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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宪政道德

江山:宪政与宪政道德
 
 
 一
     宪政是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它通过宪法及其相关程序、制度将人类古已有之且不断呈显、明示的意识自觉及其自由、公平、平等、合理、民主的社会理想固定下来,并通过法治机制运行于社会和国家生活之中。由于它是人类文明的最近结晶而且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利益要求,所以,自发明以来,就一直获得理性意识和各国进步力量的高度重视和热情欢迎。宪政即是用最高法律形式和适当的法律程序、政权机构将曾经是错误集中着的公民权利重新予以分配。亦或用最高法确立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行为的时空界域;同时,它也确认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行为的目的而相对集中的社会权力,如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强制权、社会团体权,以及若干由之而演绎的其他权力,并规定这些权力的限和相互关系。
     
     宪政是一种立足于法治基础的全民责任政治。这是它与一切专制政治相悖的重要内涵。通常情形下,后者是立足于少数人意志的个人或寡头责任政治。在现代文明的环境中,个人或寡头、少数人的责任能力,不论他们自身的愿望或动机是什么,都不足以负担起全社会的政治责任。这并非说今天的政治家比古代的统治者更无能,而是现代文明的意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故——非线性的、复杂化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的社会的有序、有利和自足是古代社会单向线性控制模式所不曾有过的全新现象。今天的这种关系情态,特别地要求每个人都得以公民的意识自觉去参与政治,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只有傻瓜才会认为他或他的集团有能力去担负全社会或全民的政治责任。
     
     宪政的这一全新价值导向和功能内涵,很显然地构成了对旧制度、旧秩序、旧权力形式的全面批判和否定,所以它招致了必然的反对——一切享有非份权利者以及一切试图实践用传统方式获得并保持非份权利者都无一例外地对抗宪政。这意味着,实践宪政决不只是简单地将现代文明的理想或现代化的政治学说直接转化为现实这样一种线性社会运动,相反,大量的前提条件一直是构成现代宪政史的绝对逻辑结构。现代宪法史是非线性的现代文明史。
     
     二
     今天被充分陈述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或相关文件及其法律条文中的基本宪政精神、原则、设计,并非一蹴而就的。它们是若干伟大历史事件和人物品格的综合提炼、发挥而后始有的智慧成果,其中,有些原则、精神的学理和历史背景可溯及遥远古代的那些大贤大哲们的个人或学派的智慧直觉。没有这些先期的贡献,我们现在所说的宪政实在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历史的背景或学理渊源并不是宪政事业的全部。宪政之所以是现代文明的组成,即在于现代社会所具备的若干条件突出地培育和发展了宪政思想并导致了宪政体系的产生;同时,宪政亦反过来充分保证了现代文明的存在、迁升。这样,宪政研究及其实践就必然地需要我们完整地理解它之所以成立和运作的基本社会条件。详尽的罗列当然可以给人全面的印象,只惜通常不大可能这样做。我以为,下述条件是应当主要强调的:
     
     1.自由的市场经济基础和制度。
     
     2.共有的群体观念和统一国家。
     
     3.健全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
     
     4.成熟和正常的政党政治。
     
     5.成熟的精神与物质共享的中产阶级。
     
     6.自由又成熟的舆论监督。
     
     三
  
   
     上述条件可以为宪政实践提供基本环境。问题是,当我们研究现代宪政史的时候,仅只有关于宪政发育、成长之正面条件的研究,或已经成功实现了宪政的国家的经验研究,显然是不充分的。就量而言,真正够格的宪政实践仍只是少数国家的现实,更多的国家都先后或正在发生着宪政危机和困境。这实际上是说,宪政史不能不研究宪政危机或困境的历史,其中,原因的研究又显得非常重要。
     
     在这里,有一部分原因正好与实践或发展宪政的条件相反,即,将上述的正条件加上一个负号即为原因。如,凡是出现宪政困境或危机的社会自古以来其商品经济几乎都不发达,没有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没有成熟的政党政治,没有成熟的中产阶级,没有言论自由,等等。然而,这样的研究还是不充分,有一些原因不能简单地认作为上述条件的没有或不具备。与这些条件相左但并非不重要的其他因素,也可能致使宪政无法产生或立足。比如说,一种悠久、博大、不中断、独步世界的文化传统可能对现代宪政制度不以为然;积久数千年的官僚政治意识和政治统治至尚的心理支援意识会激烈地反抗宪政;单一的经济方式、生存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结构、人种组成会使人们不习惯宪政实践所要求的多维复合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特定的地理环境也有助于固有观念对外来思想的排斥;某些世俗且政治化了的宗教信仰同样不利于像宪政这样的现代思想体系,也会轻易地架空宪政这类现实思想的落实。
     
     当我们将正反两方面的条件、原因客观地举列之后,会许可以得出较肯定的结论:现代宪政建设首先是导致宪政的环境、条件的建设,只有充分、必要的条件、环境,才会有宪政的社会与历史的实践。然而,历史的经验表明,仅此似乎还不够。有些现象仍然具有更为特定的指意。如,某社会在一开始其宪政产生、发育的条件并不十分充分,但它却成功地实现了宪政;某社会虽然不具备宪政实践的充分条件,仅因某些领袖人物的人格力量反致造就了积极的历史影响;也有的社会经过比较后,不能说它完全没有实践宪政的必要条件,可它却在革命后继续进入了传统的政治模式之中。这些似乎表明,有更为特定的原因还隐藏在上述的正反两方面原因、条件之外,所以,我们还需要再作些概要的研究。
     
     四
     在宪政史的研究中,人们很容易注意到乔治·华盛顿的作用(请注意,从这以下所提到的领袖个人,很多时候可以理解为同时代相关的人物群体)。在今天的人们看来,美国之实行宪政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事实上,在华盛顿的时代。宪政并非美国的唯一选择——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非统一的国家实体、奴隶制仍普遍有效、反联邦的强大势力、非法治的社会、以及华盛顿本人完全有资格成为终身总统或联邦王,等等。但华盛顿最后却作出了明智而又正确的选择。正是这一选择终使得宪政成为了现代文明的特定保障。青年时代的毛泽东曾经是华盛顿伟大行为和人格的热烈崇拜者,其实,这又何尝不是自华盛顿以来,多少志士仁人引颈向往的伟业呢!
     
     与华盛顿的成功相比较,我们也很容易发现一个虽已失败但却一样具有伟大人格和自我克制精神的典型,这应当是孙中山先生。中山先生具有伟大的信仰和理想人格,并坚持不懈地为此献身。然而,他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较之华盛顿要恶劣得多。华盛顿没有历史、文化的包袱,没有被政治唯一、政治至尚导向的价值观束缚和污染的国民,没有一个具有深沉根基需要予以推翻的封建帝国,没有一个人口众多、地缘广阔的单一农业经济基础,没有列强环视、分裂割据的殖民状态……。这一切的反面正是孙中山都必须面对,而且还要困窘得多的复杂局面。可他仍然矢志不移,将现代西方式的宪政与中国传统相结合,予以创新、实践,以其人格和道德的力量去感动、吸引、帮助落后、愚昧、守旧的中国社会、中国人。他是失败了,但他确是真正的英雄。
     在华盛顿和孙中山的身上我们发现,不论结局如何,最令人关心的问题实已超越在了宪政成立的一般外在或客观条件之外,这就是领导群众运动的领袖人物是否具备由宪政信仰而诱发和培植的宪政道德。
     这一立论直接依据于下面的行为学原理:人类是理性或精神的动物,在人类中,一切客观或外在的准则、规范只能及于一定的层面,此后便自动失效,余下的只有依赖由意识自觉所具出的道德规范作出最终的评判。
     
     一个具备了一定宪政之外在或客观条件的社会,在爆发革命以后它之所以实现了宪政,最终的决定因素不再来自社会方面,实取决于政治领袖人物的宪政信仰、宪政道德和政治人格。它可以因此而成立宪政,也可以因此而趋向专制。与华盛顿相反,我们也会列举出如查理二世、拿破仑一世、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希特勒、墨索里尼、斐迪南七世、佛朗哥、袁世凯……等等毫无宪政道德的反面人物。我们甚至也可以对毛泽东(这一研究不延伸至毛泽东个人和思想的其他方面)作出这样的研究。年青的他是华盛顿的崇拜者,也是孙中山的热烈褒奖者,是他曾定义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也是他提出的“三三制”。然而,还是他视宪法如敝屣,导致了中国现代社会的个人独裁、专制。一九四九年以后的毛泽东显然有比孙中山、华盛顿更优越的社会条件去实践宪政,但他没有这样做。他将前此的若干宪政的理想、观念忘得一干二净,另一种显然比宪政更为陈旧、久远的传统政治模式反日渐进入了他的思维和行为之中。
     
     五
     那么,为什么我们可以判别,一个经由革命而获得机会的国家其实践宪政的最后因素取决于政治领袖人物的宪政道德和政治人格呢?
     其一,通常情形下,这时的政治领袖因为暴力革命的机会使他获得了空前的权力,他能支配该社会的政治走向于一时。
     
     其二,权力欲望是一种无限追求的心理行为,在缺乏正常社会机制、法律规范调节、约束的非常时期,如爆发革命处于混乱与无序状态时,上述情形中的政治领袖人物的权力欲望不是由社会力量或法律准则来控制的,除非他具有伟大的理想人格和强健的心理控制能力,即政治道德,并将此政治道德具体为宪政道德,否则,他非但无法自制,反而会给自己创造、寻找扩大欲望、实现欲望的机会,于是,权力欲望便轻易地转而为专制政体。
     
     由此可知,政治道德、宪政道德虽然是个人的心理状态和内在准则,然它在特殊的时空条件下是一特定社会、国家最终导向民主宪政还是独裁专制的阀门。我必须提醒人们,这个阀门并非绝对的,在没有其他社会条件、前提的情形下,这个阀门再强健,也可能无济于事,就如孙中山那样。阀门只在那种两可的分叉情态中才具有决定意义。
     
     六
     宪政道德来源于现代人类的宪政意识和宪政信仰。它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但不等同于政治道德。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人格品质有密切的关联,但亦有重大差别。它是意识自觉在现代文明条件下的特定呈显。
     
     鉴于宪政道德之于社会、国家的特殊价值意义,我们理应对它作出充分且深刻的研究。这种研究既取材于历史之中,又溯源于哲学之内。以宪政道德作为评判标准置之于历史和历史人物,并非目的之全部,对绝大多数尚未真正实现宪政的社会言,毋宁说,用以警示后来,更为适当。
     
     我们需要并需培养市场经济制度和体系,我们也要有共存的群体和统一的国家,我们还企盼成熟的政党政治、中产阶级、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我们也需要全民健全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宪政意识,同样,我们更需要并希望政治领袖人物具备由意识自觉、良知主宰的政治道德和宪政道德,并以之作为全民、全社会道德重建、法治重建的典范、表率。
     
     1993.6.18.
     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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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东南亚国家联盟各国宪法》,商务印书馆,1979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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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11月版。
     
     17.[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
     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11月版。
     
     18.[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
     1982),海南出版社,1992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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