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晨:传统-法系融合之基础
我们完全可以随意设定自己在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中,在此基础上谋求与其他法系进行发展性的融合。但事实是我们根本不具备这种前提。因为法系融合的基本前提有两个。其一,有融合的必要。我们久以认识到,仅仅依靠自己的法律体系已不足以发挥法律的效能,从而必须进行深刻的改造。实际上,求“变”自古以来就是寻求秩序的一种手段。董仲舒就曾称:“胡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近代以来,西方的强势(或挑战)也使我们必须接受其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所以,从法系自我改造的角度上,融合的前提条件是具备的。其二,法系融合的双方应该是同质的、互相了解的,或可以互相理解的。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谋求的法系融合的条件尚不具备。在一个世纪前,当清王朝谋求法系的自我改造时,尚有共同或通用的对话形式,有“会通”的基础条件。因为中西之间有传统上的互相认可,法系的融合有明确的指向性。而现在,由于一个世纪以来对自我传统的否定,法系的融合已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了。
现代世界的法律体系正处于剧烈的变异之中。而我们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完成自身的变革呢?无法否定的事实是我们必须与西方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融合。殷海光先生说:“一个欧洲人,绝对不会说,他一生下来就‘面对’对方文化。因为他的文化两个世纪以来一直是世界的主流,他生下来只有自我意识,没有对抗意识。”[1]
台湾学者李明辉也称:“现代化不等于西化,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化的历史动力主要是来自西方的。因此,中国文化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自始便与‘它该如何面对西方文化’的问题相关联……在面对现代化的问题而自我转化的过程中,当代儒学一方面致力于现代化的意义,一方面重新诠释自己的传统。这两方面的工作是相互关联,同步进行的,而且都必须透过对西方文化的吸纳和消化来进行。”[2]可以说,所谓法系,应该是法律制度在文化层面上的一种表现形态。从而,以上殷海光、李明辉先生的观点对法系的自我转化也是适用的。
中西法律之间的形式差异尽管是巨大的,但它们并不是不能融合的。但前提是必须确定其本身的坐标。在现今的世界,西方的法律是已经确定的。但中国应该把自己的坐标确定在什么位置呢?如果以现有的制度形态去定位,显然是难以完成更新的目标。差异可以弥补,但南辕与北辙不可能归于同途。所以,我们必须回归传统中去寻找自己的本来位置。
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现状来看,人们有理由表现出悲观的情绪:如此混乱的体系,如此素质低劣的执法者,如此缺乏内在一致性的法律精神。我们有足够的资格与不同的法系融合吗?
法律是基于相类似的人类需求而生长的,因而必然具有同质性。人类共同的东西是可以互通的,共同的生存需要,共同的环境需要,共同的期望,共同的忧虑。形式可异但本质相同。它决定了不同的法律生长形态(法系)之间,首先存在着相互理解,相互认知的基础。这种基础实质上是对文化与传统的认知。但设若法律的生长出现了变异性的后果,则这种相互认知的基础将会动摇。中国近百年来的自毁传统使法律体系也出现了严重的变异性,其结果不但使自身变得支离破碎,同时也失去了与西方法律体系融合的基础。
可以说,现今的状况是,中西法律文化实际上缺乏相互认知的基础。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偏离。我们看到,对传统、对文明的破坏莫过于今。曾国藩曾言:“李自成至曲阜,不犯圣庙;张献忠至梓潼,亦祭文昌。”[3]我们今天的情况如何呢?完全可以袭用龚自珍的描述:“左无才相,右无才史,阃无才将,痒序无才士,陇无才民,廛无才工,衢无才商;抑巷无才偷,市无才驵,薮泽无才盗。”[4]这种局面完全是自我毁灭传统所造成的。
一百余年前,赫德在《局外旁观论》中写到:“中国情事,一曰内情,一曰外情。今日之外情,系由前日之内情所致,而日后内情,亦必由外情所变。”[5]今日的情形不正是由外情所变的结果吗?传统的丧失,正是现在进退失踞的根本原因。
我们今天从自我批判的角度上,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谁有权力背叛传统?个人或集体有这种权力吗?政党或国家有这种权力吗?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拒绝对传统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改造。
余英时先生在论述中国文化现代化时,反复强调:虽然现代化不等于西化,但“以‘五四’以来所提倡的‘民主’和‘科学’而言,西方的成就确实领先不至一步,应该成为其他各国的学习范例。”[6]
英国诗人T.S.艾略特也称:“如果希望使某种文化成为不朽的,那就必须促使这一文化去同其他国家的文化进行交流。”[7]
但我们的法系如何与其他的法律文化进行交流和融合呢?或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