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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身份意识释论

 

关键词: 公民/市民/百姓/国民/人民/群众/身份意识

 

内容提要: 公民意识的核心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因为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就会迷失公民意识。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才能建立。

 

公民意识,包括独立的人格意识,更包括公民对参与国家政权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源于公民对独立个体的意识,更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不但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它还包括丰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涵。如果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人们难以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自我身份的第一反应就会是,我是一个老百姓我是一介平民我不过是草民一个等等,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非公民身份,迷失了公民意识。本文尝试讨论公民身份与非公民身份,以便明确在社会主义法治目标下每个人的角色定位,唯如此,我们的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自由的法治,我们的社会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

一、何谓身份

身份是一个古老而熟悉的词语,它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

《牛津法律大辞典》(第855页)解释说:身份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264页)除指社会地位外,还指个人与团体或国家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联系。

身份是人在组成社会后出现的特殊现象,是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必然反映。有社会存在,就必然存在身份。身份有时体现为一种分配原则,不同身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分配不一样;身份也是一种不可相互跨越的界限,不同的身份其地位存在差异。除此之外,身份在法律领域内的运用也具有特定的含义,如依传统民法的观点,民法上的身份限于亲属关系范围之内。

当我们反对某种身份划分时,或许另一种身份又会出现。人类主观必然反映这些差别,并构成身份的最初意识。因此,可以断定,只要我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下,我们就必然拥有某种身份。但是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究竟是何种身份意识占据支配地位,则往往影响主体的具体行为,并进而影响部分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有着悠久封建社会历史的中国,身份几乎是无处不在。在近现代以前,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 [1]

二、公民身份

(一)公民身份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成员的法定身份的延伸

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种法律身份,它基于法律的确认才产生,或者说这种身份是基于契约[]而形成的身份,不同于订立契约前的身份。既然是一种法定身份,就意味着这种身份不得被随意剥夺,除非法律另有所规定。

其次,公民身份也将契约的另一方——国家作为身份存在的前提,公民身份与国家的存在息息相关。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而没有公民的参与或监督,国家也就没有合法的公权力。因为公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认可和让渡。公民并不因为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而在人身和精神上隶属于国家,他始终是国家的能动的管理者。公民身份是公民社会中人作为参与或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

第三,由于公民是社会成员普遍的法定身份,由此也延伸出另一观点,即拥有这种身份的人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即公民,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以及何种出身,都是平等的公民;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特殊公民。

(二)选民是公民的一种常见角色

选民是指依据国家的选举法达到一定年龄(在我国是指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选民是公民在一定阶段的特定身份,而不是公民的代称。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或监督的一个环节。选举权的行使是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认识,[]特别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往往会激发广泛的公民意识。同时,从广义上,选民不是仅仅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投票的政治主体。因为选举权实际上是与公民的创制权、罢免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选民身份是公民最重要的一种的身份体现。

但是选民不能代替公民,公民的角色不限于选民,公民的权利不仅仅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学者认为相对于人民、公民而言,选民乃是从政治力量到政治行为的一个转换性概念。 [2]

(三)公民身份的立法规则

关于何种人可以享有公民身份,以及享有公民身份的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决定公民必要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不同时期,不同国情,一国往往形成不同的立法原则。

古希腊时期,奴隶、妇女和异邦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男性,都不能成为公民。中世纪,公民概念由反映不平等的臣民概念所取代。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建立之后,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籍作为公民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财产的多少等其它外在差别都不能对公民资格的取得产生任何影响。

但是法国1791年的宪法仍存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积极公民是指在王国的任何地方,至少已经交纳了相当于3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需提出纳税收据。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简而言之,只有交得起税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使得近代公民概念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在实际的实现过程中大打折扣。而在英国,直到1928年实行普选权,1948年实行平等选举之后,男子和30岁以下妇女的不同地位及同一个人可以在几个选区投票等现象才得以消除。美国则在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之规定,任何种族的人出生在美国就是美国公民,将公民范围扩大到美国的印第安人。20世纪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女权运动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范围,充实和发展了公民概念的内涵。

尽管公民本身在各国的演变过程不尽相同,在立法规定上也呈现出一定变化,但总的趋向则是公民身份被越来越稳定地规定各国宪法之中,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身份而存在。

三、非公民身份

作为一个国家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所扮演的身份角色是不一样的。而且在不断延续发展的文化历史上,人类潜在的非公民身份角色意识也不可能突然在某个历史阶段消失。了解这些非公民身份,有利于厘清不同身份对主体不同的引导作用。

(一)市民

公民市民存在区别。[]市民有几种含义。在日常世俗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说到上海市市民最市民化的城市等等,这时候的市民是指城市里的居民。他对应的是农村人[]严格地说是农村里的居民。第二是指一种市民阶级或阶层。市民,作为一个阶级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起成长的,市民与封建特权斗争的历史正是资产阶级成长和壮大的时期,他们对自身利益和地位的争取正是激发资产阶级革命的经济动因。第三种,市民就是指民事关系的一种主体。这时候,市民侧重于在经济生活领域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追逐,当然这种利益的获得要遵循大家一致公认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与市民的不同就在于,公民则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特别是政治生活领域个人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市民赖以存在的共同体是社会,公民赖以存在的共同体则是国家(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当然,就像国家和社会不可能截然分开,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也不是能够截然分开。他们两者都是对个人权利的关注。

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采用市民这一词,也很少有一个国家的民法使用公民一词。这个特点在双方存在的不同社会关系可以得到体现。即使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这一词,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该更多地使用自然人而非公民一词。 [3]

(二)百姓

百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中国的家国特征是宗法制,即以血缘关系为单位的聚合体,百姓不是以个体人为单位的称谓,而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称谓。与宗法相关的是,百姓同时也包含了相对于君主、皇帝而言的臣民含义,因为它是相对于姓、姓而言的。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它包含了宗法制、臣民甚至弱者以及无权利救济等含义,反映出地位卑微的无奈,以及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悲哀。[]“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它没有公民意识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地位,也缺乏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和监督国家权力的理直气壮。与含有丰富权利和责任内容的公民概念相去甚远。 [4]《现代汉语辞典》对百姓的解释是人民(区别于官吏),这里的人民同我们的政治术语人民之间是存在区别的。

百姓意识密切相连的清官意识的严重存在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公民意识的匮乏。当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当家作主,而是呼唤明君廉官替他们当家作主,我们不能认为他就是公民。当前不少影视作品都渲染清官如何受百姓的拥戴,清官在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时的关键作用[],这种误导造成比较广泛的影响。百姓意识和清官意识都于宪政民主的实现无补。现在我们需要的不是清官意识,不是与之相生相伴的百姓意识,而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公民意识。

(三)国民

公民与国民的不同可以以公民籍与国籍的不同来说明。国籍主要以隶属一国人口因而服从该国主权这个概念作为基础,而公民籍除了意含这个概念外,还暗含政治权利的享有。在一些国家里,经常有是国民而非公民的人,如在法国,殖民地的土人虽然具有法国国籍而是法国国民,但不是法国公民。在1945年前[],法国法上就有法国公民(citoyen  francais)和法国臣民或法国被治者(subjet francais)两种身份。前者享有完全政治权利并且主要是法国本土的人,后者受治于法国而没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主要是殖民地人民。但这两种不同的身份只是在法国国内法上具有意义。在国际关系范围内,无论是法国公民或者是法国臣民,既然他们均具有法国国籍,就均是法国国民(national francais)。在美国,在它取得菲律宾群岛及其他岛屿属地以后,“national”这个名词(而不是citizen)也颇为通常地使用了,因为这些岛上的居民虽然有美国国籍,但并无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意义上的美国公民的地位。在上述情况下,国民似乎包含了臣民与公民,它的范围显然比公民要广。

至今,还有很多国家的宪法是同时出现国民公民,如丹麦、法国。有的国家宪法只出现国民一词,如韩国、日本。在英国不成文的宪法文件中,没有公民一词,反倒是选民国民。我国宪法更多的使用公民,而在中性的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国民经济”“国民生产总值

总体而言,国民所包含的主权国家意识强于公民一词。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

(四)淹没集体概念下的个体:群众、人民

人民这个概念在很多国家同公民群体一样都被称为“the people”。但在我国,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或者说人民仅指那些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居于主人翁地位的那一部分公民。这是政治学上的解释。新中国将人民引进法律,并且规定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旨在提高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法律地位。但是只注意抽象的人民整体,忽略了个人权利,则会导致人民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重视,就会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 [5]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6]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人民是一个象征着历史前进方向的阶级化概念。但是人民毕竟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是由无数原子化的个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人民如何组成政治共同体,以及人民如何通过有效的安排来实现他们的主权,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历史上,的确出现过以人民的名义建立起来,却在运作中践踏人民权利的国家或政府。在我国20世纪初上演的一幕幕政治闹剧,恐怕都与这种抽象的人民概念有关。因此,人民概念如果不得到具体规定,从而下降为一种制度操作上可以定性与定量的政治单位或作用主体,它的意义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当政体规模越大,人民这一概念就越难以用来指一个具体的共同体,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虚构,或者一个高度抽象的建构。萨托利甚至呼吁:让我冒亵渎生命之大不韪,给人民一点具体的含义吧。 [7]

关于群众这一词汇,《现代汉语辞典》对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泛指人民大众;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学者撰文认为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政治文化。很显然,现实生活中我们使用群众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笔者以为,群众一词的确意含一种居高临下的领导俯瞰芸芸众生的优越感。让我们再回头看看《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民一词的解释,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民百姓群众的释义,真是饶有意趣。它们互为解释,看起来似乎是相同的主体,但三者相对应的一方却大不一样。人民相对敌人;百姓相对官绅;群众相对领导。

(五)我国传统的五大身份系列[]

由于国家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全面占有和控制,由此而形成以下几种身份系列:

地域身份系列,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乡居民几乎被固定在生活的地域上,除了参军、升学和城市居民下放到农村之外,城乡居民再无可能改变身份的途径,而且绝少异地而居的可能;职业身份系列,如职工和农民;职务系列,干部和工人;所有制身份系列,公有制相对于非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相对于集体所有制有一种政治上的优越感;政治身份系列,如革命干部、工人、农民、小业主、历史反革命、地主、富农等,政治身份系列是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产物,随着政治斗争的内容而变化、发展。不同的政治身份享受不同的政治待遇。

这五种身份划分是基于制度安排而非血缘关系形成的,他们都曾在我国历史上的某一阶段以压倒性的意识盖过其他的角色认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各项制度相应地悄然变化,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开始淡化,这五大系列身份角色的鸿沟逐渐变浅,同时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不同社会成员的共同基本身份——公民的角色。

(六)潜在的身份

在专制主义政体下,皇帝一向抚民如抚赤子,亦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这些被治者,这些受某一公众权力支配的人或隶属某一主权的人往往被称为臣民子民。臣民依赖人治或专制权力,无视或忽视个人自由,惟上是从、惟权是从。新中国成立时的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来诀别过去中国人民跪着的、俯伏着的状态,即试图以公民意识取代臣民意识,人民在法律上成了国家的主人,臣民子民的称呼已经扫进了历史的故纸堆。但是,长期以来的习惯定势仍然强有力地作用于人们心理,臣民子民心态却已是根深蒂固,成为一种的潜在身份。

臣民意识密切对应的是在上者口口声声要施其仁爱,美其名曰仁民、爱民。殊不知,人民既不是这种子民角色,就无需这种恩施。

四、正确认识公民身份

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 [8]: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而不是姓,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有时的身份是公民,有时的是市民,有时则可能是百姓。阿尔蒙德和维巴曾说,合适的公民文化并不是单纯的始终的公民身份意识,而只是公民意识占主导的、混杂的文化。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从来都不曾有过充分的公民意识形态,也不曾出现市民阶级,而只是各种语言符号的堆积,那么,澄清公民身份的内涵就仍然是有必要的。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必须改变公民意识淡薄乃至错位的状况。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并使之获得意识形态性,从而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内生原动力。

 

   [1] 梁治平.法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
   [2]
任剑涛.人民、公民与选民[J].http://www.cc.org.cn 2001-06-29.
   [3]
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的的观念[M].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1卷第1期。
   [4]
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363.
   [5]
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4.
   [6]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2.
   [7]
萨托利.民主新论(2) [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28.
   [8]
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C].知识分子文存.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
  
梅因的从身份走向契约的名言似乎说人类一切进步的运动皆是如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说明在长期的身份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我所说的公民身份并不是一种先天身份。
  
在我担任大学生辅导员期间,一位学生家长说起她的儿子时,强调他都十八岁了,是个公民了,应该能自理、自立了。我想她的话中或许暗含着满了十八岁的人就是公民以及公民就意味着成人,对自己能够负责了
  
黄洁华:《香港的公民教育》,文中这样写到:港人只有市民意识,缺乏国民意识。这种提法也可见国民和市民是有区别的。请参见www.teachers.com.cn / 外国教育 / 综合评述,2002616日。
  
这种概念并不是法学上的概念,只是社会学上的概念。因此,不能用它来解释我国的市民社会,徐国栋教授曾写道,这样会招致市民社会是排斥农村人的社会的误解。见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萧瀚:《走向公民时代》,请参见www.gongfa.com,公民专栏。
  
如轰动一时的电影《生死抉择》、电视剧《省委书记》均表现出一定的清官色彩,更不用说古装戏了。
  
1945年的法国国籍法上虽然不再明示这种划分,但第10条仍有这样的规定:在殖民地和在法国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地区中法国国籍的赋予、取得和丧失,以特别法规规定
  
但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是在公民的意义上使用国民。许多人认为这时候的国民一词同公民一词含义相同。见宪法学各类教材。我国1953年的选举法正式使用公民代替国民,有学者认为此举一方面表示出对国民党旧的传统的彻底摒弃,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与世界在使用词语上的一致。笔者试图寻找当时的立法背景资料,及当时对公民代替国民一词的社会反映,未果。只能冀希在将来的资料找寻中获得答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形式的增多,我们认为宪法修改中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属于人民的范畴是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的。
  
这五大身份系列主要基于建国后,也包括建国初期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参考指标。关于传统身份社会,请参见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以降。

录入编辑: 晁宝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