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将审议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为迎接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社协办。此次研讨会是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近两年来就物权法立法专题召开的第七次理论研讨会,也是物权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前的最后一次重要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副院长周成奎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同志,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同志,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同志,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会上呼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物权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根本任务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它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李国光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完善的过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见的统一,极大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物权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全面、正确地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物权法的通过和颁布,将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对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依法治国,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家福教授在会上表示,物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物权法建立的意义在于:第一,维护了基本制度。十四大写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如果没有所有物权制度保护,很难做到保护国家所有权、保护集体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第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物权或者财产是生产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所有的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点是财产。因此,讲市场经济基本论述中,最核心一条就是要有健全的物权制度。王家福教授总结说,这一部物权法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反映了时代精神。所以,是一部好的物权法草案。

江平教授从5个方面表扬了最新版本的《物权法》。首先是财产权利的平等。江平表示,国有资产有多种保护手段,私人财产的保护,则主要是靠物权法;其次是土地关系的稳定。江平认为《物权法》在土地关系方面采取了比较保守、比较稳定的写法,有积极意义;第三是群体关系的明晰。群体关系就是私人权力的连接和冲撞。《物权法》这方面的规定明确、具体,是一个进步;第四是担保手段的突破。这方面的突破,适应了商业需求,也开始与国际接轨;第五是私权保障的具体。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等方面,尤其是对合理补偿的规定,写得更明确具体了。

王保树教授认为,在民主立法、广大民意当中,不可避免地要在草案中修改、回答各种疑问,在回答疑问中,也应该仍然坚持深化物权法的主题,即规范财产关系。物权法不是一个生财之法,也不是分财之法,也不能说两个人一穷一富,通过物权法使他们穷富平等。物权法也不是管财之法,利用这个机会,还是应该继续深化物权法的主题,就是规范财产关系。因此,因财产而产生的行政管理,因保护财产而涉及到的刑事问题,凡是其他法律有完善规定的,不需要补充的,也要节省资源,不必重复规定。如果重复规定,又要增加新的麻烦,引起法和法之间的和谐问题。

尹田教授在研讨会上强调,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必然要求物权法应当坚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和谐有序,要求商品的所有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定要平等,财产因为姓公姓私不同,从而使双方的财产及其利益在交易中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那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平等协商就无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能依赖于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的特殊保护,在商品流通中,赋予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高于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特殊地位,使之丧失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害无益。
郭明瑞、龙翼飞、莫纪宏、莫
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凤凰卫视、中国证券报、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中国青年报、大公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改革报、财经杂志、南华早报、北京青年报、中国经济时报、京华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法学》等30多家媒体出席了此次研讨会。中国网、搜狐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对会议全程进行了在线直播。
(文:郑小敏 朱宇 图: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