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汉萨同盟的形成源于德意志北部商人共同防御贸易风险的需要,最初只是商人之间的联盟,13世纪开始发展成为城市之间的联盟,形成遍布北欧诸海岸、远达俄国和芬兰的庞大商业帝国。汉萨同盟的成功除了利益的驱使,更重要的是商法的自治传统。汉萨议会和四大商站的实践表明商人们可以在没有政治力量存在的情况下建立自我管理的组织,处理讼争,达到公平和正义。在不断的商业和法律实践中,汉萨同盟形成了德国法律史上最统一、稳定,地理面积最大的法律圈。
关键词:汉萨同盟、汉萨议会、商站、法律自治
Justice without country: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Hanseatic League
Abstract:The Hanseatic League was formed because of the need to defense against common trade risk of the merchants in northern Germany. At first it was the alliance between merchants .In the 13th century it began to develop the alliance between cities, forming a large commercial Empire along the Nordic coast, as far as Russia and Finland's. The success of the Hanseatic League was driven partly by interest, more importantly, the traditional autonomy of commercial law. Hansetag and the four major Kontors show that merchants can establish self-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without political power, deal with disputes, realize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ongoing business and legal practice, the Hanseatic League formed the most unified, stable, and the largest legal circles in the history of German law.
Key words: The Hanseatic League, Hansetag, Kontor, Legal autonomy
当奥斯丁做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论断后,几乎所有的法学家都认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须与国家强制力携手并进。然而当我们回到历史经验当中,却发现往往并非如此。中世纪的商法便没有借助政府的力量,而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11世纪以后,它实际上规制了整个欧洲(并且经常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商业交易的每个方面。[①]作为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典型例证,汉萨同盟用其超越国界的商业成就证实了在没有国家和君主存在的领域,商人也可以用其自身的力量建立正义和秩序的共同体。商人法的“统治”无需诉诸国家强制力。它是自发产生、自愿接受裁判、且自愿执行的。[②]商人们每到一个城市、集市开展贸易,就会从相关的商人团体中推选一些商人,组建自己的法庭,并根据他们自己不断演化的法律来裁决纠纷。可以说,同盟内部纠纷的解决和同盟法律的发展完全是一个自治的过程。那么来自如此不同背景和地域的商人是如何制定法律以保证商业的繁荣?这些法律的来源又有哪些?本文将从汉萨同盟的历史发展入手,阐述汉萨同盟如何制定自己的法律,并通过法律的自治实现自身的繁荣和发展。
一 从经济同盟到政治同盟:汉萨同盟的兴起与发展
中世纪的商人并不像今天的商人那样可以自由地出入各个城市,他们手持武器行走于未知的地方,以防范可能会遇到的危险。陆上交通恶劣,捐税繁重;海上除了有连续不断的事故,还有大群的海盗,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商人们团结起来。汉萨同盟就是应共同抵御贸易风险的需要而逐渐兴起的,最初只是商人之间的联盟,逐渐发展成为城市之间的联盟,14世纪与丹麦的战争显示出同盟不仅仅是经济同盟,还是能够掌握军队和权力的政治同盟。
(一)汉萨同盟的形成
汉萨同盟最初的发展与科隆、吕贝克、威斯比等城市的兴起密不可分。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前,科隆就与英国有着密切的商业联系。诺曼征服加强了英国和欧洲大陆的联系,极大地刺激了双方的贸易活动。1157年亨利二世批准了科隆商人在伦敦的一个侨居地的特许状,“允许科隆商人以每加仑三便士的价格(与法国酒一样的价格)出售他们的酒,并且禁止任何人的阻挠和破坏,亨利还要求英格兰的法官向对待自己的臣民一样对待科隆的市民及其财产,禁止向他们征收额外的赋税。”[③]狮心王理查铭记着科隆商人曾慷慨地为他捐赠赎身金,因而授予他的“亲爱的科隆市民”以自由特许状,使他们在伦敦的行会大厦免缴年租,并免除应交给国王的各种捐税。[④]此后继位的国王相继扩大了外来商人们的此类特权。
1158年萨克森公爵狮子亨利从荷尔施泰因公爵手中夺占吕贝克城,通过这一占领,经济繁荣的萨克森王国打开了通往波罗的海的通道。下德意志地区的商人很快纷纷涌入吕贝克城,并通过吕贝克城到达哥特兰岛、瑞典等地,狮子亨利不失时机地给予与吕贝克进行频繁贸易的俄国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以保护,同时免除了吕贝克商人在整个萨克森公国内应纳的赋税(dues)[⑤],吕贝克逐渐成为波罗的海的贸易中心。1180年狮子亨利没落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Barbarossa)开始以个人的名义占领吕贝克,并接受其降伏,赋予其特权,皇帝的保护令吕贝克最终成为帝国的城市。1226年腓特烈二世赋予吕贝克城以特许状,扩展了该城的特权,确立了帝国城市的身份,稳固了吕贝克在北欧诸城市中的领导地位。[⑥]不到一个世纪,吕贝克就成为北欧最繁荣的城市,它的船只远航波罗的海和北海,它的商人遍布俄国、斯堪的纳维亚和英格兰。中世纪最闪耀的城市莫过于此了。
所有要在波罗的海贸易的人都必须了解哥特兰岛人。他们将佛兰德的布匹、盐、啤酒等运往波罗的海周围的斯拉夫各民族,归来时则运回毛皮、蜂蜡和琥珀[⑦],在北欧贸易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哥特兰岛以威斯比为首府,最初由德意志人和瑞典人组成。然而他们之间常常发生冲突,狮子亨利占领吕贝克后,试图调和二者之间的冲突,于1161年令二者宣誓维持和平,并同时批准了保护威斯比商人的特许状[⑧]。从此德国商人便可以经常前往哥特兰岛,岛上的德国商人组成了哥特兰共同体(Gotland community),该团体可以视为汉萨同盟的雏形。哥特兰共同体的成员不仅来自吕贝克,也来自威斯特伐利亚和萨克森城镇。每年来自不同城镇的商人选举他们的市议员(Oldermann),并宣誓服从组织、互帮互助。13世纪共同体进一步发展,共有四名分别来自吕贝克、威斯比、索斯特和多特蒙德的商人担任市议员,他们对其同伴之间发生的纠纷有管辖权。共同体有一个鸢尾花形的图章[⑨],说明对外有独立的身份。随着哥特兰岛的迅速发展,首府威斯比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威斯比的城市法适用于整个城市,市政会是后来在诺夫哥罗德设立的商站内部纠纷的上诉法院。[⑩]然而,13世纪中叶开始,哥特兰共同体就不再那么重要了,因为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最终还要依赖吕贝克和威斯比等城市。1280年吕贝克和威斯比两城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行使保护商人的权力[11],标志着哥特兰共同体的彻底消失。
像哥特兰共同体这样的组织只是商人之间的联合,随着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商人之间微弱的联合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商业活动,城市之间的联盟继之而起。最早的是吕贝克和汉堡之间的联盟,1230年吕贝克向汉堡提议,“无论何时贵城市民携带无争执货物(即不存在争执或悬而未决的法律诉讼的货物)而进入我城,他们都可以同我城市民一样,平安地拥有这些物品而不受损害”[12]。1241年两城签订正式协定,约定共同抵抗汉堡与吕贝克之间路途上的抢劫者或掠夺者,同时约定罪犯若被一个城市驱逐,在另外一个城市也不得停留。1259年吕贝克、罗斯托克和维斯马联合镇压海盗,并宣布“凡在教堂中、墓地里或水上、陆上抢掠商人者将被所有城市和商人剥夺法律保护并驱逐……任何接纳强盗及其赃物之城市将被认为与之同罪,亦为所有城市和商人所排斥”。[13]1264年三城在威斯马达成另一项为期一年的关于打击海盗的正式协定,同时还约定在战争时互相援助。有趣的是此项协定中约定所有关于此同盟的协定均适用吕贝克城的法律[14]。显然吕贝克试图通过法律的扩散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然而吕贝克的企图遭到了东部城市的抵抗,导致后者不得不寻求文德诸城市(Wendish towns)的支持。最终以吕贝克为首府,汉堡、基尔、威斯马、罗斯托克等文德城市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同盟。与此同时,在萨克森和威斯特伐利亚地区也逐渐形成了两个可与文德相比拟的同盟。这些同盟最初都是独立的,很快他们在重大事情上便变得行动一致了。
可以说,到1260-1265年间,汉萨同盟已大半形成。然而,汉萨同盟是在国外的德意志商人所组织之各个联合体与国内组织之类似联合体的结合。[15]最终建成的完整的汉萨同盟囊括了在布鲁日、伦敦、威斯比和诺夫哥罗德等地的德意志国外商人团体。1282年,所有在英国的各德意志汉萨联合成为一个组织,使莱茵商人与波罗的海——北海商人紧密联合在一起,就北德意志的四座主要商业城市——伦敦、布鲁日、吕贝克和汉堡——而言,汉萨同盟已经形成。
(二)汉萨同盟的扩张
汉萨同盟形成以后,其宗旨很快就从打击海盗、取消不合理的通行税等保护商业行为转向在海外扩展商业势力,垄断商业利益,压制来自同盟外的德意志城市以及来自英国、俄罗斯和佛兰德城市的商业竞争。在汉萨同盟扩张贸易的诸多手段中,封锁,即拒绝贸易是最常用也是最有力的手段之一。1277年,当里窝尼亚人被俄国人和立陶宛人攻击时,吕贝克和相关城市的德国商人与日耳曼和里窝尼亚的主教一起宣布不再与诺夫哥罗德(俄国人和立陶宛人的主要贸易据点)进行贸易。任何违背此命令的商人将被处以死刑,并没收其货物[16]。汉萨同盟用如此严厉的手段达到其目的。1280年汉萨同盟与布鲁日断绝贸易往来更具杀伤力。当佛兰德斯的布鲁日对外来人享有的特许日益不满,而这些外来商人也没有遵守当初只与布鲁日人贸易的约定时,布鲁日人愤怒了。吕贝克马上派遣代表来到布鲁日,中断了贸易,随后汉萨商人在布鲁日的商站(Kontor)转移到了附近的爱登堡[17]。很快布鲁日人就感受到了失去贸易伙伴的危险,并开始与汉萨商人重新谈判,这次汉萨商人获得了比上次更多的优惠[18]。通过转移商站的形式,汉萨同盟一次次地实现了其经济目的,在此后的一百五十多年内,这一手段屡试不爽。
如果汉萨同盟继续用封锁、抵制贸易这样的手段攫取控制权,也许可以在吕贝克的领导下建立一个稳固的组织。然而14世纪早期汉萨同盟遇到了一场危机。这场危机首先来自于丹麦。野心勃勃的丹麦国王埃里克·曼夫德试图恢复了一百年前沃迪马(Valdemar)对北德的扩张主义政策,是汉萨同盟诸多威胁因素中最致命的。沃迪马先后攻击了威斯马、罗斯托克和斯特拉尔松,对同盟造成极大威胁。吕贝克和文德各城市转而支持友善的丹麦王储沃迪马四世。年轻的丹麦国王许诺给吕贝克贸易特权,并帮助文德城市,然而不久他就恢复了丹麦危险的扩张政策。1360年沃迪马夺取了瑞典的斯堪尼亚,接着占领了哥特兰。作为哥特兰岛的首府,威斯比一度是吕贝克在同盟内部争取领导权的主要竞争者,沃迪马占据哥特兰岛后,威斯比自然成了囊中之物。
要了解丹麦对同盟造成的威胁,我们必须从贸易上来看。一方面,丹麦靠近从吕贝克经荷尔斯泰因到汉堡的贸易通道,引起同盟的不安;另一方面她还占有以前属于瑞典的斯堪尼亚、舍内恩、哈兰德、布莱金格,由此丹麦绝对控制了尚德海峡两岸地区,并有权向所有过往于海峡的船只征收通行税。强征这些通行税正是引起汉萨同盟不满的重要原因。[19]此外,尚德海峡是全世界最著名的青鱼产地,而青鱼是中世纪下层人民的主食,北欧的青鱼远销于欧洲各地。尚德海峡如果被丹麦控制,同盟就失去了巨大的市场。所有的征兆都表明一场战争难以避免。
汉萨同盟立即召开了一次议事会,筹建舰队,准备军需,并与挪威和瑞典结盟反对丹麦。会议决定中止与丹麦的商业往来。为了筹集战争所需的军费,对从汉萨城市出口的船只和货物加征每磅四便士的赋税。[20]1362年吕贝克市长维腾伯格率舰队驶往哥本哈根。但是维腾伯格错误地将来到陆上战斗,这就为沃迪马提供了偷袭海上舰队的机会。吕贝克12艘舰队被抢走,汉萨同盟遭此失败后不得不休战谈判。
与丹麦首战失利在同盟内部引起了骚乱和不安。谈判一直拖了三年,也只是换来了暂时的和平。文德城市为分摊战争费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同盟的凝聚力经受着巨大的考验。但是分裂并没有发生,与丹麦的战争和同时期与佛兰德斯人的竞争更多地让同盟团结起来。1367年汉萨同盟召开了著名的科隆会议。此次会议是汉萨同盟组织的基础,也是我们所周知作为公认的同盟整体所举行的第一次会议。[21]除了同盟的老成员——文德、萨克森、普鲁士、威斯特伐利亚活动圈——外,还有坎彭(kampen)、埃尔伯格、哈德维伊克、荷兰、阿姆斯特丹等非汉萨城市的代表团参加。反对丹麦和挪威国王的同盟形成了。为了加强战争的合作,议会还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财政和军事措施,所有进出汉萨城市港口的船只和商品都将被征收一定的赋税,以供战争所需。具体的数额也根据地区的不同而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每一成员应提供多少船只和士兵都确定好了。[22]
瑞典、梅克伦堡(Mecklenburg)和荷尔斯泰因的加入让同盟变得更加有力。丹麦贵族中反对沃迪马的人也加入了同盟之中。当沃迪马伺机破坏同盟前往北德寻找支持者时,同盟的舰队将哥本哈根夷为平地,洗劫了丹麦和挪威沿岸的城市,荷尔斯泰因袭击了日德兰半岛。在瑞典的帮助下同盟很快占领了斯堪尼亚,只有赫尔辛堡独自抵抗。接着,同盟舰队进军丹麦各岛,很快便占领丹麦全境。同时,汉萨同盟的另一支舰队进攻挪威,焚毁卑尔根城。次年赫尔辛堡的投降宣布丹麦全线溃败。
1370年王国国会上下院强迫沃迪马签署《斯特拉尔松协定》。同盟要求在斯堪尼亚自由贸易,并取消自1361年以来加在德国商人头上的赋税。同时还要求在此后15年内收取斯堪尼亚岁入的三分之二,占据其军事据点,自由航行于尚德海峡;丹麦王室还保证沃迪马死后,选举统治者必须经同盟城市的同意。[23]这场成功的战争立刻引起欧洲对汉萨同盟势力的关注。它已经从一个单纯的商业同盟发展成为具有强大实力的政治同盟。同盟在这次战争中充分展示了召集军队和组织舰队的能力,他们的背后虽然有王室们的支持,但绝对不是王子们的附庸,而是后者积极笼络的对象。《斯特拉尔松协定》标志着北欧一股新兴力量的崛起,这一力量不是一种主权力量,因为汉萨各城镇在法律上仍然要服从许多不同的领土统治者。它存在的唯一基础即共同的商业利益。
为了捍卫1370年协定的条款,同盟必须时刻保持军事力量,防范丹麦的再次崛起,为此继续征集捐税。汉萨同盟从该协定中得到的权力意味着它具有完全的海陆贸易自由。各城市意识到,唯有团结一致才能取得胜利的成果,因而不再抱有分裂的想法。1370年标志着同盟权力达到顶峰。此时的汉萨同盟东起诺夫哥罗德,西至伦敦、布鲁日,其南北轴线则从科隆延伸到卑尔根。在这广大的地域里,包括了德意志北部、条顿骑士团国家各省份、俄国北部、芬兰、斯堪的纳维亚各王国、丹麦、佛兰德和尼德兰以及英国。在波罗的海和北海,同盟之海上势力几乎是至高无上地居于主宰地位。
汉萨同盟到底包括多少城市一直很难说清,因为不断有城市加入或退出。我们只能从地域上将汉萨同盟从行政上可分为四个活动圈:(1)文德活动圈,以吕贝克、威斯马和罗斯托克三个城市为中心,还包括哈迪比、什切青、波美拉尼亚的斯特拉尔松、荷尔斯泰因的基尔等城市。(2)普鲁士或立窝尼亚活动圈。但泽为此圈的中心城市,包括条顿骑士团的领地和哥特兰岛。主要城市有威斯比、埃尔平、柯尼斯堡、里加等。(3)萨克森活动圈以不伦瑞克为首府,其中除了古老的教会都市,如不莱梅、马格德堡、哈尔伯施塔特、明登、希尔德斯海姆外,还有许多繁荣的城市,如戈斯拉尔、汉诺威、诺德豪森、诺德海姆、哈默尔恩、哈雷等。(4)威斯特伐利亚活动圈以科隆为活动中心,该活动圈直到1367年危机时才形成,包括威斯特伐利亚、下莱茵流域和尼德兰。作为汉萨同盟统治范围内的唯一的德意志部分,其历史可追溯到罗马帝国和其后的加洛林王朝时代。这一活动圈中自然有许多重要的商业地区,如闵斯特、多特蒙德、苏斯特、帕德博恩、亚琛等。[24]
二、汉萨议会与四大商站
汉萨同盟的城市如此之多,它是如何管理以实现内部的秩序呢?为了具体了解汉萨同盟的日常运作,有两种组织是必须要提及的:汉萨议会(Hansetag)和四大商站(Kontor)。
(一)汉萨议会
汉萨议会是同盟内部的最高权威,它对同盟内部的一切重要事务做出最终裁决,且不得上诉:条约或商业章程的修订,与外国城镇或统治者的协议,大使的派遣,战争、和平、封锁的问题、财政或军事措施、所有的经济规定、成员的驱逐与接纳[25]、汉萨城镇之间的纠纷调解等等。[26]用现代的眼光看来,汉萨议会要处理这些繁重的任务,理应召开经常而频繁的会议,然而会议却没有经常举行。1356-1400年之间召开了27次,1400-1440年间12次,1440-1480年竟只有7次。[27]
与地区议会比起来,汉萨会议的次数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因为城镇之间相隔太远,每一次开会都耗费大量的成本。通常情况下,小城市和比较穷的城市认为自己无力支付单独派遣代表所需费用,便通过与它们有联系的那些强大的城市参与会议。[28]此外,同盟内部罕见关切全体利益的事件,大部分事情在区域的范围内就可以得到解决。而在汉萨议会不召开的大部分时间内,同盟则依赖吕贝克做出所有抉择。于是同盟议会的立法权逐渐被吕贝克的执行权力所取代。1418年吕贝克的领导权被正式确立,议会决定吕贝克城市要与文德城镇一块对同盟的利益负责。吕贝克位居显赫的领导地位,再加上优越的地理位置,遂成为汉萨议会召开的必然地点。实际上的确如此,1356-1480年间举行的72次会议中,有54次是在吕贝克召开的。[29]
除了执行汉萨议会的决议,吕贝克也负责会议的召集。吕贝克城的市政委员会将召集令送到其他的文德城市和其他城市圈的中心城市,这些城市再将召集令逐个传递。会议的日期一般会提前好几个月确定,以便代表们能有充分的时间对会议的议程和他们的主张做出构想,同时这数月的时间也可以让代表们如期到会。[30]从外部看来,汉萨同盟议会意义重大,但它却遭受了内部严重的削弱,有些甚至是十分愚蠢的。比如为了省去派遣代表的费用或者避免参加不那么重要的议题就会缺席。一旦缺席人数过多,会议将不得不重新召集,而这对于按时参加的代表来说既不公平,也造成了更多的麻烦。1430年汉萨议会终于做出了一项决议:当城市派不出合适的代表出席一届议会时,它需事先就不能派出代表一事提出理由,若议会认为理由根本不充分,则要被课以很重的罚款。如果三次不能派出代表,则将被开除盟籍。而且,如果会议开幕时,代表没能如期到会,他必须按延误天数每天付出一个金马克。[31]1457年议会对三十个迟到的城市科以罚款,除非他们提供不能到会的合理而充分的理由。
代表们抵达之后,将受到当地议会成员的会见,而后陪送到行会大厅,接受洗尘酒。会议每天早上七、八点钟开始,直到下午三点休会。会议首先审查一些城市送达的不到会辩解书,确定适当的罚金。然后讨论国外商站问题;解决有关钱财问题;听取私人案件的申诉。[32]在很多问题的讨论上,汉萨会议常常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有时代表们提前离开会议,以便躲避对他们不利的决议。代表一般都是各自所在城市市政机构成员,15世纪越来越多地雇用法学家以及精通罗马法的大学毕业生[33]。决议须经与会城市多数通过,所有的汉萨城市都必须遵从。许多城市借口其代表未受权接受某些条款,以此规避对决议的服从。经过激烈混乱的讨论,议会用简单多数的方法通过决议。同盟议会的所有决议都誊写在羊皮纸上,并保存在市政档案(Rezess)中,档案上加盖会议举行城市的印章。每位代表都会收到一份副本,以便回到所在城市执行决议。会议制定的法令代表汉萨的集体立法与外交记录,原则上应该为全体成员所接受和应用。但是理论与实践之间常有着巨大的差异。[34]部分城镇通常借口地方利益不服从汉萨议会的决议。
尽管汉萨结构松散,汉萨议会对城市的强制力并不大,同盟也不是没有手段令其成员服从自己的决定。在对付某一城镇时,劝说、调解和最终的制裁都可被派上用场。
1381年的汉萨议会对两个汉萨城镇之间的纠纷解决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同盟鼓励相邻的城镇在敌对的城镇之间进行斡旋,但不允许任何领主的干涉。如果调解不成功,那么纠纷就会被提到汉萨议会前,后者将做出最终裁决,不许以任何借口向封建诸侯上诉。一旦汉萨会议的裁决遭到抵制,将会诉诸制裁。制裁通常包括罚款、开除出盟等。一旦开除,这些城市的商人就丧失各项特权,他们在每个汉萨城市中都会遭到逮捕,货物会被没收。[35]对于城市商人来说,这是致命的惩罚。所以尽管议会决议通常不被服从,但面对长期的商业制裁,商人及其所在城市往往会做出让步。汉萨议会也致力于维护城市的秩序。一旦某个城市的委员会(council)被暴力推翻,议会就会下令驱逐反叛的城镇,剥夺其商人在国外享有的特权以及与其他城镇之间的商业关系。[36]
可以说汉萨议会是唯一可以被称为汉萨同盟的机构,因为同盟没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地区的会议也只关心地区的事务,不涉及汉萨。作为汉萨同盟内部唯一的议事机构,汉萨议会无疑占据重要的地位。尽管它没有国家的军队做后盾以保证执行力,但通过商业制裁的手段,也足以令大多数城市服从。更重要的是,同盟议会掌握了城市之间纠纷的管辖权,如同上文所述,毗邻城市之间不能达成谅解,则提交同盟议会或常务议事会。同盟审理的讼案越来越多,甚至诸侯也将分歧提交同盟议会。审判根据地方惯例进行,没有统一的法律,但是“吕贝克习惯法”渐渐普及到整个波罗的海沿岸,而多特蒙德法则为马格德堡和易北河下游地区的城市所采用。[37]
(二)四大商站
在汉萨议会之外,另一类重要的组织即同盟的四大“商站”。四大商站都是在13世纪建立的,其建立日期十分接近:伦敦商站建立于1267年,布鲁日站约建立于1252年,诺夫哥罗德站建立于1272年,卑尔根建立于1278年。除布鲁日商站外,每个商站都是原材料集散地。每一商站又是一块外国人租借地,这种商业侨居地在其建立的国家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因而亦为母邦领土在国外之延伸部分,在其商人中实行德意志法律。[38]14世纪以后,商站处于汉萨议会管辖之下。
在汉萨的四大“商站”中,最著名的当属伦敦的“钢院”商站(Stalhof)。钢院商站位于英国泰晤士河两岸,正好在伦敦桥上游。12世纪中期科隆商人获得英国的特权,组成最初的商人团体,1282年来自吕贝克与汉堡的商人与科隆商人一道结成德国人的汉萨(Hansa of Germans),此后不断有新的城市商人加入。1437年的法典表明,商人们按其籍贯分为三种:科隆领导的莱茵人、文德城市圈的商人、普鲁士、立窝尼亚和哥特兰的商人。[39]商人们每年一月初选举他们的“市议员”,这些市议员都是德国籍的,共十二名,有两名担任资产审核员,三名组成商站的执行委员。钢院商站的独特之处还在于除了德国的市议员外,还有一名英国的市议员。这名议员通常是伦敦市市长或市委员会的一员,他的权力不只局限于钢院,还延伸到英格兰的所有汉萨商站,因而又有“全英格兰的超级议员”之称。[40]他的职责不仅要调解汉萨商人与英格兰人之间的纠纷,还要代表德国商人并维护他们的利益,可以说行使着法律与外交的双重职责。
伦敦钢院的繁荣还得益于英王们的鼎力相助。英法战争期间,爱德华三世急需经费以便继续进行对法战争,德意志商人及时地提供了援助,英王出于感激给予其出口特权。爱德华三世所受的金钱压力如此之大,以至有一次在科隆,他典押掉王冠上的宝石。[41]对于爱德华三世来说,汉萨商人的借款无异于雪中送炭。1470年,爱德华四世被兰开斯特家族驱逐,汉萨同盟向他提供资金,使之卷土重来。为此,英王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给予了汉萨同盟极为慷慨的条件。[42]
汉萨同盟在布鲁日的商站与别处不同,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院落。德国商人通常寄居在地主那里或租来的房子里。1442年汉萨商人们拥有了自己的屋子,1478年又建了另外一间更大的坐落在广场上的屋子,这间屋子后来成为他们经常聚会的场所。[43]与钢院商站一样,布鲁日商站也按城市圈分为三类,每一类选举两名市议员,负责商站的司法、财政和外交事务。议员的外交角色尤其重要,因为他们不仅要与低地国家的领主、佛兰德斯伯爵和勃艮第公爵打交道,还要与法国和西班牙君主打交道。他们是大西洋沿岸的德国商人的天然代言人。[44]
从13世纪中叶和17世纪初期之间连续七次修订的法令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关于诺夫哥罗德的商站的信息。圣·彼得大教堂是该站的主体建筑,由此商站又称为“圣彼得庭院”。这里存放着财宝、档案和度量衡仪具以及各种各样的货物,有时东西太多了连祭坛都堆上了货物,以至于后来不得不命令禁止这样做。[45]由于庭院防护严密,常常成为商人的庇护所。诺夫哥罗德商站与别处商站不同,这里的商人分为冬季客商和夏季客商,前者一般初春时节到,秋季离去;后者则在俄国过冬。[46]他们很少碰面,各自从他们的成员中选出庭院的议员管理各区的纠纷和商务争端。当然,商人如果对议员的裁决不服,仍可以上溯到威斯比或者后来的吕贝克。[47]
汉萨同盟在卑尔根的商站又成为“德国码头”,是整个北欧地区原料产品的集散地。与诺夫哥罗德的一样,卑尔根商站也由一个有边界的场所组成。商站包括22个独立的院落,称“庭院”。每“庭院”分为若干有着9-13座建筑的区。[48]至今仍存的圣·玛丽教堂存放着商站的财产。关于卑尔根商站的组织所留资料不多,因此我们无从得知其具体情形,不过在汉萨的四大商站中,卑尔根是开放程度最少的。[49]城市里除了德国商人,还遍布着毛皮商、裁缝、金匠、理发师和面包师、鞋匠等手工业者。[50]管理这些商人的议员必须从吕贝克法管辖下的城市商人中选举,吕贝克也有权任命圣·玛丽教堂的神甫。由此吕贝克就控制了卑尔根的商站。
总体看来,商站的组织比国内的组织更严密,每个商站都有自己的领导,法庭和资产,还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己的图章,比如伦敦“钢院商站”的图章是双头鹰,卑尔根是鳕鱼,诺夫哥罗德是圣·彼得教堂的钥匙。除了布鲁日商站外,其他三个重要的商站外围都由高墙围着。每个来到城市的商人都要服从商站的权威,每年商人们选举一些市议员(alderman)负责商站的日常事务:行使对商人的管辖权、管理财产和商业税款、与地方政府进行商业、法律或外交上的谈判等等。[51]
三、同盟的法律
从汉萨议会和商站的日常运作可以看出,他们内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是合二为一的。同盟议会不仅负责商务,也受理内部的诉讼和纠纷。商站选举的市议员也具有同样的职责。也就是说,商人实际上完全通过自我管理实现同盟内的秩序和公正。
如同城市法律意识和城市法律体系对欧洲城市的产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一样,汉萨同盟的法律对于汉萨同盟贸易的拓展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汉萨商人将他们的成员权和在贸易口岸享有的特权让渡一部分给汉萨城镇,同时用契约、联盟协议、法律执行方面的互助许诺等联合起来,构成了汉萨同盟。包括一百多个城镇的汉萨同盟既是德国商业史上最大的贸易垄断集团,也是德国法律史上最统一、稳定,地理面积最大的法律圈。
同盟的法律一方面来源于汉萨议会的法令,另一方面来源于各个城市的城市法和商事习惯。自1367年第一次汉萨同盟会议举行以来,汉萨议会便成为同盟的最高权力组织,并且是城市之间发生争讼的上诉机构,甚至还有权审理诸侯之间的分歧。因此,同盟议会的决议无疑是同盟的法源之一。14世纪晚期,汉萨不断地试图对其所在领域的贸易和船舶做出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会发布了越来越多的法令,然而中世纪却很少有人将这些决议系统地汇编起来。有关海事事务的法规散布在1378、1380、1412、1418、1434、1435、1441、1447和1470年的汉萨会议记录(Hanserecesse)之中。[52]
同盟诸城市的城市法和商事习惯法是随着商人的流动而逐渐形成的。商人们开始进行跨边界的商业交易,将他们在贸易上的创意实践传到外国市场上。城市和市场将地方实践简约为有规律的法典。商人的流动带来了地方习惯的流动。有些个别的城市法律,通常是贸易中心,不可避免地发展成为跨国界的主要法典。比如巴萨罗纳习惯法上升为国际公认的海事法(约公元1340年以后),12世纪奥列龙岛产生了著名的《奥列龙法则》,主要汇集了海事法院的判例,适用于欧洲各海岸国家。[53]《奥列龙法则》最初大概是在1286年前用法文起草的,包含了从布列塔尼和诺曼底到英格兰、苏格兰和弗兰德斯的葡萄酒贸易规则。现存的两个14世纪早期包括奥列龙的古老手稿,都是英文的。爱德华三世统治的第12年(1339年)书写的一份报告中提到了该法,该报告证实了14世纪上半叶《奥列龙法则》在英格兰的适用。在法国,1364年《奥列龙法则》作为官方海事法被采用。[54]《威斯比法典》是第三个极具影响力的商业法典。该法编纂于13世纪的波罗的海地区,是汉萨同盟早期所在地哥特兰岛上的威斯比城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涉及海商贸易中商人、船长、船员等人的权利和义务,船舶碰撞、海损事件的处理等,是早期的海商法典。[55]此外,有条顿骑士团的《条顿骑士海洋法》、《但泽海洋法》、马格德堡和易北河欧地区的城市所采用的《多特蒙德法》等。多特蒙德法被大部分威斯特伐利亚公国的城市采用,多特蒙德还设有处理上诉案件和负责法律解释的最高法院。
作为汉萨同盟的领导城市,吕贝克城市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同盟的法律。吕贝克城市法一方面继承了早期的商法,另一方面源自伴随城市形成过程中的宪章。1100年左右的索斯特(Soest)城的法律是吕贝克法律的直接渊泉。13世纪早期的吕贝克城市法主要是海商法。吕贝克城市法中最古老的版本是用拉丁文写成的,1260年代和1270年代出现了用各地区不同语言写成的版本。现存最早的吕贝克法约出现于1227年,其中只有两条关于海事的法律规范。到了13世纪晚期,海事法律规范开始增加到11条。1299年市镇大臣汇编了一部单独的海事法。这部法律部分源自汉堡船舶法,共有42条。14世纪前半叶,吕贝克又发行了一部有关船员权利和义务的法令:船长及船员法令。[56]自此吕贝克法律趋于稳定。当吕贝克成为汉萨同盟的中心城市后,借助于领导城市的地位,其法律被许多汉萨同盟城市采用。据伯尔曼的统计,吕贝克的法律被43个城市所接受[57]。由此可见吕贝克城市法的影响力之大。
同盟的大部分贸易为水运商业,因此海洋法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前文提到的《奥列龙法则》和《威斯比法典》均为海洋法的典型代表。中世纪海洋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地方性,只对有限地区具有管辖权。海洋被视为毗邻陆地之一部分。威尼斯宣布对亚得里亚海具有领主权,将此海看作威尼斯的领海。汉萨同盟兴起前,北欧地区几乎没有海洋法;甚至英国所要求的海洋主权也依靠一批不完备的法律来支持。[58]同盟的海洋法主要涉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一切人的一般条款,仅涉及船主与商人的条款,以及仅涉及船主与船员的条款。一般条款倾向于保护商人们的财产。“为加强货船的安全,不提倡冬季航海……没有适当数量人力配备的船只不能获准出航;为促进船主之间的合作,某船水手要在另一条船处于危险或困境时,帮助他们,保护其货物……”[59]在涉及船主与商人的条款中,商人们也受到充分的保护,以防止船主所造成的损害,如“船主应负责赔偿船只负载过重、驶离预定航程以及未停靠受托港口而停靠其他港口造成的各项损失;若因船主违约而延误航期,当处以罚金”[60]。在涉及船主与船员的条款中,对船员的规定十分严格。“船员与船主一旦订立合同,即在许多方面隶属于船主。支付工资的一般定则是:在启航前由船主先向船员支付应得工资总数的1/3;船员无论因何理由未能完成航行,都必须将钱退还船主……船员处以船主经常的监督之下,未经船主同意,船员不得离开船只;凡不服从船长者将被解雇、受审或遭到拷打。”
考察这些法律的内容,可以看到汉萨海洋法的规定其实是很严厉的,无论是对船主,还是对船员。不过其主旨在于保护商业;各类海洋船舶法规和对人的纪律约束之主要目的亦为保证货船安全航运;全体船员遵行的严厉纪律是达到此目的的手段。[61]如果把汉萨议会的决议也包括进来,可以发现汉萨同盟的法律总体亦十分严厉。任何逮捕同盟成员者均不得与同盟城市进行贸易。一个城市的市民可以在其他城市得到公正审判……任何购买赃物者都被认为犯有同样的盗窃罪。无论谁与盟外人通婚即丧失其在同盟中的各项权利[62]。同盟成员不仅禁止与盟外人通婚,亦不许可与盟外人结成商业伙伴关系。在同盟的集市上,禁止两个非同盟成员之商人进行交易。汉萨同盟靠这种手段充当中间人。外国商人请求获准在汉萨同盟的城市中定居,总是枉费心机。[63]可以说,同盟的法律是一部海上垄断法,在同盟内部它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为频繁的城市市民之间的贸易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规则,而在外部,它则是其他非同盟成员难以逾越的屏障,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同盟才能维护其长达数个世纪的商业优势地位。
结语
除了维斯比、克拉科夫和瑞典的城镇以外,汉萨诸城镇都处于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统治之内。直到14世纪,汉萨仍自称为“德意志罗马帝国的商人”(the common merchants of the roman empire germany)。[64]而实际上,汉萨和帝国是两个不同的实体。的确在早期,洛泰尔三世和狮子王亨利鼓励德国在波罗的海的商业扩张;然而13世纪中叶北部德意志帝国权力衰微之后,皇帝将所有权力都集中在恢复他们在南德意志的权力。汉萨于是开始独立发展,并承担起保护北欧德国商业的责任。当皇帝开始介入北部时,他是以帝国城市领主的身份,而不是皇帝的身份介入的。[65]所以,实际上,汉萨同盟在其鼎盛时期极少受到政治力量的干预,反之,它还频频贷款给王公贵族们,以换取类似主权的东西,如征收过路费和市场税,加强市镇建设,行使刑事司法权等。所谓汉萨同盟只是一个城市同盟,在各方面都类似称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德意志国家。[66]
可以看到,在汉萨同盟适用的法律中,几乎很少是由君主发布的,而多数是商人在长期的交易中形成的。同盟每到一个地方建立商站,就会努力搜集当地的风俗和法律,各个地方虽然商事习惯不同,但它们都拥有共同的特征,即用自己的法律来解决商人内部产生的纠纷。在伦敦钢院,同盟的代表被迫加入英国国籍,整个商站因此而加入英国国籍,从而享受与当地人同样的待遇。[67]在布鲁日,商人们有权在卡默利特的修道院(Carmelite monastery)里组建他们的法庭,管理自己的事务。可以说,商站就是一个个法律自治团体。在没有国王、没有政府的地方,商人们仍然可以实现正义,汉萨同盟的形成和发展恰是最好的例证。
[①]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33页。
[②] Leon E.Trakman,fred B.Rothman&Co.Littleton, The law merchant: the evolution of commercial law, Colorado 80127,1983,p.13.
[③] Charters for merchants from Cologne in London,Hansisches urkundenbuch ,I ,nos 13 and 14,p.8.
[④] [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00页。
[⑤] Phillpe dollinger,The German Hansa ,Routledge Press,Volume I ,1999,p.21.
[⑥] Phillpe dollinger,The German Hansa ,Routledge Press,Volume I ,1999,p.22.
[⑦] [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01页。
[⑧] Phillpe dollinger,The German Hansa ,Routledge Press,Volume I ,1999,p.24
[⑨] Ibid. at 25.
[⑩] Ibid. at 26.
[11] Ibid. at 43.
[12] [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04页。
[13] 前引汤普逊书,第205页。
[14] Supra note 10, p.46.
[15] 汤普逊书,第205页。
[16] Supra note 10, p.48
[17] Urkundenbuch der stadt Lübeck,1,no.156,p.371
[18] Supra note 10, p.48-49
[19] 汤普逊书,第210页。
[20] Supra note 10, p.68
[21]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汉萨同盟第一全体大会是在1356年为解决与佛兰德斯人之间的贸易纠纷而召开的,但1356年的会议上参加城市并不多。
[22] The confederation of cologne, Hanserezesse ,I,no .413,pp.373-6.
[23] Supra note 10, p.71.
[24] 汤普逊书,第214页。
[25] 直到14世纪中叶,也就是汉萨城镇联盟形成之前,决定谁是同盟的一员并不困难。所有在国外享有汉萨特权的德国商人都是成员。商站(Kontor)的长老(alderman)举行一次会议,便可对是否进入同盟做出决议;或者候选人被他的同伴们认可为同盟的一员,也等同于同盟成员。14世纪中叶汉萨城镇联盟形成之后,享有汉萨特权就被认为是有条件的。1366年吕贝克议会做出了一项规定:只有汉萨城镇市民可以享有普通商人(common merchant)的特权。自那以后外人要获取汉萨城镇的公民资格就必须负有一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在15世纪很快变得不那么恰当,因为很多外国人成为汉萨的理由仅仅是享受商业特权。为阻止商人特权的任意扩散,1434汉萨议会将汉萨成员权仅仅限于汉萨城镇的商人。See Supra note 10, p. 85.
[26] Supra note 10, p.92.
[27] Ibid.
[28] 汤普逊218页。
[29] Supra note 10, p.93.
[30] Ibid.
[31] 汤普逊书,第218页。
[32] 汤普书,第219页。
[33] Supra note 10, p.109
[34] Supra note 10, p.95
[35] 汤普逊书,第219页。
[36] Supra note 10, p.108
[37] 汤普逊书,第221页。
[38] 汤普逊书,第224页。
[39] Supra note 10, p.102
[40] Supra note 10, p.103
[41] 汤普逊书,第227页。
[42] Supra note 10, p.229
[43] Supra note 10, p.103
[44] Supra note 10, p.104
[45] Supra note 10, p.99
[46] 汤普逊书,第232页。
[47] 威斯比和吕贝克一直不断争夺对该商站的控制权,1293年商站的控制权从威斯比转到吕贝克后,上诉权也随之转移到吕贝克。
[48] 汤普逊书,第230页。
[49] Supra note 10, p.101.
[50] Supra note 10, p.102.
[51] Supra note 10, p.99.
[52] Edda frankot ,Medieval maritime law from oleron to wisby:jurisdictions in the law of the sea, university of Groningen.
[53] Leon E.Trakman,fred B.Rothman&Co.Littleton, The law merchant: the evolution of commercial law, ,Colorado 80127,1983.
[54] Edda frankot ,Medieval maritime law from oleron to wisby:jurisdictions in the law of the sea,university of groningen
[55] Edda frankot ,Medieval maritime law from oleron to wisby:jurisdictions in the law of the sea,university of groningen
[56] Edda frankot ,Medieval maritime law from oleron to wisby:jurisdictions in the law of the sea,university of groningen
[57]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455页。
[58] 汤普逊书,第237页。
[59] 汤普逊书,第238页。
[60] 同上。
[61] 汤普逊书,第239页。
[62] 在卑尔根,居住在那里的汉萨同盟的成员和雇员不得与挪威当地的妇女结婚,以防止他们的特权被当地人篡夺。See Rise Of The Hanseatic League Author: Denicke, H. Translation: Joseph Sohn,part II,p10.
[63] 汤普逊221-222
[64] Supra note 10, p112.
[65] Ibid.
[66] 海尔·莫尔特:《世界历史》,第7章,第26页。
[67] Rise Of The Hanseatic League Author: Denicke, H. Translation: Joseph Sohn, part II,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