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司法部分职细则》
第一承政厅
秘书长,承部长之命,掌管机要文书,并总理承政厅事务。
秘书,承上官之命,分掌事务如左:
一 铨叙科 掌全国法官及其他职员之考试、视察、任免、暨陪审员、辩护士之身分名籍等事项。
二 经画科 掌全国审判厅之设置废止,审判管辖区域及其变更事项。
三 统计科 掌调制全国审判厅民刑诉讼案件,及监狱之统计事项。
四 稽核科 掌稽核全国审判厅诉讼费用,罚金,及没收物品等事项。
五 文牍科 掌理一切公牍函电事项。
六 交涉科 掌华洋会审,及犯人引渡,并其他涉外事项。
以上六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由部长酌量事务之繁简定之。
参事承部长之命,掌理审议及草拟稿案事务。
事务官,承承政厅指挥,分掌事务如左:
一 庶务员 掌本部厅司各庶务,管理一切夫役人等事项。
二 会计员 掌收支本部金钱事项。
三 收发员 掌收发本部文牍事项。
四 监印员 掌保秘及启用本部印章事项。
每科员额由长官酌量定置。
工师、工手由长官酌量定置。
第二法务司
本司置司长一人,承部长之命,总理本司一切事务。
一 民事科 掌全国民事诉讼及非讼事件之报告存案事项。
二 刑事科 掌全国刑事诉讼及报告存案事项。
三 户籍科 掌全国户籍之报告存案事项。
四 执行科 掌赦免、减刑、复权及执行死刑事项。
以上四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由司长酌量事务之繁简,呈请部长定之。
第三狱务司
本司置司长一人,承部长之命,总理本司一切事务。
一 经划科 掌全国监狱之设置、废止及变更事项。
二 监视科 掌监督全国狱官,视察罪犯习艺所,及假出狱、免幽闭、出狱人保护事项。
三 营缮科 掌全国监狱之建筑事项。
以上三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由司长酌量事务之繁简呈请部长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