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存福:吐鲁番回鹘文租佃契约的考察
李经纬先生汉译并收集在其所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 一书中的9件土地租佃契约,在时间上属于蒙元时期的故物。这些契约,与元朝中土地区契约有同有异,大抵既有吸收蒙元规则的一面,但更多的是保留了该地区及回鹘人传统的一面。从契约格式方面将其与元朝中土地区同类契约进行对比研究,对于认识中古契约的演变史,是有重要价值的。
现摘引三例吐鲁番回鹘文租佃契约原文,以与中土汉文契约进行比较:
二·1契(伊利奇租田契):
鸡年二月十八(日),我伊利奇因需要种庄稼的土地,我把凯依姆杜的位于涯尔吐
里坎的半石土地租用了。该地需要下多少种子,(我们)两个人均摊予以耕种,获得的
收成我们均分。该地若有课税(派)来,我们两个人平均负担。此言之证人:喀喇·法
师,证人:奇斯姆。这个手印是我伊里(利)奇的。我米四儿·色拉遵嘱而书。
二·2契(巴依·铁木耳租田契):
鸡年二月初十,因我巴依·铁木耳需要耕种棉花的土地,我把帖米奇的位于弗苏
对面的葡萄园以十担棉花为租金,租了下来。这十担棉花在秋初时节,我将彻底付清。
该葡萄园无论应出什么捐税,(都)由我帖米奇负担,巴依·铁木耳不负担。证人:诺
姆·阔力,证人:博拉提。这个手印是我帖米奇的。(该文书是)我帖米奇本人写的。
二·4契(阿拉姆等人租田契):
兔年正月初一,我阿拉姆·喀喇(和)克尼逊(两人),因需要通用的钞(币),
而把坐落在吐谷孜种庄稼的土地租给了阿尔特迷失·阿卡(和)阿帕,租金十二两钞,
我们亲手付给了。证人:斯西都,证人:道人。这个印章是我们(俩人)的。我克纳
亲自书写了(该文书)。
可以看出,回鹘文契约的基本结构,开头都是立契日期,继而是承佃人姓名及承佃原因(或出租人姓名与出租原因),出租人姓名与租出土地(或葡萄园)位置与数量(或佃人姓名与所佃土地位置),其后是租金、交租时间(或种子、收成及赋税的承担方式),最后是证人名字、承佃人手印、书契人。其主要意项可以归纳为:
1、签约日期;
2、佃人姓名、承佃原因或用途(或出租人姓名与出租原因);
3、出租人姓名与租出土地地点(所处具体地名)、面积(或所租土地位置与佃人姓名);
4、租金、交租时间(或种子、收成及赋税的承担方式);
5、证人名字,佃人(或出租人)姓名、手印,书契人姓名及书写文书声明。
这5个意项,已经是固定的格式,其他6件契约也大抵如此。
元朝中土地区的租佃契约样式,当以收集在《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必用·事产》中的《当何田地约式》为典型。它至迟是在元朝中期泰定帝的泰定元年(1324年)以前(该年有该书的重刊本),就已形成。该契式云:
厶里厶都姓 厶
右厶今得厶人保委,就厶处
厶人宅当何得田若干段,总计几亩零几步,坐落厶都,土名厶处。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前去耕作。候到冬收成了毕,备一色干净圆米若干石,送至厶处仓所交
纳,即不敢冒称水旱,以熟作荒,故行坐欠。如有此色,且保人自用知当,甘伏代
还不词。谨约。
年 月 日佃人姓 厶 号 约
保人姓 厶 号
通观该契式,其意项主要是:
1、佃人所属行政区域、姓氏;
2、强调该契是在保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前提下签订的;
3、出租人地点(泛泛)、姓名;
4、承租土地段落、面积、地点(所处行政区域、具体地名,四至);
5、地租(交纳时间、质量、数量、交纳地点);
6、欺诈行为列举,保人代还责任;
7、签约日期、佃人姓名、保人姓名。
比较两类契约的意项,回鹘之2、3、4是契约的核心,汉文之4、5、6是契约的核心。回鹘1、5相当于汉文7,回鹘2、3与汉文1、3、4相应,回鹘4与汉文5相当。综合两类租佃契约的意项,我们拟依回鹘文契约的顺序,并将相关意项进行压缩,依次将其与汉文契约诸意项进行比较。
一、签约日期及契约的纪年方式问题
签约日期,在元代中土的习惯是排列在契约的尾部的,而吐鲁番地区则在契约的首句即写明立约的年月日。关于立约时间的记载位置,我国在西周时,习惯于将立契时间记于契约的开头,汉唐以来基本上依此惯例。至宋始有变化,逐渐出现了将立契时间记于契约尾部的情形,元代以后基本上也将立契时间记于契约尾部。 回鹘文租佃契约一律将立契时间列为第一项,表明吐鲁番地区虽隶属于元朝,但由于地域及文化的因素,契约条款格式方面仍保有此前的麴氏高昌时期在租佃契约首部罗列日期 的一些传统特征;在源流关系上,实际是遵循了汉唐惯例。
同时,回鹘文租佃契约的时间表示方法,采用的是生肖纪年法,这又与元代中土地区多使用年号纪年、偶尔也用年号加干支的记载时间方式不同。 而且,这9件契约的签订,当是在十二属相的从鼠年到猪年的一个轮次中发生的,未必会跨越两个轮次,这样就有一个按时间顺次重新为之排序的问题。其具体发生时间,可见下表:
附表1
契约编号 签约时间 实际签约时间排序
二·1 鸡年二月十八(日) 8
二·2 鸡年二月初十 7
二·3 猴年正月X二日 6
二·4 兔年正月初一 1
二·5 马年六月十八日 4
二·6 马年三月十八日 3
二·7 猴年正月初二 5
二·8 马年二月二十日 2
二·9 狗年十一月初十 9
9件契约中,共涉及兔年、马年、猴年、鸡年、狗年等5个年份。如果按照十二生肖序列并考虑到月日排列,则上述9件契约签订的时间顺序是:二·4、二·8、二·6、二·5、二·7、二·3、二·2、二·1、二·9。
相传中国春秋时就出现十二动物与十二地支相配的现象,回鹘人的生肖纪年与汉文化的这一传统可能有一定的联系。 就地域而言,这也可能是汉族人建立的麴氏高昌政权,将汉文化带到了吐鲁番地区。麴氏高昌采用年号加干支的双重纪年方式,与前述元代中土地区偶尔采用年号加干支的纪年方式相同。而“兔年”、“猴年”等,恰恰就是“子鼠、丑牛、寅虎、卯兔”等干支中的“地支”与十二属相匹配的结果,代表的是地支。蒙元时期的吐鲁番回鹘人,可能因元朝中央政府对该地区统治有限,故其纪年方式没能与中土地区的主流纪年法相一致,而仍保持其本民族或该地区原有的传统纪年方式——生肖纪年。
二、租佃双方姓名、承佃(或出租)原因、土地位置与面积
(一)租佃双方姓名
在9件契约中,除了二·3号未明确注明出租人外(但该土地并非无主土地,从其他条款可以看出,该契约是存在出租人的),其余8件都写明了出租人、承佃人,约占总数的89%,可见,当时习俗是例要清楚地交代租佃双方的,以显示对象的明确性和关系的确定性。
附表2
契约编号 出租人 承佃人
二·1 凯依姆杜 伊里(利)奇
二·2 贴米奇 巴依·铁木耳
二·3 缺 腾斯图
二·4 阿拉姆·喀喇,克尼逊 阿尔特迷失·阿卡,阿帕
二·5 凯依姆杜 铁木耳,阿楚克
二·6 凯依姆杜 米四儿
二·7 凯依姆杜 铁木耳·普化
二·8 米四儿 凯依姆杜
二·9 拖里 阿喇·铁木耳
同时,也可以看出,契约在表述上仍可见原始契约的那种形式性较强的风格,如“某人的土地(或葡萄园)”,传达的是声明拥有产权的信息,其所有权的确定性无可怀疑。
(二)租佃原因或用途
在这9件租佃契约文书中,全部明确地载明了承佃人佃田或出租人租出土地的原因或用途。见下表:
附表3
契约编号 租佃原因及用途
二·1 (承佃人)需要种庄稼的土地
二·2 (承佃人)需要种棉花的土地
二·3 (承佃人)需要土地,(租了)位于青格孜地方的种庄稼用的(土地)
二·4 (出租人)需要钞币
二·5 (承佃人)需要种谷子的土地
二·6 (承佃人)需要种谷子的土地
二·7 (承佃人)需要种庄稼的土地
二·8 (承佃人)需要加工食用的葡萄园
二·9 (承佃人)需要葡萄园
其中,只有二·4号契约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租佃关系,约占租佃契约总数的11%,其余8件都是应承佃人的请求而发生的租佃关系。从中可以推知,当时社会是“出租方市场”,出租人是这个市场的强势一方,而承佃方则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土地拥有者依靠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居于契约关系的主导地位。因此形成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强制型的租佃关系,这是常态。像二·4号契约那种出租人急需钞币、从而在匆忙中租出土地,可能会引起富裕的佃田人利用低价承佃土地的情况,毕竟是变例,是少数。
明确约定的佃田用途,有2例种谷子,4例种庄稼(未确指何种作物),1例种棉花,2例仍作葡萄园,种植粮食作物的比例明显高于经济作物,表明粮食作为基本生活资料仍然是当时社会的主要需求,其次是酿酒用的葡萄园,又次是种植棉花。9件契约中,只有二·2号契约改变了土地的原有用途,即将葡萄园租来种植棉花,其余的仍然作原有用途。这里,从外观来看,是出于承佃方的需要;但其中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已包含了占优势地位的土地出租方的要求,即明确限定土地的用途,否则不租给承佃人。不过,粮食及棉花等日常生活用品对出租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所以在葡萄园改种棉花的场合,出租人的租金也是棉花,是他所需要的生活资料。
(三)土地位置与面积
与中土汉文契约相比,吐鲁番回鹘文租佃契约缺乏土地段落的文字;对于面积,4件契约通过该地所需种子数量给予说明,其余5件则根本未提到所需种子数量,也就是不涉及面积问题;至于土地或园地坐落地点,也缺乏四至的说明。详情见下表:
附表4
契约编号 土地或园地位置
2·1 位于涯尔吐里坎的半石土地
2·2 位于甫苏对面的葡萄园
2·3 位于青格孜地方的种庄稼用的(土地)
2·4 坐落在吐谷孜种庄稼的土地
2·5 位于西卡堡的、与依利奇共同有份的属于我的那半石土地
2·6 位于西卡堡的半石土地
2·7 座落在恰坎的、跟依利奇有同等份额的土地中(可以播)两石(种子的)土地
2·8 坐落在火州的葡萄园
2·9 无
可以看出,蒙元时期吐鲁番地区的回鹘人仍保留着“论籽种不记顷亩”的耕种传统,还没有对土地进行精确丈量的习惯。 故无论是原始契约还是续补契约,回鹘文契约或者根本不提土地面积,或者采用与中土地区不同的计量方法。中土地区出租土地以亩、步为计量单位,而吐鲁番地区则以能够播多少石种子为土地的计量标准。这种计量方法,肯定难以做到精确。而所谓的种子计量法,也只有“半石”或“两石”等以“石”为单位的粗略估算,而没有更精细到斗、升的统计。这与当时的可耕地较多、没有精细计算的必要,有较大的关系。但计数较粗甚至根本不提土地面积,表明当时在这方面的争执较少,习惯上都能接受这种做法。
回鹘文租佃契约中的土地或园地,只有地名(有的当是村落名,或地势名称;有的地名更大,如火州),仅指出了大致的地理方位,没有明确的四至(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记载。而同时的12件回鹘文土地或园地典卖契约中,却有7件准确地载明了明确的四至情况。在编号为二·10、二·11、二·12、二·13、二·16、二·19、二·21的7件卖地或卖园契约中,一般都使用“这块葡萄园(或土地)的四界是:东边以……为界;南边以……为界;西边以……为界,北边以……为界。这四界之内的葡萄园(或土地)”之类的句式来说明四至。只是个别的以“北东南西”或“东南北西”的顺序排列,有的使用“东临、南临、西临、北临”等字样,也只是用词或用句不同。买卖契约有四至,而租佃契约却缺乏四至,前者与元朝中土地区习惯同,后者却与之不同。因为前述《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必用·事产》中的元朝《当何田地约式》,就明确要求租约中要写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四至情况。租佃契约之缺乏四至,似不能用地域辽阔、计数粗糙来解释,因为这不能说明为何买卖契约有而租佃契约独无的问题。事情只能从租佃契约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一旦出现四至边界争执的情形,理当由出租方打理,承佃方无此义务。故只要写明大体位置就可以了,无需具体的四至说明。而这也可能就成为了当地的交易习惯。
三、租金、交租时间(或种子、收成及赋税的承担方式)
与中土地区相比,在有关租金的约定意项中,9个回鹘文租佃契约,均缺乏地租的交纳地点约定;尤其是并非所有的契约都有关于租金的明确约定,而在二·7、二·8两件契约中,又看不出应当交纳租金的迹象;同时,即使是明确约定了租金的契约,交租时间等也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附表5
契约编号 明确约定的租金条款
备 注
租金额 交租时间
二·2 以十担棉花为租金 在初秋时节,我将彻底付清
二·3 (付)二……谷子的酬金 春、秋两季? 原契在“酬金”之前有“春秋(两季)……半石麦子”残文。
二·4 租金十二两钞 我们亲手付给了 在订立契约时,当已交付
二·9 六十罈钵酒的租金 缺 订立契约时,尚未交付租金
附表6
契约编号 暗含的租金条款
备 注
租金额 交租时间
二·1 种子均摊,收成均分,课税均担 按收成均分,其租金最终实现是在秋收时节 出租人得到收成的一半,在刨除一半的种子支出和一半的课税支出后,即是租金额
二·5 种子均摊,捐税均担 收成可能也是均分
二·6 种子均摊,捐税均担 收成可能也是均分
附表7
契约编号 约定的庄稼(作物)、捐税归属 交易税承当方式 备注
二·7 承佃人 承佃人、出租人共同承担 出租人无所得
二·8 出租人 承佃人无所得
从上列3个附表可以看出:第一,在9个租佃契约中,有4件明确约定了租金,约占总数的44%;3件契约暗含了租金条款,约占总数33%。3件暗含租金条款的契约,二·1契约讲“获得的收成我们均分”,表明收获物的一半是作为租金付给出租人的(当然应刨除出租人所支付的一半种子和一半课税);二·5契、二·6契虽未言及“收成均分”,但当与二·1契一样,也是均分的。 另有两件比较特殊的契约,二·7文书约定庄稼、捐税归承佃人,二·8文书约定作物、捐税归出租人。前者似不存在租金,因为收获物与应纳的捐税都由承佃人负责,出租人得不到收获物,与惯例不符;如果一定要说存在租金的话,最多可以将承佃人交纳的捐税与两人共同承担的出租人交纳的交易税部分,理解为租金。后者收获物、捐税都归出租人,承佃人无所得,也不符合当时的习惯;若将捐税理解为租金,也较牵强。
第二,关于租金的交付时间,明确约定的租金条款有约定“初秋时节付清”的,如二·2契;有的可能是春、秋两季交付的,如二·3;暗含的租金条款,既约定收成均分,则其租金的最终实现时间,也当是在秋收时节,如二·1契(包括二·5、二·6两契)。像二·4契约的“租金十二两钞”在订立契约时当即交付的情形,是因应了出租方急需宝钞使用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租金额当会少于收获季节才行交纳的租金。
第三,在回鹘文契约中,租金的形式,无论就其实物或货币表现(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还是其定额或分成方面(定额地租或分成地租),情况都比较复杂。在明确约定租金的4件租佃契约中,租金的形式,有3件是以棉花、谷子、酒等实物表现的;只有1件契约的租金是货币。另外3件暗含租金条款的契约,既以“庄稼”或“谷子”收获之后的均分最终实现租金交付,则其租金也是以谷物表现的。实物地租的比例明显高于货币地租,分别占总数7件契约的85.7%和14%。在理论上,承佃者种植何种作物,即以何种作物果实为租金,这种处理使得承佃者在交租之前不必进入交换领域。但粮食作物不作加工(交谷子而不交米),与中土地区习惯不同;租用葡萄园而以酒为租金,则是葡萄酿酒的加工之物,这又与中土习惯相同。与元代中土地区一样,地租形态以实物地租为主、以货币地租为辅,都是与其农业社会的特征相符合的。在发展阶段上,货币地租是比实物地租更为发达的一种租佃制,但本处惟有的一例以宝钞为租金的实例,是出租人急需钞币,匆忙以“十二两钞”为租金租出了种庄稼的土地。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状况逼迫所致,而与地租形式的原始与发达无关。
在租金数量上,定额地租的4件契约,缺乏土地面积的记载,无法计算出其地租额;分成地租的3件契约,“种子均摊,收成均分,课税均担”,地租率在或剥削率在50%。这与元朝江南地区的定额租50%或60-70%大体相当;惟其分成租,江南地区云“分收籽粒”,黄河地区分成租也云“籽粒分收”,但其如何“分收”的租率却均不详。 又,分成租在宋元时期也叫“合种制”,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劳役地租。因佃户缺乏耕牛、种子,故不得不假于人。蒙元时期的吐鲁番虽不见租用地主耕牛的事情,但地主出一半种子,也表明佃户的种子是不足的,带有一定的“合种制”味道。
另外,元代中土租佃契约中缺乏赋税归属条款,而回鹘文契约则大部分具有赋税承担条款,而且其赋税承担方式是较为灵活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附表8
契约编号 赋税承担条款 承担方式及承担人
2·1 该地若有课税(派)来,我们两个人平均负担 均分
2·2 该葡萄园无论应出什么捐税,(都)由我贴米奇负担,巴依·铁木耳不负担 出租人
2·3 1.该土地的捐税,均由我腾斯图负责(处理)
2.玉鲁克税…… 1. 承佃人
2.?
2·4 无
2·5 若有捐税派来,我们俩平均负责(承担),平均支付 均分
2·6 对该土地若有捐税派来,由我们各负担一半 均分
2·7 1.该土地(派)来的捐税均由我铁木耳·普化负责,凯依姆杜不负责。
2.若有交易税派来时,(我们俩)共同承担 1.承佃人
2.均分
2·8 该葡萄园(派)来的捐税均由我米四儿负责,凯依姆杜不负责 出租人
2·9 无
从上表可见,9件契约中,二·4契约是出租人匆忙中出租土地的,赋税承担可能也是其不得不承担的义务;二·9契约因是续补契约,不必叙述赋税承担内容;其余7件契约,对赋税有3例采取双方平均分担方式(二·1、二·5、二·6契,另有二·7契是交易税均分),2例由出租人承担(二·2号和第二·8),2例由承租人承担(二·3号和二·7)。这较中土地区契约为细密。
四、证人署名,佃人(或出租人)署名、签押,书契人叙述
中土汉文租佃契约,对承租人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有所列举,并要求保人在出现此种情况下,负代还责任。而在9件回鹘文租佃契约中,既无欺诈行为列举,也无保人设置,更谈不上代还责任。差别的原因可能是,中土地区佃人欺诈较多,且地主居于强势地位,视承佃人佃田交租为当然义务,故而横加约束;而对出租人可能的违约则无片言只语。吐鲁番地区似一般不存在佃人欺诈或故意不履行的情形,故契约中不做强调,但对可能的违约采取了两人作证的方式,以图救济。详情如下表所示:
附表9
契约编号 证人姓名 证人数量
二·1 喀喇·法师;奇斯姆 2个
二·2 诺姆·阔力;博拉提 2个
二·3 库特鲁克;卡…… 2个
二·4 斯西都;道人 2个
二·5 艾西盖克奇;桑阿 2个
二·6 艾西盖克奇;桑阿 2个
二·7 米四尔;桑阿 2个
二·8 伯克·普化;伊里奇 2个
二·9 赛肯奇·喀喇;普塔西里 2个
依据上表,回鹘文契约每件都有两个证人,不多也不少(二·3虽有缺文,但不应多于两个)。似乎用两个证人作证是当时通行的惯例。在道理上,在缺乏保人的情况下,证人应担负起契约履行的监督责任。但其时其地,似只要有了证人的督促,就足以保证佃人履行义务,故不必有代偿责任的设立,也就不必有保人。
手印及印章是契约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契约成立的证明条款。但由谁来出具,是有讲究的。现列表如下:
附表10
契约序号 出具手印及印章的人名 出具手印及印章的当事人 出具手印及印章的当事人
二·1 这个手印是我伊里奇的 承佃方
二·2 这个手印是我贴米奇的 出租方
二·3 (这个手印)是(我腾斯图的) 承佃方
二·4 这个印章是我们(俩人)的 出租方
二·5 这个手印是我铁木耳的 承佃方
二·6 这个手印是我凯依姆杜的 出租方
二·7 这个手印是我铁木耳·普化的 承佃方
二·8 这个手印是我米四儿的 出租方
二·9 这个手印是我阿喇·铁木耳的 承佃方
从上表可以看出,由承佃方按手印的有5件,约占56%;由出租方按手印的有4件,约占44%。作为最终确认依据的手印或印章,均由交易的一方单独出具,可以推断,这些契约必定是由相对方保存的,否则该印或章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这与中土地区一律由佃人署名、同时收执契约者为出租人的情况不同。
此外,在回鹘文契约中,书契人是必具的,且要作出郑重的声明。但书契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出租人、承佃人。同承佃人、出租人一样,书契人也例要以第一人称“我+姓名”的形式出现。详情见下表:
附表11
契约编号 书契人姓名及受托付情况 书契人身份
二·1 我米四儿·色拉遵嘱而书 第三人
二·2 (该文书是)我贴米奇本人写的 出租人
二·3 我博合萨拉遵嘱……而书写了(该文书) 似是第三人
二·4 我克纳亲自书写了(该文书) 第三人
二·5 我凯依姆杜遵铁木耳之嘱亲自书写了(该文书) 出租人
二·6 我(凯依姆杜)亲自书写了(该文书) 出租人
二·7 凯依姆杜亲自遵铁木耳·普化之嘱而书 出租人
二·8 我凯依姆杜遵米四儿之嘱而书 承佃人
二·9 我巴尔克·吐尔迷失遵阿喇·铁木耳阿哥之嘱而书 第三人
其中,书契人由出租人充任的有4人,承佃人充任的1人,第三人充任的4人。出租人若是知识阶层,既识文断字,又熟悉契约语言,由其充任书契人,就省略了另外请人的花费和麻烦。虽然第三人、承佃人、出租人承担书契人时,大都写清了是“遵嘱而书”,但出租人承当书契人而特别写明这一点的,大抵更多了一分据实而书的意味。
来源:《法学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