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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十四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的奴役

    奴隶是为着家庭而设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我把奴隶所受的奴役和某些国家的妇女所受的奴役区别开来。我所谓“家庭的奴役”,即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

    在气候炎热的地方,女子八岁、九岁或十岁就可以结婚,所以在那些国家里,幼年和婚姻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到了二十岁,就算是老了。因此妇女们的“理性”和“容色”永远不能同时存在。当她们的“容色”正要称霸天下的时候,“理性”却加以拒绝。当“理性”可以取得霸权的时候,“容色”已不复存在。所以妇女只好处于依赖的地位,因为“理性”不能在她们年老时为她们取得“容色”在她们幼年时所尚未取得的那种霸权,因此,在这些地方,如果宗教不加以禁止的话,一个男人便遗弃发妻而另觅新欢,因而产生了多妻制,这是很简单的事。
 
    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那么易于衰老,达到适于结婚的年龄也比较迟,年纪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她们的年纪大,而丈夫的年纪也不小。就因为她们有较多的生活经验,所以她们结婚时已有了较多的理性与知识,因而很自然地给两性间带来一种平等,结果法律也只规定了一妻制。
 
    在寒冷的国家,喝烈性酒几乎是一种必需的风俗,因而男子都纵饮无度。妇女在这方面有一种天然的节制,因为她们经常有防卫自身的必要。因此,妇女的理性反而强于男子。
 
    大自然所给男子的特点,就是体力和理性。大自然对男子的权力所加的限制,除了体力和理性的限制而外,没有其他的限制。它把魅力给予女子,并且规定,在她们的美色消逝的时候,她们起乎男子的优势也随之而尽。但是在炎热的国家里,女子的娇媚只在幼年,此后的一生就没有美色可言。
 
    所以一妻制的法律,在生理上比较适合于欧洲的气候,而比较不适合于亚洲的气候。伊斯兰教在亚洲很容易地建立起来,而在欧洲则一筹莫展;基督教在欧洲绵延下去,而在亚洲则受到摧毁,结局,伊斯兰教徒在中国发展得这样多,而基督徒这样少,气候是原因之一。人类的理性永远要服从这个“最高本原”,他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并随意使用一切。
 
    某些特殊的理由使瓦连提尼耶诺斯准许他的帝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项法律对于欧洲的气候是太粗野了,所以狄奥多西乌斯、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都把它废除了。
 
    第三节 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

    有些国家,多偶制一旦建立,妻之所以多主要是由于丈夫的富裕。虽然如此,我们却不能说,在这些国家里多偶制是由富裕产生的,因为贫穷也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在下面谈到野蛮人的时候,对这点将加以说明。
 
    在强盛的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与其说是一种奢侈,不如说是造成极度奢侈的原因。在炎热的气候里,人们的需要较少,赡养妻和子女的费用也较少,所以能够娶较多的妻。
 
    第四节 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

    从欧洲各个不同地方的统计来看,欧洲生男多于生女。亚洲和非洲则相反。关于这两洲的游记、著述告诉我们,那里生的女子比男子多得多。因此,欧洲的法律采取一妻制,而亚洲、非洲准许多妻制,是和气候有一定的关系的。
 
    亚洲寒冷的地方,也和欧洲一样,生男多于生女;喇嘛们说,他们的法律准许一妻多夫就是这个理由。
 
    但是我不相信,因男女数目悬殊,以致非采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不可的国家会很多。我们只能说,有些国家多妻或多夫比较不违背自然;有的国家则比较违背自然而已。
 
    旅行家们的著述告诉我们,在班谭,妇女和男子数目的比例是十对一。如果这些记述是真的话,那我应该承认,这是特别有利于多妻制的例子。
 
    所有这些,我只是叙述那些习惯的原由,而并不为它们辩护。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在印度的马拉巴尔沿岸的乃尔部族里,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而妇女却可以有好几个丈夫。我想我们是能够找出这个风俗的渊源的。乃尔是贵族的部族;在所有那些国家里贵族就是军人。在欧洲,军人是不许结婚的。在马拉巴尔,因气候要求更多的放纵,所以人们只好尽量使婚姻不成为负担。他们好几个人娶一个妻子,这就减少了他们对家庭的眷恋和家务的料理,让这些人得以保存尚武的精神。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如果我们撇开那些使人们对多偶制还能予以容忍的情况不谈,而对多偶制作一般性的考察的话,我们可以说多偶制对人类、对两性——无论是对糟踏人的一方或是被糟踏的一方——都是毫无用处的。它对子女也一无好处,因为它的大不便之一是父母对自己的儿女不能同样地疼爱;一个母亲能够爱两个子女,但是一个父亲不可能用一个母亲对两个子女那样的厚爱去爱二十个子女。当一个妇女有几个丈夫的时候,那就更糟了,因为在这种场合,只有在一个父亲愿意相信并且能够相信,或是其他父亲能够相信,某几个孩子是他的孩子的时候,才能有父爱。
 
    据说,摩洛哥王在他的后宫里,有白色妇女、黑色妇女和黄色妇女。但是这个可怜虫啊!他是几乎什么肤色的妇女都不需要的。
 
    有了许多妻子,通常并不能防止一个人羡慕别人的妻子;淫欲和贪婪是一样的,得到了财宝反而更加渴望财宝。
 
    在查士丁尼的时代,许多哲学家因为厌恶基督教,隐退到波斯高士洛斯附近的地方去。据阿加提亚斯说,最使他们感到惊奇的是,那里准许多偶,但是多偶的人依然和人通奸。
 
    我们也许可以说,多妻就是那种大自然所不许可的情欲的根源。因为一种恶行通常产生另一种恶行。在君士坦丁堡发生革命,苏丹阿基默德被迫退位的时候,据历史记载,那时老百姓曾劫掠佳雅别墅,里头连一个女人也没有看见。据说,在阿尔及尔,大多数后宫里的人竟然不是女子。
 
    第七节 多妻的平等待遇

    多妻的法律便产生平等对待各妻的法律。穆罕默德准许人们娶四个妻子,但规定对待她们一切都要平等:饮食、衣服、婚姻上的义务。在马尔代夫群岛,人们得娶三个妻子;那里也施行同样的法律。
 
    摩西的律例甚至规定,如果有人让他的儿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而这个儿子以后又和一位自由的女子结婚的话,他对前妻绝对不得中止衣服、食物的供应和婚姻上的义务。他对新妻也许可以多给一些,但对前妻不得减少。
 
    第八节 男女隔离

    在淫佚、富裕的国家里,人们拥有很大数目的妻子。这是多妻制的后果。由于妻子的数目惊人,当然要把她们幽禁起来,使与男子隔开。要维持家庭的秩序,就必须如此。这就象一个破产的债务人想法子隐藏起来,逃避债权者的追索。有的地方因气候关系,自然的冲动极强,道德几乎是无能为力的。倘若让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诱惑将带来堕落,必然会有进攻而不会有抵抗。这些国家,不需要箴言诰诫,而需要铁窗门闩、
 
    中国一本古典的书认为一个男人在偏僻冷落的房屋内遇到了单身的妇女而不对她逞暴行的话,便是了不起的德行。
 
    第九节 家政与国政的关系

    在一个共和国里,公民的生活条件是有限制的,是平等的、温和的、适中的。一切都蒙受公共自由的利益。在那里,要向妇女行使威权是不那么容易行得通的。在气候需要这种威权的地方,单人统治的政体一向是最适宜的政体。在东方要建立平民政治,总是那样困难,其原因之一即在此。
 
    反之,对妇女的奴役是极符合于专制政体的特质的。专制政体所欢喜的就是滥用一切权力。因此,在亚洲,无论什么时代,我们都看到家庭的奴役和专制的统治总是相辅而行的。
 
    如果一个政体,它的首要要求就是安宁,又把绝对的服从叫做太平的话,那末就应该把妇女都幽闭起来。否则她们的阴谋诡计将给丈夫带来极大的不幸。要是一个政府,没有时间去了解国民的行为的话,它便单凭表面现象和感觉对一切行为采取怀疑的态度。
 
    我们欧洲的妇女,心思浮佻,言行轻率,有她们自己的爱好与嫌厌,有高尚与薄弱的情感。如果把我们妇女的这一切搬到一个东方的国家去,使她们象在我们社会中那样的活跃,那样的自由,能有一个家庭的父亲得以享受片刻的安宁么?到处都将是受猜疑的人,到处都将是敌人;国家便将倾复,人们将看到大流血。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在多妻的场合,家庭越失去单一性,法律便越应该把那些支离分散的部分团结在一个共同的中心;利益越是分歧,法律便越应该引导这些分歧的利益走向统一。
 
    这特别是依靠幽闭来实现的。人们不但应该用家屋的围墙把妇女和男人隔开,而且在同一个围墙内她们也应该隔离起来,使她们在家庭里各自有一个特殊的家庭。妇女们就从这里获得一切道德的实践:廉耻、贞操、端庄、恬静、和平、服从、尊敬、爱情,最后,使一切的感情都倾向于世界上在本质上最好的东西,那就是,单纯地对家庭的依恋。
 
    妇女自然有许许多多要尽的义务,要尽妇女们特有的义务。所以一切能够激励她们其他思想的东西,一切我们当做娱乐的东西,一切我们叫做事务的东西,都不能完全排除妇女们参加。
 
    我们看到,东方的许多国家,妇女的幽闭越严,风俗也越纯洁,在大国,就一定有大贵族。财富越多,就越有能力把妻子严禁在深闺里,并防止她们再进入社会。因为这个缘故,在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日本等帝国,妻子的品行实在令人惊叹。
 
    但是关于印度,我们就不能这样说了。无数的岛屿和地理形势把它分裂成为无数小国;许多原因使这些小国成为专制国家。这些原因,我在这里没有时间加以论述了。
 
    那里的掠夺者只是些可怜虫,被掠夺者也只是些可怜虫。那里叫做大人物的,只有极少的财富;叫做有钱的,只是足够生活而已。因此,对妇女的幽闭就不能那么严格;他们也不能采取多大的防备措施去约束她们,因此,他们的风俗的腐败是不能想象的。
 
    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与气候有关的邪恶。如果得以完全自由地放纵,将会使风俗败坏到怎样的一种程度。在那里,生理的要求力量大,而羞耻心则软弱到不可理解的程度。在巴丹,妇女们的性欲非常强烈,所以男人不得不使用某种装饰物作掩蔽,避免受她们的算计。据斯密士说,几内亚的那些小王国并不见得好些,似乎在那里的男女甚至连两性各自的规律也给破坏了。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

    在东方的某些地方,幽闭妇女不但是因为多妻,也是因为气候。在果阿和印度的各葡萄牙殖民地,宗教只准许娶一个妻子。但是妇女们的放荡行为曾造成了恐怖、犯罪、诈欺、暴行、毒杀、暗杀。我们在书中读了这些东西以后,再把它们和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日本等地的妇女们品行的天真纯洁相比较,我们便清楚地看到,不论是一妻或多妻,常常都有必要把女子和男子分开。
 
    这些事情应该由气候去决定。在我们北方各国,风俗天然就是好的;人们的一切情感都是平静的,不太活泼,不太风雅,爱情很有秩序地统治着人们的心灵,所以只要最少的行政力量,就可以领导他们;在这些国家里,把妇女们幽闭起来,有什么用处呢?
 
    在这些气候之下,人们彼此交往;最娇媚的女性仿佛是社会的美饰;结了婚的妇女,虽只承一人之欢,但仍然可以给与大家交际上的快乐。在这种气候之下,生活是幸福的。
 
    第十二节 天然的贞操

    一切民族对妇女的淫乱都是鄙视的。这是大自然给一切民族的训示。大自然规定了防卫,也规定了进攻。它把情欲种植在两性双方,给男性勇敢,给女性娇羞。它给每个个人长久的岁月去保存自己的生命,但只给他们瞬息的时间去延续种类。
 
    所以如果说,淫乱是遵循自然的规律的话,那是不对的;相反,淫乱正是违背了自然规律。遵循这些规律的是贞洁与节制。
 
    加之,觉察缺点是“智灵的存在物”的本性。因此,大自然使我们有羞耻之心,这就是对我们的缺点觉得羞耻。
 
    因此,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自然规律和“智灵的存在物”的自然的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应该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以恢复原始的法则。
 
    第十三节 嫉妒

    各个民族应该将情欲上的嫉妒和由习惯、风俗和法律所产生的嫉妒,很好地加以区别。前一种嫉妒是一种贪婪的、炽烈的热狂。后一种嫉妒是冷静的,但有时候是可怖的;它可能同时表现出冷淡与轻蔑。
 
    前一种嫉妒是爱情的误用;是从爱情本身产生出来的。后一种嫉妒是纯粹来自民族的风俗习惯,来自国家的法律,来自伦理,甚至来自宗教。
 
    一般地说,嫉妒几乎都是气候的自然力量所产生的后果;它同时又是治疗这种自然力量的药剂。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的方式

    在东方,妻子是时常更换的,所以她们不能掌理家政。因此,人们把家政交给了阉人,把所有的锁匙都交给他们;家庭事务由他们处理。沙尔旦说,“在波斯,人们把妻子所需要的衣服给她们,象对待小孩一样。”衣服的事,最适宜于由妻子管理;在任何其他地方也都是她们的第一件事务,但在波斯,却和她们毫不相关了。
 
    第十五节 离婚和休婚

    离婚和休婚有这个区别:离婚是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双方同意而成立的。休婚是出自一方的意愿,为着一方的利益而成立的,完全不顾另一方的意愿与利益。
 
    妇女们有时很有必要提出休婚,但进行休婚对她们常常是很不愉快的事;休婚的法律又是残酷的,它只把休婚权利给与男子,而女子是没有的。丈夫是家庭的主人;他可以用千方百法去使他的妻子谨守她的本分,或是使不守本分的妻子重新守她的本分。因此,休婚掌握在丈夫的手中,似乎只能是他的权力的多一种滥用而已。但是一个妻子进行休婚,只是行使一种悲惨的补救手段。她已经嫁过一个丈夫,她的容颜已逐渐衰老,这时竟不得不再去寻找第二个丈夫,这对她常常是莫大的不幸。女性妙龄时期的娇艳的可贵,就是到了衰暮之年,还能使丈夫回忆过去的欢乐;因而心满意足,恩爱不渝。
 
    所以一般的规则应该是:凡是给男子休婚权利的国家,也就应该给女子同样的权利。不仅如此,在气候使女子生活于家庭奴役状态的场合,法律似乎应该准许妻子有休婚的权利,并且只准许丈夫有离婚的权利。
 
    如果妻子们是被幽闭在深闺之内的话,丈夫不应该因为她们有失妇德而要休婚,因为如果她们有失妇德,那是丈夫的过失。
 
    除了在一妻制的地方,绝不应当因妻子的不生育而休婚,在多妻的场合,妻子不生育对丈夫是无关紧要的。
 
    马尔代夫人的法律准许重娶被休的妻子。墨西哥的法律,过去禁止重新结合,违者处死刑。墨西哥的法律比马尔代夫人的法律合理些,因为甚至在分离的时候,它还注意到婚姻的永久性。马尔代夫人的法律则不然,它仿佛对于婚姻和休婚都一样地看做儿戏。
 
    墨西哥的法律过去只容许离婚。这又是一个理由,使它绝不容许那些已经自愿离异的人们重新结合。休婚似乎比较是出于急躁的心情,出于心灵上的某种感情;而离婚则好象是一种经过慎思熟虑的事情。
 
    离婚在政治上通常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如果论到它的民事效用的话,我们可以说,它是为着夫妻双方而建立的,但对于子女则始终是不利的。
 
    第十六节 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罗慕露斯准许丈夫休妻,如果妻与人通奸,准备放毒,或伪造钥匙的话。他完全没有给妇女以休婚的权利。普卢塔克把这个法律叫做极端残酷的法律。
 
    雅典法律把休婚的权利同样地给予妻子和丈夫。在初期的罗马,虽然有罗慕露斯的法律,但是妇女们也获得了休婚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制度是罗马的代表们由雅典学来的制度之一;这个制度被规定在十二铜表法里。
 
    西塞罗说,休婚的理由是来自十二铜表法的。因此,我们不能怀疑,十二铜表法增加了罗慕露斯所制定的休婚理由的数目。
 
    离婚的权利也是十二铜表法的一项规定,至少也是十二铜表法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夫妻既各有休婚的权利,那末,就更可以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愿而离异了。
 
    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提出离婚的理由。由于事物的性质的关系,休婚应该说明理由,而离婚的理由则不必说明,因为不管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应有哪些理由,双方的互相嫌恶总是最主要的理由吧!
 
    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瓦列利乌斯·马克西穆斯和奥露斯·格利乌斯谈了一件事情。我看这种事情是不会有的。他们说,在罗马虽然人们有休妻的权利,但是因为人们非常信仰占卜,所以在五百二十年的期间,没有人用过这种权利,直到卡尔维利乌斯·露加才休了他的妻,因为她不生育。我们只要了解人类精神的本性,便足以感觉到,法律把这样一种权利给与全体人民,而竟没有人使用它,是如何奇怪的事!科利奥兰奴斯,因被放逐,在要动身的时候,嘱咐他的妻子再嫁一个比他更幸福的人。我们刚刚看到,十二铜表法和罗马人的风俗曾大大地扩大了罗慕露斯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倘使人们从来没有使用休婚的权利的话,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不仅如此,如果说,公民非常信仰占卜,认为休婚不祥,所以从来不休婚的话,那末罗马的立法者们难道就能够比公民们少信仰占卜么?难道法律就可以不断地败坏风俗么?
 
    我们只要把普卢塔克的两段话做个比较,则这件事情不可思议的地方便将消逝。我们在前面提到,有三种情形罗慕露斯王的法律准许丈夫休妻。普卢塔克还说:“王法规定,在其他情形休妻的人,就应当把他的财产的一半给他的妻子,把另一半奉献给丰谷女神赛利斯。”可见只要甘心情愿接受这种处罚的话,人们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休妻。在卡尔维利乌斯·露加之先,还没有人休过妻。又据普卢塔克说,“露加在罗慕露斯二百三十年后休了他的妻子,因为她不生育。”这就是说,他的妻被休弃是在十二铜表法前七十一年。十二铜表法又扩大了休婚的权力,增添了休婚的理由。
 
    我所引证的这些著者们说,卡尔维利乌斯·露加爱他的妻子,但是因为她不生育,监察官要他宣誓把她休弃,使他能够为共和国增添子女;这使他被人民厌恶。我们先要认识罗马人民的特性,然后才能发现他们憎恨卡尔维利乌斯的真正原因。他休弃他的妻子,并没有使他为人民所唾弃;这件事绝对不是人民所关心的。但是卡尔维利乌斯向监察官宣誓说,因为他的妻子不生育,所以他休弃她,以便为共和国增添子女。人民看到,这是监察官们将要加在人民身上的一种束缚。在本书的后面部分,我将让人们看到,罗马人民对这类法规常常是厌恶的。但是这些著者所说的为什么互相矛盾呢?因为普卢塔克是在研究事实,而其他的著者是在纵谈奇闻轶事。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