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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唐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日前在上海师范大学举行。会议由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52位来自中国大陆、日本、韩国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日本明治大学岡野诚教授、上智大学大泽正昭教授等著名学者应邀与会。兹就研讨会交流的成果择要作一介绍。


   
岡野诚从中国法史立场出发,提出应该将分门史的时代区分论综合起来加以思考,然后才能作出准确的中国法史的时代区分。

日本东京大学大津透利用吐鲁番文书研究均田制,认为唐代西州的均田制是均等地将10亩田地分配给丁男和中男,以利于保障民众的生活。日本工学院大学榎本淳一认为《新唐书百官志》中官贱民记载,可以推测为是基于唐令唐式的,并指出,官户是番户和杂户的总称。日本滋贺医科大学辻正博从唐代法典研究的立场出发,对《俄藏敦煌文献》中发现的《格式律令事类》残卷作了细致探讨。日本九州大学坂上康俊认为,敦煌发现的格典的断简,全部是散颁格。唐格,在体例上有必要明示每一条敕文的发布年月,但《神龙散颁刑部格》是一个例外。南京大学钱大群提交的论文,以一般原则与特殊律例关系为切入点,对唐代妇女流罪处置作了辨析。吉林大学霍存福论述了唐代田宅、奴婢买卖的法律规制与实际情形,指出,日本令中关于奴婢买卖的规定,基本可以理解为唐代制度。华东政法学院赵元信以隋唐为时段,对隋唐时期的音乐及乐人的相关法制进行了梳理。日本爱知县立大学丸山裕美子从日本对唐朝医疗制度的传承角度论述了唐朝的医学教育及本草书的编撰。日本东京大学稻田奈津子从日本古代对中国礼制受容的一个断面出发,探讨了唐代的礼仪制度。南京师范大学李天石探讨了罗马法与唐律中奴隶、奴隶身份规定异同的历史原因。厦门大学周东平以《唐律疏议》为例,将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同英国刑法中的一百零一天规则做了横向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郑显文指出,唐代之所以能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制状况良好的时期,完善的诉讼法律体系功不可没。华东政法学院丁凌华从南朝律学与律学家的角度探讨了唐律渊源,从民族融合与长江流域大开发论述了盛唐原因。南京师范大学李玉生从令这一重要的法律形式出发,探讨了唐令与礼的关系。韩国岭南大学全永燮以唐胡汉民族杂居、通婚、衣服、财产为中心,对胡汉融合的现实与律令进行了探索。

   
河北师范大学邢铁从家产继承问题的非法制史视角出发,探讨了唐宋时期家产纠纷的防范和审理。上海社科院程维荣认为,在研究唐宋时期的法定财产继承时,宗族聚居的形态、分户析产的原因等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上海师范大学严耀中认为唐宋时期寺院僧侣所受到的官方法律约束,构成了中国官方佛教或正统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论述了唐宋时期的社会控制模式。韩国岭南大学金晧东提供了关于高丽律令渊源研究的新动向,认为,以往过分注重高丽律和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律令的关系,应注意新罗律令对高丽律令形成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指出,五代立法在技术、形式上都有成功之处,“官日益被重视。上海师范大学戴建国从立法的机构、程序、技术、规则四个方面探讨了宋代刑事立法。上海师范大学程郁从法律层面考察了宋代的蓄妾习俗。南京师范大学张文晶探讨了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日本上智大学大泽正昭重新定性分析了《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史料性特征,认为它是编纂者按照一定的原则编纂而成的判词集,并予以高度评价,同时也显示出了它作为社会史史料的可能性。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平田茂树以箚子、帖、牒、申状为线索,分析了宋代的地方政治。日本东洋大学石川重雄认为宋代的狱空政策,虽作为狱中未决囚的狱政之常策来实施,但作为国家祭祀的一面更为重要。

                               

                                                       (撰稿: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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