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名篇佳作 >  

從《物权法》立法與爭議談起

----關於《物权法》“法與制度體系基礎性建構問題”的法理簡論

 
 
     目前有關《物权法》立法與爭議,究竟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問題/議題?究竟應該在什麼層面與深刻的法與法治建構意義上來認知與把握?  並由此生發開拓出中國“法與制度”創新改造和建構的新境界/新契機/與深化變革的新的可能性!確實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與探索的重大課題。
序論:對《物权法》(草案/下同)法理解析的基本思路和重要面嚮的概括
     從法與制度建構層面,對《物权法》(準確的應是《財產所有權法》)立法以及與憲法及相關法律之關係;對與“公私财产法權”制度建構对应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經濟)”等問題,進行法的思考與解析! 例如,對于學界與輿論界對于《物权法》具有“定分止争(財產權利關係與界限的規範)”的法律功能作用;以及《物权法》立法方面存在的“公、私财产之規範與平等保障”的最大争议問題,等等(注1)。嘗試從“法與法意上的公私概念”與“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公私觀念的異同”(注10);或從國家制度屬性的“主體”概念與“法律主體”概念的區別等,來加以法理解析與釋疑!以下是對《物权法》法理解析的基本思路和重要面嚮的簡單提示:
     對《物权法》與財產法權的意義與制度法理的解析----一個“模擬思維實驗”的解析問題清單/論綱:
     引子,關於現實的與歷史未來的----“法與制度”的歷史現實存在性與未來意義之解析:兼對“法的超現實性與超制度性本質”進行思考與追問!對“和諧社會之基礎”與人類秩序之原理和基本原則關係的思考。 當代法治社會國家之“和諧論衡”!法與法意的/或法的旗幟上的“平等”“公正”與“正義觀”解析!從財產與市場制度的“社會性”與社會實質意涵的觀念,解析思考“公有權制”與“私有權制”/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之異同,及其基本的社會共性基礎/規範要求!“法與制度存在”的確定性意義內容之於人類社會根基與秩序基礎作用的解析。人的與基於人性的“法與制度”的人類社會共通性解析。人類關係與秩序關係之辨證解析!由此探索“中國法學”與中國社會之現實未來方向問題(詳見<<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反思中國歷史之“法與制度”方面的缺失性及其根源!從而再建構中國倫理社會之理念與法制度基礎。主體權利/權益與法權平等問題。從《物权法》與憲法和法的關係解析,深化對法與制度的本質的理解與認知!“合憲性”與“合法性”之辨證解析----對“法理一般”與“法的特殊性和本質性要求”之理論區分和實踐甄別!等等。(注1/3/8/17)

一,對“法權制度體系”和“法與制度之基”的當代法理學思考:
      若從當代法與制度體系建構的層面而言,《物权法》以及相關法律與制度的“基礎性”建構,可以說是其立法與爭議問題探索之關鍵與深遠意義所在。若從這一層面來觀察思考,那麼,可以說就不僅僅是《物权法》一部法律建構本身的議題。而是與中國法律制度建構與國家體制改造創新的許多深層面課題緊密關聯的課題;換言之,經由《物权法》的起草研擬與爭議,經過反復審議,再到立法建構實施。 將實現的就不僅是一部具有基礎性基本法律的完成,同時,也必將引致更加廣泛深遠的法與制度關係的變革改造的一項“里程碑”式的績業(注11)!從這一角度言,對于《物权法》立法與制度性爭議問題,都應該放在更加寬泛的意義上來解讀;都應該從更加廣泛的內容與層面,繼續加以探索研究與開拓;從而,更好的回應相關爭論議題,並解決法與制度改造建構的諸多深層次“觀念與理論變革”的課題!(注11/14)
二,從“法與制度”建構的角度:解析《物权法》相關爭議問題及其“建構意義”!
    1,就當今世界普遍國家情勢/狀態而言,《物权法》(或《财产法》)等,相關財產所有制方面的法律規制,應該說是建設法治社會與現代國家的一項基礎工程;尤其是在市場經濟與轉型社會迅速發展轉變進程中的中國大陸,努力完成這一基本性法與制度建構,對于勢關長期國家社會公民基本權利關係發展,以及經濟社會法律秩序的變革完善,無疑都會有積極進步的作用!
    2,從“財產權制度體系”建構與“法律/制度性保障機製實現”角度言:惟有進行法與制度的基礎性建構,並不斷完善其建構和實踐。由此,才能產生出關於“財產與權利”的公民法律意識與良好制度性社會行為習慣,與法治國家/社會“財產與權利”保障的意志。在此基礎上或“法與制度”的前提下,建構現代法治社會的“良序(良好秩序)”與文明制度環境根基。那麼,建基於當代制度文明基礎上的“和諧社會”理念與國家目標才是可欲的!
    從當代世界意義上來說,所謂“和諧社會”究竟是一個什麼概念﹖常識而言,即它首先必須有良好秩序的基礎/法與制度的根基。那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物权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建構,就是基礎性制度建構;所有與其相關聯的問題,就必須放到這個“根基與基礎”建構的層面來認識與理解。所以,深層次關聯的就是一些“法與制度的基本原則性建構課題”。而不僅僅是一部法律相關條款與規範內容的問題。僅此而言,也就不僅僅是其與“憲法”等法律的關係問題,而關鍵在其法律建構的法理原則基礎與內容是否能夠成立﹖是否必然與必要的問題。同時,也不僅僅是一個當下認知的“公有制與私有制”觀念的具爭議的政治性問題,而是事關民族國家未來長期發展的課題。等等。 從而是關聯著一個更加深刻,更加久遠,更加恢宏的“當代法與制度之存在基礎及其如何建構”的問題與意義:即是一個關聯著民族國家與人類世界存在賴以駐立的“根基與基礎”的問題!
    換言之,是中國與中華民族駐立於世界之林,如何文明自立﹖與如何與世界連接並向上提昇發展的大課題!若從法與制度的層面來理解,就是要在歷史的民族文化淵源與國家社會的政治法律制度體制存在狀況,這樣一些層面與深刻的背景議題方面,進行深刻反省與思考。從而,可以對其真實的法與制度基礎性建構問題/課題/議題等,有更深刻廣泛的“意義開拓”,並把握相關問題本質意義與爭議解決的正確方向!
     由此,可以超越傳統意識形態化觀念的束縛(尤其是:如何超越長期以來簡單化的究竟是姓社還是姓資﹖公有制還是私有制﹖國家/集體所有還是個人所有﹖等等問題意識;而思考當代國家多元化/多樣化複合/混成經濟社會制度狀況及其本質與必然性趨向之存在意義!)。 同時,在對待公與私觀念/國家集體與個人概念與實際意涵方面,應該有一個當代的辨證的思考與歷史性世界意義上的“新思維與理念”建構!即在“財產與公民權利”的“社會性與社會化”的關聯意義與實質方面;在國家化與世界/全球化觀念的視域,應該有對法與制度/秩序更基本性的關照:即對相關的基礎性建構需要與更基本性原則精神意涵的理解和探索的要求!從而,既在一個更加民族國家與全球化社會性的基本層面,來思考把握“財產與權利關係”相關制度問題/議題,並致力于(法與制度/秩序之)“基礎性”的建構!同時,又能致力于民族國家乃至整個人與社會的傳統文化意識與精神觀念的改造和重建!以此來為實現“改造與建構”真正的面嚮世界與未來的“內外和諧的社會”奠基!

    3,如何對法與制度建構的總體把握與“细枝末节”方面妥善處置的問題:若從學理與原則上說,法與制度體系性關照與建構是根本課題所在。而對《物权法》相關法律規範之“细枝末节”問題的處置與完善,可以並必須留待實施過程來解決!當前,主要應該關注法與制度的基本面問題即基本原則和精神方面的議題,從大處和基本原則著眼,來建構國家社會的法理制度規範與實踐的基礎。即,主要應該從法與制度基礎性建構方面來思考與著手建構法治社會秩序賴以確立的制度原則規範(即法與制度原則及其實踐規範建構)。 若從這層意義而論,對《物权法》等立法與爭議,必然引致的將是對包括憲法與法律原則建構的更深刻的法學理論思考與法理政治制度實踐建構的追求!

       4,《物权法》与宪法以及相關法律之關係如何界定和依據何在問題:
    關於財產權制度體系建構存在著兩個層面的問題:即財產所有權之“法自體”方面的課題;以及與整個法與制度體系的關係議題(法階與功能地位等問題)。所謂目前《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规定(尚)不够‘全面’,且很多内容都留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問題A)”(注1)和與相關法律如“和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法律网络,共同发挥作用(問題B)。”等,應該屬於整個法律體系之規劃建構中的課題。其中,最突出的課題,擬是對現實存在的相關法律已有規範和待建構的關聯法律規範之體系關係的規範原則/界限與功能/地位結構等,需要加以探討解析與確認!對此,比較法學和相關國家同類法律之研究,應該是必須認真進行的工作。藉此,可以深化對相關課題的認識與把握。同時,也可以對由財產所有權關係規範建構所引致的諸多重大議題的進一步解析與法律規範處置,提供基本的思路。
     物权法上的主体權利邊界,同時受到相關法律規範的限定問題:應該如何認知/解釋與把握處置﹖擬似以無規範者,依相關法律已有規範為准繩;而物權法已經作出規範的,則要視相關法理事實情況/狀態,來加以甄別和權衡處置。這裡關涉的首要問題即,《物权法》與相關法律之間的法律位階與先後主次的法律體系關係問題。那麼,這樣的體系規範關係將是由什麼來界定的﹖其法律效力與實施,又是依什麼原則來進行﹖如,“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物权法的实施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問題C)。”這裡的“相辅相成的作用”主要系何指涉﹖而又如,“经济法的规定。有关私人不能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矿产资源只能属于国家专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等,都属于经济法的规定,物权的主体都应当遵守(問題D)。”那麼,由此產生的法律衝突與可能發生的法律行為事實的規範認定,其根本依據和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權利責任歸屬的法律規範基礎何在﹖等等,就是在《物权法》立法與規範建構中,首先必須分辨清楚並加以解決的問題。
    比較而言,物權法與刑法之關係是相對確定的。而關鍵在,當發生與其他法律及其規範發生衝突時,如何加以司法認定與判斷﹖這是個難題!似乎必須在物權法中加以確定的規範和說明(如明示與相關法律及條款之關係)。對此,顯然並無存在確定的高階法律的明確規範原則內容,足以證明衝突事實發生將依據什麼來判定並可能加以法律補救/救濟(如,“一个完整的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除了“临产”的居于基础地位的物权法,以及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不少法律法规仍付之阙如。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资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如物权法目前草案没有具体界定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問題E)(注1)等等)。
    {注:所引A--E問題相關引文詳見(註釋1):(“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 2007年3月8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报导)。在此,有三點值得概括強調:(一)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及相關法律之關係如何界定和依據何在問題:“物权法尽管是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权法律体系的全部,在宪法的统率下,物权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法律网络,共同发挥作用。”“宪法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财产的保护原则等,至于具体如何保护、受侵犯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等问题,则都需要物权法以及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二),《物权法》體系及其實踐建構:“即便物权法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也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诸多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的规定或没有规定,可待时机成熟而作出进一步修改、增加,亦可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问题,相关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法與政策關係問題: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体现國家在现阶段政策,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几大原则。等等。原载《瞭望》杂志07年第10期)。}
 
     5,《物权法》的法律地位與法律體系“位階”問題:
     所以,概括而言,《物权法》立法不僅僅存在自身法律上的一些“即時性”問題,同時更存在大量“差時性”配套立法課題,需要進一步加速相關立法進程,以完善相關法律與配套規範措施的建構/立法工作。 從而才能保證其有效實施。
     對以上相關法律關係問題,十屆人大《物权法》正在審議過程中的相關立法與解釋,應該明確的確認“物權法地位/法律位階問題 ”(正如法學專家徐顯明指出:“物權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都很強的法律。物權法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在我國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是落實憲法當中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合法財產權和繼承權最直接的法律。由於物權法是對公民財產權更加系統化、更加專門化的保護,從這意義上講它開啟了一個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新起點。” )(注14)。
 
        三,從“法與制度”層面,解析“物權法是否違憲﹖”以及“財產所有權制度”與“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的關係問題:
    關於“物權法違不違憲 ”問題(注:8/16):首先,必須要有“法意與法理制度”層面的法的解釋。或者說,必須從現代公法與民法/私法之關係方面,作深入地理論探索解析;其次,是要搞清楚“法與國家政策或相關的政治綱領的制度關係問題”,即進行現代法律與政治之深層關係解析。 從法學與法律政治學層面而言,這裡存在著一些有關“基本制度關係及其法理認知方面的問題”需要加以理論與實踐的解析:
    (一)《物权法》與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屬性與規範)關係問題解析:
    關於從現行憲法及其相關規範內容的法理解析來看,如“憲法規定,國有經濟是主導,公有制經濟是主體,非公有制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注5),它表明了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整體作用和地位不同。 但是,這種憲法/公法上地位的不同,究竟是否表明各種經濟所有權在民法法律上的差異﹖是一個首先值得探討的問題。又如,<<關於“物权法”(草案)說明>> 中強調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制度的基礎。”(注5)是否將國家制度上的“所有制政治屬性規範”概念與民法法律上的“所有權”概念相混淆﹖也是需要加以辨識的問題。
    顯然,這裡的“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與憲法中的“公有制經濟為主體”概念(注6)。是就國家制度政治屬性與政治經濟政策綱領方面,而存在的憲法認定與規範。 那麼,它與從“法與制度”上規範財產所有權制度關係的立法問題,明顯屬性不同。 相反,對此之所以引起重大爭議,關鍵反映出政治法學乃至社會科學理論方面,對相關的基本/基礎性議題的法學理論認知與制度實踐建構原理的理解方面,仍然存在著“法與制度建構”方面的一些“法學盲點”或基本的“理論缺失”(注3/8/17)!
    若嚴格的從法律與法理制度建構層面來解讀,這是一個需要進行理論辨析並加以澄清的重大“法理與政治”議題:即從“(純粹)法的意義”上說,政治制度上的“主體概念”(“國有經濟是主導,公有制經濟是主體”等憲法條款),與民法/私法“法律上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概念,是兩個應該嚴格加以區分的概念!前者主要是政治經濟制度性概念,或應該是一個“相對的”可以經由國家政策方針來保證與實行調整的政治經濟學範疇;而後者“所有權/者”則是一個法律上平等的“法律主體”的民法概念範疇,是指相對於任何具有法律地位/能力與法定地位構成要件者,即可為法律所確認的合法財產所有者/法律權利者,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對象。其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主體”地位與相關法律權利(責任與義務),受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制與平等保障!這在作為民法的《物权法》中,本質上並不存在或並不構成“權利與保障的差異對待問題”!那麼,忽視“法律上的平等性及其規範要求”,或實踐中將財產所有權作公法化的“政治地位差異問題”來對待與處理,其結果就是造成“法律的普遍政治化”問題。其實,這就是當代中國法律政治經濟制度方面,存在著的“公私法分界不清”與相關法律/法治原則界限不明,所面臨的根本性“經濟政治實踐與法律制度原理相違背和衝突”的理論與實踐餑論問題,並造成與變化著的國家政經方針政策實施存在尖銳衝突的難題。 它是現實諸多不合理現象的一個法與制度性根源所在。
    從法的意義上說,《物权法》(草案)中劃分的國家,集體與公民個人作為所有權法上的“法律主體”地位,在法律上必然是平等的(注4)!其財產權與相關的權力/權利,應該和必然的要受到國家法律與制度的“平等保護”!所以,《物权法》所存在的是否違憲問題,主要是一個政治意識形態化的或政治原則方面存在爭議的價值判斷問題(注:8/9/16);而從憲法原理與原則規範現實方面論,則不構成“違憲問題”!因為,現行憲法本身即明示有對私有財產與合法所得的保障條款(注5);而《物权法》所突出與強調的“對所有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則是由法意和法治的“法律平等原則與精神”所決定!若從法理上說,就是任何法律與制度也不能夠違背的法治的“基本原則”。
    顯然,憲法規範的國家以公有制為主體概念,表明了國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屬性,而其實現則主要是通過國家政治權力體系結構與政策方針規範調整來保證的。這原本與“憲法規範的國家保障公民合法財產與收入所得等‘私有財產規範保障條款’”,並不存在衝突。因為,對財產所有權的平等合法保護,是由民法“法律制度的原則”或“法與法治的本質”所決定的。 所以說《物权法》立法,是現代法與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基礎性建構”,即本質上/或一定意義上說,具有超越“憲法”政治制度性(“社與資”)與超政治意識形態觀念(“公與私觀念”)的歷史特徵與深層法治意義(注10)!對此,加以法律確認與明確規範,正體現了《物权法》建構的深遠意義(注:1/2/7/11/14),與勢將引致的國家法律政治制度改造及整體理論觀念制度變革的“法的導引價值和社會功能作用”(注13)!
       (二)《物权法》作為“民事基本法律”在“法與制度”建構上的意義解析
    同時,若就當代中國法治國家制度建構而言,法意上的公民財產權利與法律主體的平等保障原則等,則更具有法的普遍的基本意涵與法治時代的意義:它既具有法治與法律制度的基礎性和基本原則性建構意義;更具有現代國家社會長期持續健康發展乃至永恆發展的“法與制度”基礎建構的意義(注1/7/11/14)!從法理學上說,深刻的關聯著諸如:民法與憲法(私法與公法)基本原則與規範,究竟誰是第一性/基礎性的法學問題﹖或者說,本質上究竟是誰決定著誰的問題﹖換言之,所謂現代憲法的“法律最高階與至上性”問題,究竟是在什麼意義/條件與法治前提上建構確立的﹖憲法與法律關係的位階主次問題,從法治的本質基礎方面論,究竟應該如何確認和回答﹖等等一系列重大法理課題。
    對此,之所以說,《物权法》(或《財產所有權法》)作為一部“基本法律”(注2/3/14),具有法的基本/基礎乃至永恆性,是因為法與法律制度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基礎,即任何國家人/公民與社會關係存在發展的基礎。而對于一個國家社會的財產與所有權體系與結構,以及所佔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等議題,則主要是屬於政府政治綱領方針與經濟社會制度實踐,乃至由社會經濟效益與效率原理決定的政策選擇,來加以調整解決的問題。即所有制關係是經由國家經濟法律來具體加以調整實現的,而不僅僅是簡單以在法律制度上確立政治條款來保證的!相對於法與制度歷史上的“財產所有權制度”概念及其重要性而言,政治層面甚至憲法上有關制度條款等,只是建基於其穩固基礎之上,才能發揮自身最大法律政治功效的。
       (三)財產權“平等保障”原則與“民事自治”/“民法獨立”的精神
    雖然,政治制度條款可能因為與國家社會政治屬性和制度性取向問題相關聯,而被視為重大與關鍵性問題/議題。但是,相較於財產權及其所有制關係的永久性規範與平等保護的,法與制度性重大久遠的“基本性與基礎性”制度與原則建構,即使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也沒有理由,違逆民事法律主體平等與同等保護原則所蘊涵的法的精神!這就是現代法治的真精神所在!
    在現代法諺“風可雨可進,國王不可進”的法意實質背後,人們可以看得現代法治國:憲法對民法/政治權力對民事領域的“卻步”與“不干預”的,被稱為“民事自治”與“民法獨立”的法現象!由此可見,它所標誌的或所蘊涵的法理是:並非僅僅是因為個人的或個別的財產神聖才受到保護;或者,按照一些人認為的“私有財產不如國家/集體財產神聖”,這樣一些非法律的政治化觀念所能理解的那樣(注16);而它真正代表的卻是“法的秩序的正義原則”,以及所有人的/即整個社會的財產權都不可侵犯(不管其是個人的私產,還是國家集體乃至社會之公產),這樣一種神聖的法律原則和社會價值!對此,尤值得籍《物权法》爭議與立法,來作“法與法律制度”內在具有的“超越(單純)權力意志與所謂政治現實‘合理性’”的,諸多重大法理與制度原則規範意義方面的深層思考與探問。
    從這個意義上說,關注《物权法》等具有法與制度基礎性建構意義的一類基本法律的立法與實施,重要的首先應該是從,當代國家乃至世界真正的“法與制度建構”意義上的基本性/基礎性議題/課題方面,來進行深入的理論思考與制度建構實踐的理性認知!僅此而論,標誌著當代中國財產所有權制的《物权法》的立法建構(11),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中華政治法律制度文化歷史五千年(注15),尤其是當代中國政治與法律制度體系改造,值得關注和慶幸的事件。期待由此為基點,繼續開發出“法與制度”理論觀念上的“變革與建構”; 早日進入中國國家和公民社會建設的真正的“當代法與制度”創新建構的新境域!
黃永森 旅比中國學者(8/3/07草;11/3/07修改)

註釋:
1,“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DWNEWS.COM-- 2007年3月8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报导/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体现国家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几大原则。(原载《瞭望》杂志07年第10期)。相關一些最新報導:“中国《物权法》之争已经超越了法理争论”DWNEWS.COM-- 2007年3月8日 美国之音记者许波;“《物权法》将通过,中国迈向「私法」时代”DWNEWS.COM-- 2007年3月8日,香港文汇报报导;「物权制度的建立将是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指出,物权法强调的是保护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保障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基本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这部法律将引领中国走向「私法」时代,开启民众的维权意识,未来将给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带来深刻影响。《物權法》的提出,保護私有財產成為最神聖的法律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七次审议稿) 法学时评网;《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 梁慧星(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法学时评网,2007,3,10 http://www.law-times.net/index.asp ;物权法第六次审议意见  新华网 发表时间:2006-10-28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5年草案) 作者: 全国人大法工委 ; 对物权法草案(2006年6月6日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2006年11月27日 中国民商法律网 梁慧星 ; 是“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 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 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正确认识物权法——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梁慧星 2006-10-28 ;正确认识物权法——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 梁慧星 2006-10-28 ;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管华;
3,部分法學專家論物权法:“完善中國市場經濟權利體系 物權法立法修法幷進” 武建東 來源:新浪財經 2007-03-07 ;“只要是合法財產都公正保護 江平(物權法專家起草小組負責人):乞丐的討飯棍也可能變成金棍;不能期望物權法十全十美” http://news.163.xom/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谈物权法”;王利明:物权法的价值取向;王利民: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摘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物权法应采纳“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 孙宪忠(原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平等物權:起點公平的法制期待 中華工商時報評論2006-08-29;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 孙宪忠;孙宪忠<<论物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平淡而又可不平凡的“物权法”龙卫球“ 既然说‘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那么,就是说,凡是纳入到这部《物权法》之中的财产权或者财产关系,都要在“民事基本法律”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或曰规范解释的。”。
5,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中評社北京3月8日電: “關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制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第一,物權法草案把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這一基本原則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並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 第二,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制度的基礎。草案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有較多條款對國家所有權作了規定,有利於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利於各種所有制經濟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王兆國在人大會議作關于物權法草案的說明(要點) 中國新聞网 03/07/07;王兆國: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和物權法草案的形成人民网 03/07/07;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听取物權法草案等說明新華网 03/08/07
6,姜恩柱:“物權法草案不違憲”七次審議各方認識趨于一致;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物权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物权法草案7次审议主要有3方面原因;物权法草案为何审议七次——姜恩柱释疑两会热点 2007年03月04日 北京晚报
7,物权法草案今日"八审" 追踪中国立法"新标杆" 2007年03月08日 07:28 人民日报; 物权法:深层政治变革开始酝酿中国时报白德华, 2007年3月4日;物权法:中共建政以来第一部财产法规 美国之音记者舍阿夫 2007年3月3日。文匯報2007-03-09 :《物權法》增強港人內地置業信心;南方都市報2007-03-10 社論:引入判例制,讓物權法成為“活”法 。
8,《物权法(草案)》违宪风波——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与评价 王竹 附部分註釋:吕娟:《法学界的“郎顾之争”——<物权法>“叫停”的背后》,《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2期。郭松民:《物权法(草案)》有没有暗度陈仓,《记者观察》(上半月) 2006年第4期。 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梁慧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书》系列丛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系列丛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和《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续),《中国人大》2005年第15、16期。 参见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物权法草案评论文章”是指中国期刊网收录的,检索时间范围2000-2006年,最后检索时间2006年10月10日。由于期刊网未收录《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和《法学家》近年来的文章,因此相关刊物的文献是笔者另行统计的。许坚:《<物权法>应吸收近十年来改革的新成果》,《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年第4期。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法学》2006年第3期。焦洪昌:《<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法学》2006年第3期。高富平:《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由物权法是否违宪引发的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民商法网刊》2006年第3期。郝铁川:《<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法学》2006年第8期。季秀平:《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求索》2006年第5期。李寿双:《两败俱伤的物权法草案(第五稿)》,《金融时报》2006年8月25日;韩大元:《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关于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梁慧星教授表达了不同意见,参见梁慧星教授2006年11月2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所作“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讲座内容。参见王竹:“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6年第三辑。 【写作年份】2006
9,专家:前后历经七次审议 出台物权法时机已成熟 2007年01月18日 08:07:04  来源:人民日报;此文為发表于《判解研究》2006年第三辑的“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一文第一部分修改而成,增补了《物权法(草案)》(第六稿)的相关内容,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10,两会审物权法:公有、私有大对决 DWNEWS.COM-- 2007年3月4日中国时报彭志平;纽约时报:《中国人大首次关注“社资之争”》;
11,物权法:中共建政以来第一部财产法规 DWNEWS.COM-- 2007年3月3日 美国之音记者舍阿夫;“一部支柱性法律”2007年3月8日德國之聲;物權法見證中國社會觀念更新 東方早報2006-11-02 首席評論員魯寧文
12,物權法立法的前瞻性不可或缺 中評社香港8月25日電
13,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 赖纳• 施罗德著,张双根译;"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比较分析" 冉昊; "法国物权法进展" 2007年元月,子筱于巴黎;  Charles E. Rounds Jr.著,宋华琳译: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的隐含问题 ; 王泽鉴(台湾大学教授):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 论物权变动* (德)Ulrich Drobnig 教授著 于海涌 译(原载于梁慧星先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2卷);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林来梵 张卓明 "一个另类的“权利平等保护”问题 ";

14,專家:物權法地位僅次憲法 將影響全世界 中評社香港3月9日電/中國政法大學徐顯明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 物權法是對公民財產權更加系統化、更加專門化的保護,可謂一顆‘定心丸’,開啟維護私產的新起點。 他強調,物權法通過多種措施保護國有財產,也給國企改革以及中國未來所有改革都確定了一個基數和底線,對非公有制經濟而言,則讓人看到了希望。200年前的法國和100年前的德國各自制定了一部民法典,結果影響了整個世界。21世紀民事立法最受世界關注的就是中國的物權法。我們期待它能像《拿破崙法典》一樣影響全世界。物權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都很強的法律。物權法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在我國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是落實憲法當中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合法財產權和繼承權最直接的法律。由於物權法是對公民財產權更加系統化、更加專門化的保護,從這意義上講它開啟了一個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新起點。 關於物權法中對私產的保護措施,以民事措施為主。這一類措施是確認的措施,權力確定下來就可以防止紛爭。 此外,物權法中還有行政的方式,對國有資產保護不力、監管不力、關聯交易當中處理不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承擔責任。由此,通過對財產的不同保護方式構成了一個細化的保護體系。物權法還通過約四五種措施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雖然物權法從物權的確認上、使用上加大立法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其更重要的職能是對國家和個人的物權平等保護,在堅持這個原則的前提下,來注意國有資產的流失。流失是發生在利用過程當中,而物權則是首先解決它的歸屬問題。保護國有資產流失重要的使命是主要通過經濟法、行政法、刑法一整套系統來實現,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於物權法這一部法律上。”
15,李玉生: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附部分参考文献: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叶孝信. 中国民法史[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戴炎辉.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 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79;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日]仁井田陞. 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A]. 刘俊文主编.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C]. 北京:中华书局,1992;梁治平.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的汇报[R].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5).
16,“鞏獻田轟《物權法》違背憲法富了貪官”DWNEWS.COM-- 2007年3月9日,東方日報兩會採訪組北京報道;巩献田教授第三次上书中的几个知识性错误”周永坤 5/1/07;附录二(巩献田的公开信)(一)谁?用什么“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兼驳《物权法》草案“没有违宪”说   巩献田  2006-3-28;“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巩献田 2006-10-28 ;  从“违宪”之争说开 去——致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 钟凯。
17,“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2006年11月1日;“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 王利民【摘要】該文關於<<物权法>>建構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規範的相關理論與現實問題,有諸多精彩論述與批判,值得推薦閱讀!以下是原作者附言:“本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虽然目前《物权法草案》已经七次审议,人们对其见仁见智,但笔者认为,目前草案并没有实质性改观。”;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定位 杨文杰(陕西 宝鸡 721007); 眭鸿明:当前物权立法中几个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 (北京综合讯)。
──《观察》首发
Monday, March 12, 2007

黃永森 (比利時)
Yongsen Huang
P. B. 1164
3000 Leuven Philips
Belgium
Tel : 0032 / 484, 60 24 39
Email: jfsysh2001@yahoo.com
 
 

录入编辑: 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