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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三十二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维纳斯女神啊!爱之母啊!
 
    …………………………
 
    自从你的星儿带回来那初春绮丽的日子,
 
    微风和畅,使人们感到了它们的爱的气息。
 
    大地用鲜艳的色泽装饰着自己的襟怀,
 
    空中弥漫着娇媃的百花所吐出的芬芳。
 
    人们听到,小鸟们由于你的力量的感召,用千百种多情的歌儿来祝
 
    贺你的来临。
 
    人们看到骄傲的雄牛,或奔腾于草原,或横渡着绿水,去追寻那美丽
 
    的牝牛。
 
    最后,丛林和山岳,河溪和海洋,以及青翠的田野,这些地方的居民
 
    们。
 
    在你的面前,燃烧起爱和欲的热火。欢乐的引诱使他们蕃衍繁殖。
 
    人们是如何愿意跟随你啊!如何热爱美所赐与一切有气息的生物
 
    的这样媃媚的统治啊;
 
    动物雌性的生殖力几乎是固定的。但是人类,思惟的方式、性格、感情、幻想、无常的嗜欲、保存美色的意识、生育的痛苦、家庭人口太多的负担等,却给与他们的繁衍生殖以千百种的障碍。
 
    第二节 婚姻

    父亲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这促成了婚姻制度的建立。婚姻宣告谁应该负担这个义务。旁波尼乌斯·梅腊所记述的民族则只是根据相貌的近似去断定谁是父亲。
 
    在有高度文化的民族中,父亲就是法律通过婚姻的仪式宣告为负有养育子女义务的人,因为法律发现他就是法律所寻找的人。
 
    在动物中,通常母亲就能够履行这个义务。在人类,这个义务的辐度要宽得多了。人类的子女是有理性的,但是他们的理性却是逐渐成长的;不但要喂养他们,而且要引导他们;当他们已经能够生活的时候,他们还是不能管理自己。
 
    不正当的结合对人种的蕃衍是没有什么好处的。谁是负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的父亲,就没有法子确定;这个义务就落在母亲身上了,但是事情的见不得人和悔恨自责,女性所受的束缚和法律的严酷,却给她无数的障碍,使她难于克尽这个责任;而且,她往往又是缺乏生活之资的。
 
    操娼妓生涯的妇女是不能有教育子女的便利的。教育子女的劳苦甚至是和她们的身分地位水火不相容的;而且她们又是非常腐化,所以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信任的。
 
    从这一切推断,可见贞节之风和人种的繁殖是有着自然的联系的。
 
    第三节 子女的身分

    理性规定:在有婚姻关系的场合,子女承受父亲的身分;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场合,子女则仅仅能够和母亲有关系了。
 
    第四节 家庭

    妻子嫁到夫家去,这几乎是各地的通例。台湾的习惯正相反,即丈夫进赘妻家,成为它的一个成员,但这并没有什么不便之处。
 
    这项法制,规定家庭由同一性别的人去继承,对于人类的繁殖有极大的贡献,虽然这并不是它最初的动机。家庭是一种财产;所以如果一个人有子或女,但由于他或她的性别的关系以致不能传家于永久的话,他对没有子或女能够使他的家世绵延不绝的事实将永远不能感到满意。
 
    姓氏使人想到有一种仿佛是不应该绝灭的东西;它最最能够激发每个家庭延长自己寿命的愿望。有的民族,姓氏使家庭显赫;有的民族,姓氏仅仅使个人显赫——这就不像前者那样美好了。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有时候法律和宗教建立起不同种类的民事关系。回教徒就是如此。他们的妻子有不同的等级;她们的子女也由于他们出生在家里,或由于民事契约,有时甚至由于母亲的奴隶地位和父亲事后的认领等等,而有了区别。
 
    如果法律以它所准许父亲做的事为理由,使子女受到羞辱的话,那是违背理性的。所以妻子所生的子女都应该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其有特殊原因不许继承的,不在此限;例如在日本,〔皇帝赐给臣子的产业〕只有皇帝所赐的,妻子的子女可以继承。那里的政策的要求是:皇帝所赐的产业是不应该过分分割的,因为这些产业负有一定义务,就像欧洲古时的封地采邑一样。
 
    有些国家,一个合法的妻子在家里所享受的地位几乎和欧洲的一妻制的妻子差不多。在这些国家里,妾所生的子女就被看做是正妻的子女。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孝敬之礼和严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而是用于法定的母亲的。
 
    根据这个假定,他们就无所谓私生子了。如果没有这么一种假定,而用法律使妾的子女合法化的话,这显然是不适宜的,因为这项法律对大多数国民将是一种羞辱。在这些国家里,也没有奸生子女的问题。那里妇女受到隔离,幽闭深闺,又有太监和门闩,这种事情根本就很难发生,所以法律就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了。而且,倘使真有这种事情发生的话,同一支利剑将把母子都消灭掉。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因此,许可多偶制的国家,几乎是无所谓私生子的。建立了一妻制的国家就有所谓私生子;就要贱视纳妾;也就要贱视妾所生的子女。
 
    共和国必须有纯洁的风俗,所以那里的私生子应该要比君主国更为可厌了。
 
    罗马所制定的排斥私生子的法规也许是过于苛刻了。但是,古代的法制使一切公民非结婚不可,此外又允许休婚或离婚,以资调节,所以只有在风俗败坏不堪的时候,才会有纳妾的事情。
 
    应当指出,在民主国家里,公民的身分是极其重要的;它意味着最高的权力。所以那里所制定的关于私生子的法律常常是同私生这件事本身或婚姻的严肃性的关系少,而同共和国的特殊政制的关系多。由于这个缘故,人民有时候就接受私生子为公民,以增加人民的力量去反对豪绅。由于这个缘故,雅典的人民不以私生子为公民,从而减少公民的数目,以便分得较多的埃及王送给他们的麦子,由于这个缘故,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有一些城市,公民数额不足的时候,私生子可以做继承人;在公民足额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办。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

    父亲的许可是以父亲的权力为根据的,也就是说,以父亲的所有权为根据。父亲的许可还有其他根据,就是:父亲的爱、父亲的理性和子女的理性的模糊。——年轻使子女蒙昧无知;情欲使子女心醉神迷。
 
    在小共和国里或是在我们所说过的、有奇特制度的地方,就可能有法律规定由官吏对公民子女的婚姻进行监督,虽然大自然已经把这种监督交托给了父亲。在这些地方,对公共福利的爱可能等同或超越一切其他的爱。因此柏拉图要官吏管理婚姻。拉栖代孟的官吏就指导了婚姻。
 
    但是在通常的制度之下,给子女主婚的是父亲;在这件事上,没有一个人能比父亲更为智虑明达了。大自然使父亲极希望子女再生育子女,而这几乎不是为他自己的欢乐。各代的子子孙孙,看到自己就在不知不觉间面向未来迈进。但是,如果迫害和贪婪竟发展到篡夺父亲的威权,那就将变成怎样呢?让我们听一听多马·盖支关于西班牙人在西印度的行为的记述吧!
 
    “为着要增加纳税人的数额,就必须使所有十五岁的印地安人都结婚;他们甚至于规定印地安人的结婚年龄为男十四岁、女十三岁,他们用一条教规作根据。这条教规说,心机的精巧补偿年龄的不足。”
 
    盖支看到了一次户口的清查。他说,“真是一件可耻的事”。这样,在一个人最最应该有自由的行为上,印地安人却仍然受到奴役。
 
    第八节 续前

    英国的女子常常滥用法律,不征询父亲的意见,而根据自己的幻想结婚。我想,没有别的地方更能容许这个习惯了,因为英国的法律没有建立起寺院的独身生活制度,所以女子除了由结婚取得的身分地位之外,再没有其他身分地位可以选择,因而她们不能不结婚。法国的情形正相反;那里已经建立修道制度,女子都有过独身生活的便利;在那里规定婚姻应该遵从父命的法律要比较合适一些。根据这个见解,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习惯就不很合理了,因为那里已经建立修道制度,人们又可以不得父亲的许可而结婚。
 
    第九节 少女

    只有婚姻能够给少女们带来快乐与自由。少女们有脑不敢思想,有心不敢用情,有眼睛不敢看,有耳朵不敢听;她们只能显出愚蠢笨拙的样子;她们不断地受到琐事的苦楚和箴规的谴责。所以她们是十分愿意结婚的。需要经过鼓励才结婚的,是男孩子们。
 
    第十节 什么决定婚姻

    当一男一女找到了任何地方可以便利地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们就结婚。如果没有生计困难的阻挠的话,人们是极自然地要结婚的。
 
    当一个民族正在生长的时候,它滋生蕃衍,人口日繁。那里独身生活是极不方便的;子女多倒没有什么不方便。到了国家形成之后,情形就正相反。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一贫如洗的人,例如乞丐,却有许多子女。这就是因为这些人处于一个民族正在生长的时代。父亲并不需要任何成本就可以把自己的艺术传给他的子女,这些子女甚至在幼年时代就已经是他的这种艺术的工具了。这种人在一个富裕或迷信的国家里是生齿日繁的,因为他们对社会不负担什么责任,而自己却是社会的负担。但是有些人仅仅是因为处在暴虐政府之下才贫穷的;暴虐的政府不把他们的田园看做是他们生活的基地,而把它当做进行扰害的借口。我要指出,这些穷人生育的子女是不多的。他们自己就没有粮食,怎能想到分给别人呢?他们有病都不能照顾自己,怎能去培养一些孩提时代就不断在疾病中过日子的子女呢?
 
    有些人嘴里虽然说得很容易,但缺乏研究的能力。因此他们说,国民越贫穷,家族便越繁盛;又说,赋税越重,人们便越勤奋,使自己有力量缴纳赋税。这两种谬说曾经毁灭过君主国,并将永远使君主国归于毁灭。
 
    政府的暴虐可以发展到使天然的情感破坏天然的情感本身。美洲的妇女不是曾经堕胎,以免自己的子女也遭遇到她们自己所遭遇到的那样残酷的主人么?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我已经注意到,欧洲生男孩比生女孩多些。人们曾指出,日本生女孩比生男孩多些。从一切情况比较说来,日本富于生产力的妇女比欧洲多,所以人烟也较为稠密。
 
    据旅行家们记载,在班谭,女孩和男孩的比例是10:1。这实在太不匀称了。按照这种情况,则那里家庭的数目和其他地区家庭的数目的比例将为1:5.5。实际上,那里一个家庭的人口还要多些,但是很少人有充分条件来维持这么大的一个家庭。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滨海港口的男人,常常身历万险,远涉天涯海角和穷乡僻壤,生死是无定的;所以在那里,女子多于男子。但是那里的儿童,却比什么地方都要多。这是因为生活容易的缘故。这也许又因为鱼类机体中油质的部分是较好的、促进生殖的物质。日本和中国人口繁密,不可胜数,其原因之一,恐怕就在此。在这两个国家里,人们几乎只是吃鱼过日子。假使情形确是如此,那末〔西方〕强制修士以鱼为食的那些寺院法规,应该说是违背立法者的本意了。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游牧地区,人烟稀少,因为那里只有很少的人有事情做;麦田需要较多的人工作;葡萄园需要的人更是多得多了。
 
    在英国,人们常常抱怨说,牧场增加使人口减少。在法国,人们则说,葡萄园不可胜数是人烟稠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有煤矿供给充分燃料的国家,比别的国家优胜之处是,它不需要树林,一切土地都可以耕种。
 
    生产稻米的地区,灌溉、保水需要极大的劳动;因此要有许多人工作。不但如此,那里比耕种其他谷物的地方,需要较少的土地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末了一点:在别的地方用来喂养牲畜的土地,在那里却直接用来维持人的生活;在别的地方由牲畜去做的活,在那里则由人来做;土地的耕种对于人来说好像是一个大工厂。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如果一个国家有土地均分法,并实行均田的话,那末虽然没有什么工艺,人口也是会很多的,因为每个公民从所耕种的土地就能获得所需要的一切食物,全体公民就共同消费土地的全部产品。古代的一些共和国就是这样。
 
    但是在我们今天的情况下,各国土地的分配是不均的;土地的出产是多于耕种者的消费量的;如果忽略工艺,并仅仅重视农业的话,国家的人口就不会多。自己耕种或雇人耕种的人,既然有剩余的产品,下一年就无事可做了。懒惰的人不能完全消费掉这些产品,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可以去购买的。因此就应建立工艺,土地的出产就可由农人和工艺人去消费。总而言之,今天的国家需要许多人进行超过需要的耕种。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该让人们有一种从额余生产获得享受的愿望。只有工艺人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欲望。
 
    机器的目的是简化技术;它们并非老是有益处的。如果一件东西价格并不高,对买主和制作工人双方都感到适宜,而机器却把制作程序简化了,这就等于削减工人的数目,所以是有害的。要不是实际上到处都已设置了水磨的话,我不会相信它们是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有益的,因为它们已经使无数的人失业,夺去了许多人对水源的使用,并使许多土地失掉了生产力。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关于一国人口的法规,主要应视情况而定。有些国家,大自然已经什么都给做好了,立法者就无事可做。气候已生养足额的人丁,还需要用法律去促使生齿繁滋么?有时候,气候比土壤还有利于繁殖;人民蕃衍了,而饥馑摧毁了他们;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那里的父亲出卖女儿,遗弃婴孩。在东京,同样的原因产生了同样的结果;我们不必像烈诺多记载的那些阿拉伯旅行家们那样寻本探源,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那里的人信仰轮迴之说的缘故。
 
    由于同样的理由,台湾岛的宗教不许妇女在三十五岁以前生育子女。在这个年龄以前,由巫婆给她们压腹堕胎。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口

    东方某些国家人口的情况是由于物理的原因,而希腊则原因于政体的性质。希腊人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它由城市所组成,各城市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它们的雄略尚武并不超过今天瑞士、荷兰和日耳曼的城市。每个共和国的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内使公民幸福,外使国力显扬,不亚于邻国。由于疆域不大,又幸福无比,国民人数易于增长,因而成为国家的负担。所以他们不断地向外殖民;他们被他国雇佣,当兵作战,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样。一切能够阻抑生育子女过多的手段都从未被忽略过。
 
    希腊有一些共和国的政制是奇特的。它们强迫被征服的民族供给它们的国民的生活。拉栖代孟人就是由伊洛底人、克里特人由珀里埃人、帖萨利亚人由珀内斯特人供养的。自由人的数目只能是很少的,这样,奴隶才供给得起他们的生活。今天我们主张限制常备军的数额;而拉栖代孟就等于一支由农民养活的军队;因此就应该限制这支军队的人数。不然的话,享受社会一切便宜的自由人,数目必将无限地增加,而农民将受到重压。
 
    因此,希腊人的施政特别注重规定公民的数额。柏拉图把一国公民的数额规定为五千零四十人。他要人们按照需要,通过给人荣耀或羞辱、通过老人的誥戒等方法,增加或减少生育。他甚至要人们规定婚姻的数目,使人民新陈代谢,添补新成员,而共和国又能免除过重的负担。
 
    亚里士多德说,如果国法禁止弃婴,就应该限制每人所生子女的数目。如果一个人的子女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数目,他建议在胎儿获得生命之前就给妇女堕胎。
 
    亚里士多德谈到了克里特人为防止子女过多所采取的可耻手段;当我想谈起这事时,我感到我的廉耻之心受到震惊。
 
    亚里士多德又说,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外国人或私生子或仅仅母方为本国公民的人为公民;但是当人口已经足够的时候,就不再这样做了。加拿大的野蛮人烧死俘虏;但是如果有空屋子可以给他们居住的时候,就承认他们是本族的人。
 
    贝蒂爵士根据自己的计算,认为在英国一个人所值的价格和阿尔及耳卖一个人的价格相同。这只有在英国才有可能真正是如此,因为有些国家,人的价值等于零;有些国家,连零也值不上。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意大利、西西里、小亚细亚、西班牙、高卢、日耳曼,就差不多同希腊的情况一样,都是一些小民族,人烟至为稠密。它们不需要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所有这些小共和国都被一个大国吞噬了;人们看到,世界的人口在不知不觉间减少了。只要看看罗马胜利前后的意大利和希腊就够了。
 
    狄特·李维说:“人们将问我,窩尔西人在吃了那么多败仗之后,从哪里找到供应战争的兵源呢?这些地区,一定是人丁极为繁盛的;但是今天,要不是注了那几个罗马士兵和那几个罗马奴隶,将只是一片荒漠了。”
 
    普卢塔克说:“神论已经停止了,因为宣布神论的地方已经被毁坏了;今天希腊几乎找不到三千名战士。”
 
    斯特拉波说:“我将不描述伊庇鲁斯及其邻近地区,因为这些地方已完全成为僻地荒野了。这种人口的减退,早已开始,现在还天天在继续着;以致罗马的军队竟能在人们遗弃的住宅设置营垒。”斯特拉波在波利比乌斯的著述里找到了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波利比乌斯说,保罗·爱米利乌斯在胜利之后,毁坏了伊庇鲁斯七十个城市,并带走了十五万名奴隶。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罗马人摧毁了一切民族,也摧毁了自己。罗马人长年劳兵苦战,致力于雄图伟略,又肆逞暴虐,终于力量衰竭,好像一件武器由于不断使用而损耗一样。
 
    他们注意按照公民缺损的情况增补公民,建立会社,给与人们以市民的权利,并以庞大的奴隶群作为公民生长的苗床。——所有这些,我这里都不谈了。我所要谈的不是他们增补公民缺损,而是增补兵员缺损的措施。罗马人是世界上最懂得使法律为自己的意图服务的民族,所以研究他们在这问题上的措施,并非无关痛痒的事。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