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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二十三

 
第二十五章 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

    敬神的人和无神论者都时常谈宗教;一个谈他所爱的东西,一个谈他所怕的东西。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

    世界上各种宗教的信徒所以热心信教的动机并不是一样的,这主要要看各宗教同人类的“思维和感觉的方式”是如何溶合的。
 
    我们是极端喜欢偶像崇拜的,但是我们对拜偶像的宗教并不很热心。我们并不怎样喜欢“精神的观念”,但是我们对那些叫我们敬奉一个“精神的存在物”的宗教却是非常热心的。我们十分明智,选择了一种提高神的地位的宗教,而其他宗教却把神放在屈辱低下的地位。这使我们感到满足,这种满足多少产生了一种快乐、幸福的情绪。我们把拜偶像看做是粗野民族的宗教;把信奉一个“精神的存在物”的宗教看做是文明民族的宗教。
 
    一种“最高无上的精神的存在物”的思想构成了我们的教义;我们又能够把这种思想同进入这种信仰的一些可以感触到的思想连结起来,这使我们极热心信奉这种宗教,因为我们上述的动机和我们对于可以感触到的事物的自然爱好相连结了起来的缘故。天主教徒的信仰比新教徒的信仰较为属于这类性质,所以天主教徒比新教徒更坚决地信奉自己的宗教,更热心地加以传播。
 
    当以弗所的人民听说主教会议的神父们已经决定,可以称圣贞女为“上帝的母亲”的时候,他们欣喜若狂;他们吻主教们的手,抱主教们的膝,各处响起了喝采的声音。
 
    如果一种明智的宗教又给我们一种思想,就是:信徒是神的选民,而且信者与不信者之间大有区别的思想,那末我们就极热心地信奉这种宗教。伊斯兰教徒如果不是在他们的一边有拜偶像的民族使他们想像自己是“独一无二的上帝”的捍卫者,在另一边又有基督徒使他们相信自己是上帝的选民的话,他们就不可能成为那么好的伊斯兰教徒。
 
    一种礼拜仪式多的宗教比礼拜仪式少的宗教更能使人们热心信奉。人们对经常不断操作的事情总是依恋不舍的。伊斯兰教徒和犹太人的顽固拘执以及半野蛮和野蛮民族对宗教信仰的变幻无常,就是明证。后者总是忙于狩猎或战争,几乎没有什么宗教仪式可言。
 
    人类是非常富于希望与恐惧的感情的,所以一种没有地狱也没有天堂的宗教几乎是不能使他们高兴的。在日本,外国的宗教很容易建立起来,并受到人们虔诚的崇奉和热爱,这就是明证。
 
    宗教应该崇尚纯洁的道德,才能使人们热诚信奉。人类中固然有几个骗子,但绝大多数是极诚实的。他们热爱道德。假使我不是在讨论极严肃的一个问题的话,我就可以说,这在戏剧里是看得很清楚的;那里,道德所赞同的感情一定使人们喜欢,道德所摈斥的感情一定引起人们的愤慨。
 
    如果宗教的外表是非常冠冕堂皇的话,这将使我们感到愉悦,并使我们极热心地信奉它。庙宇的华丽和僧侣的富裕对我们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甚至人们的贫困也成为他们热心宗教的动机;这使造成人民贫困的人们却用宗教来作为借口。
 
    第三节 庙宇

    差不多所有文明的民族都居住房屋。由此自然地产生了给上帝盖一所房子的思想;在这所房子里,人们可以敬拜上帝,可以在恐惧或希望之中去寻找他。
 
    事实上,对人类来说,有一个地方可以更接近神,可以大家在一起倾诉自己的弱点和苦痛,是最能得到安慰的。
 
    但是这么自然的一种思想只能产生在耕种土地的民族;自己没有房子居住的民族是不会建筑庙宇的。
 
    由于这个原因,成吉思汗对伊斯兰教的寺院表示了极大的轻蔑。这位君主讯问了伊斯兰教徒;他同意了他们的一切教义,只是不能赞成必须参拜麦加这一点;他不能了解为什么不能在任何地方敬拜上帝。由于鞑靼不居住房屋,所以是不能够了解庙宇的。
 
    没有庙宇的民族对自己的宗教就不那么依恋不合。这说明了为什么鞑靼人对于异教总是那样宽大、容忍;为什么征服了罗马帝国的那些半野蛮民族毫不迟疑地就皈依了基督教;为什么美洲的野蛮人对自己的宗教不十分依恋;为什么在我们的传教士在巴拉圭给他们盖些教堂之后,他们就极热心地信奉了我们的宗教。
 
    神是不幸的人们的避难所,而且,没有人比罪犯更为不幸;所以人们很自然地就想庙宇是罪犯的避难所;这种思想对希腊人更显得自然,因为在希腊,凶手是要被赶出城市、驱逐出人群的,所以他们除了庙宇之外就好像没有住所,除了神明之外就好像没有其他保护者了。
 
    起初,仅仅是非故意杀人犯才可以在庙宇避难;但是后来连大罪犯也在那里避难了,因此产生了一个大矛盾,就是:这些人既然得罪人类,那他们一定更得罪神明了。
 
    在希腊,这种避难所日渐增多。塔西佗说,庙宇里充满了破产的债务人和作恶的奴隶;官吏感到施政困难;人民保护人类的犯罪就像保护神明的礼仪一样;元老院不得不大大地削减避难所的数目。
 
    摩西的法律是很明智的。非故意杀人犯是没有罪的;但是必须使他们不被死者的亲属看见,因此摩西为他们规定了一个避难所。大罪犯是没有资格避难的,所以他们没有避难所。犹太人只有一种可以携带的圣幕作神堂,地点是不断迁移的;它不可能产生避难所的思想。他们后来有了一座神殿,这是事实,但是来自各方的罪犯将要搅扰神圣的礼拜仪式。如果像希腊人一样把杀人犯驱逐出国的话,又怕他们将要信奉外国的神明。所有这些考虑就使他们建造了一些避难城,罪犯要在里面居住直到祭司长死亡为止。
 
    第四节 教僧

    保尔菲列说,上古的人只用菜蔬作祭献。祭礼这样简单,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家里当祭司。
 
    要取悦于神明的自然愿望,使祭典繁杂了起来。这就使从事耕种的人们没有力量举行全部的祭典,并履行各种细节。
 
    人们把特殊的场所奉献给神明;这就不能不设教僧看管这些地方,像每个公民看管自己的房屋和家务一样。因此,凡是没有教僧的民族通常都是野蛮的民族。从前的柏达利安人就是如此;今天的窩尔古斯基人仍然是如此。
 
    献身为神明工作的人应该受到尊敬,尤其是在某些民族里,人们抱有一种观念,认为接近神明最喜欢的场所并主持特殊祭典的人必须是人身纯洁的。
 
    崇拜神明,必须经常举行;这使大多数民族把僧侣看作是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埃及人、犹太人和波斯人使某一些家族献身给神明,由它们奉事神明,永世不绝。甚至有些宗教,不只要僧侣脱离世务,而且要他们不受家庭的烦扰;这就是基督教戒律的主要部分的实践。
 
    我在这里不谈独身戒律所产生的后果。但是人们可以看到,僧侣过多的时候,这条戒律就是有害的;而且结果,俗人将要太少了。
 
    根据人类智能的本性,我们对宗教总是喜爱一切要费力气的东西;就像对道德那样,我们在思辨上总是喜爱一切带有严厉性格的东西。一些看来最不适宜于独身主义并最可能由独身主义得到不良后果的民族,却是一向喜欢独身主义的。在南欧各国,由于气候的关系,独身的戒律是比较不易遵守的,但是它们却保存了这条戒律;在北欧各国,情欲并不那样活跃,但是它们却排除了这条戒律。不仅如此,人口少的国家,反而采用独身的戒律;在人口多的国家,这条戒律却受到拒绝。我们知道,上面这些意见仅仅是从独身的人过多的情况去考虑的,同独身生活本身是没有关系的。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

    私人的家庭是能够灭亡的,因此它的财产并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继承者。僧侣团体却是一个不能够灭亡的家庭;因此它的财产永远附属于它,而且不能够外流。
 
    私人的家庭能够增大;因此它的财产也就应该增多。僧侣团体却是一个不应该增大的家庭,所以它的财产就应该受到限制。
 
    我们保存了《圣经》里《利未记》关于僧侣财产的法律;但没有保存那些关于限制这些财产的法律。诚然,我们总是不知道我们的任何一个宗教团体要到什么限度才不得再取得财产。
 
    僧侣这样无止境地获取财产,从人们看来是极不合理的,所以凡是要为它辩护的人就要被目为愚妄。
 
    民法要革除积弊的话,有时候是会碰到一些障碍的,因为积弊是同法律应尊重的事物连系在一起的。在这种场合,采取一种间接的办法,要比使用直接打击的办法,更能体现立法者的聪明智慧。法律不要禁止僧侣取得财产,而要想法子使僧侣对这些财产感到厌烦;在权利上不动它,而在事实上取消它。
 
    欧洲有些国家,由于尊重贵族的权利,而设立一种有利于他们的税,即对人们作为“永远管业”取得的不动产征收补偿税,在同一场合,君主为着自己的利益也强索到一种永远管业税。在加斯提,因为没有这种税,僧侣们就把什么都侵占了去;在阿拉贡,因为有某种永远管业税,所以僧侣们占取的东西少些;在法国,永远管业税和补偿税都已设立,所以占取就更少了;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繁荣,有一部分是因为这两种税的实施。如果可能的话,我们应该增加这些税,并停止永远管业。
 
    应该把僧侣古时的必要的财产当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让这些财产同僧侣团体一样是固定的,并具有永久性;但是应该让他们放弃手中新取得的财产。
 
    当规章成为一种流弊的时候,应当准许人们违背规章;当流弊成为规章的一部分的时候,应当容许流弊。
 
    我们总还记得,当人们在罗马同僧侣团体发生某些纠纷时,曾有人递送一份备忘录,上面写道:“不管《旧约圣经》说什么,僧侣应该负担国家的费用。”那时人们从这段话所得到的结论是,这个备忘录的作者对税吏的语言比对宗教的语言更为熟悉。
 
    第六节 修道院

    最没有常识的人也能够看到,这些永远存在的宗教团体不应该以收取“终身”年利为条件出卖自己的地产、财产,也不应该以“终身”年利为条件进行借款。假使没有这种限制的话,宗教团体就将把一切没有亲属或不愿有任何亲属的人们的财产全部“继承”了去;僧侣们本来已是玩弄人民,但如果这样,他们就无异又开了银行,利用利息关系来为害人民了。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

    柏拉图说:“凡是否认神明的存在;或是相信神明的存在,但主张神明不干与人间的事务;或是认为可以很容易用祭祀去安抚神明;都是对神明的侮辱。这三种意见是一样有害的。”依据“自然理智”所可能说出的关于宗教的话,柏拉图全都已经说出了。
 
    礼拜外表的堂皇华丽同国家的政制有很大的关系。在善良的共和国里,人们不但抑制出自虚荣的奢侈,就是迷信上的奢华也在抑制之列。关于宗教,人们制定了节俭的法律,梭伦的几项法律;柏拉图的几项关于丧葬并为西塞罗所采用的法律;又努玛的一些关于祭祀的法律;都是例子。
 
    西塞罗说,“鸟和一天里绘成的画就是极神圣的祭品”。
 
    有一个斯巴达人说:“我们供献普通的东西,这样我们就能够天天都有法子荣耀神明了。”
 
    人类应该小心翼翼地尊敬神明,这和崇拜仪式的堂皇华丽,是极其不同的两桩事。我们是不应该把金银宝贝献给神明的,除非我们有意要让神明看看我们是如何尊重他所要我们轻蔑的东西。
 
    柏拉图说得真好:“一个好人如果接受一个奸人的礼物将感到羞惭;那末神明对不敬神的人们的祭品应当如何想法呢?”
 
    宗教不应当以献祭为借口而把国家由于必要的考虑留给老百姓的东西勒索了去;柏拉图说,纯洁、虔诚的人应该供献和他们相似的祭品,即纯洁、虔诚的祭品。
 
    宗教也不应当鼓励丧葬的浪费。在死亡的事情上,在死亡的时候,不论财富多寡,全都是一样的;在这种场合,把贫富的差别取消掉,还有比这更合乎自然的么?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

    宗教有许多僧侣,自然应该有一个首长,应该设立最高教长的职位。在君主国里,国家的各阶层是不能够分得那么清楚的,而且一切权力又不应该集中在一个首领的身上,所以把教长的职位同国家分开是恰当的。在专制的国家里,就没有这种必要,因为这种国家的性质就是把一切权力由一个元首独揽。但是这种情况可能使君主把宗教当做是他的法律本身、是他的意志的产物。为防止这种弊病,宗教就应该有自己的经典,例如确定教义、建立宗教的圣书之类。波斯王同时就是宗教的首长;但是规定宗教的是《可兰经》。中国的皇帝同时就是教皇,但是有一些经书,是人人手中都有的,是皇帝自己也要遵守的。有一个皇帝企图废除它们,但是徒劳无功;它们战胜了暴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我们在这里是政论家而不是神学家;就是对神学家来说,容忍一种宗教和赞同一种宗教,二者之间也是大有区别的。
 
    如果一国的法律认为应该容忍好几种宗教的话,那末法律也就必须要求这些宗教彼此互相容忍。一切受到压制的宗教,自己必将成为压制异教的宗教。这是一条原则。因为当一种宗教侥幸而脱离了压迫的时候,它就要立即攻击曾经压迫它的宗教——不是作为宗教,而是作为暴政来攻击。
 
    因此,法律如果要求这些不同的宗教不仅不要搅扰国家,而且也不要互相搅扰的话,这总是有好处的。一个公民仅仅不搅扰国家本身,并不是已经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他而且必须不搅扰任何其他公民。
 
    第十节 续前

    除了不能容忍异教的宗教而外,几乎没有其他宗教有那末大的热诚到外地去设教。——因为一种能够容忍异教的宗教差不多是不想播教的。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已经建立的宗教感到满意的话,它就不要容许其他宗教进来设教;这将是一条极好的民法。
 
    那末,关于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果一个国家有自由接受或拒绝一种新的宗教的话,它就应该拒绝它在国内设教;如果它已经在国内设教的话,就应该容忍它。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

    一个君主如果企图摧毁或变更国内占有支配地位的宗教的话,他就将使自己处于极危险的境地。如果他的国家是专制政体的话,他就要比任何形式的暴政国家,冒更大的险,激起革命。革命在这类国家里并不是罕有的事。这种革命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个国家不可能在瞬息之间把宗教、风俗、习惯都改变了,也不可能像君主颁发建立新教的法令那样快,立即就把这些东西都改变了。
 
    此外,旧的宗教和国家的政制是连系在一起的;新的宗教就没有这种连系。旧的宗教和气候是相适应的;新的宗教则常常是和气候格格不相入的。不仅如此,新教将使国民厌恶本国的法律,并轻视已建立的政府;国民对新旧两种宗教的猜疑将代替他们原来那样对一种宗教的坚定信仰。一言以蔽之,这种情况,至少有一个时期,将给国家制造坏国民和坏信徒。
 
    第十二节 刑法

    对于宗教,应避免使用刑法。刑法让人们畏惧,这是真的。但是宗教也有引起人们畏惧的刑法,因此,一种畏惧就被另一种畏惧消灭掉。居于这两种不同的畏惧之间,人们的心灵就变得残酷了。
 
    宗教的恐吓是那样厉害;宗教的应诺又是那样丰饶,所以当这些恐吓和应诺进入我们的脑子的时候,——且不论官吏用什么法子要使我们脱离宗教——如果他们不许我们信教的话,我们就像一切都被剥夺光了;如果他们准许我们信教的话,我们就像一切都保住了。
 
    因此,不是催迫人们走向那最严重的时刻,使人们的思想充满这个伟大的目标,就能够让人们脱离宗教。攻击宗教的一个更有成功把握的方法,是通过恩惠,通过生活上的便利,通过获致好运的希望;不是通过提醒人们,而是要使人们忘却;当他种感情冲击着人们的心思而宗教所激励的感情反而趋于沉寂的时候,不是要去激发人们,而是要使人们对此漠不关心。总的规律是:要变更宗教的话,诱导比刑罚更为有力。
 
    人类思想的性格甚至表现在所施刑罚的体系上。让我们回忆一下日本的迫害吧!它所使用的是残酷的刑罚,而不是长期的刑罚。这使人们触目惊心。长期的刑罚给人厌倦多于恐怖;正因为它表面上易于忍受,所以反而是更难忍受的。
 
    一言以蔽之,历史已充分地告诉我们,刑法除了破坏而外是没有其他效果的。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

    一个十八岁的犹太女子,在里斯本宗教法庭举行的最后一次裁判宣告式时,被处火刑。下面所引的这本小册子就是为这件事写的。我认为,在一切著述中,就是这本小册子最属徒劳无益的了。这么显而易见的事,如果还需要加以证明的话,那末对方不能接受任何说理,是可以肯定的。
 
    著者宣称,他虽然是一个犹太人,但是他尊重基督教;他十分爱它,所以他企图使不信基督教的君主们找不到一个美好的借口来迫害它。
 
    著者告诉宗教法庭的法官们说:
 
    “你们抱怨日本的皇帝让人们把他统治地区的一切基督徒都用火慢慢地烧死。但是日本的皇帝将回答你们说,我们对待信仰和我们不同的你们,就像你们对待信仰和你们不同的人们一样。你们只能够抱怨你们自己的弱点。这个弱点阻碍着你们,使你们不能够消灭我们,却使我们消灭你们。
 
    “但是应当承认,你们比日本的皇帝要残酷得多。你们把我们处死,因为我们仅仅信仰你们所信仰的东西,而不信仰你们所信仰的一切。我们所信仰的宗教,你们自己也知道,从前是上帝心爱的宗教。我们认为上帝仍然爱这种宗教,而你们认为上帝已经不再爱它了。你们的看法这样,所以对那些抱有很可原谅的错误,相信上帝仍然喜爱他曾经喜爱过的宗教的人们,你们使他们遭受刀与火的刑戮。
 
    “如果你们对我们是残酷的话,那末你们对我们的子女就要更加残酷了。你们将把他们烧死,因为他们依从某一些人所给予他们的灵感。这些人是自然法和一切民族的法律教导他们要视若神明的人。
 
    “从伊斯兰教徒建立他们的宗教的方法来说,你们是胜他们一筹的,但是你们却自己抛弃了这个你们比伊斯兰教徒优越的地方。当伊斯兰教徒自夸信徒众多的时候,你们就告诉他们说,他们是依靠暴力获取信徒,依靠刀剑扩展宗教的;那末你们为什么用火刑来建立你们的宗教呢?
 
    “你们要我们归依你们,但是你们的光荣显赫的来源却是我们所反对的。你回答我们说,虽然你们的宗教是新的,但却是神圣的。你们的证据是,你们的宗教是在异教徒的迫害中成长起来的,是用殉道者们的鲜血灌溉成长起来的。但是今天,你们扮演的却是戴克里先分子的角色,而让我们代替你们的地位。
 
    “我们,不用你们和我们共同奉事的万能的上帝的名字,而是用你们告诉我们的,那个下凡作人,使自己成为你们学习榜样的基督的名字,来恳求你们;我们恳求你们按照他在世上将怎样对待我们那样,来对待我们。你要我们成为基督徒,而你们自己却不愿成为基督徒。
 
    “但是如果你们不愿意做基督徒的话,你们至少也应该做‘人’。如果你们没有宗教来引导你们,也没有神的启示来教化你们,而只有大自然所赐予的微弱的正义感的话,那就请你们照这样随意对待我们吧!
 
    “如果上天很爱你们,使你们能够看到真理的话,那它就已经给你们一种很大的恩惠;但是那些接受了父亲遗产的子女就应该憎恨那些没有得到遗产的子女么?
 
    “如果你们果真得到了这种真理的话,就请不要像你们向我们宣传它的时候那样,结果只是把真理向我们隐藏了起来。真理的性格在于它能够制服人们的心和精神,而不是像你们所了解的那样软弱无能,需要用酷刑来强迫我们接受它。
 
    “如果你们是有理性的话,你们就不应该因为我们不愿欺骗你们而把我们处死。如果你们的基督是上帝的儿子的话,我们希望他将因为我们不愿意亵凟他奥妙的道理而给我们酬报。我们相信,你们和我们所共同奉事的上帝,不会因为我们为这么一种宗教死而责罚我们——这种宗教是他从前给与我们的;我们的死,是因为我们相信他仍然把这种宗教给与我们。
 
    “你们生活在一个时代:大自然的光辉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明亮;哲学启发了人类的心思;你们的福音的道理已更为世人所周知;人类在彼此的关系上所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种信仰在彼此的关系上所享有的各自的支配范围,已更明确地建立了起来。因此,如果你们不摆脱旧时的偏见,而这种偏见一不留神就要成为你们的感情,那就应当晓得,你们已是不可救药的人了,你们是完全没有能力启发人和教导人的;一个国家把威权交给你们这样的人,是非常不幸的。
 
    “你们愿意我们坦白地把我们的想法告诉你们么?与其说你们把我们当做你们的宗教的敌人,毋宁说是当做你们的私敌;因为你们如果真是爱你们的宗教的话,你们就不能任凭它受到一种粗野无知的事情的破坏。
 
    “我们必须警告你们一件事,就是:倘使将来有人敢说,在我们所处的时代,欧洲的人民是文明的话,人们将要引你们为例,来证明他们是半野蛮的。人们对于你们的看法将使你们的时代受到羞辱,并将使人们憎恨和你们同时代的一切人。”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我已经谈过日本人性格的残酷。基督教鼓励人们要坚定不放弃信仰。日本的官吏认为这种坚定是很危险的,因为他们相信,它增加了人们的胆量。日本的法律,对最微小的违抗也处以严刑,它要人们舍弃基督教;人们不肯舍弃,这就是违抗;因此就惩罚了这种犯罪。继续违抗,则继续加以惩罚。
 
    日本人把刑罚看做是对侮辱君主的行为进行报复。我们的殉道者们所唱的得胜歌就像是对君主的侮辱。殉道者这个名义使官吏们愤怒。在他们的脑子里,这个名义就是“造反”的意思。他们千方百计阻止人们取得这个名义。结果,人心愤激;人们看到,判刑的法庭和受刑的被告之间,凡俗法律和宗教法律之间,展开了一场可怖的战斗。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除了伊斯兰教徒而外,东方一切民族都认为,一切宗教本身都是一样的,没有差别的。他们害怕建立另一种宗教,也就仅仅像害怕政府的更易一样。日本人有好些教派;在悠久的期间里,国家就是宗教的首长;但他们从未因宗教而发生纠纷。暹罗人也是一样。卡尔马克人更是如此;他们把容忍一切宗教当做是良心的一种表现。在加利固特,人们把“一切宗教都是好的”立为国训。
 
    但这并不是说,一种从很遥远地区传来的宗教,和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习惯完全不同,也将得到它的神圣尊严性格所应给与它的一切成功。这在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里更是如此。那里的人首先是容忍外国人的,因为那些看来不会损害君主权力的东西并不引起他们的注意。他们对于一切事物是极端愚昧的。一个欧洲人可以用他所得到的某些知识使他们欢迎他。这在开始的时候是好的。但是,当他得到了一些成功的时候,纠纷发生了,有些利益关系的人们也知所警惕了;由于这种国家在性质上特别需要安宁,最微小的纷扰就有可能把它推翻掉;所以,他们立即禁止这种新来的宗教以及宣传它的人。宣教士自己之间也发生了纠纷;当地的人就开始厌恶这种宗教,因为关于它,连宣传的人自己意见也不一致。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