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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令关系与唐令的复原

 

霍存福:论礼令关系与唐令的复原

    在长春出版社的大力鼎助下,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中译本终于与读者见面了。编译之余,感触良多,发而形于笔端,姑以墨余名之。

     在编译过程中,我们感觉到:礼令关系具有复杂性和重要性,非给以特殊的关注不可。就复杂性而言,唐礼与唐令的内容或相通,或相同;相通表现为礼令规范的衔接,相同则表现为同一规范礼令两存。就重要性而论,唐令中的《祠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乐令》、《假宁令》、《营缮令》、《丧葬令》等可以与吉、凶、宾、军、嘉五礼相对应的篇章的复原,依赖于礼令关系的研究程度。在唐令全部佚失而唐礼保存相对完整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其突出。揭示唐礼与唐令两大规范体系之间的复杂关系,不仅可以为唐令复原提供线索,而且有助于发现唐令遗文。仁井田先生的《唐令拾遗》曾参引了大量的礼典文字,但对于礼令关系的专题研究,仅见于《开元礼·序例》与令的关系的探讨。 然而,唐礼与唐令的错综关系,远非《开元礼·序例》一节所能包容。现就我们所见,谈些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礼令内容的衔接关系与令文复原

     从文献的角度看,唐礼、令的衔接问题,主要是记载上的照应,而不是规定上的分工。专门礼典如《开元礼》的《序例》,可以看作是出于礼令的总体上的衔接考虑,因而引述了大量令文;综合性政书如《通典》,在《礼典》及《开元礼纂类》中,也多有令文与礼文掺杂。盖原著者意在较完整地叙述一代典制,但于我们的复原工作却帮助极大,应给予高度注意并充分利用。兹举一例说明之。

     《唐令拾遗·丧葬令》第八条(“职事官薨卒赙物”条),是依据《唐六典》礼部注、《通典》卷8646《赗赙》并参照日本令复原的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令文。内容是职事官文武一品至从九品等薨卒时,赙物、赙粟数量的节级规定:“职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赙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从九品物十段”,职事官之外者,“王及二王后,若散官及以理去官三品以上,全给;五品以上,半给”。

     关于本条的复原理由,仁井田先生“按语”说:“本条是《日本丧葬令》第五条的相当条文,故可拟为唐令。” 从日本令一般沿袭唐令这点来看,这个推断当不会有大错。但应当从礼令关系角度作进一步说明或印证。

     查《通典》卷13595《赗赙》,礼文为:“其赗赙之礼,与吊使俱行,则有司先备物数(多少准令)。其日使者至主人大门外,便次物舆,陈于使者幕南,东西为列,马陈于使者东南,北首西上,于使者以下入,即庭中位物舆,陈于使者位南,亦东西为列,马从入,陈于庭,北首西上,于使者出,主人有司受而以东。其特行也,亦准吊礼。”

     通篇皆礼仪,原文双行小字注“多少准令”,指赗赙数量是在令中作具体规定的。由此可见,关于赗赙,令只作原则性的待遇标准规定;至于赗赙仪式礼节,则是由礼作规定而调整的,此令的规范与礼之仪式衔接之一斑。证诸唐令遗文,所谓“多少准令”也确非虚言。

     因此,我们认为,本条引据资料中应增加上引《通典》节文。“多少准令”的注文,是出自唐代资料的更有力的直接证据,会使复原令文的确定性因之而加强。

     二、礼令两存的情状、程度与令文复原

     唐代文献中的礼令两存有个记载问题,但主要的却是规定上的互见。探讨这种“两存”、“互见”出现的根本原因,不能不涉及到对礼的总体与其相应的令的一般关系的估价。我们的基本看法是:礼与令之间,礼是源、令是流,礼为主、令为次,礼处重、令属轻。而且一般是礼在前、令在后。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凡礼中所有者,均著令。如《贞观礼》、《显庆礼》均有“祀五方上帝于明堂”,《祠令》中也有此规定;二是礼中所无者,不著令。如《贞观礼》、《显庆礼》均无“天子每月告朔于明堂”之事,故直至武周圣历元年,《祠令》中仍无此规定 。此类例证,不胜枚举。因之,与礼相关的令,在一定程度上说,只是礼的转述,总是依附于礼的。

     与此相应,一旦这种转述出现差误而致礼令发生冲突时,经常而普遍的解决方式是改令从礼。例如,太宗贞观十六年有司指出礼令抵触:“礼,祫享,功臣配享于庙庭,禘享则不配;依《令》:禘祫之日,功臣并得配享”,要求集议解决,使归于一途。太常卿韦挺等议曰:“礼,禘无配功臣,诚谓理不可易。” 太宗只好诏命“改令从礼”。玄宗开元时觉得祫享配以功臣而禘享不配功臣,于礼有缺,但由于当时沿袭贞观以来礼令,禘享均不配功臣,故不得不礼令俱改,一方面“改修礼”,另一方面“复令”,“禘祫俱以功臣配飨” 。又如,高宗显庆元年长孙无忌等指出礼令不一:“皇帝为诸臣及五服亲举哀,依礼著素服,今《令》乃云白帢,礼令乘舛”,声称“白帢出自近代,事非稽古,虽著《令》文,不可行用”,要求“请改素服,以合礼文” ,诏从之。可见,礼的内容仍最终决定着令的面貌。仁井田先生以为:“礼和令在效力上也不相上下,即使在礼令相矛盾时,……二者间也不是主从关系” ,这个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考唐代礼令的矛盾,大抵有两种情形。其一,礼令基本是同时期制定,在施行过程中发生矛盾,这种例较少,前述贞观十六年之例属之。其二,前已制令,后又修礼,在礼令参会过程中发现矛盾,前述显庆元年例属之,目前发现的礼令矛盾的例证,以显庆年间为多,都属于后者。缘在唐初礼令与前朝一样,各有自己的承袭系统,令依前朝令,礼袭前朝礼、高祖武德时沿隋制而有武德令,却未修礼;太宗贞观时沿武德令,又修贞观礼;高宗永徽时修令,至显庆初才修礼。显庆礼“与令式参会改定” ,显然是为避免过去礼令两大规范系统横向易生冲突的弊病。故而,礼令的矛盾,从时间上来说,主要是新礼与旧令的矛盾。改变旧令而从新礼,反映的仍是依礼为依皈的观念。仁井田先生没有注意到这种时间顺序及隐藏在史实背后的当时人的观念,仅撷取了依礼改令、依令改礼的现象,遂以为唐代人于礼令同等看到、不分主次。其次,即使仁井田先生所举“依令改礼”的例子,也难说是纯依令文,其中还夹杂了一个“遵循历代故事”这样一个传统礼制的因素在内的,依准的仍是旧礼(待后文详述)。

     那么,礼令不一的情形,是否会影响对礼令关系的一般估计?我们以为不会。以史实考察,贞观礼、令互相照应不多,已有抵牾发现;显庆礼与永徽令经“参会改定”,抵牾处被一一纠正过来;至上举开元时两修礼令之事,也反映了互相照应的慎重态度,则高宗以后的令与礼,已是亦步亦趋、努力求同了。被改从礼的令文的绝对量的增加,实际只是自“令”这种法律形式产生之后,礼典文字逐渐著令的长过程的一环。汉晋以来令的发展史,也是一部礼典文字渐次著于令的历史,唐令只是这一过程的总成。礼的大部分虽已著于令,但并没因此而降低自身价值,反而更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之所以在令典之外保留一个至上的礼典,其根本原因也正在这里。

     明确了这种关系,唐令的复原也就有了基本遵循。在这方面,我们倒是同意仁井田先生的意见,即在礼令相应的认识前提下,“即使没有找到令的遗文”,若有佐证(如日本令等),也可把礼拟定为唐令。这里仅举仁井田先生所未及的一例。

     《唐令拾遗·卤簿令》第二条(“团扇方扇”条)仅复原了残存于中日典籍中的唐令断文,但若从礼令关系上重新审视唐代礼典,结合隋令的相应规定,则可以复原出更多的令文。

     先看隋令。《通典》卷2525皇太后皇后车辂:“隋开皇初李德林奏用后魏熙平苏绍议皇后之辂,后著令:制重翟,青质,金饰诸末,朱轮,金根,朱牙,其…箱饰以重翟羽,青油幢,朱里,通×,绣紫帷,……受册、从祀、郊禖、享庙则供之。厌翟,赤质,……驾赤骝,亲桑则供之。翟车,黄质,……归宁则供之。……安车,赤质,……临幸及吊则供之。辇,金饰,……宫苑近行则乘之。”接着叙述唐制,“大唐因隋制,重翟、厌翟、翟车、安车,其饰不易。又制四望车,紫油朱质,……拜陵临吊则供之。又制金根车,朱质……常行则供之。”

     隋令如此,唐《开元礼》卷2《序例中·重翟车》注云:“青质,金饰,驾赤马,受册、从祀、享庙则乘之。”其下厌翟车、翟车、安车等略同。杜佑编纂《通典》时,沿用了《开元礼》诸车注文。如卷67《开元礼纂类二·皇太后皇后卤簿》:“重翟车(青质,金饰,驾四马,受册、从祀、享庙则乘之,驾士二十四人)……次厌翟车(朱质、金饰,驾赤骝四,亲蚕采桑则乘之),次翟车(黄质,金饰,驾赤骝四,宁于家则乘之),次安车(赤质,金饰,驾赤骝四,临幸及吊则乘之,驾士各二十四人),次四望车(朱质,驾牛,拜陵临吊则乘之),次金根车(朱质,驾牛,常行则乘之,驾士各十二人)。”则《开元礼》与《通典》中的注文,按照唐令沿袭隋令的历史实际,显系当时《卤簿令》的节文。在开元时撰述礼典时,将令文成制挪入《开元礼》,注文即经过压缩改写的令文。这种将令文写成双行小字注的形式,与前述“多少准令”的礼令规范的衔接方式类似,这当是但是礼令两大规范体系互相照应的基本形式。既未全数抄袭令文,但在礼典中有包含了令文的主要内容。

     同时,据日本《倭名类聚抄》引述唐令文字,这一段礼典正文也有属于令文者,如“行障六具”,“腰舆一,次大伞四”等。盖开元修令时参照礼,修礼时又参照令,往往你用有我,我中有你,两存表现为揉合、参杂,这是礼令关系的另一形式。

     因此,我们觉得,上述《卤簿令》“团扇方扇”条应予增写。改法是:以《开元礼》及《通典》注文为引据资料,以隋令为参考资料,参以日本古代文献中引述唐令的字句,从而增加有关皇太后皇后卤簿中诸车的质地、饰色、用途等内容的复原令文。令文标题也应改为“皇太后皇后卤簿”。

     同理,《卤簿令》的其余诸条也应如是处理。如仁井田先生为避免繁琐而未全部复原的第一条(“天子銮辂”条,实即“大驾卤簿”条)、从略而未复原的“皇太子卤簿”条、“皇太子妃卤簿”条、“亲王卤簿”条。

     三、礼令的性质差异与唐令复原

     令自汉朝律令分化之后,即走上独立发展道路,至晋始成型。相形之下,礼作为沿自奴隶制时代的传统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故历朝礼制在发展演变中有许多旧例、故事可寻,这构成了礼的第一个特性——故事性。同时,经秦焚书之后,汉以来逐渐出现的礼书及汉儒对礼书的理解,众说纷纭,多有歧异;加之,历朝礼制,各有所尚,又各有所据,故礼又具有学术性。因而循求故事与学术论争构成了礼的发展演变的两大轮子。而且,这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依互补,难以分清。在这种情况下的令,总是被动地追随着新的礼意的探求。附和着所谓“真正的历史”故实。故而礼的解释的变动总是牵动着令的变化,即在唐代亦然。

     例一,礼令俱无规定,循求前朝礼制故事而定礼修令。《唐会要》卷22《前代帝王》记述显庆二年七月长孙无忌奏议:“今新礼及令,无祭先代帝王之文”。然而,祭享尧、舜、禹、汤、文、武,历朝直至隋代,“并遵斯典”;汉高祖“自隋以上,亦在祀例”。建议“幸(聿)遵故实,修附礼文,令三年一祭,仍以仲春之月”,并列举应祭的上列帝王及配祀功臣名。这项请求自然被允准。关于故事,《文苑英华》卷764议四记作“修附礼令”,与《会要》的“修附礼文”有异。但无论是礼令同修,还是先改礼文,著令之事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在《开元礼》尤其是开元令遗文中,如《唐令拾遗·祠令》第二条(“大中小祀”条)的中祀包括了“先代帝王”一项;第二十条(“仲春之月三年一享”条)是对先代帝王享祭的时间、祀官、地点、帝王名及配享人名的详细规定。与长孙无忌原奏相比,只增加了祭“高幸于顿丘”,当是对《显庆礼》、《永徽增令》的改动。

     例二,礼令俱无规定,探求真正的礼意而变礼修令。武则天圣历元年下制:“每月于明堂行告朔之礼”,不料此事却引起了群臣往复争论。司礼博士闾仁谞等认为:“按经史正文,无天子每月告朔之事”,且唐《贞观礼》、《显庆礼》及《祠令》以及南朝刘宋何承天的《礼论》、肖梁崔灵恩的《三礼义宗》、隋炀帝时的《江都集礼》,“并无天子每月告朔之事”;每月告朔不是天子的礼,而只是诸侯礼,因而不可行用。奉礼郎张齐贤却以为,经史正文及《礼论》、《三礼义宗》均有天子每月告朔之痕迹;只承认天子岁首告朔而不承认天子每月告朔,于逻辑上说不通,因为岁首告朔之事,贞观、显庆二礼及《祠令》中也无规定。凤阁侍郎王方庆认为:本朝礼令无天子告朔,原因在历代不传其礼。汉武帝时明堂建在泰山,无法每月告朔;晋室南迁,明堂不存,也无法告朔;礼经及三传皆有天子告朔之礼。但每月告朔恐太烦,孟月视朔则不可废。太子博士郭山恽以为:应依王方庆之议,凡四时孟月朔日及季夏于明堂行告朔之礼。诏从之。

     例三,礼令在规定上虽无直接冲突,但细寻礼意,二者仍有矛盾,也会出现寻求故事而改制的情形。显庆元年长孙无忌等人奏议认为:新礼中“皇帝祭社稷服,绣冕,四旒,衣三章;祭日月服,玄冕,三疏,衣无章”,而按照令文,仅相当于“四品五品之服”。结果,同时参祭的三公等可以服衮衣、毳冕、鷩冕,比君主服饰规格都高。然而皇帝祭服,自“汉魏以来,下讫隋代,相承旧事,唯用衮冕”,故一致要求“遵历代故实,诸祭并用衮冕” 。此事经皇帝允准后,显庆礼作了相应改动,仁井田先生以为这是“依令改礼”的典型例证,并用已证明礼令之间无主从,实际上礼官们据以改礼的仍是旧礼,与令并无直接关系。

     自然,寻求礼意而改令的情形,成功者自多,不成功者也有。《册府元龟》卷586掌礼部·奏议所载孙茂道龙朔二年提议修改群臣衮冕之名称及装饰图案一事,就是不成功的一例。此例原载在《通典》卷5717君臣冠冕巾帻等制度中,其后附列仪凤二年苏和机重申孙茂道之论的奏议内容与杨炯的驳议。孙、苏的意见,令文中的君臣冕服“饰龙名衮,尊卑相乱”,建议把群臣所服“衮冕”改名为“冕”,饰物“以云及麟代龙升山为上”。苏又奏请三公应服冕。但杨炯以为:周人“登龙于山、登火于宗彝,于是制衮冕,以祀先王也”,且“衮者,卷也;龙德神异,应变潜见,表圣王深沈远智、卷舒神化也”。结论是“礼唯从俗”,不必遽改。孙、苏提议只好作罢。

     关于此事,《唐令拾遗·衣服令》第二十六条乙“参考”仅载《册府元龟》文字,其实,附列《通典》上列内容,似更好些。它虽然与令文复原无直接关系,但于礼令关系的探求却至为重要。

     四、礼的特殊部分——仪注与唐令复原

     仪注是礼的重要部分。流传下来的唐以前的仪注,见诸《隋书·经籍志》记载的就有许多,如《梁吉礼仪注》、《梁宾礼仪注》、《凶仪注》、《军仪注》、《嘉仪注》、《封禅仪》,《齐卤薄仪》等,大抵汉以来历朝皆有仪注。关于仪注兴盛的原因,隋书作者概括了两条,一曰:“自君臣父子,六亲九族,各有上下亲疏之别”,二曰:“养生送死,吊恤贺庆,则有进止威仪之数”,实际与总体的礼的产生原因是一致的 。唐时,凡封禅、南郊祀典、巡陵、明堂享祭等都要撰仪注。现在能够看到的唐礼的主要部分,就是仪注。大抵仪注就是即将行用之礼仪,每次大礼进行之前,总要命令有司先撰仪注。

     仪注是礼中之仪,讲究的是进退俯仰、登降折旋的仪节,在影响、决定令的面貌方面,它虽然不如具有实质内容的礼,但对令的执行仍有指导、约束作用。《唐会要》卷8郊议所附列的“省牲器”一项,即是开元十二年由张说撰定的封禅仪注。其中云:“五星以下羊豕,所司各依《令》先备如常仪,并如别仪(禅礼无五星以下羊豕)”。准此,则封祀泰山之仪要求有司备羊豕,禅梁父之仪则不需有司备礼。《令》的规定仍视仪注需要与否。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仪注是要编入令的。《通典》卷5313释奠记曰:“景龙二年,皇太子将亲释奠于国学,有司草仪注,令从臣皆乘马,著衣冠。太子左庶子刘子玄进议曰:‘古者……以马为腓服。……褒衣博带、方履高冠,本腓马上所施。……其乘马、衣冠,窃谓宜从废改。’皇子令附外宣行,仍编入《令》,以为常式。”这样,释奠于国学,“从臣不乘马、不著衣冠”就成了新令制,应作为“景龙增令”补入《唐令拾遗·祠令》之中。

     仪注被编入令的究竟有多少?现在尚难确切估计。仪注只用于一时,用罢即搁置起来。有的时候,前后仪注的不同,也带来令的变化。今日著令,明日修改,并补稳定。如唐代明堂递迁之典,在位皇帝之父应在明堂配上帝。武德令以元皇帝配于明堂;太宗驾崩,高宗即位,本应独奏太宗入明堂,但礼司“竟未迁祀(高祖),率意定仪,遂便著令”,《祠令》竟被搞成了 “以高祖大武皇帝配五天帝于明堂”,而以“太宗配五人帝,亦在明堂之侧座”。故至显庆元年,长孙无忌提出:自“殿周下洎贞观,并无一代两帝同配于明堂”者,要求“奉祀高祖于圆丘,以配昊天上帝”,太宗则应在明堂配上帝。 上述不合理德令文,自需改动。

     对仪注与令德亲缘关系进行研究,于唐令德复原是有益的。缘在当时的仪注,是许多令文产生的泉源。关于这一点,即在宋代亦然。《太常因革礼》卷48吉礼20记述宋真宗景德四年礼官请求:州县社稷之祭,:乞诏有司参取诸礼仪式,著为令甲“,就是其中的显例。

     五、关于礼典、礼经的研究虞唐令复原

     开展礼典、礼经的研究极有助于推进唐令复原的进程。仁井田先生曾利用了唐《开元礼》、宋《太常因革礼》及《通典》等政书中的礼典类资料,但对《周礼》、《仪礼》、《礼记》等礼经却未加利用;也没有进行过令文与礼典、礼经的比较研究,遂使唐令复原受到一定的局限。礼典、礼经与唐令复原的关系密切,为避免文繁,仅举一例说明。

     《唐令拾遗·祠令》第四十五条(“祭器祭服破弊修理“条),是仁井田先生根据《开元礼》卷3《序例》及《令集解·学令》释奠条集解所引《开元令》而复原的唐令。原文是:”诸祭器、祭服有破弊,补任修理者,申替讫,器则埋之,服则烧之,皆长封。”这条规定,源于《礼记·曲礼上》的“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郑玄注揭示礼意说:“此皆不欲人褒之也。”孔颖达疏云:“若不焚、埋,人或用之,为亵慢鬼神之物。”是上述唐《祠令》仍虑及“不欲人亵之”而要求焚、埋的。

     然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既已入令,后两项是否也会著于令?法令既已在原则上继承了 礼的精神,不愿让人“亵慢鬼神之物”,则接受前半节,就不应舍弃后半节,这乃是常理。因为按轻重程度而言,“牲”(即牛羊豕,拟宰杀祭鬼神者)是直接供给鬼神享用的供品,较之祭器,祭服等助祭物,更能显出对鬼神的尊敬或亵渎。

     查《续通典》卷451郊天,确有解决此问题的明确记载:“(唐)穆宗长庆三年,太常礼院奏:郊坛祠祀遇大雨雪废祭,其礼物条件如后:……牲牛参牲,既未行祭……请比附《礼记》及《祠令》‘牲死则埋’之例,委监察使及礼官於祠所瘗埋。”可见,《礼记》中的“牲死则埋之”,确实和它的前半节一样,也被规定到令中了。而且这一节被明确标为《祠令》,也可反证前半节确也属于《祠令》(仁井田原著未加按语,将本条置于《祠令》,系按其内容推定的)。至于“牲死则埋之”在令中的顺序,我们的意见使暂将它置于“祭器祭服”条之前。在唐令中,它们当属不同的条目。

     同理,《礼记》中“龟荚敝则埋之”一句,也应在唐令中有规定。它可能与“祭器祭服”同属一条。

     总之,礼令关系的研究,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它牵涉到占唐令篇、条数1/4强的令文复原问题。唐令复原的深入,在此是一个关键点。敬希广大中国学者加入到这一课题的谈论中来。

 

录入编辑: 满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