惰产生了伊斯兰教的定命论;这种定命论又滋生了精神的懒惰。他们说,这是上帝的命令里规定的,所以应该休息休息。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应该用法律去唤醒那些在宗教的怀抱中昏睡着的人们。
 
    倘使宗教谴责法律所应许可的东西,而法律在另一方面又许可宗教所应谴责的东西的话,那是有危险的。这两种情况通常表明,人们在思想上不了解宗教和民法之间的关系需要和谐与适当。
 
    从成吉思汗治下的鞑靼人看来,把刀子扔进火里、用身靠着鞭子、用缰绳打马、用骨头打碎骨头,就是一种罪恶,甚至是一种大罪。但是食言背信、抢劫财物、伤人杀人,他们都不认为罪恶。一言以蔽之,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东西当做必要的东西的话,将会产生一种弊害,那就是把必要的东西当做无关痛痒的东西。
 
    台湾人相信有一种地狱;但是这种地狱是要惩罚那些在某些季节没有赤身裸体的人、那些该穿丝衣时而穿布衣的人、那些寻找牡蛎的人、那些没有先问卜于小乌的歌唱而采取行动的人。正因这样,他们反而不把酗酒和荒淫当做罪恶了;他们甚至认为子女们的放荡堕落是他们的神明所喜欢的。
 
    如果宗教宽恕人们的罪恶是依据偶然的事物而定的话,那末对于人类,宗教就将白白地失掉它那种最伟大的推动力量。印度人相信,恒河的水有使人圣化的效用。他们认为死在恒河河畔的人可以免受来世的刑罚,并将居住到极乐的净土。他们从僻远的地方把充满死人骨灰的壶罐带到恒河,扔进水里。一个人生前是否过着道德的生活,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只要死后被扔进恒河就行了。
 
    有了作为报偿的天堂的观念,一定就要有进行惩罚的地狱的观念。如果只有天堂可以希望而没有地狱可以畏惧的话,法律就将失掉它的效力。对那些相信在来世肯定可以得到报偿的人们,立法者是无能为力的。他们过于轻视死亡了。假使一个人确信,官吏所可能给他的最重刑罚结果恰恰就是他的幸福的开始;法律还有什么方法去约束他呢?。
 
    第十五节 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

    由于对古代事物的崇拜,由于愚蒙或迷信,人们有时候建立了有伤贞操的祭礼或典式;世界上这种例子是不少的。亚里士多德说,在这种场合,法律准许父亲代表他的妻和子女到庙里去参加这种典礼。这是如何美妙的法律啊!它反抗宗教,保存了风俗的纯洁。
 
    奥古斯都禁止青年男女参加任何夜间的祝典,除非有年纪较大的亲戚陪伴。他恢复了牧园神露白库斯祭日,但他禁止青年人裸体奔跑。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

    另一方面,在法律力量微弱的时候,宗教是能够支援国家的。
 
    因此,当一个国家因内战频仍而动荡不安的时候,如果宗教能够使国家有一个角落永远平安无事的话,那它的贡献是很大的。希腊的埃利亚人,作为阿波罗神的祭司,老是过着和平的生活。在日本,美阿果城永远是平静的,因为它是个圣城。这条规章是由宗教维系的。这个帝国就像是世界上唯一的帝国似的;它没有,而且也不愿意有,来自外国人的任何资源;它在自己国里老是存在着一种战争所不能摧毁的贸易。
 
    有些国家,战争并不是经公众决议后才进行的,法律也没有指出结束或防止战争的方法;宗教则规定了和平或休战的时间,使老百姓得以进行那些国家的生存所必需的工作,例如播种和类似的劳动。
 
    每年有四个月,阿拉伯各部落间一切战争都要停止。最小的骚乱也是对宗教的轻侮。在过去的法国,每一个领主都可以进行战争或媾和,而宗教则规定在某些季节里必须停战。
 
    第十七节 续前

    当一个国家,怨愤的事情很多的时候,宗教就应当提供许多调解的途径。阿拉伯人,这个强盗的民族,常常惯于做损害人和非正义的事情。穆罕默德制定了这样一条法律:“如果有人宽恕了弟兄的杀戮行为的话,他可以控告仇人,要求损害赔偿和利息;但是一个人如果接受赔偿之后又伤害那作恶的人的话,就将在审判的日子受到酷刑。”
 
    日耳曼人是承继亲属的仇恨的。但是这些仇恨并不是永世不忘的。给与一定数量的牲口就可以折赎杀人的罪行;全家就都得到了满足。塔西佗说:“这是极有用的办法,因为仇恨在一个自由的民族之中是最危险的。”我相信,在他们之间享有极大威信的宗教的祭司们一定参加了这些调解。
 
    马来人还没有建立调解的办法,杀人者必将被死者的亲戚或朋友杀死,所以他就发出无边的狂怒,遇到谁,就伤谁杀谁。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样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初期的希腊人是一些小部落,常常散居各处,在海洋上当强盗,在陆地上胡作非为,既没有政府,又没有法律。赫库利斯和蒂塞乌斯奇妙的行动反映了这个新生民族当时的情况。宗教除了激起人们对凶杀的恐惧而外,还能做什么呢?宗教告诉人们:一个被用暴力杀死的人首先对凶手是愤怒的,所以将在凶手心里激起忧虑和恐怖,并要凶手把死者生前常到的地方让给死者。人们又不可触摸这个罪犯,也不可同他说话,以免受到沾污或失掉作证的资格;应当把凶犯驱逐出城;又应该涤除他的罪污。
 
    第十九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的当否

    最真实、最圣洁的教义,如果不同社会的原则连结在一起的话,可能产生极恶劣的后果;反之,最虚伪的教义,如果同社会的原则发生关系的话,却可能产生美妙的后果。
 
    孔教否认灵魂不死;芝诺的教派也不这样相信。谁能想到呢?这两个教派竟从它们恶劣的原则引伸出一些不正确但对社会却是美好的结论。
 
    道教和佛教相信灵魂不死;但是从这条这样神圣的教义却引伸出一些可怕的结论来。
 
    灵魂不死说,被错误地理解,差不多在世界各方和在一切时代,都曾使妇女、奴隶、国民、朋友等自杀,希望这样可以到另一个世界去为他们所敬爱的人们服役。西印度过去就是如此;丹麦人过去就是如此;今天的日本、马嘉萨尔和地球上一些其他的地方仍然是如此。
 
    这些习惯与其说是直接来自灵魂不死的教义,毋宁说是来自躯体复活的教义。人们从后一教义引伸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一个人死后,他的需要、感情和情欲将同生前一样。在这个观点上,灵魂不死的教义对人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为单单改换住所的思想总比重新改造的思想,容易为人类所理解,又较为迎合人类的心情。
 
    一种宗教仅仅建立一种教义是不够的;它还要加以引伸。关于我们所谈到的教义,基督教在引伸方面曾做了极好的工作。它使我们希望着一个未来的国家;这个国家是我们所信仰的。它不是我们已经感觉到或认识到的。一切——甚至连躯体的复活的教义也在内——都领导着我们走向神灵的思想。
 
    第二十节 续前

    古波斯人的圣书里说:“如果你要圣化,就要教育你的子女,因为将来他们所做的一切善行都将归功于你。”这些圣书劝人早婚,因为在审判的日子,子女将成为一座桥,而那些没有子女的人是不许通过的。这些教义是虚假的,但却是很有用的。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灵魂不死的教义又分为三个支派,就是:纯粹不死说、单纯的住所变更说、轮回说;也就是说:基督徒的说法、西徐亚人的说法、印度人的说法。前两说我刚刚谈过;现在谈末后一说。这个说法有引伸得好的,也有引伸得不好的,所以在印度产生的影响有好的,也有坏的。这个说法使人对杀戮有一定的嫌忌,所以在印度凶杀是极少的;虽然几乎没有死刑,但是每个人都是安分守己的。
 
    在另一方面,妇女在丈夫死亡的时候,就自焚以殉。所以,受到暴死的痛苦的,仅仅是那些无辜的人了。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

    在印度,由宗教的偏见建立起来的某种荣誉心产生了不同种姓间的互相嫌忌。这种荣誉心是纯粹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的;这些家族上的差别并不形成政治上的差别;有一种印度人自信如果和他们的国王在一起吃饭是有失体面的。
 
    这种差别是和对他人的某种嫌恶联系在一起的;它和由等级的差异而自然产生出来的那种感情是截然不同的;这种感情对于我们欧洲人来说,是含有对低级的人们的爱的。
 
    宗教的法律,除了激起人们对邪恶的轻视而外,是不应该制造他种轻视的,尤其是不应该使人们离弃对人类的爱和怜悯。
 
    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各自拥有无数的人民。印度人憎恨伊斯兰教徒,因为他们吃牛;伊斯兰教徒厌恶印度人,因为他们吃猪。
 
    第二十三节 节日

    当一个宗教规定人们要在某日停止劳动的时候,它首先要关心的应该是人们的需要,然后才是它所敬奉的神明的尊荣显赫。
 
    在雅典,节日过多是一个大弊病。雅典人是统治者,所以希腊所有的城市都要把纠纷提交他们解决;他们不可能有时间处理事务。
 
    君士坦丁曾规定人们要在星期天停工歇业。但他的这项法令是为城币,而不是为乡村的人民所制定的。他了解到,城市进行的是有用的劳动,而乡村进行的是必要的劳动。
 
    依据同一理由,在以贸易为生的国家,节日的多寡就应当和该项贸易相适应。由于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的地理位置的关系,新教国家比天主教国家需要更多的劳动。因此,取消节日比较适宜于新教国家,而不宜于天主教国家。
 
    唐比埃说,各民族的娱乐因气候的差异而大有不同。炎热的气候出产丰富的甜美果实,那里的野蛮人很容易获得生活上所必需的东西,因此他们用较多时间嬉游玩乐。寒冷地方的印第安人是不很空闲的;他们非不断捕鱼、狩猎不可。因此,他们的舞蹈、音乐和宴会是比较少的。建立在这些人民之间的宗教,在节日的制度上,就应该注意这点。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在各种不同的宗教中,有许多地方性的戒律。孟台苏马很固执地说,西班牙人的宗教对西班牙人的国家是好的,而墨西哥人的宗教对他自己的国家是好的。他所说的并不荒谬背理,因为在事实上,立法者们不可能不关心大自然在他们之先所已经建立起来的东西。
 
    轮回说是适应印度的气候而创造出来的。那里,烈日的火焰燃烧着广漠的田野;人们只能喂养极少的牲口,又在农作上常常有缺乏耕畜之虞;牛的繁殖不多,又常常感染到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宗教以戒律加以保护,这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来说,是最适切不过的了。
 
    当赤日灼照着草原的时候,由于有水源可以利用,稻米和蔬菜却欣欣向荣地生长。所以,宗教的戒律只准许吃这类食物,这对这些气候下的居民是最有益不过的了。
 
    在那里,家畜的肉是没有味道的。但它们所产的奶和奶油却成为人们部分的食料。所以,在印度,法律禁止吃牛、宰牛,不是没有道理的。
 
    雅典居民稠密;土地又贫瘠。所以,有一条宗教的箴规说,用微小的礼物供奉,比杀牛祭祀,更能荣耀神明。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国是不方便的

    由于上述原因,一个国家的宗教要输入另一个国家,常常是有许多窒碍的。
 
    德·布兰维利埃说:“阿拉伯的猪应该是很少的。那里几乎没有树林,而且几乎没有适宜于猪的任何饲料;此外,水和食物的盐性使人们很容易患皮肤病。”禁吃猪这条地方性的法律对某些其他国家不会是好的。在这些国家,猪几乎是普遍的食品,而且多多少少是不可或缺的食品。
 
    我在这里有一种见解。桑克托利乌斯曾指出,吃猪肉不易发汗,而且非常妨碍其他食物发汗;他发现发汗减少了三分之一。此外,我们晓得,不发汗会引起皮肤病或加深皮肤病的痛苦。所以在气候容易使人患皮肤病的地方,如巴勒斯坦、阿拉伯、埃及和利比亚等地,是应该禁止吃猪肉的。
 
    第二十六节 续前

    沙尔旦说,在波斯,除了帝国边疆的枯耳河外,几乎没有一条可以行船的河流。因此,古时格伯尔人禁止河上航行的法律在他们的国家里并没有任何不便之处,虽然这么一项法律如果是在其他国家的话,一定早已把商业摧毁净尽了。
 
    时常沐浴,在气候炎热的地方,是很普遍的事。因此,穆罕默德的法律和印度的宗教就规定要时常沐浴。在印度,在流水之中向神祷告,是极值得赞扬的行为。但是在他种气候之下,要怎样实行这些事情呢?
 
    如果一种宗教是建立在气候的基础上,而且同他国气候相去悬绝、格格不相入的话,那它就不可能在他国立定脚跟;倘使有人把它传进去的话,也会被赶出来的。从人类的角度看,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划分界线的似乎就是气候。
 
    既然如此,那末一种宗教有一些特殊性的教义同时又有一个一般性的信仰,差不多总是方便的。实行这一信仰的条规不要过于有细;例如可以一般地劝人修苦行,但不规定修某一利苦行。基督教是充满良知的;节制嗜欲是神的法律;但是节制哪一种特殊的嗜欲则属于政府的法律,所以是可以变更的。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